
公司开运动征集口号
企业党建宣传标语口号: 1、创建企业党建品牌 打造活力和谐企业 2、扎实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宣传月活动 全力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3、统筹兼顾围绕中心 贴近企业服务创新 扎实推进非公企业党建 4、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努力实现非公党建工作新跨越 5、创建企业党建品牌 打造活力和谐企业 6、围绕发展抓党建 抓好党建促发展 7、凝心聚力抓党建 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8、为企业图发展 为员工谋利益 为党旗添光彩 9、组织创先进 党员争优秀 企业有发展 职工得实惠 10、抓覆盖、重规范、促作用 扎实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11、抓党建 聚合力 促发展 筑和谐 12、选好党建指导员 企业发展续新篇 1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14、组织建起来 党员动起来 党旗飘起来 市场闯出来 15、党建增进实力 党建彰显魅力 党建激发活力 16、党旗红 企业兴 双赢之路靠引领 17、创先争优作表率 党旗引领促发展 18、加强基层组织,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19、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 20、把党组织建设成为“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学习型党组织 21、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22、大力营造和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 23、树百业标兵,做时代先锋。
24、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25、争科学发展之先,创社会和谐之优。
潍坊宣传口号
潍坊市公用事业产品服务质量监心是潍坊市市政公用事理处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实施情况、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质量情况的监测、考核、发布、评价;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及公用产品质量的技术论证并监督实施;受理鉴定对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产品质量的投诉事项。
中心设化验室21间,配备水质检测行业内先进大型仪器10余套,配套仪器近百台,具备生活饮用水106项指标及污水、土壤肥力等项目检测能力,并具有对城市饮用水、污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产品质量在线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为充分宣传监测中心作为政府管理公用产品质量的技术机构,市民参与监督公用产品质量的平台的重要位置和作用,监测中心与潍坊日报联合举办此次公开征集标志设计方案及宣传口号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如下: 一、征集作品要求 作品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反映监测中心作为“政府技术助手、市民参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管理平台的独特内涵,同时体现政府对公用事业产品质量监管与时俱进的决策思路。
标志图案简洁大方、创意独特、内涵丰富、色彩明快,构思新颖、寓意深刻、易于识别。
宣传口号要求易读易记、琅琅上口、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符合监测中心的工作定位,具有较强的启发性和宣传效果,每件作品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6字以内。
应征作品提交要求:1、标志应采用彩色图形设计,主体颜色可参考检测实验室通用的蓝色主色调,但不限于此,并需考虑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制作运用。
2、标志设计者应提交A4开本的彩稿2份(手绘、电脑绘制均可),并附上作品的电子档1份(发电子邮件到wfszbnn@126.com或刻成光盘随作品寄交),文件可为JPG及TIFF文件,清晰度大于300dpi。
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3、应征者应提交应征作品的创作理念,包括创意基础、设计思路和名称含义等。
请将创作理念打印在A4规格的纸张上一并递交。
4、应征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作品的风格、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
应征作品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征集单位无关。
二、评选及奖励: 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阶段。
评审结果将同时公布在市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处网站上。
标志征集采用方案一套,奖励3000元;入围方案3套,各奖励500元。
宣传口号采用作品一套,奖励800元;入围作品3套,各奖励200元。
采用及入围的应征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含所有权、版权、修改权、使用权、展览权、署名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归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所有,作者不得再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设计作品,也不得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对被征集作品主张著作权。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有权对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亦有权决定应征作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使用时间。
届时,除获奖奖金外,不再支付给创作者其他费用。
三、投稿方式: 应征作品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电邮、送达或邮寄至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办公室(以邮戳为准),请在信封或邮件上注明“监测中心标志征集”,并提供应征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为wfszbnn@126.com。
联系人:毕女士;联系电话:2969606-8000
热电厂供热标煤耗如何计算
热电厂供热标煤耗计算公式: br=Br\\\/Qr×103 其中:br 供热标煤耗率 kg\\\/GJ Br 供热耗标煤量 t Qr 对外总供热量 GJ 上式中Br;Qr的计算如下: Br=Bb〃αr αr=Qr\\\/Qh 其中: Qh 为锅炉总产汽热量 GJ 其中一部分通过汽轮机或通过减温减压器对外供热, 另一部分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
αr 为供热比,表示对外供热占总锅炉产汽热量百分比。
焊接班组精神口号搜集
1、人人都环境,公员工先是好公民
2、创建学习型、学习型单位
3、文明让生美好
4、文明从细微处做起!5、创建文明单位,争做文明职工
6、创文明单位,建美好家园
7、感悟文明、理解文明、实践文明
8、人人参与,为争创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9、人人都是文明单位创建参与者,个个都是文明单位建设主军
10、增强文明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11、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12、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
13、偶尔助人,别人将记住你的名字;永远助人,历史将记住你的名字
14、爱心是生活明媚的阳光,文明是人生温馨的春风
15、家庭多一份温馨,社会多一份安宁
16、善待环境就是善待自己和子孙
17、绿草喜人,脚下留情
18、你给小草一点爱,保护环境靠大家
19、您留给我一片洁净,我还给您一个健康
20、保护生态环境,创造绿色文明
21、礼貌待客客礼貌,安全行车车安全
22、讲文明,小处处处不随便;树形象大家家家是窗口
23、职工素质高一分,单位形象美十分
24我文明,建设文明;我诚信,建设诚信;我美丽,建设美丽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这种口号
根据《华民共物权》关规定务院决定《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发布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业主委员职责《条例》明确房屋所权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业主业主应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合权益物业管理区域立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划应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素具体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条例》规定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物业所区、县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立业主并选举产业主委员业主或者业主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致同意决定立业主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业主委员职责业主委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应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身、财产安全受损害应依承担相应律责任《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所权依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收取手续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区别同物业性质特点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尚未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条例》提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线电视等单位应向终用户收取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改变用途《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改变用途业主依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应依办理关手续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应提请业主讨论决定同意由业主依办理关手续《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占用、挖掘道路、场应征业主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占用、挖掘道路、场应征业主委员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临占用、挖掘道路、场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条例》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是指什么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_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 ---------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总 户 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 (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 (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权属登记证明,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 (十五)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 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下; (六) --------------------------------------。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上; (二) --------------------------------------; (三) --------------------------------------。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三十二条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某幢、某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______时,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项方式,向全体业主或该幢、该单元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三) ---------------------------。
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送锦旗,有什么用语
你是他们的甲方啊,不用什么感激涕零的话啊,送锦旗不就是表示感谢和鼓励嘛,优秀施工单位就可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