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性社会越发达,经济越发展,提高公众的意识越显得重要。
人类的繁荣与灾害共存,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灾害带来的损失增长同步。
多次的可以充分证明,灾害造成的损失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地震事件发生之后一时的、被、消极的救灾活动,转变为地震事件发生之前长期的、主动的、积极的、全社会参与的防御行为。
而地震事件发生之前长期的、主动的、积极的、全社会参与的防御行为的养成则是依靠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这就需要大量的、深入的、持久的、广泛的防震减灾的宣传和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
我们说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三、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社会意义1、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能增强公众对的。
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着眼点,一是稳定,二是安全。
地震可能没发生,但稳定问题是照样会碰到的,在很多地方都会碰到这个问题,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让公众有防震减灾知识,知道有关的法规规定,具备一定的应急对策,有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增强的,才能在发生震时不会,尽快做出反应,从而减轻损失,把社会稳定下来。
2、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创建生存和安全的空间环境。
从生存和安全的角度看,防震减灾知识是人类最重要的基础知识。
人类文明要发展,生活要改善,首先要保证生存安全和,而防震减灾知识就是给人们提供保护生存安全和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3、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能够增强抗震救灾的能力。
4、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可以增强短期、临震预报的监测能力。
掌握了地震科普知识的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感官直接得知某些短期、临震宏观前兆现象,并将其及时地报告给有关地震部门加以汇总,连同其他前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就有可能为临震预报的决断提供有价值的根据。
这里有两点值得充分考虑:①宏观前兆是沿活动构造带的某些“敏感点”出露,分布极不均匀,是一种自然分布,靠有限的、不均匀的观测点不能奏效,只有靠的群众才有可能捕捉到有价值的宏观前兆:②短期宏观前兆信息传递必须迅速及时才有效果,、前一至三个月内短临宏观前兆大量出现,震前几天内有异常高峰,然而之前几小时至一二天内才出现丰富的宏观前兆。
这种复杂情况提醒人们,要立足于象前那种极短极突然的宏观前兆的捕捉,才不会坐失良机。
宁可不震,不可不防,地震科普知识宣传要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6、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地震谣言的识别能力和免疫力。
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防止地震谣传。
受历次地震灾害影响而产生的恐震心理,使人们缺乏分辨能力,对地震谣传易笃信不疑,上当受骗。
7、通过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有利于地震科学的发展。
地震知识在不同层次科技人员中普及后,可以开拓专业人员的思想,扩大视野,陶冶情操;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他们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通过宣传媒介传递到专业人员手中,对地震科学有很强的补充作用,同时广大群众是信息反馈的良好传媒。
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可以激励中小学生及社会上有志之士投身于地震科学的行列中来,使致力于人类公益事业的地震队伍兴旺发达,后继有人。
关于“防震减灾”的口号有哪些
防灾减灾宣传标语 1、依法防震减灾,建设和谐左云 2、居安思危,防震减灾,防患未然 3、做好地震应急预防,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依法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义务 5、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防震减灾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努力提高防震减灾能 力 7、地震消息政府发布,不可轻信社会传言 8、防震减灾,造福人民 9、防震减灾,功在当代,利泽千秋 10、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抗震和救灾能力 11、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 12、谣言止于智者,轻信源于无知 13、防御地震灾害,构建平安左云 14、居安思危群测群防, 未雨绸缪抗震设防 15、树立震情观念,建设和谐左云 16、安全防震,幸福安康 17、人人是防震主人,天天是防震之时 18、地震天灾不可怕,抗震设防是关键 19、尽管无法阻止地震发生,但可尽量减轻震灾损失 20、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21、加强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抗震救灾能力 22、掌握地震自救常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23、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4、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保障监测预报顺利进行 25、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提高防震减灾法制保障能力 26、积极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努力保障经济建设安全 27、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28、加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震害防御综合水平 29、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0、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法制意识 31、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活动 32、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3、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34、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5、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社区防震减灾安全演练活动经费预算怎么写
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活动方案 2014年以来县乡附近发生一系列影响较大的小震群活动,引起社会民众的极大关注,做好今年5月份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对提高政府部门和民众的防灾意识、救援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五周年施行日,5月12日是第六个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12日至18日是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5月17日至23日是省科技·人才活动周,为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段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经研究,决定于4月26日—5月2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活动。
一、组织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演练活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地震办牵头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各防震减灾宣传点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民政、科技、教育、新闻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二、活动要求各单位要按照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宣传工作方针,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服务社区、贴近群众,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震避险科普知识和互救技能,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科学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三、活动形式宣传活动期间,各防震减灾宣传点及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可在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上或党校干校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基本知识讲座,上街咨询分发各种地震宣传材料,进村入户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播放电视专题片、刊发防震减灾科普常识,开设防震减灾宣传专
新形势下区防震减灾工作怎么开展
新形势下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要注意以下几条:第一,以社区为本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将动员群众普遍参与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第一手段和具体指标,只有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社区减灾工作中来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第二,引入社工驻点服务,积极发展社区自组织,开展社区防震减灾公共活动,比如成立社区自救响应队、老年减灾宣传队、青少年防震宣传队等社区自组织,由专业社工驻点服务这些社区自组织加强自身学习、团队建设,并深入千家万户做家庭预案、家庭风险排查,动员并组织社区应急演练;第三,充分利用自媒体方式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比如防震减灾相关APP、微信订阅号、微信群、朋友圈等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动员、宣传防震减灾工作。
总之,自下而上的开展社区为本的防震减灾工作是新形势下工作的重点。
小学“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小学“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小学“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根据《县学校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宣传防震减灾知识,传播防震减灾科学信息,增强广大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与能力,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xx年春季5月份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在校园内进一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发动广大师生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全面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二、目的要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师生了解地震发生时的应急避震知识,掌握应对地震灾害发生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提高师生紧急避险、自救自护和应变的能力。
为防震减灾工作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使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需要和行为。
3小学一年级下学期读书活动方案3
防震减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十一届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锦 涛2008 年l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如何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市委领导重视并挂帅,保障资金足够第二,将防震减灾教育宣传工作作为干部考核指标细化到各有关单位第三,组建一支减灾防震教育宣传队伍,经过培训有能力承担社区培训的任务第四,通过社会购买,社工一线服务,自下而上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第五,加强社区为本的减灾预案编制,通过实践演练增强社区应急能力以上几点供参考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方案(最新)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方案为弘扬防震减灾文化,不断提高全民防震减灾科学素质,最大限度规避灾害风险,切实做好我县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X年全国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的通知》及省市政府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以提高社会公众防灾意识和防震减灾能力为宗旨,采取常态科普宣传与重点时段集中宣传相结合,扎实推进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切实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知识的需求。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1.各乡镇、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扎实推进防震减灾宣教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要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适时发布防震减灾知识,要注重日常宣传和重点时段集中宣传相结合,注重知识宣讲与应急避险演练相结合。
2.广电局要发挥舆论媒体主体地位和引导作用,构建防震减灾宣教氛围,通过设置专栏连载、广播电视集中播放等宣传形式,开展各具特色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受众面。
(三)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阵地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