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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办理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申领 , 提交材料:1、法人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正、副本复印件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胡锦涛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编辑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编辑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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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企业文化包括哪些章节
牧源企化包括三个章节:核心理念、企业责任和人生观价。
牧原文化的理念:倡导“利主义,走共同发展道路。
企业责任:1、 为员工创造机遇,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类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猪肉;2、 让每个员工工作都顺心,每个家庭生活都幸福。
人生观价值观:1、 认识人生,感悟人生,体验人生;2、 幸福人生的标准:知足,快乐,追求着;3、 工作的最终目标:提高生活质量;4、 人生最终追求是:知足,满足、快乐;5、 人生的价值与意义:生活的真谛不在于你索取多少,而在于你给予社会和你的人类同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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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滥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井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比照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捅证,狩猎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浩鹚摺5笔氯擞馄诓簧昵敫匆榛蛘卟幌蚍ㄔ浩鹚哂植宦男写Ψ>龆ǖ模
评选优秀员工自我介绍
优秀员工自我介绍 优秀员工自我介绍(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xxx,来自xx,很高兴以后能和各位一起工作,我感到很荣幸,我性格开朗、为人正直、容易与人相处;平时爱好打篮球、爬山和跑步。
我希望大家以后能够很好的相处,快乐的工作,一起为公司做贡献。
我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的加入到“xx”这个大家庭中来,这里不仅为我提供了一个成长锻炼、展示自我的良好平台,也让我有机会认识更多的新同事、新朋友。
——借此,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谢谢您们能给我一次这么好的机会。
(鞠躬) 我初来乍到,还有许多方方面面的知识需要向大家学习,还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家能够多多指教! 我相信,通过我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认识,我们不但会成为事业上齐头并进一起奋斗的战友,更会成为人生中志同道合、荣辱与共的朋友。
最后,我愿能和大家一道为我们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优秀员工自我介绍(二) 1、思想政治方面: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较高,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拥护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敢于同各种不良思想作斗争,在大事大非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事物和问题。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共产党的
什么是动态营销
什么是动态营销
动态营销就是在多维空间中,在多种引力下,在动态中进行营销。
动态营销既要考虑到市场上的销量渠道、竞争状况、产品的技术质量等多种引力,也要考虑到企业的财务状况,产品推出进机,社会消费趋势等方面的因素。
要经常考虑和评估各种市场引力及企业自身因素的变化,从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营销方式、方法或策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
动态营销是一种市场细分的需要,不同的市场层次的消费者有不同的需要。
对于企业而言,一种营销模式并不能始终贯穿整个企业的发展过程,因为在他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营销模式去适应他,以前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平台上去看市场营销,现在更多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去看市场,了解消费者有何需要,并在消费者的角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一种规划、改变并不拘泥于一种形式。
根据市场的变化,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做出营销战略、营销政策、营销措施,在整个营销理念是随着市场去改变、创新等等,针对自己产品的一些特性,以及企业自身的实力,针对目标市场而去整合、调整,这是与静态营销的一大区别。
总之,动态营销策略就是要根据市场中各种要素的变化,不断地调整营销思路,改进营销措施,使营销活动动态地适应市场变化和动态竞争战略。
如何有效地开展动态营销呢
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动态营销的重要性,却没有有效地执行,不能在保持其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动态地应对市场,灵活地实施营销策略。
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只有针对特定行业的动态营销策略,例如畜牧业、煤炭业等行业的动态营销研究,而没有系统对实施动态营销做深入、系统地研究。
下面,我们在此重点来讨论如何全面系统地实施动态营销战略。
市场调研——动态营销的先锋 商场如战场,大军未动,情报先行。
只有充分了解市场状况才能灵活应变。
实施动态营销策略的核心是掌握市场中各种因素的变化,而要掌握各种因素的变化就要进行调研。
只有在深入调查、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制定的营销策略才可能是正确的策略。
通过调查发现,影响市场的各种因素主要有:消费者的构成及心态、经销商的配合及支持、竞争产品的实力及动态、行政政策的法规及控制、宏观经济的现状及发展、自身队伍的稳定及优化等等。
因此调研的类别主要有:消费者调查、经销商调查、竞争产品及企业调查、行政政策调查、宏观经济调查、员工队伍调查等。
不断地调研,不断地调整营销思路,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市场动态,才了解消费者、竞争对手、经销商以及宏观环境的变化,才能为营销策略的制定提供最快、最准的市场信息。
多数企业每年都会组织一到两次调研来了解行情。
建立柔性营销组织——动态营销的基点 营销环境实时变化,营销战略管理模式亟待变革,必须用动态营销战略来应对动态变化的环境,而追随战略而来的营销组织也应相应进行战略重构,为了成功应对营销环境变化的新趋势,实现营销主体与客体的动态平衡,就必须首先再造营销组织。
传统的营销组织由属于管理幅度窄、组织层次多的陡峭结构,诸多层级延长也阻碍了信息的传递,也加大了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导致信息沟通慢且工作效率低,在瞬息万变的营销环境下,这无疑是企业致命的缺陷。
因此,企业必须建立扁平式的营销组织、畅通沟通渠道是实施动态营销的必要条件。
建立营销团队。
团队组织已成为风靡西方的企业组织变革的内容之一,是组织结构扁平化的一个趋势。
所谓营销管理团队,就是让职工打破部门界限,直接面对顾客向企业整体目标负责,以群体和协作优势快速而准确地解决营销问题,赢得竞争主导地位。
营销管理团队组建和解散容易、方便,有很大的灵活性,大都属于临时性的“专案团队”,在问题解决后,小组即告解散。
营销管理团队由于目标明确、直接授权和角色分工,在解决顾客具体问题、处理各种市场突发事件方面有极大的优势。
同时,又可避开传统的等级制度,打破部门隔阂和限制,直接从不同部门吸收具有不同技能的成员参与,实现团队成员知识互补和共享,促进知识在企业内的横向流动和传递。
IBM公司为了向顾客提供最佳服务,由当地市场主管助理、客户经理和公司维修中心技师组成“顾客问题解决小组”。
顾客遇到设备故障,客户经理与公司维修中心联系,维修技师立即与一个中心数据库接通,寻找其它地方同类型的设备是否出现类似或相同的故障,并找出诊断和排除方法,及时解决问题。
充分授权——动态营销的保证 应用技术能力的提高和市场信息的实时化,使市场进入障碍不断弱化,行业渗透性越来越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并主要围绕技术、知识、信息、管理、形象、服务等无形因素进行,竞争难度更大。
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对企业营销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大。
从企业内部环境看,营销人员自我发展意识日渐增强。
他们和市场接触最密切,对环境变化最敏感,往往比远离基层的营销决策者有更真切的感受和认识,常能准确地判别环境变化的影响并能快速做出反应,因此他们要求有更大的自主决策的权力以更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营销能动性和创造力。
因此,企业必须充分授权,使其能积极主动地应对快速的变化和紧急情况,减短市场反应时间,以赢得时间优势,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或超过竞争对手。
例如,近几年葡萄酒的“资本热”造就了中国西部的“新三强”:新天、当然和云南红。
而云南红依靠非常创新的营销模式实行各地市场承包制,充分授权,下放权利,极大调动各大区经理的积极性,稳据黔桂,窥觑巴蜀,势不可挡。
建立客户管理系统——动态营销的加速器 为了建立与顾客进行沟通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平台,提高员工与顾客接触的效率和顾客反馈率,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数据库,并且对数据库进行时时动态更新和维护,借助数据库追综、分析和挖掘市场机会,为顾客提供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时时监控和反馈,使得企业所制定的各项营销方案得以不断完善,更快、更准确地掌握动态信息,使动态营销更好地得以执行。
为了切实以顾客为导向,深入开展顾客关系管理,有必要设立一个顾客关系管理部,并相应设立一名顾客经理,由顾客经理全权负责CRM工作的开展,将CRM部划分为四个分部: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营销分析、顾客服务和渠道选择与控制。
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顾客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反馈信息,并将其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而且随时间的推移对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营销分析主要是对顾客数据库中所收集的顾客基本信息进行详尽的分析,对顾客进行分类。
渠道的选择与控制主要是制定渠道沟通决策,保证顾客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畅通和便利,确保在企业所有接触点都得到所传播的各种信息保持一致性。
保德信如今已是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提供商和世界最大的多业务金融机构之一。
IBM为其提供的客户关系管理解决方案已经把其客户信息集成一个访问便捷的数据库,它能就每个客户与保德信公司的关系提供完整的资料。
同时,这套方案令保德信公司把六十多亿美元储备金的计算从35天减少到5天,从而节约了四百多万美元的费用,加速了其动态营销的应变能力。
然而,完整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订做一个相对简单的、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客户关系系统。
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更快、更准确地掌握顾客信息,以动态地跟踪客户并快速反应,真正地做到以顾客为导向与竞争对手展开动态竞争,充分体现了动态营销的思想。
动态地实施营销组合 在市场营销中,不能因袭传统观念,要敢于打破常规,不断进行观念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动态的运作中应对动态的市场,这就需要整合的动态营销组合。
产品策略:在考虑市场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从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组织、整合所有营销与传播活动,包括按照消费者需要、科技进步程度及市场发展趋势进行产品命名,设计产品的功能、外形、包装等。
同时,在产品策略上太过迁就消费者,可能会使企业忽略其本身的创造能力,使产品囿于一成不变或变化跟不上潮流,从而无法达到动态营销的要求。
只有不断地满足顾客需要,创造、引导顾客需要,企业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其中,被动地、单纯地满足顾客的现实需要是平庸者所为,挖掘顾客的潜在需要即引导和创造顾客需要才是智者所为,也就是说企业应该施行动态的产品策略以紧跟市场潮流进而引导消费潮流。
价格策略:如今已进入买方市场,许多行业都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要根据季节变化、竞争对手变化、消费者偏好变化、社会整体环境的变化以及用户需求量,采取适当的阶段价格、区域价格、季节价格等。
结合随行就市的价格策略、竞争定价、成本定价策略,来灵活定价。
同时还要防止价格体系的混乱,价格要灵活,但也要严格地管理价格。
渠道策略:根据市场的大小、分布区域、目标市场细分以及重点市场、市场的盈利情况来划分渠道类型和销售网络。
并要实时观察市场变化、渠道上各要素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渠道、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在保证渠道顺畅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渠道的分布区域、销售网络的重点以及经营模式来动态管理销售渠道。
促销策略:在不同时间、地点,针对不同消费者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按照消费者心理需要及可接受的诉求方式确定各种促销形式等。
南方高科的促销策略成功地运用了动态营销的思想。
在世界杯期间,南方高科开展了“买南方高科CDMA手机,送世界杯纪念足球”的大型促销活动,运用事件营销使其知名度迅速上升。
同时,其与中国文化书院等单位共同拍摄“薪火相传,尊师重教”的电视公益广告片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轮流播放,又演绎了文化营销的精髓。
南方高科将原来的口号从“创造彩色读图时代”演进到了“科技演绎时尚”。
此后,“科技演绎时尚”成为其网站和其它宣传资料最醒目的标题,又利用概念营销打响了品牌。
如此之多变的促销手段,正是南方高科的成功之处。
动态营销是营销的主线,是企业在动态竞争环境中应对动态竞争、动态变化的策略,是市场营销发展的方向,是领先竞争对手、领导市场的法宝,要在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有效地实施动态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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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树立企业精神
要想使企业精神真正成为一种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精神力量,它需要设计,也需要持续保养,两者缺一不可。
一家龙头企业的文化尴尬 A公司是一家从事畜牧养殖、家畜屠宰、肉制品加工及物流配送于一体的肉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也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
目前,公司拥有员工2000多名,总资产近8亿元,主要产品在当地市场占有率高达45%.公司总经理为兽医专业出身,为人正派、善于思考、工作勤奋,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从一名普通的技术员晋升到现在的职位。
在公司高层、中层与基层管理人员中,2\\\/3的人已为公司工作多年,学历普遍在大专以下;另有1\\\/3是近年逐渐成长起来的年轻骨干,他们均为大本或硕士学历学位。
由于该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型国有企业,多任领导励精图治,使公司逐渐养成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传统精神与工作作风。
生产部门能想方设法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管理人员也不摆架子、雷厉风行。
企业常常以临时突击、义务加班配合“假日经济”。
但是公司发展也存在明显隐患:劳动强度大,加班是常事却收入不高,年轻工人流动性大;年长的管理人员知识陈旧、水平偏低,又看不惯年轻管理者的“个性张扬”、“个人主义”;年轻管理骨干与技术骨干有能力,也有更为现代的利益诉求,他们能够爱岗敬业、艰苦奋斗,但内心并不完全接受“无私奉献”的企业精神。
A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企业精神呢
企业精神要精心“提炼” 企业精神是一个企业由内而外透露出来的一种气质、面貌,它横贯于企业所有的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又渗透到了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
企业精神和企业价值观同属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因此,在规范组织行为和企业文化建设中,我们往往要对企业精神做精心提炼,并以标语或口号的形式呈现在企业最显赫的位置以向全体员工昭示,使它成为指导企业发展、整合员工作风的思想利器。
但至今,我们相当多的企业对提炼企业精神仍过于草率。
就如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总裁郭为在央视2001年的一期《对话》节目中曾即兴谈到的:“中国很多企业都在谈自己的价值观。
但是这种价值观的形成,往往是企业领导人一时头脑发热就写出来的那么几条,然后要求员工背下来。
”其实,提炼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企业精神,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 . 紧扣企业实际 包括对企业的发展历史、现实状况、技术水平、规模大小做充分的评估。
A公司由一家小型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多年养成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优良传统。
如今,企业规模变大、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很好,正是整合塑造企业文化的契机,企业精神也自然应该围绕这些情况来进行提炼。
同时也应该看到,新老员工之间的冲突实质是价值观念的冲突,大家的共同点虽然都是“爱岗”、“敬业”,但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奉献是应该“无私”还是“有私”。
2 . 符合企业发展方向 在提炼企业精神时,不是撰写一份过去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报告,不仅要考虑过去,面对现实,更要展望未来,要与公司未来发展的总体蓝图紧密结合。
这时,企业的发展战略、产业特色、行业定位等都要在充分的考量之中。
如:北方某钢铁企业原来以钢铁生产和销售为主业,“苦练内功,增收节支”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
而现在,该公司正在放弃钢铁业务,逐渐向高科技企业转型,原有提法显然就不尽合适了。
与上相反,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A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都将坚持集中战略——将优势资源集中在畜牧养殖与屠宰加工上,一心一意要在国内市场实施“数一数二”战略,并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谋求跳跃式发展。
这就是提炼A公司企业精神需要“紧紧围绕”的核心因素。
3 . 易于理解和接受 企业精神是为公司设计的,但归根结底是为员工设计的。
如果他们不理解、不接受,即便是背得再熟、喊得再响,企业精神也永远只是一句挂在墙上的标语。
A公司是一家典型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在全公司2000多名员工中,一线工人约占90%,这其中80%又只有初中文化水平。
如果企业精神在表述上太过文雅,动辄引经据典,恐怕就不会有什么好效果。
4 . 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要使企业精神容易记忆、便于推行、易于传颂,以便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来提升企业的形象与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咨询团队以“头脑风暴”的方式提出了十几个表述方案,在优化组合、逐一排除、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将A公司的企业精神暂定为“鹏程万里,点滴做起”。
鹏程万里:公司的生产与经营不是为了一时一事的得失,而是有非常远大的目标——不断超越自我,成为行业标杆,通过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为国家和为社会造福。
这是基于公司战略所提出来的“口号”,它应当内化到A公司每位员工的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