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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控标语口号

时间:2018-05-01 17:27

求有关边境管控的文章,多多益善

边防哨所的职能是什么

为祖国站岗,第一时间发现情况并解决问题;守卫祖国的边境线,确保边境安全稳定;抵御小规模的入侵,为大部队的行动争取时间等等。

那么根据以上内容,可以拟定如下几条口号:1、卫边防;2、御外敌;3、靖关河;4、保安宁;5、做尖兵;6、荡流寇。

考虑的还不太成熟,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认识边防及边境管理的重要性

边境防卫,边境管理,对于保持边境秩序,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很大。

如何做好边境管理

完善群防群治体系,确保基层工作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组织体系、特别是群防群治体系和工作机制受到一些影响,很多同志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也非常茫然。

推动街道办事处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办事处的职能优势,把大量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

健全和完善农村综合治理基层组织体系、农村社会治安群防群治体系、还有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这些方面的工作机制。

关键就是经费的问题,经费保障是一切新体制和新机制的生命保障,也是检验领导是否重视平安工作的关键条款。

公安机关应在正在开展的“平安创建全覆盖”工作中,尽力推动政府把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专项经费纳入预算,争取专款专用。

目的就是要保证起码的两条:保证基层有人管平安,保证基层有钱创平安。

这也是确保农村社会平安稳定的两条底线。

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和认同感。

在全县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大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拓展延伸《居住证》功能,争取使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子女入托、入学、劳动就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及办理机动车落户等方面逐步享受德宏户籍人口待遇 ,最大限度地将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到德宏经济建设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办证积极性。

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管理

边境管理不是指国界管理和管理

而是每个省份与邻国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一种管理。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关系,保障边境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在靠近国界我侧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

  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县(市)或乡(镇)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地带一般是指陆地紧靠国界线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地带内划定的特别控制区,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境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祖国尊严和边境地区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越过国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的方位物。

如发现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  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政府与邻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影响边界线清晰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河、湖)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如需进行上述活动,必须依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或毁坏边境地带的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信、水利、测绘、边防、护林防火、国土保护等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及其它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批准,并按国家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需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

  (一)凡常住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年满十六岁以上的本国公民,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二)非本省边境管理区的本国公民出入边境管理区,除国家与省政府另行规定者外,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外国人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必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前往入出境经由地的边境管理区,凭其入出境有效证件通行。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出入边境管理区,须持《军人通行证》。

  (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察出入边境管理区,须持《武装警察通行证》。

  第十三条  边境管理区内乡村的居民户口,按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办法管理。

在边境管理区内居民家中暂住的本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的通行证,在到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离开前,须注销登记。

在边境管理区旅店住宿的本国公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的通行证,办理住宿登记。

  在边境管理区旅店住宿或居民家中暂住的外国籍(含无国籍)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凡在界江(河、湖)航行的船舶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达成的有关规定、协议。

  第十五条  凡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复垦、挖沙、采石、采矿、捕捞、流筏、摆渡和爆破作业等活动,须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边境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报边防部队。

作业人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业证件,按批准的规模、范围和期限活动。

严禁进入边境地带的人员私自携带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

在边境地带生产,不得有碍边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边境地带进行测绘、勘探、拍摄影片或录像片等活动,须经省边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界江(河、湖)中进行工程建设或疏浚水道、航道,开发利用水资源等活动,除两国政府有协议外,须经省边境管理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界江(河、湖)从事捕鱼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对鱼类品种和繁殖期的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鱼类资源的捕捞方法。

  第十九条  船只在界江(河、湖)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岸边设施不得向界江(河、湖)排放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质。

  第二十条  禁止走私、贩毒。

  第二十一条  在界江(河、湖)中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小型船只,由县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发放安全合格证和作业许可证,公安边防机关发放牌照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陆界五百米内,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额尔古纳河、瑚布图河岸边一百米内,在白梭河、绥芬河界河岸边五十米内和兴凯湖湖岗砍伐树木、开荒和烧荒。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森林防火部门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陆界防火线进行清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防火线上从事生产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边境地带不准狩猎,除执行公务外,不准鸣枪。

护秋期间需要鸣枪的,应事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报边防部队。

  第二十四条  严防牲畜越界。

对于越入邻国境内的我方牲畜,不得越界追赶。

对邻国交回的我方牲畜,由边防部队会同畜牧部门接收,交畜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如发现邻国牲畜越入我境内,应就地赶回。

如已进入纵深地区,应设法捕捉隔离,经检疫后交就近的边防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宰杀。

  第二十五条  在国界我侧发现非法越境人员或可疑人、可疑物,应立即报告或送交就近公安边防机关或边防部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边境管理区开办旅游区、互市贸易点,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边境地带从事旅游、互市贸易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只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界江(河、湖)中航行的外国籍船舶,除两国政府有相应协议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非经国家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允许,不得越入中国水域航行、停泊或从事各种活动。

  经允许进入界江(河、湖)中国水域航行、停泊或从事各种作业活动的外国籍船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外开放口岸和边境通道的设立和关闭,按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国界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及运载物,须经国家指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临时过境通道通行,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现外国飞机、其他飞行物、陆路和水路交通工具非法越过国界时,要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邻国人员、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因素进入我国境内避险时,可予救助,经允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立即报告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边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容留外来人员暂住,24小时内未向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办理暂住登记或离开前不注销登记的;  2.旅店及其他单位未对投宿人员进行登记或擅自收留无证人员住宿的;3.发现人员非法越界而不采取措施或不报告的;  4.监护人员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监护责任,造成监护对象误越国界或其他不良后果的;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含本数,以下同)罚款,直至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

1.在边境地带狩猎的;  2.在界江(河、湖)或界江岛屿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3.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挖沙、采石、捕捞、流筏、摆渡和爆破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4.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进入边境地带的;  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导致船只被盗或漂失造成涉外事件的;  6.在界江(河、湖)电鱼、毒鱼的;  7.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界江(河、湖)生产作业的;8.藏匿、使役、买卖、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被损坏的设施,拆除私建的建筑物。

  1.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方位物的;  2.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水道和航道稳定的工程作业及其他活动的;  3.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边境地带边防、口岸、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取消界江生产作业资格。

1.在界江(河、湖)炸鱼的;  2.越界进行捕捞、采集等生产作业活动的;3.越界走私或盗窃的;  4.企图偷越国界,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5.在边境地带擅自鸣枪,引发涉外事件的。

罚没款和收缴物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三十四条  边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违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应用的解释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边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与国家今后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时,按本条例执行。

如何加强和改进陆地边境管理工作

1 边境管理学,作为国家管理工作重要组成之一,即是根据国家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如何维护边界、边境秩序和安全的一门管理学科。

从学科特点和性质来看,边境管理学属社会学范畴,是公安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同时它又是构成国家公共安全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境管理的性质①是维护国家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②是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③是带有武装性质 ④是一种涉外行政管理行为 边境管理的特点①地域性是指边境管理工作受边海防特殊地理区域特征的限制②执法性是指边境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公安边防部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③武装性是指边境管立功作带有明显的武装性即军事性特征④ 涉外性是指公安边防部门代表国家处理各类边境涉外问题 边境管理的范围,是指公安边防部门在法律授权的权限内,完成各项管理工作的特定区域。

目前,我国的边境管理工作区域分为两种类型①边境管理区是指根据国家安全和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在我国与毗邻国家陆地(含江、河、湖)接壤地区,沿国界线内侧划定的实施特殊管理的区域,也叫边防工作区②海防工作区是指在沿海地区依照陆地边境管理区的办法所划定的沿海地区,并由公安边防部门从事边境管理工作的区域范围。

它一般按沿海地区的乡、镇、村或领海以内的水域、岛屿划定。

边防政策特点①具有规范性②具有针对性③具有一定的弹性 我国的大陆海岸线北起辽宁省的鸭绿江口,南至的北仑河口 是当年英国殖民主义在中国西藏地区遗留下来而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 中印边界全线在历史上都未经划定,只存在传统习惯边界线. 西段争议的焦点是3 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问题,而这一地区自古就是我国连接新疆和西藏阿里地区的交通命脉,历来是中国的领土,现仍在我控制之中。

东段边界的问题最为突出。

印方以非法的“” 即中印边界东段以的山背(而非南麓)为界为由,企图占据我方门隅、珞瑜和下察隅三地约9 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历届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

至1953 年,印方非法占据着传统习惯线与“”之间 9 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中段又非法侵占了我 2000 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印方曾于 1858 年、1961 年先后挑起边界争端,于1962 年9 月至 1962 年 10 月发动了边界战争,我边防部队奉命被迫发起自卫反击作战。

自 1981 年以来,中印双方为解决边界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但至今尚没有建设性的结果。

国外边防主要是指国外有关维护领土安全、警卫与管理边界(边境)、海岸安全及出入境检查等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将担负上述任务的机构称作国外边防机构,并由国家授予其重要的地位、职权及使命。

国外边境管理体制(论述) (一)全国统一的边境管理体制是指一国的边防工作,无论是“陆地” 边防,还是“海上”边防,在全国统设一个机构、一套编制,由国家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它一般多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管理体系 (二)陆海分管的边境管理体制特指就沿海国(既有陆地边界又有海上边界)而言,其“陆防”和“海防”分别隶属于国家授权的不同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管理 国外边境管理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①垂直领导,统一管理②部门齐全,分工协作③注重立法,依法行政④装备齐全,设施先进⑤提高素质,增强战斗力 界务即为国界事务,界务管理即是指在基于国界形成(划定)的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国界县及其标志的管理和维护等。

界务管理是边境管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界标,确保领土安全②保持国界走向清晰,避免领土纠纷③防止越界行为,减少涉外事件 界务管理的原则①严格遵守边界条约和协议②严守国界、不退不进③国界划定的权力在中央④依法实施界务管理 任务 和方法①武装警卫②划定禁入区 ③设障监控④边界联检⑤边防教育 界标是国(边)界标志的简称,是指根据毗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和 议定书的规定,确定或设立的用以标明国(边)界走向和方位的自然或人工的标志物。

界标通常由主界标、附标、界标方位物和其他标志构成,从而形成反映边界标志的界标体系 界标维护的原则①分段负责即是双方根据边界的实际情况,按分工所辖区段具体负责管理边界标志。

②按号负责即是按界标的单双号分工负责③按位负责。

即是双方各自负责位于本国境内的界标和方位物④“树方”负责。

即是双方对由本方树立的界标进行负责和管理⑤双方共管。

对于一些重要的界河可经双方协商共同负责和管理。

边境生产作业,又称临界生产作业,是指陆地边境地区靠近国(边)界区域的各种生产作业活动。

意义①有利于保持国界线的清晰②周边环境的安宁与和 平③发展边疆经济④维护边境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⑤维护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 原则①坚持从严管理②坚持边界条约与协议的有关规定③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④坚持管理就是服务 类型①放牧作业,是指在边界线我侧放牧牲畜的作业活动②采集作业,是指在边界附近采集山野产品的季节性生产活动③狩猎作业,是指在边境前沿从事各种捕获野生动物的作业活动 ④防灭火作业,是指为防止森林、草原火灾越界,依据边界双方协议规定,在边界线附近开辟防火线并在发生灾情时及时组织力量扑打的作业活动⑤爆破作业。

也叫威胁性或危险性生产作业,是指因生产或界务管理需要在边界线我侧1 公里范围内(临界)进行的各种爆破作业活动。

边境生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是:⒈ 作业人员审查:一般来说,有下列行为的人应禁止其参加边境生产作业:①有违反边防政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人 ②有违法犯罪嫌疑并有外逃迹象的人 ③对我国不满的人④公安机关的在控对象⑤其他不适合靠近边界的人。

⒉签发作业证件⒊划定作业范围⒋做好宣传教育⒌强化治安管理 ⒍依法查处有关问题 边民过境管理即是指相邻国际依据本国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边境制度条约、协议和历史惯例,对陆地边境居民的过境活动进行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边民过境口岸、通道、活动范围的确定,边民过境证件的签发,边民过境检查等。

类型1、探亲访友2、互市贸易3、过境放牧4、进香朝拜 边 2 民过境管理的意义①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②维护边境正常的治安秩序③促进边疆经济的发展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特定道路,如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边境通道是指出入国(边)境的陆地道路,又称孔道。

在边境管理工作中,通常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边民出入境而设专门检查机构的边境小道。

边民过境实施边防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证件检查②行李物品检查③对过境交通工具实施检查监护④对口岸限定区域及国境通道实施警戒管理⑤边民过境违规处罚:\\\/警告\\\/吊销或没收过境证件\\\/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罚款\\\/扣留、没收交通运输工具及违禁物品\\\/\\\/\\\/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境管理区,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 和便利群众生产及生活的原则,在紧靠陆地边界我侧划出的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一定区域。

边境管理区通行制度意义①有利于维护和稳定边境秩序②维护和保证国家的安全③边疆建设与经济发展 边境管理区通行检查①通行证件检查 ②行李物品及交通工具检查③重点人员查控:定点检查\\\/流动巡逻\\\/两翼设伏 \\\/跟车检查 沿海港口和船舶管理的基本要求①服务开放,方便群众②依法管理,保障安全。

沿海港口管理机构与分工①港监站②船舶检查站③地方船舶管理站④治安领导小组 船舶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 “三管”,即管准、管活和管好。

港澳流动渔船是指具有广东省和 香港、澳门“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或称粤港澳流动渔船。

这些船上的渔民称作流动渔民。

流动渔船(民)管理的措施①流动渔船必须在指定海区生产,在指定港口停泊②流动渔民的户口登记在指定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③流动渔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④流动渔船雇佣内地渔工必须按照颁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佣渔工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台湾船舶,是指直接来大陆港停靠的在台湾本岛注册的具有台湾本岛港籍和船籍的船舶,其中包括在澎湖、金门、马祖注册直接来大陆港停靠的船舶。

台湾船舶管理的意义①有利于促进两岸交流,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②保护台胞的合法权益,维护海防安全与稳定 海警是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管理秩序的执法力量,是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海上治安管理。

职权① 案件查处权②行政强制权③紧追登临权④武器使用权⑤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海警勤务是公安边防陆上勤务原则在海上的具体运用,是指海警为完成执勤任务而组织的军事的、业务的和行政的等一切保障措施。

它主要包括日常勤务和执勤勤务两个方面。

海上执勤的基本方法与措施①巡逻②待机与堵截③堵截④接控⑤ 驱逐⑥护送⑦侦查 海上治安管理的内容与范围①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和查处②海上治安案件的管辖和查处③对在管辖水域内违反国际法和我国有关法律、规章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用船舶和人员,按照国际海洋法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海上案件查处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①海上反偷渡工作②打击海上抢劫犯罪③海上缉毒与缉枪④海上缉私专项斗争 海上治安报警指挥系统的构成① 接警②出警③处警 工作程序由接警、出警、处警三个环节组成,其中,“处警”是中心环节,其主要内容有①控制②盘问检查③押解④讯问查证⑤立案 偷越国(边)境活动,即俗称的偷渡,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或欺骗出入境边防检查,从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或通过持用伪假证件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从开放口岸出入国(边)境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在国际上习惯被称为非法移民。

偷渡危害①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②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③干扰了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危害了我国公民的正常出入境活动④使偷渡者本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存权利受到侵害或潜在威胁⑤加剧腐败现象,诱发职务犯罪和单位犯罪 偷渡的种类①非法入境②非法出境③组织他人偷渡④运送他人偷渡 偷渡的原因①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向发达国家流动②巨额利润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帮助他人偷渡③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是产生偷渡的内心起因④腐败行为给非法获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渡的活动提供了适宜的滋生土壤⑤法律软化、执法偏差、打击不力⑥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边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偷渡易于得逞 特点①活动的神秘性与智能性②成员的复杂性③区域的集中性④组织的国际性 偷渡的方式与手段①空港偷渡是指采用伪假护照、证件或者伪造验讫章等手段,从空港口岸搭乘飞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快捷因素\\\/ 安全因素\\\/身份因素②陆港偷渡是指采取用伪假出入境证件或伪造验讫章等手段,逃避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或企图蒙混过关,从陆路岸口出入国(边)境的行为③海港偷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持有有效证件入境,逃避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或者企图蒙混过关,从我国沿海港口或码头偷渡的行为④无证偷渡是指偷渡分子未持任何出国证件,或虽有证件,但自知其手续不符而逃避边防检查。

严格意义上的无证偷渡包括沿边沿海偷渡⑤有证偷渡是指偷渡分子持出国证件,或虽有护照等证件,但出于非法目的而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逃避边防机关检查或蒙混过关,居留他国的行为。

有证偷渡常见的方式和手段:旅游偷渡\\\/转道偷渡\\\/调包偷渡⑥持用伪假证件偷渡 偷渡的防范与控制①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②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抑制偷渡的动机③提高侦审水平,加大打击力度④加强、完善防范、控制机制⒈广泛开展调查工作⒉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⒊严格船舶租赁、买卖管理⒋严密重点部位的控制⑤搞好相关地区、部门的协同 ⑥密切国际合作⑦依法惩治偷渡的组织及个人 走私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送、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入境或者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出入境,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正常监管活动的行为。

危害主要体现①日益猖獗的走私 3 直接威胁着我国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②猖獗的走私加剧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困难③加剧腐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毒品走私、贩运活动的特点①内外勾结,组织严密,呈国际化趋势② 走私贩毒职业化、武装化、宗族化 ③犯罪预备过程长,准备周密④手段狡猾多样,隐蔽性强 禁毒工作方针:“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并进而提出了“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目标和要求。

边境缉毒对策①充实“堵源截流” 的内涵,完善“三道防线”建设② 疏压结合,区别对待③严密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流通④加强 情报调研和专案侦查⑤加强地区间、国家间缉毒合作 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指一切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

该活动以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分子为主体,以国家安全秩序为侵害客体,目的在于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就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来看,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斗争特点①政治性②全局性③时效性 方针①依靠群众②公秘结合③利用优势④ 积极开展 原则①坚持加强领导与遵守法纪相结合②坚持积极防范和有力打击相结合③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④坚持立足长远和着眼现实相结合 出入境边防检查也称“口岸管制”、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口岸是指一个国家允许人员(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交通工具、货物和邮件出入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陆地孔道。

对出入境的人员一般依照下列两大程序进行①查验是公安边防部门对出入境人员实施边防检查的一种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检查方式,其重点应放在对出入境人员证件的查验上②核查也是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⒈核对口岸上使用的出入境登记卡内容⒉核对不准出入境人员名单 对出入境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发现 和获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品,控制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 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

行李物品货物检查程序①行李、物品检查程序②货物检查的方式 枪支、弹药出入境检查与管理①对出入境旅客或专业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出入境的检查、管理②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员工配属枪支、弹药的检查与管理③对进出口岸枪支弹药的检查与管理 边防检查处臵是指依据出入境管理检查制度的法律体系规定,公安机关在出入境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主要内容①阻止出入境:阻止人员出入境\\\/阻止交通工具出入境 ②留臵审查主要包括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③行政处罚 出入境边防检查控制是边防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通过公开检查的形式,查缉、控制敌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各种危害国家安全 和利益人员的重要手段。

控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员①通缉在案并持有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入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②企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③冒名顶替或伪造证件企图混出混入的④进行偷渡的人员和 走私、贩毒等不法人员⑤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确有必要进行控制的人员。

控制程序①凡需要由边防检查站查控的对象均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控制申请,经审批后实施控制。

交控单位应查清并核实交控对象的有关情况,填写交控通知书或证明函件②边防检查站对交控对象在交控的时间内实行控制。

逾期仍需控制的,交控单位应重新办理控制手续。

在交控期限内无须再控制的,交控单位应及时办理撤控手续。

边防检查站一旦发现交控对象,要按照具体情况和交控单位的要求采取拒绝入境、阻止出境、拘留、扣留等措施,或者移交交控单位处理。

边境涉外事务管理的原则①维护国家主权②坚持睦邻友好③依法处理④坚持区别对待⑤坚持请示报告 边境调查①基本情况调查 ②敌情调查③社情调查④我情调查 程序①迅速前往事发现场② 调查有关人员③迅速上报④对外交涉⑤总结 方法①就地处理② 电话、书信处理④边防代表制度,是边境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边境双方代表间定期举行会议,称为边境例会,也称作代表会议⑤边境会晤、会谈,是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主要方式⑥外交途径,重大情况,重要事宜,或边防部门无法解决的涉外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⒈边境挑衅对方人员在其境内向我方射击或进行其他挑衅活动时,我方不要开枪还击或越境抓捕,应隐蔽监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向对方 提出交涉。

⒉界标损毁我方如发现国界标志被移动或损坏,应立即保护现场,拍照取证,查明情况并向上级汇报,同时尽快通知对方,建议由双方派员到现场会勘,共同作出记录。

对破坏边界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

如发现对方破坏、移动边界标志,应及时按双方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

⒊非法越境是指未经允许越入、越出国(边)界,情节不严重的行为。

如情节严重即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越国(边)境,不视为非法越境。

⒋牲畜越境及遗失物品处理,对方牲畜、家禽越入我境,应就地赶回。

对已进入我纵深地区的,要求隔离饲养,并按双方协议规定的程序、方式移交对方,并向对方索要收据。

严禁役使、屠宰、藏匿和变卖。

如已屠宰,应向对方解释并给予赔偿。

如协议规定需索要饲养费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我方牲畜、家禽越入对方境内时,不得私自越界追赶或索要,应及时向边防部门报告。

边防部门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要求寻找或返还。

对对方向我移交的牲畜、家禽,应问明情况,予以接受,并向对方开具收据。

对拾到的对方物品及漂流到我境内的船只、木材等,应及时交还对方。

⒌边境尸体处理,边境尸体,是指在边界附近发现的国籍不明或对方人员的尸体。

如一方发现边境尸体不能确定其国籍,应尽快按照双方边境协议规定通知另一方,共同勘验,确定其归属。

双方勘验后无法确定尸体国籍,可就地掩埋。

如 4 系对方人员尸体应按协议运回。

⒍边境救援活动是指边境一方遇重大灾害或人员遇险时,另一方根据协议、惯例进行的救援活动。

对方发生水、火等自然灾害,要求我方援助时,我方应组织力量积极协助,并将情况上报。

我方境内发生水、火等自然灾害或在边境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有可能危及对方时,上报批准后,再根据惯例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如对方人员过境救援,应热情欢迎,表示感谢并将情况立即上报。

⒎协商边境生产、作业活动,在边界附近从事的生产作业,有可能给对方构成威胁的,或按照边境制度条约、协议中规定须协商的边境作业,按协议规定或惯例与对方进行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如在边界地区进行爆破作业,在边界一定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探和采矿,在界水修建引水工程等。

⒏外籍船舶避风、遇险,外籍非军用船舶在我领海航行、作业期间,为避风或其他不可抗力进入我地方口岸,我方边境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了解、询问,查清进港或在我水域停泊的原因,并做好必要的监护。

非经批准,停泊期间船上人员不得上岸,不得装卸货物。

违反我边境管理规定的,我边境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驶入原因解除后,应令其立即离港。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同意,非法进入我领海的,按照我国领海制度,视为对我国领海主权的侵犯,边境管理部门有权令其立即离开我国领海。

如其不听劝阻,故意挑衅,应立即通报主管海军,并协助海军处理。

外籍船舶在海上遇险,我方发现或在接到呼救信号后,应立即出动救援。

⒐境外扣留我渔船,我渔船进入其他国家海域或在争议地区从事捕捞活动被对方扣留、处罚,通常由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交涉,返回后公安边防部门应详细了解原因及经过。

⒑边境涉外案件是指在我陆地边境地区和领海以内水域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死亡案件。

陆地边境的涉外案件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边境制度条约、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外国边民在我边境地区死亡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扣留审查、拘留、逮捕的,按双边条约规定办理。

无双边条约的,也可通过边防会晤的方式通知有关国家。

海上发生的涉外案件,如外籍船舶在我内水、领海进行走私、贩毒、运载偷渡人员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公安边防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应将案情连同处理情况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后的 48 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并逐级上报公安部,同时,通报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⒒、涉外友好活动是指边境双方边防部门之间进行的节庆祝贺、互访联欢等活动。

无论是应邀还是邀请他方,事先须拟订活动方案,报上级批准后进行。

“战时”是指边境战争的特定时期,边境战争是因边界冲突或毗邻国双方关系恶化而发生在边界两侧局部地区战争,而非指战争法中所指的国家之间的战争,也不是一国内部的战争。

战时边境管理的特点 1.管理范围的区域性 2.管理目标的单一性 3.管理内容的侧重性4.政策法规的特殊性 海上执勤注意事项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了解) 要根据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的规定海上执勤,公安边防海警海上执勤勤务是一项政策性、执法性、涉外性很强的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执勤事项,并做好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海上执勤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指定辖区海域,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证件;实施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理由,依法文明执勤。

2.在对违法犯罪嫌疑船舶行使 “紧追权”时,不准进入外国领海;北部湾海域不准超越我内部控制线;粤港海域不准进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线。

3.船艇通过台湾海峡和金门以东海域,不准超过台湾海峡中间线进入该线以东海域;不准进入台湾军队控制岛屿6 海里以内的海域;通过台湾海峡由福建省边防局联系,服从其指挥,共同制定严密的航行计划,并由福建省边防局上报福建省军区和海军福建基地;通过上述海域的船艇,均进入二级战斗准备部署,能适时有效的防范意外情况;对航行时间、地点、航线严格保密。

4.跨区执勤时,船艇行动应及时向当地海警或其他边防领导机关请示报告,主动接受领导。

5.在执勤中要严格执行使用武器、警戒的规定,尽量避免使用杀伤性武器;对于拒捕或以暴力抗拒检查,对我船艇、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戒。

听说土耳其已经加强了边境管控

那还有哪条路可以进入叙利亚(越境)

洒家没听说。

你说的是偷渡吧,边境线那么长,你顺着慢慢找好了,总有能过去的地方,就算管控它们也不可能排出那么多人手把边境排满了人。

如何有效的控制边境

边控即边境控制,它是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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