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委会委员三种职务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有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接选举是全体村民的选举,不能采用户代表选举,也不能采用村民代表选举的方式。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谁主持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