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当警察,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关于于谦
于谦(1398年—1457年),字廷益,浙江钱塘人,明朝名臣,民族英雄。
七岁的时候,有个和尚惊奇于他的相貌,说:“这是将来救世的宰相呀。
”永乐十九年,于谦考中了进士。
宣德初年,任命于谦为御史。
奏对的时候,他声音洪亮,语言流畅,使皇帝很用心听。
顾佐任都御使,对下属很严厉,只有对于谦客气,认为他的才能胜过自己。
护从皇帝驻扎在乐安时,高煦出来投降,皇帝让于谦口头数说他的罪行。
于谦义正词严,声色俱厉。
高煦伏在地上战保,自称罪该万死。
皇帝很高兴。
班师回朝北京,给于谦赏赐和各大臣一样。
于谦外出巡按江西,昭雪了被冤枉的几百个囚犯。
他上疏奏报陕西各处官校骚扰百姓,诏令派御史逮捕他们。
皇帝知道于谦可以承担重任,当时刚要增设各部右侍郎为直接派驻省的巡抚,于是亲手写了于谦的名字交给吏部,越级提升为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于谦到任后,轻装骑马走遍了所管辖的地区,访问父老,考察当时各项应该兴办或者革新的事,并立即上疏提出。
一年上疏几次,稍有水旱灾害,马上上报。
正统年间,宦官王振专权,作威作福,肆无忌惮地招权纳贿。
百官大臣争相献金求媚。
每逢朝会期间,进见王振者,必须献纳白银百两;若能献白银千两,始得款待酒食,醉饱而归。
而于谦每次进京奏事,从不带任何礼品。
有人劝他说:您不肯送金银财宝,难道不能带点土产去
于谦潇洒一笑,甩了甩他的两只袖子,说:只有清风。
还特意写诗《入京》以明志: 手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
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
两袖清风的成语就是这样来的。
闾阎就是里巷的意思,此句的意思是免得被人说长道短。
此诗写成后远近传诵,为一时佳话。
于谦如此不阿,自然引起了宦官王振的极度不满。
正统六年,于谦上疏说:“现在河南、山西各自储存了数百万谷物。
请于每年三月,令各府州县上报缺粮的贫困户,把谷物分发给他们。
先给菽秫,再给黍麦,再次给稻。
等秋收后还给官府,而年老有病和贫穷无力的,则免予偿还。
州县吏员任满应该提升时,储存预备粮达不到指标的,不准离任。
并命令监察官员经常稽查视察。
”下诏令照此执行。
河南靠近黄河的地方,常因水涨冲缺堤岸。
于谦令加厚防护堤,计里数设置亭,亭有亭长,负责督促修缮堤岸。
又下令种树、打井,于是榆树夹道,路上没有干渴的行人。
大同单独远在边塞之外,巡按山西的人难于前往,奏请另设御史管理。
把镇守将领私自开垦的田全部收为官屯,用以资助边防经费。
他的威望恩德遍布于各地,在太行山的盗贼都逃跑或隐藏起来。
在职九年,升任左侍郎,领二品官的棒禄。
当初,杨士奇、杨荣、杨溥主持朝政,都很重视于谦。
于谦所奏请的事,早上上奏章,晚上便得到批准,都是“三杨”主办的。
但于谦每次进说商议国事时,都是空着口袋进去,那些有权势的人不能不感到失望。
到了这时,“三杨”已经去世,太监王振掌权,正好有个姓名和于谦相似的御史,曾经顶撞过王振。
于谦入朝,推荐参政王来、孙原贞代替自己。
通政使李锡逢迎王振的指使,弹劾于谦因为长期未得晋升而不满,擅自推举人代替自己。
把他投到司法部门判处死刑,关在狱中三个月。
后来王振知道搞错了,把他放出来,降职为大理寺少卿。
山西、河南的官吏和百姓俯伏在宫门前上书,请求于谦留任的人数以千计,周王、晋王等藩王也这样上言,于是再命于谦为巡抚。
当时的山东、陕西流民到河南求食的,有二十余万人,于谦请求发放河南、怀庆两府积储的粟米救济。
又奏请令布政使年富安抚召集这些人,给他们田、牛和种子,由里老监督管理。
前后在任共十九年,他父母去世时,都让他回去办理丧事,不久便起用原职。
正统十三年,于谦被召回京,任兵部左侍郎。
第二年秋天,也先大举进犯,王振挟持皇帝亲征。
于谦和兵部尚书邝野极力劝谏,不听。
邝野跟随皇帝管理军队,留于谦主持兵部的工作。
待到明英宗在土木堡被俘,京师大为震惊,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郕王监国,命令群臣讨论作战和防守的方略。
侍讲徐(王呈)说星象有变化,应当迁都南京。
于谦厉声说:“主张南迁的,该杀。
京师是天下的根本,一摇动则国家大计完了,难道没有看见宋朝南渡的情况吗
”郕王肯定了他的说法,防守的决策就这样定下来了。
当时京师最有战斗力的部队、精锐的骑兵都已在土木堡失陷,剩下疲惫的士卒不到十万,人心震惊惶恐,朝廷上下都没有坚定的信心。
于谦请郕王调南北两京、河南的备操军,山东和南京沿海的备倭军,江北和北京所属各府的运粮军,马上开赴京师,依然策划部署,人心稍为安定。
于谦立即被升为兵部尚书。
郕王暂代皇帝出朝,廷臣们请求将王振灭门九族。
而王振的党羽叫马顺的,便出来斥责言官。
于是给事中王囗在明廷上打马顺,大家都跟着他。
朝上秩序大乱,卫卒声势汹汹。
郕王害怕得要起来走开,于谦推开众人走上前去扶住郕王不要起来,而且告诉郕王宣谕说:“马顺等有罪该死,不予追究。
”大家才安定下来。
于谦的袍袖因此全部撕裂。
退出左腋门,吏部尚书王直握着于谦的手叹道:“国家正在倚赖你呢,今天虽然一百个工直又有什么作用
”当时,上下的人都依赖重视于谦,于谦亦毅然把国家的安危视为自己的责任。
当初,大臣担忧国家没有君主,太子年幼,敌寇将至,请皇太后立郕王为皇帝。
郕王一再害怕地推辞。
于谦大声说:“我们完全是为国家考虑,不是为个人打算。
”郕王于是受命。
九月,郕王即帝位为景帝,于谦进去回答问话,情绪激昂地哭着说:“敌寇得意,留住了皇上。
必然轻视中国,长驱南下。
请命令各边境的守臣竭力防守遏制。
京营士兵的器械快要用完了,需要马上分道招募民兵,令工部制造器械盔甲。
派遣都督孙镗、卫颖、张辄、张仪、雷通分兵据守九门重要的地方,军队驻扎在外城的外面。
都御史杨善。
给事中王囗亦参与这些事,迁徙外城附近的居民进入城内。
储存在通州的粮食,令官军自己去支领,用装足的米作为代价,不把粮食留给敌人。
文臣像轩倪这样的人,应该用为巡抚。
武臣像石亨、杨洪、柳博这样的,应该用为将帅。
至于军队里面的事情,我自己承担,没有成效就判我的罪。
”对他的意见,皇帝全都认真地接纳了。
十月,敕令于谦提督各营军马。
而也先挟持着上皇(英宗)攻破紫荆关直入,进窥京师。
石亨建议收兵固守使敌兵劳累衰竭。
于谦不同意,说:“为什么向他示弱,使敌人更加轻视我。
”马上分别调遣诸将带领二十二万兵士,在九门外摆开阵势:都督陶瑾在安定门,广宁伯刘安东直门,武进伯朱瑛朝阳门,都督刘聚西直门,镇远侯顾兴祖阜成门,都指挥李端正阳门,都督刘得新崇文门,都指挥汤芦宣城门,而于谦自己和石亨率领副总兵范广、武兴在德胜门外列阵,抵挡也先。
把兵部的事交给了侍郎吴宁,把各城门全部关闭,自己亲自督战。
下令:临阵将领不顾部队先行退却的,斩将领。
军士不顾将领先退却的,后队斩前队。
于是将士知道必定要死战,都听命令。
副总兵高礼、毛福寿在彰义门北面抵挡敌人,俘虏了一个头目。
皇帝高兴,令于谦选精兵聚集在教场,以便调动;再命太监兴安、李永昌同于谦一起管理军务。
当初,也先部队深入,以为早晚就可以攻下京城,及至见到明朝官军严阵以待,有些丧气。
叛变了的宦官喜宁教唆也先邀明朝大臣迎接上皇,索取黄金和丝织品以万万计;又邀于谦及王直、胡氵荧等出城谈判。
皇帝不准许。
也先更加沮丧。
庚申,也先部队窥伺德胜门。
于谦令石亨在空屋里设下埋伏,派几个骑兵引诱敌人。
敌人用一万骑兵逼近,副总兵范广发射火药武器,伏兵一齐起来迎击。
也先的弟弟孛罗,平彰卯那孩被炮打死,也先部队转移到西直门,都督孙镗抵御他,石亨亦分了部分兵力来到,敌寇撤退。
副总兵武兴在彰义门攻打敌军,和都督王敬一起挫败了也先的前锋。
敌军正要退却,而几百个骑着马的宦官想争功,冲马争着向前。
阵脚乱了,武兴被乱发的箭射死。
寇兵赶到土城,居民爬以屋顶,呼喊着用砖石投掷敌人,喧声震天。
王囗和福寿的援兵赶到,敌军于是撤退。
相持了五天,也先的邀请没人理他,作战又失利,知道不可能达到目的,又听说各地勤工的部队马上要开到,恐怕截断了他的归路,于是拥着上皇由良乡向西去。
于谦调各将领追击,到居庸关才回来。
评功,加于谦少保、总督军务。
于谦说:“四郊多保垒,是卿大夫的耻辱,怎么敢求取赏赐功劳呢
”坚决推辞,皇帝不准。
于是增兵守真定、保定、涿州、易州等府州,请求用大臣镇守山西,防止敌寇南侵。
景泰元年三月,总兵朱谦奏称敌兵三万围攻万全,敕令范广担任总兵官抵御他:不久,敌寇退,于谦请求即驻兵居庸关,敌寇来则出关剿杀,敌寇退则回京师驻守。
大同参将许贵奏北面有三个人到镇上,想朝廷派使者讲和。
于谦说:“以前派指挥季锋、岳谦前往讲和,而也先跟着入寇。
接着派通政王复、少卿赵荣,见不到上皇就回来了。
显然,不能依靠和谈。
况者我和他的仇不共戴天,从道理上来说也绝不可以讲和。
万一和了他要满足无穷无尽的要求,答应则给我们造成很大的困难,不答应又会发生变乱,这形势也不能讲和。
许贵是武臣,而这样恐惧畏缩,怎能敌汽同仇,按法律该处死。
”发出文书严厉谴责他。
从此边境的将领人人都主张坚守作战,没有敢说讲和的。
当初,也先诸多要挟,都是由喜宁策划的。
于谦秘密下令镇守大同的将领抓了喜宁,把他杀了。
又给王伟想办法,让他引诱杀了间谍田小儿。
而且利用间谍实行离间,请求特别释放了忠勇伯把台家,答应封给爵位,让他从中想办法。
也先开始有放回上皇的意思,派使者来联系,京师的戒备才稍稍放松了一点。
于谦上言:“南京重地,需要有人加以安抚稳定。
中原有很多流民,假如遇上荒年,互相呼应聚集成群,这是很值得担心的。
请敕令内外守备和各处巡抚用心整顿,防患于未然,召回派往内地召募发兵的文武官员和镇守中宫。
” 到了八月,上皇被留在北方已经一年。
也先见中国没有什么事端,更想讲和,使者接连前来,提出把上皇送回。
大臣王直等商议派使者前往迎接,皇帝不高兴地说:“朕本来不想登大位,当时是被推上来的。
”于谦从容地说:“帝位已经定了,不会再有更改,只是从情理上应该赶快把他接回来罢了。
万一他真有什么阴谋,我就有话说了。
”皇帝看看他便改变了面色说:“听你的、听你的。
”先后派遣了李实、杨善前往。
终于把上皇接了回来,这是于谦的功劳。
上皇已经回来,瓦剌请求朝贡。
先前贡使不过百人,正统十三年增加到三千余人,对给予的赏赐总不满足,便入侵。
”现在又派三千人来朝,于谦请求列兵居庸关以备不测,在京师隆重陈兵,设宴招待。
因此说到和议很难依靠,逐条进上安定边境的三个策略。
请求敕令大同、宣府、永平、山海、辽东各路总兵官增修墙准备防御。
京兵分别隶属于五军营、神机营、三千营,虽然各设有总兵。
但不相统一,请求选择精锐十五万人,分为十营团操,从此开始了团营的制度。
这事记载在《明史·兵志》中。
瓦剌入贡,常常携带以前掳去的人口来。
于谦一定奏请酬劳使者,前后赎回了几百人。
当初,永乐年中,投降过来的人被安置在京畿附近的很多。
也先入侵时,很多成了内应。
于谦想分散遣送他们。
因为西南有战事,每次出征,都挑选他们精锐的骑手,从厚资助他们前往,然后再遣送他们的妻子,内患得以平定。
杨洪以独石入卫,八个城都给了敌人。
于谦使都督孙安率轻骑兵出龙门关占据了它,招募百姓屯田,边战边守,八个城得以收复。
贵州苗未平定,何文渊建议撤去布使、按察两司。
专设都指挥使司,用大将镇守。
于谦说:“不设两个司,是放弃了这地方。
”建议遂作罢。
于谦认为上皇虽然回来了,但国耻未洗雪,正值也先和脱脱不花结怨,请求趁机派大军,自己前往征讨他,以报复从前的仇恨,清除边患。
皇帝不准。
于谦主持兵部工作时,也先的势力正在扩张,而福建邓茂七、浙江叶宗留、广东黄萧养各自拥有部众和自封的封号,湖广、贵州、广西、瑶、侗、苗、僚到处蜂起作乱,前后的军队征集调遣,都是于谦独自安排。
当战事匆忙急迫,瞬息万变的时候,于谦眼睛看着手指数着,随口讲述奏章,全都能按照机宜采取正确的方针方法。
同事和下属接受命令,彼此看着都感到惊骇佩服。
号令严明。
虽然是勋臣老将稍有不守法度,立即请圣旨切实责备。
一张小字条送到万里外,没有不谨慎小心执行的。
他才思的畅通敏捷,考虑的周到仔细,一时没有人能比得上。
他性情淳朴忠厚过人,忘身忧国。
上皇虽然回来了,一点也不说自己的功劳。
东宫改易以后,景帝命令凡是兼东宫太子宫属者支取两份俸禄。
诸臣都表示推辞,只有于谦一再推辞。
自己的生活很简单俭朴,所居住的房子仅仅能够遮挡风雨。
皇帝赐给他西华门的府第,推辞说:“国家多难,臣子怎么敢自己安居。
”坚决推辞,皇帝不准。
于是把皇帝前所赏赐的玺书、袍服、银锭之类,全部封好写上说明放到那里,每年去看一看罢了。
皇帝很了解于谦,所议论奏请的事没有不听从的。
皇帝曾经派使者到真定、河间采择野菜,去直沽制造鱼干,于谦一说便马上停止。
任用一个人,一定悄悄访问于谦。
于谦实事求是地回答,没有隐瞒,也不躲避嫌疑怨恨。
因此那些不称职的人都怨恨他,而不像他那样被皇帝信用的,亦往往嫉妒他。
当敌寇刚刚撤退时,都御史罗通立刻上奏章弹劾于谦登记的功劳薄不实在。
御史顾(日翟)说于谦太专权,干预六部的大事奏请实行,好像他就是内阁一样。
于谦根据祖制反驳他们,户部尚书金濂亦上疏为他争辩,但指责他的人还是不断收集他的材料。
各御史多次用苛刻的文词上奏弹劾他,全靠景泰帝力排众议,加以任有,他才得以尽量实现自己的计划。
于谦的性格很刚强,遇到有不痛快的事,总是拍着胸脯感叹说:“这一腔热血,不知会洒在那里
”他看不起那些懦怯无能的大臣、勋臣、皇亲国戚,因此憎恨他的人更多。
又始终不赞成讲和,虽然上皇因此能够回来,但上皇并不满意。
徐(王呈)因为提出迁都南京,受到于谦斥责。
这时把名字改为有贞,比较得到提升进用,经常咬牙切齿地恨于谦。
石亨本来因为违犯了军法被削职,是于谦请求皇帝宽恕了他,让他总理十营兵,但因为害怕于谦不敢放肆,也不喜欢于谦。
德胜门一仗的胜利,石亨的功劳并不比于谦大,而得到世袭侯爵,内心有愧,于是上疏推荐于谦的儿子于冕。
皇帝下诏让他到京师,于谦推辞,皇帝不准。
于谦说:“国家多事的时候,臣子在道义上不应该顾及个人的恩德。
而且石亨身为大将,没有听说他举荐一位隐士,提拔一个兵卒,以补益军队国家,而只是推荐了我的儿子,这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吗
我对于军功,极力杜绝侥幸,绝对不敢用儿子来滥领功劳。
”石亨更是又愧又恨。
都督张辄因为征苗时不守律令,被于谦弹劾,和内侍曹吉祥等都一向恨于谦。
景泰八年正月壬午,石亨和曹吉祥、徐有贞迎接上皇恢复了帝位,宣谕朝臣以后,立即把于谦和大学士王文逮捕入狱。
诬陷于谦等和黄囗制造不轨言论,要另立太子,又和太监王诚、舒良、张永、王勤等策划迎接册立襄王的儿子。
石亨等拿定这个说法,唆使科道官上奏。
都御史萧维祯审判定罪,坐以谋反,判处死刑。
王文忍受不了这种诬陷,急于争辩,于谦笑着说:“这是石亨他们的意思罢了,分辩有什么用处
”奏疏上呈后,英宗还有些犹豫,说:“于谦实在是有功劳的。
”徐有贞进言说:“不杀于谦,复辟这件事就成了出师无名。
”皇帝的主意便拿定了。
丙戊改年号为天顺,丁亥,把于谦在闹市处死并弃尸街头,抄了他的家,家人都被充军边疆。
遂溪的教谕吾豫说于谦的罪应该灭族,于谦所推荐的各文武大臣都应该处死。
刑部坚持原判这才停止了。
千户白琦又请求写上他的罪行,刻板印刷在全国公布。
一时要讨好皇帝争取宠幸的人,全都以于谦作为一个话柄。
于谦自从土木之变以后,发誓不和敌人共生存。
经常住在值班的地方,不回家。
一向有痰症病,景帝派太监兴安、舒良轮流前往探望。
听说他的衣服、用具过于简单,下诏令宫中造了赐给他,所赐东西甚至连醋菜都有了。
又亲自到万岁山,砍竹取汁赐给他。
有人说皇帝太过宠爱于谦,兴安等说:“他日夜为国分忧,不问家产,如果他去了,让朝廷到那里还能找到这样的人
”到抄家的时候,家里没有多余的钱财,只有正屋关锁得严严实实。
打开来看,都是皇上赐给的蟒袍、剑器。
于谦死的那天,阴云密布,全国的人都认为他是冤枉的。
一有个叫朵儿的指挥,本来出自曹吉祥的部下,他把酒泼在于谦死的地方,恸哭。
曹吉祥发怒,鞭打他。
第二天,他还是照样泼洒在地表示祭奠。
都督同知陈逢被于谦的忠义感动,收敛了他的尸体。
过了一年,送回去葬在杭州。
陈逵,是六合人。
曾被推举为有将领之才,是从李时勉门下举荐的。
皇太后开始时不知道于谦的死,听说以后,叹息哀悼了几天。
英宗也后悔了。
于谦已死,由石亨的党羽陈汝言任兵部尚书。
不到一年,所干的坏事败露,贪赃累计巨万。
皇帝召大臣进去看,变了脸色说:“于谦在景泰帝朝受重用,死时没有多余的钱财,陈汝言为什么会有这样多
”石亨低着头不能回答。
不久边境有警,皇帝满面愁容。
恭顺侯吴瑾在旁边侍候,进谏说:“如果于谦在,一定不会让敌人这样。
”皇帝无言以对。
这一年,徐有贞被石亨中伤,充军到金齿口。
又过了几年,石亨亦被捕入狱,死于狱中;曹吉祥谋反,被灭族,于谦事情得以真相大白。
成化初年,将于冕赦免回来,他上疏申诉冤枉,得以恢复于谦的官职,赐祭,诰文里说:“当国家多难的时候,保卫社稷使没有危险,独自坚持公道,被权臣奸臣共同嫉妒。
先帝在时已经知道他的冤,而朕实在怜惜他的忠诚。
”这诰文在全国各地传颂。
弘治二年,采纳了给事中孙需的意见,赠给于谦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太傅,谥号肃愍,赐在墓建祠堂,题为“旌功”,由地方有关部门年节拜祭。
万历中,改谥为忠肃。
杭州、河南、山西都是历代奉拜祭祀不止。
于谦(1398-1457),明钱塘(今浙江杭州)人,字廷益,号节庵。
永乐进士,宣德初授御史,曾随宣宗镇压汉王朱高煦之叛。
出按江西,颂声满道。
五年(1430年),以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正统十一年(1446年)遭王振等迫害下狱论死。
后因两省百姓官吏乃至藩王力请复任。
十四年土木之变,明英宗被瓦剌俘获,他力排南迁之议,坚请固守,进兵部尚书。
代宗立,整饬兵备,部署要害,亲自督战,率师二十二万,列阵北京九门外,破瓦剌之军。
加少保,总督军务。
也先挟英宗逼和,他以社稷为重君为轻,不许。
也先以无隙可乘,被迫释放英宗。
英宗既归,仍以和议难恃,择京军精锐分十团营操练,又遣兵出关屯守,边境以安。
其时朝野多事,乃独运征调,悉合机宜,号令明审,片纸行万里外无不惕息。
他忧国忘身,口不言功,自奉俭约,所居仅蔽风雨,但性固刚直,颇遭众忌。
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复辟,石亨等诬其谋立襄王之子,被杀。
成化初,复官赐祭,弘治二年(1489年)谥肃愍。
万历中,改谥忠肃。
有《于忠肃集》。
石灰吟 千锤万凿出深山, 烈火焚烧若等闲。
粉身碎骨浑不怕, 要留清白在人间。
这是一首托物言志诗。
于谦以石灰作比喻,表达自己为国尽忠,不怕牺牲的意愿和坚守高洁情操的决心。
作为咏物诗,若只是事物的机械实录而不寄寓作者的深意,那就没有多大价值。
这首诗的价值就在于处处以石灰自喻,咏石灰即是咏自己磊落的襟怀和崇高的人格。
首句“千锤万凿出深山”是形容开采石灰石很不容易。
次句“烈火焚烧若等闲”。
“烈火焚烧”,当然是指烧炼石灰石。
加“若等闲”三字,又使人感到不仅是在写烧炼石灰石,它似乎还象征着志士仁人无论面临着怎样严峻的考验,都从容不迫,视若等闲。
第三句“粉身碎骨全不怕”。
“粉身碎骨”极形象地写出将石灰石烧成石灰粉,而“全不怕”三字又使我们联想到其中可能寓有不怕牺牲的精神。
至于最后一句“要留清白在人间”更是作者在直抒情怀,立志要做纯洁清白的人。
于谦为官廉洁正直,曾平反冤狱,救灾赈荒,深受百姓爱戴。
明英宗时,瓦剌入侵,英宗被俘。
于谦议立景帝,亲自率兵固守北京,击退瓦剌,使人民免遭蒙古贵族再次野蛮统治。
但英宗复辟后却以“谋逆罪”诬杀了这位民族英雄。
这首《石灰吟》可以说是于谦生平和人格的真实写照。
人事专员岗位权限是什么
1同类型的公司对专员岗位的权限不完全一样,或少,主要是司大小或者人事部门的内部;2、大致有以下一些职责:办理员工入职和离职相关手续、或兼职招聘,或兼职计算薪酬,或兼职绩效考核,或兼职培训工作;3、面试不同公司的人事专员时,应当问清楚。
关于辅警笔试作文
-- 论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
辅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
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
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体制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
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f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公安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
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
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
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体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
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体制,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各力制度(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
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
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
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
警察承包制等形式。
〔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
〔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
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
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
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
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
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
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
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
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
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
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
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
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
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
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
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
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
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
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
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
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
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
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
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
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
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
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
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
他们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
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1〕(P156)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
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
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
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
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
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
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5」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
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
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
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
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
〔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
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
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辅助警力的作用(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
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
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
〔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
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
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
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
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
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
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
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
笔者以为也不合理。
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
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
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
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
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
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
〔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
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
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
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
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三、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
它们是我国公安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公安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
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公安机关在调控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
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
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
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
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落后,机制不活。
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
(一)体制不够顺畅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
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1993年5月,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政府所辖的企事业单位。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安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公安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这种队伍由政府组建、业务受公安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
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
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二)经费难以保证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
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公安机关支配。
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
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
而公安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
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公安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政府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
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
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人员素质偏低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
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
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
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
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
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公安员”自居,到处吃、拿、卡。
要,违法乱纪。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四、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
协警支队是一支由政府出资组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
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
同时。
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一)体制顺畅,机制灵活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这种模式与英国的警察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警察十分类似。
在管理体制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机构。
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
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
首先,收入稳定。
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
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
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
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
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
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
(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体制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
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
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
(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
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
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在职权方面,杭州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
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
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
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
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
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制服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公安机关。
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
比如协助公安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
竞选志愿者部,评委会提什么问题,要怎么回答,越多越好
有四种基商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
资企业: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商业形式。
这个所有者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立合协议的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注意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①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
即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
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员的报告;负责任免董事、监察人或审计员以及清算人;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营业或财产以及受让他人营业或财产的契约;做出增减资本、变更公司章程 、解散或合并公司的决策。
②董事会。
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
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③监事会。
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
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筹集资金的方式 主要有:①发行股票。
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 ,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
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②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
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
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 ,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
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
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混合形的商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任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宝资本最低限额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⑴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⑵出资及开设银行账户 ⑶验资 ⑷审批 ⑸申请设立登记 ⑹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⑴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⑵补交出资差额. ⑶不得抽逃出资. ⑷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
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