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中使用“领导者”是否违法
不违法,只是用词不当,媒体会审核的,如果用了敏感词他们是不播的
领导者违反新广告法吗?
违反了。
违禁词汇总:奢华\\\/包邮\\\/全场\\\/免运费\\\/真皮绝对化词语: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严禁使用第一、极致、顶级、终极、冠军、一流、极品、无敌、巅峰、至尊、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尖端、顶级享受、缔造者、领导者、领袖、(遥遥)领先、之王(者)唯一、首个、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资深等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最、最高级、最低级、最佳、最好、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新、最先进、最赚、最先、精确、超赚、最先顶级享受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严禁使用首选、首家(个)、独家(配方)、填补国内空白、唯一、仅此一款、独一无二、绝无仅有、首次、全网\\\/全球首发、全网\\\/全球首款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的绝对化词语。
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禁时限词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
一天、今日、今天、几天几夜、最后、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以及所有团购类词语,如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等词语。
严禁使用“专家推荐”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严禁点击XX词语: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如“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文案元素严禁刺激消费词语: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它就别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不可用。
严禁素材图片内容使用“包邮\\\/免邮”、“爆款”、“亲”、“京豆”等有误导消费者嫌疑的标示语。
严禁赠品性词语:严禁使用“豪礼”“豪华大礼包”。
广告素材中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等,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严禁活动相关词语:没有参与京品惠活动禁止出现京品惠字样或logo;如参加了京品惠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京品惠终审通过排期表等证明材料)。
京品惠链接产品需与商家广告产品一致。
文字规范: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广告法规定可以使用领导者吗
严格说法。
根据“广告发行规定”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解释你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第五条第3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你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尚不知证照全否。
根据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你有暗示保健的嫌疑。
我建议你不要用了,出现投诉及时通过正常方式处理,关于政府行为,你可以用不正当的手法去处理。
个人意见,不成熟,紧供参考
广告中使用“全球先进”、“纯天然”、“领导者”违反新广告法吗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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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这个词是广告法违禁词吗
比较广告的基本含义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形式将自己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全面或者某一方面比较的广告。
比较广告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广告主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类竞争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或比较,以凸现其产品或服务优于或异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品质或者质量等。
比较广告技巧\ 首先,必须抓准广告产品的长处和对手产品的短处,如果抓得不准,反而有害于自家产品的促销。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双方产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考察,严格验证,使自己之优长与竞争对手之不足准确地展示在消费者面前,过分夸张和过度贬抑都是不利的。
有些比较广告之所以不成功,重要一点就是因为它没有准确地抓住对方之短和自己之长,只是在制作和创意上主观发挥,褒贬过火,故被人抨击就是必然的了。
其次,必须主攻消费者当前关心的热点问题。
不仅要善于抓广告产品的长处,而且这长处还必须同时是消费者最感兴趣的问题,否则就会劳而无功。
如案例中所说的汉堡包的牛肉馅是否足够量,就是当时美国人十分关心的一个大问题,故万迪公司抓住大做文章,一下子吸引了消费者的广泛注意,并且引起了强烈的共鸣,促销效果也就十分显著。
再次,比较广告趣味昂然,决不能拒迂板滞,否则就会令消费者厌倦而产生拒斥心理,成为淹没在汪洋大海之中的无用广告。
只要看看MG汽车广告,就可以明白这点。
当MG汽车被装进机舱升入蓝天之时,另外两种品牌的汽车正在公路上飞驰,一个英俊的青年将MG汽车系上降落伞与汽车,打开机舱将其从高空推下,自己也戴上降落伞与汽车同时降到地面。
然后脱掉汽车和自己的降落伞,迅速钻进汽车,在公路上风驰电掣很快就超过了另外两个品牌的汽车。
此时,响起一声有力的旁白:“MG还是遥遥领先。
” 通过比较,不仅让消费者真切地看到了MG汽车的神速功能,而且感到极有兴味:汽车披着降落伞从万里蓝天飘然而下,这无比壮观而又无比惊险的场景令观众心动神摇,不能自已:先是恐惧、紧张,既而兴奋、期待、狂喜,终于在无限乐趣之中领略到了比较广告的主旨和魅力。
适用比较广告的情况\ 1.改变消费者品牌偏好度。
比较广告是通过品牌有关内容的比较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觉得自我品牌比对比品牌更适合自己。
在现实社会中,受众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对与其观点、态度或看法不一致的信息极易产生抵触情绪。
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就可选用比较广告,诱导启发受众重新思考,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态度。
比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相关比较广告。
比较的主题无非就是可口可乐是“老迈、落伍 过时”,而百事可乐则是“年轻、活泼、时代的象征”。
比较手法则层出不穷。
其中突出的有,1996年的 超级市场篇”:可口可乐的年轻送货员到一家超市送货,放好货后见四下无人,便悄悄地溜到百事可乐的货架前,小心翼翼地偷了一罐百事可乐,刚想拉开盖子品尝,剩下的百事可乐忽然一下子全倒了下来,令他尴尬,惋惜不已。
这则广告风趣幽默,不言而喻,让人回味不已。
总之,“新生代的选择”这个创意,使百事可乐比可口可乐历史短的劣势化为优势,从而激发了极其强劲的影响力与销售力,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
2.低关心度,高质量产品。
在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产品自身量很好,但由于种种原因,使消费者不愿花时间,心思和精力去关注这些产品,从而造成产品的积压,企业资金无法周转。
广告人科利在1961年写了一本名为《根据广告目标测量广告效果》的书,后人称之为DAGMAR理论(即书名首字母缩写)。
亦即:由不知名到知名,由知名到了解,由了解到信服,由信服到行动的商业传播四阶段说。
这个理论今天对我们依然有借鉴意义。
一方面,我们通过比较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让其知道并了解产品,从而提升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另一方面,比较的目的是突出产品的与众不同,是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让其接受广告的产品。
对于此类产品用比较广告真实、客观地展示产品,要比用其他形式的广告效果更佳。
3.处于市场挑战者的角色。
通常,我们按市场占有率把市场分为四大市场角色:市场领导者、市场挑战者、市场追随者、市场补缺者。
这四大市场角色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动态市场,为了争夺市场占有率,彼此之间展开了激烈争战。
由于市场领导者在新市场 新产品开发以及在价格等各方面占有巨大优势,所以要想一举拿下有点不现实。
相对而言,市场追随者总有一些方面要超过市场领导者或与其持平,这时用比较广告就事半功倍了。
(1)可以达到牵制市场领导者的目的。
比如美国的艾维斯租车行就是一例,这则广告是广告大师伯恩巴赫的得意之作,作出了广告史上最大胆的市场定位,”我们是第二位的,故我们更加努力! 此广告取得了巨大成功,有力地牵制了占第一位的赫兹租车行。
(2)可以扩大市场容量。
通过广告改变消费者的习惯,从而增加其在市场上的购买欲望,创造潜在需求。
比如七喜“非可乐”定位就在两乐市场上开辟了第二战场。
(3)可以刺激消费者重复购买。
比较广告重点在突出与众不同,消费者在看了广告后,感性的冲动会促使其重复购买,以此来增加市场份额。
4.系列广告。
亦称连续性广告,多使用印刷媒,可以给消费者产生连续的、全面的刺激,形成一种传播效应。
(1)能充分地表现产品特征。
比较广告是突出品牌的特征而达到销售目的的。
系列广告能够详尽地、全方位地介绍产品,又由于更多采用印刷媒体,故媒体特性也可以使广告长时间的显现在受众面前,可以直接地展示产品特征。
(2)广告效果不同凡响。
系列广告本身就给人一种势在必得的气势,容易引起受众的注意,而比较广告是拿科学的依据一一来与竞争对手相比较,让消费者有“原来如此“的顿悟 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
(3)消费者接受程度深。
系列广告易加深消费者的记忆,引起消费者讨论,比较的目的在于强化记忆,形成人际传播,使产品深入消费者内心深处。
比较广告使用原则\ 1.同质同价的产品比较时,不得贬低对方或诋毁及不公正地攻击竞争者。
2.比较广告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广告对象的质量和完善所提供的服务,从而引起关注。
3.比较对象是市场领导者或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
4.比较的方面必须具有可比性,真实、公正地反映现实。
5.要避免被认为对品牌进行比较的目的在于促销自己的品牌。
6.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让受众对被比较的品牌产生曾被欺骗的感觉。
7.被比较的点必须是消费者想知道的,并且确定对其有实用价值。
8.被比较的点必须让消费者满意而且让竞争者诚服。
比较广告的分类\ 1、按广告是否明确提及竞争对手名称,比较广告可分为直接比较广告、间接比较广告。
直接比较广告就是广告主在广告中明确针对某产品或某厂家的产品进行公开比较,即直呼其名;间接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在广告中不直接指明对方是某一品牌。
与前者相比,后者一般是一种类比,或者消费者一看便知道被比较者是谁。
如百事可乐的蒙眼实验广告,消费者一看便知是针对可口可乐的。
2、按对竞争对手的态度不同,比较广告可分为批评性比较广告、寄生性比较广告。
(也称依附性比较广告) 批评性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持一种负面的批评性的态度,通过揭示竞争者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缺陷来抬高自己,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
寄生性比较广告则指广告主对竞争者的产品持正面的、积极的肯定赞赏态度,并在广告中使之与自己的产品相关联,期望借助对方的良好品牌形象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
如宁波老窖,塞外茅台、林河酒--中国的XO等。
3、按比较内容是否具有客观基础,比较广告可分为客观性比较广告、主观性比较广告。
前者是以客观事实或科学依据为比较基础,如彩电的清晰度、耗电量,冰箱的体积、制冷性能,药品的治疗范围、疗效等。
后者则是以主观态度评价与感受作为比较的基础。
如白酒广告中进行味道比较,而味道因人而异,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而非客观依据。
除了以上分类外,比较广告还可以依据具体的比较内容分为质量比较广告、服务比较广告、价格比较广告、包装比较广告、销量比较广告等等。
比较广告的利弊分析\ 比较广告对广告主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吸引消费者注意、提高广告回忆率。
批评性比较广告与一般广告相比更能让消费者充分感受到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在同行业中的特质,而这些特质通常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且比较内容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很多研究都证明比较广告广告确实能够吸引受众对广告的注意。
2、有利于市场弱势者或后来者迅速提高知名度,获得与市场领先者相近的地位。
3、有利于打击竞争对手、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
4、有利于进行品牌定位。
有关研究表明,当受众对广告品牌认识较多是,直接比较广告酒会加深受众对广告品牌的认识;当受众对比较广告了解较少时,受众就会形成一种比较与被比较品牌两者之间的差异化观念。
比较广告对广告主的潜在危害\ 1、比较广告可能会弱化广告宣传效果,甚至产生一定的逆反效应,造成自我伤害。
尤其比较广告相当于免费为竞争者品牌做宣传,无形众提高了竞争者的知名度,会使被比较品牌更加富有挑战性。
2、比较广告可能会降低广告可信度、损害品牌形象。
对广告主而言,比较广告中往往是以自己之长比他人之短,并非对产品进行全面介绍,因而会给广告受众以不全面、不客观的印象,这样反而有利于竞争者。
比较广告的形式会由于广告比较的根据不可信从而激起受众对广告的失信,由此则必然损害品牌的原有形象。
3、比较广告可能使市场竞争白热化,容易导致法律诉讼。
比较广告的意义\ 比较广告并非无往不利,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麻烦不断,如若任用不当,不但不能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还很有可能为他人做嫁衣。
因此,我们在做比较广告时,时刻要注意: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是否有利于产品或劳务更容易识别。
否则,比较广告恐怕真是”悬崖边上的舞蹈”。
比较广告的确有着不少其他广告形式所没有的功能和长处,但同时也是一个危险的区域,稍一不慎,就有对簿公堂的危险。
而且在我国,还特别规定了一些不准做比较广告的条文。
因此,要求我们广告创作者必须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力避一切不实之词,才能真正说服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令被比较的竞争对手抓不住任何破绽,不得不去改善自己的产品。
比较广告不好做,但做好了也”不只是吸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