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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甩卖广告词

时间:2014-09-25 05:15

摆地摊卖毛巾有什么好听的顺口溜录音

这是万能顺口溜走一走看走过路过,不要错南来的北往的, 去过美国的,到过香港的,走过南的闯过北的,游过山的玩过水的,留过学的访过美的,大街上面亲过嘴的。

本产品刚出来,上过中央电视台,上过电视上过报,全国人民都知道,如果你说没看到,证明你的电视没信号。

产品介绍:新产品,刚刚到,全国各地都知道,要看质量行不行,当场试验作证明。

要看质量好不好,请问总理[温**宝]。

杨家兵,杨家将,个个都能打胜仗。

天怕乌云地怕荒,谁买水货谁遭殃。

真金不怕火炼,好产品不怕当面检验。

说得美,夸得大,不如让事实来说话。

中国拥有专利权,销往美国和苏联。

那里卖的还不错,还倒卖英国伊拉克。

克林顿小布什,用了都说买的值,人人买得起,家家用得上,洪湖水,浪打浪,这个质量就是棒,面对面,现对现,当着朋友们作试验。

我们的口号,顾客就是上帝

顾客的心情就是我们的表情,顾客的想法就是我们的做法,顾客的脾气就是我们的福气,顾客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追求,顾客的鼓励就是我们的动力。

劝人购买:三块两块不算钱,溜溜搭搭就花完。

三块两块不算多,买不了房子买不了车。

去不了美国新加坡。

花小钱,买方便,省时省力又划算。

花小钱办大事,不耽误给孩子盖房买楼娶媳妇,一包烟,一瓶酒,半天工夫就没有。

一斤苹果一斤梨,吃完只剩一堆皮。

几块钱买回家,老婆笑孩子夸,不是厂长也能当个企业家。

不用挑,不用找,个个都是一样好。

王中王,盖中盖,拿出那个都不赖。

一个爹,一个娘,一个拇指一般长。

一个爹,一个妈,一个树上结的瓜。

你不买,我不劝,谁家买了谁方便。

将军有马将军骑,士兵没马干着急。

要买要带,赶紧赶快;好机会不要,机会不是天天有,该出手时就出手。

几块钱是小票,街上一溜达就花掉。

买上一把送父母,养育之恩补一补;买上一把送亲朋,相互之间增感情,买上一把送丈母娘,她说女婿就是比她儿子强;送亲朋,送知已,送谁谁也忘不了你;正所谓千里送毫毛,礼轻情义重呀。

一分钱一分货,来的都是回头客。

花少钱买好货,不买就是你的错,几块钱很平常,少吃一包口香糖,总比打麻将输了强。

N东街转,西街走,看看你家有没有。

好货年年到,就怕买不到,好货年年有,就怕不凑手。

闲时买,忙时用,忙时想买你难得碰。

不论大人家,小人家,家家户户都用它。

买不买不要紧,了解一下新产品。

往前走别后退,咱了解产品不收费

讲价还价:你买的买,捎的捎,百货商店不经销,不讲价不还价,讲价还价欺骗大。

我们厂家有交代,少了几元不能买,商场卖价是几块,我们才卖几元钱,这个价格不会高,今天是厂家在直销,没赚大家一分钱,只为厂家做宣传。

你买回家中用十年,难道还不值这几元钱。

十年八年用不坏,还可以传给下一代,虽然不是传家宝,但是家家少不了。

不骗人民不骗党,合格产品才出厂。

人之初性本善,骗人的买卖咱不干。

我说好不算好,大家眼光是领导。

咱说妙不算妙,大家一看就知道。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才出厂,对得起人民,也对得起党。

▲合格的产品才出厂,对得起人民,也对得起党。

▲一个爹一个娘,一个拇指一个长,个个都一样的,你也可以用力来折一折,检验一下。

▲一个爹一个妈,一个藤上结的瓜,都是一样的。

▲一个爹一个娘,一个脖子一个长。

▲十年八年用不坏,还可以传给下一代,虽然不是传家宝,人人可少不了。

▲不是卖假烟卖假酒假饮料,拿人民的生命来开玩笑。

▲不是卖假盐,也不是卖假药,拿人民的生命开玩笑。

▲不是买罗卜和青菜,个个市场都有得卖。

搞笑的有广告词对话

1、人工智能和天然愚蠢无法相提并论——因为我们主张纯天然。

2、在教堂听讲经的时候我们应该保持肃静,打扰别人睡觉是很不礼貌的。

3、人又不聪明,还学人家秃顶

4、你是电,李四光,你是唯一的神话… 5、笨人的可怕之处并不在其笨,而在其自作聪明。

6、我总在牛a与牛c之间徘徊。

7、不怕被人利用,就怕你没用。

8、鄙视我的人这么多,你算老几? 9、秀发去无踪,头屑更出众

10、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 11、宁和明白人打一架,不跟sb说句话

12、大女人不可一日无权,小女人不可一日无钱

13、天若负我,我便昊;尔等若负我,我便晃

14、春色满园关不住,我诱红杏出墙来。

15、人生自古谁无死,啊个拉屎不用纸。

16、生的伟大,死在花下

17、如果输了今生那么我也不要来世。

18、我爱你

关你什么事

19、女人是制造人类的工具,男人是使用工具的人类。

20、拿份报纸上厕所,俺是读书人。

21、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

22、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啊,你们凭啥要我有工作经验 23、废话是人际关系的第一句。

24、只要锄头舞的好,那有墙角挖不倒

25、从一个朋友那里学到一句话:送你十个字——有他妈多远,滚他妈多远~记得第一次他对我们一群人说这个时,就看到所有人都在下面颁指头数是不是十个字... 26、对付以默不作声来掩饰自己无知的人的最好方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7、我第一次时很紧张,他一直要我温柔地放松,接着插入我身体,那里在流血,我痛得喊不出话来,这才明白……献血是这样的! 28、连广告也信,读书读傻了吧

29、想污染一个地方有两种方法:垃圾,或是钞票

30、便秘了的原因是地球引力太小。

31、系统居然怀疑我灌水,我身边又没有水龙头。

哦…明白了,身上有一个… 32、我不知道是我上了大学 还是大学上了我 。

33、大部分人一辈子只做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34、痛苦本来就是清醒的人才能拥有的享受… 35、有人说生了孩子就不会痛经了,那就生一个吧

36、花钱越多,离床越近。

37、戒烟容易,戒你太难! 38、要在江湖混,最好是光棍

39、插人家洞的是插头,有洞被人家插的是插座

40、 要挑熟女,裙子好揪。

41、有钱人终成眷属。

42、问世间情为何物

一物降一物。

43、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

44、我是耶稣他儿子,椰子~

45、大学就是大概学学

46、我左青龙,右白虎,肩膀纹个米老鼠。

47、bmw是别摸我,msn是摸死你! 48、生活可以将就,生活也可以讲究

49、别人的钱财乃我的身外之物。

50、早上长睡不起;晚上视睡如归! 51、我这个人最老实。

从不说谎话。

这句除外。

52、不要说别人脑子有病,脑子有病的前提是必须有个脑子。

53、我最近真的很忙,甚至一天都很难保证有16小时的睡眠! 54、别洗它,要不是这些泥,这破车早就散架了。

55、岁寒三友——火锅、白菜、热被窝。

56、本无意与众不同,怎奈何品位出众

57、大师兄,听说二师兄的肉,比师傅的都贵了~~ 58、我希望有一天我能用鼠标双击我的钱包,然后选中一张100元,按住“ctrl-c”接着不停的“ctrl-v”…。

59、女为悦己者容男为悦己者穷

60、教授在讲台上讲有机化学高分子。

他在黑板上先画了个“酞键“,对大家说,“这是一个'太监',我们再给他按个'甲基吧'。

”... 61、秃驴,敢跟贫道抢师太? 62、男人所说的内在美,指的是胸罩里面,而不是内心。

62、我对坐我旁边的哥们说~~你离天才只有一步之隔~~ 63、是金子,总会花光的;是镜子,总会反光的… 64、谁能90分钟不射~~中国国家足球队~~ 65、天赐你一双翅膀,就应该被红烧… 66、犯贱是普遍真理,你我只是其中之一 67、男人长的帅有个屁用呀

到银行能用脸刷卡吗

68、都说男人有钱就变坏,tmd我都当了二十多年的好人了

69、脸先着地,无力回天。

70、一女人对一男人说:来我家吧,我下面给你吃。

71、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 72、高是高,是草包;矮是矮,经得踩;瘦是瘦,有肌肉。

73、唯女人与英语难过也,唯老婆与工作难找也! 74、伤害人的东西有三种:烦恼,争吵,空的钱包。

其中最伤人的是空钱包。

75、开车无难事,只怕有新人! 76、与人争执时,退一步海阔天空;追女友时,退一步人去楼空。

77、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

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的裸奔了20年 78、我是个演员,一看见漂亮mm眼就圆… 79、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上帝欲使人疯狂,必先使其买房。

80、天塌下来你顶着,我垫着,呵呵…… 81、易拉罐拉环爱着易拉罐,可易拉罐心里装着可乐! 82、不做下一个谁,做第一个我。

83、宁愿相信世间有鬼,也不相信男人那张破嘴

84、今天一群曰本人来我校参观——说实话,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穿衣服的曰本人! 85、念了十几年书,还是幼儿园比较好混

英文中一语双关的重要性或意义

双关语是英语种较为常见的修辞手双关语的翻译本身就个难点,而广告中双关语的翻译则更加复杂。

英语中的双关语主要分为语音双关、语意双关、语法双关和成语、俗语双关等表现形式。

从双关语的双重含义及广告语体风格考虑,双关语的汉译可以采用分别表义法、套译法、侧重译法和补偿译法等方法。

   作为一种修辞手段,双关语在广告中比较常用,它存在于语音、词汇、句法等各个语言层面。

在广告中,广告制作者为了增加广告的吸引力,挖空心思地追求新的创意,使得双关语在广告中的运用技巧更加纷繁复杂。

巧妙的双关能使语言含蓄、幽默、生动、给人以回味和想象的余地。

较为常见的如下:    谐音双关是用拼写相似,发音相同或相近的词构成的。

广告制作者非常乐于使用谐音双关,因为此类双关具有风趣、幽默、俏皮、滑稽的语言风格,能增强广告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从而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1)Goodbuy    Winter!    100%Cotton Knitwear $40   这是一则冬季服装削价出售的广告。

从字面上看,是指物美价廉的一桩划算的好买卖。

但当读者把Goodbuy 与 winter 连起来读的时候,才懂得该广告暗藏玄机,妙语双关。

它似乎在向人们昭示:寒冷的冬天即将过去,明媚的春天就要到来(Goodbye winter!)。

本公司在进行换季大甩卖,提醒人们这是购买物美价廉商品的最好时机,千万不要错过。

作者利用Goodbuy 和Goodbye 谐音这一特点,使同一发音暗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划算的好买卖;二是向(寒冷的冬天)道别。

一箭双雕,旨意深远,耐人寻味。

   (2)Trust us. Over 5000 ears of experience.    译文:相信我们吧。

历经5000多只耳朵的检验,有着5000多年的经验。

  这是一则助听器推销广告。

从字面看,它说明了该产品已经接受了众多消费者的考验,但字里行间巧妙地嵌入一对谐音字ears-years,充分暗示了该产品悠久的历史,久经考验的上乘质量。

  许多广告都在商品品牌的名称上做文章。

品牌名称中的双关语不仅能增加广告的趣味性和幽默感,更重要的是使品牌名称更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便于记忆,增加宣传攻势力度,以此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

品牌名称中的双关语大多采用谐音的方法。

   (3)WEAR-EVER introduces a new concept in glass oven ware: CLEANABILITY.    译文:“恒久”玻璃炉具带给你一个全新概念:洁净。

   这里生产商利用其商标WEAR-EVER一词多义的特点,大力推销其产品:一方面WEAR-EVER为其品牌名称,另一方面该词又另有含义:既为wear forever(体现产品结实耐用),又为wherever(说明到处受人欢迎)。

该广告从多角度推销其产品,能够激起顾客的购买欲望,具有一定的劝说作用。

      2.语义双关    语义双关是利用词语或句子的多义性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双关。

这种双关在广告中运用得也非常广泛,它与谐音双关有异曲同工之妙。

   (4)Money doesn’t grow on the trees. But it blossoms at our branches.    这是Lioyd Bank(英国劳埃德银行)所做的户外广告。

广告字面意思是:树上是长不出钱来的,但它会在我们的树枝上开花结果。

这则广告里的branch这个词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字面意思,即树枝;而更深一层含义是指该银行的各个支行。

该广告蕴含的意思则是:如果你把钱存到劳埃德银行,你的钱就会不断增值。

就像枝头上的蓓蕾一样年年不断的绽放、开花、结出累累硕果,永不枯竭。

   (5)Spoil yourself and not your figure.    译文:尽情大吃,不增体重。

   这是Weight-Watcher冰淇淋的广告标题,这种冰淇淋是专为节食者生产的。

双关不仅存在于商品商标名称中,标题中的spoil也是双关所在。

spoil oneself意为“尽兴”;而spoil one’s figure则意为“破坏了体形”。

这则广告通过一语双关,使减肥者在轻松幽默的语气中很自然地接受该广告,并能使其产生购买欲望。

   (6)A deal with us means a good deal to you.    译文:和我们做买卖意味着您做了一笔好买卖。

   该句的妙处在于很好地利用了句中deal的三种含义,“做买卖”、“一笔好买卖”和“许多”。

a good deal构成一个绝妙的双关。

外研版英语周报2015-2016第二十五期答案

高三外研版英语周报2015-2016第二十五期答案高三英语上学期期末综合能力评估试题(一)参考答案及部分解析参考答案1-5 BCBCC 6-10ACBCB11-15 CACCA 16-20ABCCB21-25 BAADB 26-30DACDA31-35 CDCDC 36-40ABCED41-45 BDCCA 46-50BABAB51-55 CDAAD 56-60BBCDA61. What 62.bored63. to exercise 64. of65. it 66.a67. taking 68.which69. naturally 70. suggestions短文改错:71. ... we sometime have ... sometime → sometimes72. ... old people's homes. homes → home73. ... sang the songs ... 去掉the74. ... are very happy. are → were75. ... and help teach ... help → helping76. ... when we grow up ... we → I77. ... great experience to ... to → for78. ... would like do ... do前加to79. ... because she wants ... because → so80. ... to volunteering at ... volunteering → volunteerOne possible version:One day, during an interval I left mymobile on my desk to have a rest outside. When I came back I found Henry wasspeaking on it. I got angry and took my mobile back out of his handimmediately, leaving him surprised and embarrassed. Actually what annoyed mewas not that he used it, but that he didn't ask for my permission beforehand.However, it turned out that he was just trying to help. My face still turns redevery time I think of it. This story tells me never to lose my temperbefore I get the whole picture of what happens.部分解析阅读理解:A篇(节假日活动)本文是应用文。

文章是一则招聘夏令营教学助理的广告。

21. B。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Summer Camp meets for a five-day week, Monday through Friday可知,这个夏令营每周活动五天、休息两天。

22.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四段中的a monitor packet ... must be given to the YTA supervisor at the endof the day可知答案。

23.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五段中的Arrive at 8:15 am on Mondays and 8:30 am the rest of the week可知,教学助理在周一要比其他时候早到15分钟。

B篇(社会)本文是记叙文。

面对很多年轻人找不到工作的现状,同样身为年轻人的作者从中嗅得商机并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帮助其他年轻人赢在起跑线上。

24. D。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through the statistic I saw an opportunity that I decided to take... I founded UnITe Computing可知答案。

25. B。

词义猜测题。

由于年龄小,作者不能取得别人的信任,因此如何取得别人的信任成为作者在创业途中碰到的最大“难题”。

26. D。

推理判断题。

根据最后一段中的It's this go-getting attitude that I firmly believe needs to beencouraged and developed among today's young people可以看出,作者提Ryan Farquharson主要是想引出他说的话。

作者认为当今年轻人都应该有他的这种态度。

27. A。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二段内容可知,面对别人的质疑,作者并未放弃,而是通过努力让别人改变对自己的看法,由此可以看出作者很有决心;再根据第二段中的my willingness to give back and reward the communities which supportme不难看出,作者非常慷慨。

C篇(饮食)本文是议论文。

有营养学家认为,像我们石器时代祖先那样以肉为主的吃法有益健康,对此很多研究者表示怀疑。

28.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三段中的According to Lauren Cordain ... those following the meat-centered menu“lose weightand get healthy ... a caveman diet can prevent and treat many common westerndiseases可以看出,Cordain认为石器时代的饮食有益健康。

29. D。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四段But other nutritionists argue that cutting out whole food groupssuch as grains is just not a good idea及第五段中的But what you're asking people to do is cut out a food group which isgood for your health可知,Steer认为吃谷类食物有益健康,不应该把它们从我们的饮食结构中去掉。

30.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最后一段中的we don't get the remains of any vegetables they have eaten becausethey rot away可知,Millard认为,关于石器时代饮食的证据显示不出该饮食结构中蔬菜的成分。

31. C。

主旨大意题。

通读全文可知,Cordain认为,像我们石器时代祖先那样以肉为主的吃法有益健康,对此Steer,Gowlett和Millard表示怀疑。

D篇(世界与环境)本文是说明文。

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的首府。

由于其丰富的音乐活动和浓厚的艺术氛围,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音乐之城”。

32. D。

段落大意题。

根据第二段中的... all factors that convinced the UNESCO Committee in Paris可知,该段主要介绍了汉诺威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音乐之城”的原因。

33.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四段中的“Simply making music” is the motto of the global music festival “Fête de la Musique” ... Hannover celebrates this majorfestival for tolerance and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可知,Fête de la Musique这一音乐节仅仅关乎音乐,并且体现了包容和国际化这一主题。

由此可推测,在这一音乐节上会有不同类型的音乐被演奏。

34. D。

细节理解题。

通读全文可知,四个音乐节的举办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2日,6月21日,5月29、30日,6月17日—6月28日。

由此不难看出,Masala World Beat Festival的持续时间最长。

35.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最后一句内容可知,Stiftung Niedersachsen每三年都会邀请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小提琴选手来汉诺威参加比赛,由此判断它应该是一个机构名称。

七选五:话题:家庭、朋友与周围的人本文是记叙文。

Fred和Olive是一对非常相爱的夫妻。

他们相识于年少之时,在2002年成为英国结婚最久的夫妻。

36. A。

根据本空前后句内容可知,Fred和Olive由于一战被迫分离后,“于1919年再次相逢并坠入爱河”,然后他们订婚并结婚。

37. B。

根据本空后的he did it on purpose because he wanted to make friends with me不难推测,Fred为了吸引Olive的注意,“跟在我后面,并(故意)撞倒我”。

38. C。

此处是介绍夫妻二人的婚后生活:Fred成为了出纳主管,而“Olive则待在家里陪伴着孩子们成长”。

最后一段中的My mother gaveup her life for her family and home也说明了婚后Olive待在家中相夫教子。

39. E。

根据本空前一句可知,Olive认为最好的时光是Fred退休后,因为“(Fred的)退休意味着我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在一起”。

40. D。

根据本空前一句可知,John说自己的父母深爱着对方,“我和我姐姐不可能再有比他们更相爱的父母了”。

完形填空:话题:人际关系本文是说明文。

一项实验表明,陌生人之间对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不仅会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还能发现对方的善。

41. B。

“不要跟陌生人说话”是父母教给我们的“准则(rule)”。

42. D。

Kovert Designs的一个团队问人们:你们最后一次“真正地(really)”看一个陌生人的眼睛是在什么时候

43. C。

第五段中的expose how this new connection提示了本题答案。

44. C。

这个实验想揭示当人们“选择(choose)”看陌生人的眼睛时会产生的变化。

45. A。

第一段中的an experiment提示了本题答案。

46. B。

八个陌生人两两配对,自然会产生“四(four)”组。

47. A。

根据后面两段中的opened my eyes和to open their eyes可知,一开始这些人的眼睛都是“闭着的(closed)”。

48. B。

最后一段中的the initial anxiety提示了本题答案。

49. A。

人们因为还没“准备好(prepared for)”面对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而感到有些焦虑。

50. B。

根据本空后的although thoughts and feelings arose in their minds可知,尽管人们脑中思绪万千,但是他们都“静悄悄地(in silence)”看着对方,谁也没有出声。

51. C。

根据本句中的one-on-one interviews可知,在一对一的采访环境中,人们比较容易“吐露(revealed)”刚刚心中的想法。

52. D。

上句中的their first impressions, hesitations and thoughtful questions都是一些“评论解释(comments)”。

53. A。

下段中的your own vulnerability, your own higher self and other goodqualities都是我们对“我们自己(ourselves)”的了解。

54. A。

55. D。

“当(when)”我们去除伪装、放下自我时,我们会“认识到(recognize)”自己的脆弱、更高层次的自己和其他好的品质。

56. B。

57. B。

根据as well可知,我们也会发现别人的“善(goodness)”,所以我们不再“害怕(frightened)”陌生人。

58. C。

上段中的“不再害怕陌生人”就是这些互动的“结果(outcomes)”。

59. D。

根据本空前的anxiety可知,跟陌生人对视时,刚开始会感到焦虑和“不舒服(discomfort)”。

60. A。

在本文所说的情况下,跟陌生人对视不像我们父母说的那样“危险(dangerous)”。

make sb. out to be声称。

语法填空:61. What。

考查疑问词。

设空处所在句意为“关于这个我能做些什么”,故填What。

62. bored。

考查形容词作表语的用法。

设空处意为“感到无聊的”,故填bored。

63. to exercise。

考查不定式作主语的用法。

It's important to dosth.是固定句型,意为“做某事是重要的”。

64. of。

考查介词。

the right amount of意为“适量的”。

65. it。

考查代词。

设空处指代to do this,故填it。

66. a。

考查不定冠词。

meal在此为可数名词且表泛指,故其前填a。

67. taking。

考查动词-ing形式作宾语的用法。

advisedoing sth.意为“建议做某事”。

68. which。

考查关系词。

设空处引导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且指代主句的一部分,故填which。

69. naturally。

考查副词。

设空处修饰谓语,故填副词naturally。

70. suggestions。

考查名词。

设空处作主语,且之前有These,故填suggestions。

选做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I. 1-5 BBDADII. 1-5 BDCBA 6-10 ACDDB11-15 CABCD 16-20 BCABD解析阅读理解:话题:购物本文是说明文。

研究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喜欢购物与原始社会男女之间不同的劳动分工有关。

1. B。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when men hunted and women foraged和第二段中的men ... their hunting forefathers wanted to find and bring meat homeas quickly as possible ... women ... scanning plants for signs of ripeness可知,在原始社会男性和女性有着不同的劳动分工。

2. B。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三段中的surveyed more than 450 college students about their shopping habits.Participants ranked their level of agreement to statements on a scale (ameasuring system) from 0 to 100可知,Kruger通过分析问卷得出了研究结论。

3. D。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五、六两段内容可知,现代女性对购物的较大兴趣源自原始女性采集性的劳动。

4. A。

推理判断题。

根据倒数第二段中的“When a guy has something specific in mind, he wants to go in, getit, and get out.” For men, anydeer was a good deer. Any meat was good meat可知,如果男性喜欢一样东西,他们会直接去买,因此换季甩卖对于男性顾客来说效果不太明显。

5. D。

段落大意题。

最后一段中的help men and women better understand each other and limit argumentsthat surround shopping以及help marketers design better stores that attract both genders是关于这项研究的两点现实意义。

完形填空:话题:社会本文是说明文。

文章介绍了几种广告形式。

1. B。

根据下文内容可知,本文介绍了宣传商品的几种“常见(common)”方式。

2. D。

由于其庞大的受众群,电视广告“适合(suitable)”具有广泛吸引力的消费品。

3. C。

在电视上和电影院中播放的广告都是向人们“暗示(suggest)”一种跟广告商品有关的生活方式。

4. B。

根据下段开头的However, if the budget is limited可知,此处指电视广告很“昂贵(expensive)”。

5. A。

如果预算有限的话,消费品“也(also)”可以通过广播、报纸和杂志做广告。

6. A。

根据本空后举的例子可知,在杂志上做广告可以针对“特定的(specific)”群体。

7. C。

根据本空前的men between the ages of 20 and 30可知,这个年龄段的男性会对快车“感兴趣(follow)”。

8. D。

根据本空前的health-conscious young women可知,这些女性对保持“健康(fit)”感兴趣。

9. D。

本段所说的是通过给潜在客户寄送广告材料的广告“形式(form)”。

10. B。

11. C。

“由于(Since)”很多寄送到家的广告材料都被直接扔到了废纸篓里,“公司(companies)”需要掌握最新的、经过筛选的客户名单。

12. A。

公司自然是希望把广告材料寄送到有可能“买(buy)”他们产品的人家中。

13. B。

跟上述通过媒体做广告的方式相比,寄送广告材料“最便宜(cheapest)”。

14. C。

做广告的目的就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services)”。

15. D。

16. B。

海报、广告牌和在公共交通上做广告非常“有效(effective)”是因为人们不由自主地就“注意到(noticing)”这些广告。

17. C。

跟传统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是最近才“流行(popular)”起来的。

18. A。

既然是做广告,那么弹出的窗口应该是关于“商品(goods)”的。

19. B。

本空后以对高尔夫球棒感兴趣的人“为例(for example)”说明弹出式广告。

20. D。

如果一个人最近浏览过关于高尔夫球棒的网页,那么每次他打开互联网“总会(always)”看到关于高尔夫装备的广告。

3.15知识问答

一、前言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 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 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 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 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 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 (2)行为的结果 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 (3)主观要素 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 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 5.因果关系 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 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 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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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有马将军骑,士兵没马干着急要买要带,赶紧赶快;好机会不要错过,机会不是天天有,该出手时就出手。

几块钱是小票,街上一溜达就花掉。

买上一把送父母,养育之恩补一补;买上一把送亲朋,相互之间增感情;买上一把送丈母娘,她说女婿就是比她儿子强;送亲朋,送知已,送谁谁也忘不了你;正所谓千里送毫毛,礼轻情义重呀一分钱一分货,来的都是回头客花少钱买好货,不买就是你的错几块钱很平常,少吃一包口香糖,总比打麻将输了强。

东街转,西街走,看看你家有没有。

好货年年到,就怕买不到,好货年年有,就怕不凑手。

闲时买,忙时用,忙时想买你难得碰不论大人家,小人家,家家户户都用它。

买不买不要紧,了解一下新产品。

, 往前走别后退,咱了解产品不收费

讲价还价:你买的买,捎的捎,百货商店不经销,不讲价不还价,讲价还价欺骗大。

我们厂家有交代,少了几元不能买商场卖价是几块,我们才卖几元钱这个价格不会高,今天是厂家在直销没赚大家一分钱,只为厂家做宣传。

你买回家中用十年,难道还不值这几元钱十年八年用不坏,还可以传给下一代,虽然不是传家宝,但是家家少不了不骗人民不骗党,合格产品才出厂。

人之初性本善,骗人的买卖咱不干。

我说好不算好,大家眼光是领导咱说妙不算妙,大家一看就知道。

促销:这么点钱不算贵,上个厕所还得交小费。

又不是买冰箱、买冰柜,跟家里老婆要开半年的家庭会又不是买飞机、买大炮,要向中央领导申请打报告几块钱也不敢花,你啥时候才能当企业家; 当不了家、作不了主,只能给人家当保姆。

几元钱,不算贵,抽烟喝酒才是高消费,少抽一包烟,少喝几口酒,家里样样都会有这个头带得好,不是干部是领导,这位朋友一见你就挣过大钱,花过大钱,在家一定不是妻管严。

我给你挑我给你选,我给你挑的质量带保险。

你买别人的我不管,你买我的上保险。

老不欺少不骗,全凭质量来实践当家人买个当家物,不当家你买串糖葫芦,吃到嘴里甜一会,扔到地上剩根棍。

你不用挑不用选,拿出哪个都保险,一样朋友一样待,一样的馒头一样菜。

几块钱你舍得花,你把方便带回家几块钱,划得来,恭喜老板大发财。

, 详细请看《摆摊三十六计》

火车上卖零食的顺口溜怎么说的来着

上联:啤酒饮料矿泉水;下联:花生瓜子八宝粥;横批:让一下,让一下啊

如何瞄准富人的口袋厚利适销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2015-2016届高三英语周报课标版第25期

2015-2016届高三英语周报课标版第25期高三英语上学期期末综合能力评估试题(一)参考答案及部分解析参考答案1-5 BCBCC 6-10ACBCB11-15 CACCA 16-20ABCCB21-25 BAADB 26-30DACDA31-35 CDCDC 36-40ABCED41-45 BDCCA 46-50BABAB51-55 CDAAD 56-60BBCDA61. What 62.bored63. to exercise 64. of65. it 66.a67. taking 68.which69. naturally 70. suggestions短文改错:71. ... we sometime have ... sometime → sometimes72. ... old people's homes. homes → home73. ... sang the songs ... 去掉the74. ... are very happy. are → were75. ... and help teach ... help → helping76. ... when we grow up ... we → I77. ... great experience to ... to → for78. ... would like do ... do前加to79. ... because she wants ... because → so80. ... to volunteering at ... volunteering → volunteerOne possible version:One day, during an interval I left mymobile on my desk to have a rest outside. When I came back I found Henry wasspeaking on it. I got angry and took my mobile back out of his handimmediately, leaving him surprised and embarrassed. Actually what annoyed mewas not that he used it, but that he didn't ask for my permission beforehand.However, it turned out that he was just trying to help. My face still turns redevery time I think of it. This story tells me never to lose my temperbefore I get the whole picture of what happens.部分解析阅读理解:A篇(节假日活动)本文是应用文。

文章是一则招聘夏令营教学助理的广告。

21. B。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Summer Camp meets for a five-day week, Monday through Friday可知,这个夏令营每周活动五天、休息两天。

22.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四段中的a monitor packet ... must be given to the YTA supervisor at the endof the day可知答案。

23.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五段中的Arrive at 8:15 am on Mondays and 8:30 am the rest of the week可知,教学助理在周一要比其他时候早到15分钟。

B篇(社会)本文是记叙文。

面对很多年轻人找不到工作的现状,同样身为年轻人的作者从中嗅得商机并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帮助其他年轻人赢在起跑线上。

24. D。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through the statistic I saw an opportunity that I decided to take... I founded UnITe Computing可知答案。

25. B。

词义猜测题。

由于年龄小,作者不能取得别人的信任,因此如何取得别人的信任成为作者在创业途中碰到的最大“难题”。

26. D。

推理判断题。

根据最后一段中的It's this go-getting attitude that I firmly believe needs to beencouraged and developed among today's young people可以看出,作者提Ryan Farquharson主要是想引出他说的话。

作者认为当今年轻人都应该有他的这种态度。

27. A。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二段内容可知,面对别人的质疑,作者并未放弃,而是通过努力让别人改变对自己的看法,由此可以看出作者很有决心;再根据第二段中的my willingness to give back and reward the communities which supportme不难看出,作者非常慷慨。

C篇(饮食)本文是议论文。

有营养学家认为,像我们石器时代祖先那样以肉为主的吃法有益健康,对此很多研究者表示怀疑。

28.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三段中的According to Lauren Cordain ... those following the meat-centered menu“lose weightand get healthy ... a caveman diet can prevent and treat many common westerndiseases可以看出,Cordain认为石器时代的饮食有益健康。

29. D。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四段But other nutritionists argue that cutting out whole food groupssuch as grains is just not a good idea及第五段中的But what you're asking people to do is cut out a food group which isgood for your health可知,Steer认为吃谷类食物有益健康,不应该把它们从我们的饮食结构中去掉。

30. A。

细节理解题。

根据最后一段中的we don't get the remains of any vegetables they have eaten becausethey rot away可知,Millard认为,关于石器时代饮食的证据显示不出该饮食结构中蔬菜的成分。

31. C。

主旨大意题。

通读全文可知,Cordain认为,像我们石器时代祖先那样以肉为主的吃法有益健康,对此Steer,Gowlett和Millard表示怀疑。

D篇(世界与环境)本文是说明文。

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的首府。

由于其丰富的音乐活动和浓厚的艺术氛围,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音乐之城”。

32. D。

段落大意题。

根据第二段中的... all factors that convinced the UNESCO Committee in Paris可知,该段主要介绍了汉诺威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音乐之城”的原因。

33.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四段中的“Simply making music” is the motto of the global music festival “Fête de la Musique” ... Hannover celebrates this majorfestival for tolerance and 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可知,Fête de la Musique这一音乐节仅仅关乎音乐,并且体现了包容和国际化这一主题。

由此可推测,在这一音乐节上会有不同类型的音乐被演奏。

34. D。

细节理解题。

通读全文可知,四个音乐节的举办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2日,6月21日,5月29、30日,6月17日—6月28日。

由此不难看出,Masala World Beat Festival的持续时间最长。

35. C。

推理判断题。

根据最后一句内容可知,Stiftung Niedersachsen每三年都会邀请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小提琴选手来汉诺威参加比赛,由此判断它应该是一个机构名称。

七选五:话题:家庭、朋友与周围的人本文是记叙文。

Fred和Olive是一对非常相爱的夫妻。

他们相识于年少之时,在2002年成为英国结婚最久的夫妻。

36. A。

根据本空前后句内容可知,Fred和Olive由于一战被迫分离后,“于1919年再次相逢并坠入爱河”,然后他们订婚并结婚。

37. B。

根据本空后的he did it on purpose because he wanted to make friends with me不难推测,Fred为了吸引Olive的注意,“跟在我后面,并(故意)撞倒我”。

38. C。

此处是介绍夫妻二人的婚后生活:Fred成为了出纳主管,而“Olive则待在家里陪伴着孩子们成长”。

最后一段中的My mother gaveup her life for her family and home也说明了婚后Olive待在家中相夫教子。

39. E。

根据本空前一句可知,Olive认为最好的时光是Fred退休后,因为“(Fred的)退休意味着我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在一起”。

40. D。

根据本空前一句可知,John说自己的父母深爱着对方,“我和我姐姐不可能再有比他们更相爱的父母了”。

完形填空:话题:人际关系本文是说明文。

一项实验表明,陌生人之间对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不仅会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还能发现对方的善。

41. B。

“不要跟陌生人说话”是父母教给我们的“准则(rule)”。

42. D。

Kovert Designs的一个团队问人们:你们最后一次“真正地(really)”看一个陌生人的眼睛是在什么时候

43. C。

第五段中的expose how this new connection提示了本题答案。

44. C。

这个实验想揭示当人们“选择(choose)”看陌生人的眼睛时会产生的变化。

45. A。

第一段中的an experiment提示了本题答案。

46. B。

八个陌生人两两配对,自然会产生“四(four)”组。

47. A。

根据后面两段中的opened my eyes和to open their eyes可知,一开始这些人的眼睛都是“闭着的(closed)”。

48. B。

最后一段中的the initial anxiety提示了本题答案。

49. A。

人们因为还没“准备好(prepared for)”面对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而感到有些焦虑。

50. B。

根据本空后的although thoughts and feelings arose in their minds可知,尽管人们脑中思绪万千,但是他们都“静悄悄地(in silence)”看着对方,谁也没有出声。

51. C。

根据本句中的one-on-one interviews可知,在一对一的采访环境中,人们比较容易“吐露(revealed)”刚刚心中的想法。

52. D。

上句中的their first impressions, hesitations and thoughtful questions都是一些“评论解释(comments)”。

53. A。

下段中的your own vulnerability, your own higher self and other goodqualities都是我们对“我们自己(ourselves)”的了解。

54. A。

55. D。

“当(when)”我们去除伪装、放下自我时,我们会“认识到(recognize)”自己的脆弱、更高层次的自己和其他好的品质。

56. B。

57. B。

根据as well可知,我们也会发现别人的“善(goodness)”,所以我们不再“害怕(frightened)”陌生人。

58. C。

上段中的“不再害怕陌生人”就是这些互动的“结果(outcomes)”。

59. D。

根据本空前的anxiety可知,跟陌生人对视时,刚开始会感到焦虑和“不舒服(discomfort)”。

60. A。

在本文所说的情况下,跟陌生人对视不像我们父母说的那样“危险(dangerous)”。

make sb. out to be声称。

语法填空:61. What。

考查疑问词。

设空处所在句意为“关于这个我能做些什么”,故填What。

62. bored。

考查形容词作表语的用法。

设空处意为“感到无聊的”,故填bored。

63. to exercise。

考查不定式作主语的用法。

It's important to dosth.是固定句型,意为“做某事是重要的”。

64. of。

考查介词。

the right amount of意为“适量的”。

65. it。

考查代词。

设空处指代to do this,故填it。

66. a。

考查不定冠词。

meal在此为可数名词且表泛指,故其前填a。

67. taking。

考查动词-ing形式作宾语的用法。

advisedoing sth.意为“建议做某事”。

68. which。

考查关系词。

设空处引导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且指代主句的一部分,故填which。

69. naturally。

考查副词。

设空处修饰谓语,故填副词naturally。

70. suggestions。

考查名词。

设空处作主语,且之前有These,故填suggestions。

选做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I. 1-5 BBDADII. 1-5 BDCBA 6-10 ACDDB11-15 CABCD 16-20 BCABD解析阅读理解:话题:购物本文是说明文。

研究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喜欢购物与原始社会男女之间不同的劳动分工有关。

1. B。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一段中的when men hunted and women foraged和第二段中的men ... their hunting forefathers wanted to find and bring meat homeas quickly as possible ... women ... scanning plants for signs of ripeness可知,在原始社会男性和女性有着不同的劳动分工。

2. B。

推理判断题。

根据第三段中的surveyed more than 450 college students about their shopping habits.Participants ranked their level of agreement to statements on a scale (ameasuring system) from 0 to 100可知,Kruger通过分析问卷得出了研究结论。

3. D。

细节理解题。

根据第五、六两段内容可知,现代女性对购物的较大兴趣源自原始女性采集性的劳动。

4. A。

推理判断题。

根据倒数第二段中的“When a guy has something specific in mind, he wants to go in, getit, and get out.” For men, anydeer was a good deer. Any meat was good meat可知,如果男性喜欢一样东西,他们会直接去买,因此换季甩卖对于男性顾客来说效果不太明显。

5. D。

段落大意题。

最后一段中的help men and women better understand each other and limit argumentsthat surround shopping以及help marketers design better stores that attract both genders是关于这项研究的两点现实意义。

完形填空:话题:社会本文是说明文。

文章介绍了几种广告形式。

1. B。

根据下文内容可知,本文介绍了宣传商品的几种“常见(common)”方式。

2. D。

由于其庞大的受众群,电视广告“适合(suitable)”具有广泛吸引力的消费品。

3. C。

在电视上和电影院中播放的广告都是向人们“暗示(suggest)”一种跟广告商品有关的生活方式。

4. B。

根据下段开头的However, if the budget is limited可知,此处指电视广告很“昂贵(expensive)”。

5. A。

如果预算有限的话,消费品“也(also)”可以通过广播、报纸和杂志做广告。

6. A。

根据本空后举的例子可知,在杂志上做广告可以针对“特定的(specific)”群体。

7. C。

根据本空前的men between the ages of 20 and 30可知,这个年龄段的男性会对快车“感兴趣(follow)”。

8. D。

根据本空前的health-conscious young women可知,这些女性对保持“健康(fit)”感兴趣。

9. D。

本段所说的是通过给潜在客户寄送广告材料的广告“形式(form)”。

10. B。

11. C。

“由于(Since)”很多寄送到家的广告材料都被直接扔到了废纸篓里,“公司(companies)”需要掌握最新的、经过筛选的客户名单。

12. A。

公司自然是希望把广告材料寄送到有可能“买(buy)”他们产品的人家中。

13. B。

跟上述通过媒体做广告的方式相比,寄送广告材料“最便宜(cheapest)”。

14. C。

做广告的目的就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services)”。

15. D。

16. B。

海报、广告牌和在公共交通上做广告非常“有效(effective)”是因为人们不由自主地就“注意到(noticing)”这些广告。

17. C。

跟传统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是最近才“流行(popular)”起来的。

18. A。

既然是做广告,那么弹出的窗口应该是关于“商品(goods)”的。

19. B。

本空后以对高尔夫球棒感兴趣的人“为例(for example)”说明弹出式广告。

20. D。

如果一个人最近浏览过关于高尔夫球棒的网页,那么每次他打开互联网“总会(always)”看到关于高尔夫装备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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