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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泥和印台的区别在哪儿
印台又称印盒、印色池、打印台,指盖图章(主要是橡皮图章或木戳)所用的涂有印油或置放印泥的盒子,分盖与身两部分,有圆有方。
古代印台多为瓷、玉质,现代印台则多为塑料、金属质。
印泥是我国特有的文房之宝,无论是文件签署,还是历史文物以及金石书画之铃记,都需要使用印泥。
根据史书上记载,印泥的发展己有二千年的历史,早在春秋秦汉时期就己使用印沁泥,那时的印泥是用粘土制的,临用时用水浸湿,这就是当时称封泥。
到了隋唐以后,社会的进步有人研制出纸张,人们又改用水调组朱砂于印面,印在纸上,这就是印泥的雏形,到了元代,人们开始用油调和朱砂,之后便渐发展成我们现代的印泥了。
发展印泥印泥的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是传达印章艺术的媒介物。
它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印章艺术所表达的效果。
好的印泥,红而不躁,沉静雅致,细腻厚重。
铃在书画上则色彩鲜美而沉着,有立体感。
时间愈久,色泽愈艳。
质地差的印泥,铃印出来则显得色泽灰暗或浅薄,有的油迹浸出,使印文模糊。
制作书画印泥的主要原料来自于矿物、植物油、植物纤维、天然香料,精工检验,合理配方,手工捣揉制作而成。
常见有朱砂、朱镖、八宝等,印泥其配方各有所特点,色泽也有明显之分。
它不同于一般文具店所售之印泥,其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书画作品的艺术效果。
篆刻钤印 或书画上用的印泥,并非是一般文具店所售之印泥。
切记书画印泥其特点是色泽沉着、稳定细腻、干湿适宜、落纸沾而不渗,印迹富有立体感。
这是一般印泥根本达不到的艺术效果。
反之只能称之为印色,不可用作用金石书画。
印泥的保存忌用紫砂磁器,因其能吸收油份,容易使印泥干燥。
也不可使用钢、铜、铁等金属盒存放,宜存陶瓷容器以确保永久完美。
经营古玩字画那么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怎么写
经营古玩字画,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写: 美术工艺品、书法、篆刻的艺术创作;销售美术作品、办公用文具;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艺术品,收藏品 文化用品的销售。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 、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 体育用品 、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 苗木 、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 电脑图文设计 、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 ,商标代理。
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 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 房地产 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 ,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 ,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5、咨询类经营范围: 商务信息咨询 、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 室内装潢设计 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经营范围: 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 7、备注: 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字数一般要求在8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8.外高桥保税区企业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
保税区内以****产品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
常见行业经营范围 1.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2. 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3. 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
4. 网络公司经营范围 :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维修服务。
中国四大药王庙做什么地方
分别是那四大药王
合肥药王庙——铁拐李 合肥药王庙,为中国四大药王庙之首,原名“六谷祠”,位于合肥市庐阳区。
始建于元代,明代时拓址新建。
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纪念道家药王----铁拐李的庙宇建筑群。
原建筑已毁。
合肥药王庙曾经以道家医术和药品久负盛名。
河北安国药王庙——邳彤 安国药王庙,始建于东汉建武年间,北宋又拓址新建。
庙中祭祀人物为汉武帝刘秀部下二十八宿将之一邳彤,他为政清廉,精于医理,经常行医于民间,深得百姓拥戴,死后葬于安国南关。
相传邳彤在宋朝“显灵”,为宋秦王治愈了顽疾,故为他立了这座庙。
庙门额上“药王庙”几个大字是清朝大学士刘塘题写的。
整座建筑占地25亩,分四进院落和两个跨院一个广场,共17座单体建筑。
庙前有两根铁铸造旗杆,庙内有药王墓、十大名医像、药王正殿、寝殿等,为我国现存最大的纪念古代医圣的古建筑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陕西耀县药王庙——孙思邈 药王大殿是药王庙的中心。
殿高22米,长57米,宽24米,坐北面南,川巨石砌其基,给人以稳如泰山之感、殿内中央供奉着孙思邈的彩色塑像,像高3米,身着昏黄袍服,头戴道巾,面方目朗,两腿跨坐,双手搭膝,姿态和蔼可亲。
为明代所塑,至今色彩依然绚丽异常。
北京丰台区看丹村药王庙——神农氏 北京丰台区药王庙位于丰台花乡的看丹村。
此药王庙为明代所建,于康熙三十三年(1768年)重修。
清明上河图画面内容是什么
张择端,字正道,(今山东诸城。
早年游学汴京,后习绘画,宋徽宗(1101年—1124年在位)时期供职翰林图画院。
专工中国画中以界笔、直尺划线的技法,用以表现宫室、楼台、屋宇等题材,尤擅绘舟车、市肆、桥梁、街道、城郭。
他的画自成一家,别具一格。
张择端的画作,大都散佚,只有《清明上河图》卷完好地保存下来了。
这幅画高25厘米半,长525厘米。
这幅画描绘的是汴京清明时节的繁荣景象,是汴京当年繁荣的见证,也是北宋城市经济情况的写照。
通过这幅画,我们了解了北宋的城市面貌和当时各阶层人民的生活。
总之,《清明上河图》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北宋年间的汴京极盛,城内四河流贯,陆路四达,为全国水陆交通中心,商业发达居全国之首,当时人口达100多万。
汴京城中有许多热闹的街市,街市开设有各种店铺,甚至出现了夜市。
逢年过节,京城更是热闹非凡。
为了表现京城的繁荣昌盛,张择端选择了清明这个重要节日的景象进行59表现。
《清明上河图》着重描绘了北宋首都水陆运输和市面繁忙的景象。
《清明上河图》的中心是由一座虹形大桥和桥头大街的街面组成。
粗粗一看,人头攒动,杂乱无章;细细一瞧,这些人是不同行业的人,从事着各种活动。
大桥西侧有一些摊贩和许多游客。
货摊上摆有刀、剪、杂货。
有卖茶水的,有看相算命的。
许多游客凭着桥侧的栏杆,或指指点点,或在观看河中往来的船只。
大桥中间的人行道上,是一条熙熙攘攘的人流;有坐轿的,有骑马的,有挑担的,有赶毛驴运货的,有推独轮车的……大桥南面和大街相连。
街道两边是茶楼,酒馆,当铺,作坊。
街道两旁的空地上还有不少张着大伞的小商贩。
街道向东西两边延伸,一直延伸到城外较宁静的郊区,可是街上还是行人不断:有挑担赶路的,有驾牛车送货的,有赶着毛驴拉货车的,有驻足观赏汴河景色的。
汴河上来往船只很多,可谓千帆竞发,百舸争流。
有的停泊在码头附近,有的正在河中行驶。
有的大船由于负载过重,船主雇了很多纤夫在拉船行进。
有只载货的大船已驶进大桥下面,很快就要穿过桥洞了。
这时,这只大船上的船夫显得十分忙乱。
有的站在船篷顶上,落下风帆;有的在船舷上使劲撑篙;有的用长篙顶住桥洞的洞顶,使船顺水势安全通过。
这一紧张场面,引起了桥上游客和邻近船夫的关注,他们站在一旁呐喊助威。
《清明上河图》将汴河上繁忙、紧张的运输场面,描绘得栩栩如生,更增添了画作的生活气息。
张择端具有高度的艺术概括力,使《清明上河图》达到了很高的艺术水准。
《清明上河图》丰富的内容,众多的人物,规模的宏大,都是空前的。
《清明上河图》的画面疏密相间,有条不紊,从宁静的郊区一直画到热闹的城内街市,处处引人入胜。
北宋以前,我国的人物画主要是以宗教和贵族生活为题材。
张择端虽然是在翰林院供职,创作的作品都称为“院体画”或“院画”,但他却把自己的画笔伸向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生活之中,创作出描写城乡生活的社会风俗画。
《清明上河图》画了大量各式各样的人物。
而且,张择端对每个人物的动作和神情,都刻画得非常逼真生动。
这充分说明,张择端生活的积累非常丰厚,创作的技巧非常娴熟。
清明上河图详细介绍《清明上河图》画卷,北宋风俗画作品。
传世名作、一级国宝。
《清明上河图》是中国绘画史上最著名的作品之一,不但艺术水平高超,而且围绕着它还流传下来许多有趣的故事。
《清明上河图》以精致的工笔记录了北宋末叶、徽宗时代首都汴京(今开封)郊区和城内汴河两岸的建筑和民生。
该图描绘了清明时节,北宋京城汴梁以及汴河两岸的繁华景象和自然风光。
作品以长卷形式,采 用散点透视的构图法,将繁杂的景物纳入统一而富于变化的画面中,画中人物500多,衣着不同,神情各异,其间穿插各种活动,注重戏剧性,构图疏密有致,注重节奏感和韵律的变化,笔墨章法都很巧妙。
全图分为三个段落。
首段,汴京郊野的春光:在疏林薄雾中,掩映着几家茅舍、草桥、流水、老树、扁舟。
两个脚夫赶着五匹驮炭的毛驴,向城市走来。
一片柳林,枝头刚刚泛出嫩绿,使人感到虽是春寒料峭,却已大地回春。
路上一顶轿子,内坐一位妇人。
轿顶装饰着杨柳杂花,轿后跟随着骑马的、挑担的,从京郊踏青扫墓归来。
环境和人物的描写,点出了清明时节的特定时间和风俗,为全画展开了序幕。
中段,繁忙的汴河码头:汴河是北宋国家漕运枢纽,商业交通要道,从画面上可以看到人烟稠密,粮船云集,人们有在茶馆休息的,有在看相算命的,有在饭铺进餐的。
还有王家纸马店,是扫墓卖祭品的,河里船只往来,首尾相接,或纤夫牵拉,或船夫摇橹,有的满载货物,逆流而上,有的靠岸停泊,正紧张地卸货。
横跨汴河上的是一座规模宏大的木质拱桥,它结构精巧,形式优美。
宛如飞虹,故名虹桥。
有一只大船正待过桥。
船夫们有用竹竿撑的;有用长竿钩住桥梁的;有用麻绳挽住船的;还有几人忙着放下桅杆,以便船只通过。
邻船的人也在指指点点地象在大声吆喝着什么。
船里船外都在为此船过桥而忙碌着。
桥上的人,也伸头探脑地在为过船的紧张情景捏了一把汗。
这里是名闻遐迩的虹桥码头区,车水马龙,熙熙攘攘,名副其实地是一个水陆交通的会合点。
后段,热闹的市区街道:以高大的城楼为中心,两边的屋宇鳞次栉比,有茶坊、酒肆、脚店、肉铺、庙宇、公廨等等。
商店中有绫罗绸缎、珠宝香料、香火纸马等的专门经营,此外尚有医药门诊,大车修理、看相算命、修面整容,各行各业,应有尽有,大的商店门首还扎“彩楼欢门”,悬挂市招旗帜,招揽生意,街市行人,摩肩接踵,川流不息,有做生意的商贾,有看街景的士绅,有骑马的官吏,有叫卖的小贩,有乘座轿子的大家眷属,有身负背篓的行脚僧人,有问路的外乡游客,有听说书的街巷小儿,有酒楼中狂饮的豪门子弟,有城边行乞的残疾老人,男女老幼,士农工商,三教九流,无所不备。
交通运载工具:有轿子、骆驼、牛马车、人力车,有太平车、平头车,形形色色,样样俱全。
绘色绘形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总计在五米多长的画卷里,共绘了五百五十多个各色人物,牛、马、骡、驴等牲畜五、六十匹,车、桥二十多辆,大小船只二十多艘。
房屋、桥梁、城楼等也各有特色,体现了宋代建筑的特征。
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是一幅描写北宋汴京城一角的现实主义的风俗画,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水平。
绘画史上名为《清明上河图》的画幅很多,但真本毕竟只有一幅。
经过众多学者、专家对这一专题的研究,大家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的这幅是北宋张择端的原作。
其它的同名画作,均为后来的摹本或伪托张择端的臆造本。
现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本的画卷本幅上,并无画家本人的款印,确认其作者为张择端,是根据画幅后面跋文中金代张著的一段题记。
张著的题记也仅寥寥数语:翰林张择端,字正道,东武(今山东诸城)人也。
幼读书,游学于京师,后习绘事,本工其界画,尤嗜于舟车市桥郭径,别成家数也。
不过,张择端的姓名并未见于北宋后期成书的《宣和画谱》,有人推测说,可能他进入画院时间较晚,编著者还来不及将其收编书中。
《清明上河图》在细节描绘上有着巨大的艺术魅力! 临摹画制作精美,也是一种商业艺术,它更是你收藏,赠给亲朋好友的绝佳艺术礼品!白寿彝任顾问的《中国通史(彩图本)》对《清明上河图》的评价全卷所绘人物五百余位,牲畜五十多只,各种车船二十余辆艘,房屋众多,道具无数,场面巨大,段落分明,结构严密,有条不紊。
技法娴熟,用笔细致,线条遒劲,凝重老练。
反映了高度精纯的绘画功力和出色的艺术成就。
同时,因为画中所绘为当时社会实录,为后世了解研究宋朝城市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在“张择端”条内对《清明上河图》的评价是一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风俗长卷。
画家成功地描绘出汴京城内及近郊在清明时节社会上各阶层的生活景象。
主要表现的是劳动者和小市民。
对人物、建筑物、交通工具、树木、水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处理,非常巧妙,整体感很强,具有极大的考史价值。
此后历代绘制的都市风俗画,无不受其影响。
北宋著名画家张择端绘制的不朽杰作《清明上河图》,是我国绘画史上的无价之宝。
它是一幅用现实主义手法创作的长卷风俗画,通过对市俗生活的细致描绘,生动地再现了北宋汴京承平时期的繁荣景象。
张择端,字正道,南北宋之交的画家,东武(今山东诸城)人。
《清明上河图》是张择端在宋徽宗朝任朝翰林画院画史时所作。
这幅长卷为绢本,淡着色,画幅高24.8厘米,长528.7厘米。
张择端完成这幅歌颂太平盛世历史长卷后,首先将它呈献给了宋徽宗。
宋徽宗因此成为此画的第一位收藏者。
作为中国历史上书画大家的宋徽宗酷爱此画,用他著名的“瘦金体”书法亲笔在图上题写了“清明上河图”五个字,并钤上了双龙小印(今佚)。
这件享誉古今中外的传世杰作,在问世以后的800多年里,曾被无数收藏家和鉴赏家把玩欣赏,是后世帝王权贵巧取豪夺的目标。
它曾辗转飘零,几经战火,历尽劫难……它曾经五次进入宫廷,四次被盗出宫,历经劫难,演绎出许多传奇故事。
明嘉靖三年(1524年),《清明上河图》转到长洲人陆完的手里(陆完字全卿,成化年间中进士,官至太子少保、兵部尚书,名重一时)。
明代李日华《味水轩日记》载:陆完死后,他的夫人将《清明上河图》缝入枕中,不离身半步,视如身家性命,连亲生儿子也不得一见。
陆夫人有一娘家外甥王某,言辞乖巧,非常会讨夫人欢心。
王某擅长绘画,更喜欢名人书画,便挖空心思向夫人央求借看《清明上河图》。
反复恳请后,夫人勉强同意,但不许他带笔砚,只许他在夫人阁楼上欣赏,而且不许传给别人知道。
王某欣然从命,往来两三个月,看了十余次以后,竟临摹出一幅有几分像的画来。
当时专横跋扈的大奸臣严嵩正四处搜寻《清明上河图》,都御史王忬得知后,便花800两纹银从王某手中购得赝品,献给严嵩。
严嵩府上有一装裱匠汤臣,认出画是假货,便以此要挟王忬,令其出40两银子贿赂自己,但王忬对其不予理会。
汤臣恼羞成怒,在严嵩设宴欢庆时,将图上旧色用水冲掉,严嵩在众人面前大为窘迫,以后便寻机将王忬害死,临摩此画的王某也因此受到牵连,被抓去饿死狱中。
实际上,陆完死后,其儿子急等钱用,便将《清明上河图》卖至昆山顾鼎臣家,后被严嵩父子强行索去。
这之前严嵩确曾托王忬买过“名画”,王忬也确曾买苏州人王彪之摹本献给严嵩,后被识破。
隆庆时,严嵩父子被御史邹应龙弹劾,终于官场失势,严世蕃被斩,严府被抄,《清明上河图》再度收入皇宫。
《清明上河图》到清朝后先由陆费墀(安徽相乡人)收藏。
陆费墀是乾隆时进士,他得图后也在上面钤印题跋。
后被毕沅购得。
毕沅(1730-1797),镇洋(今江苏太仓)人,乾隆二十五年(1760)中进士。
毕沅生平喜爱金石书画,家中收藏颇为丰富。
他得《清明上河图》以后,与其弟毕泷(清代收藏鉴赏家)同赏,现今画上有二人印记。
毕沅在关中任职时,对地方上的文物尽心修缮保护,不料这些却成了他的“罪行”。
毕沅死后不久,湖广人民反清,清廷认为毕沅任湖广总督期间,“教匪初起失察贻误,滥用军费”,不但将毕家世职夺去,而且将其全家百口全部杀掉,家产也被抄没入宫。
清廷将《清明上河图》收入宫以后,便将它收在了紫禁城的迎春阁内。
嘉庆帝对其珍爱有加,命人将它收录在《石渠宝笈三编》一书内。
此后,《清明上河图》一直在清宫珍藏,虽然经历了1860年英法联军以及1900年八国联军两度入侵北京,洗劫宫室,但居然逃过了劫难,均未受损。
1911年以后,《清明上河图》连同其他珍贵书画一起,被清末代皇帝溥仪以赏溥杰为名盗出宫外,先存在天津租界内的张园内。
1932年,溥仪在日本人扶植下,建立伪满洲国,于是这幅名画又被带到长春,存在伪皇宫东院图书楼中。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日本侵略者的末日也到了。
溥仪和他的日本主子一见大事不好,便乘飞机逃往大栗子沟,伪满皇宫因失火而一片狼藉。
混乱之中,有不少人便趁机进宫“抢洋捞”,伪皇宫的大批珍贵之物便在这场动乱中流散到了民间,其中,就有《清明上河图》。
194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长春。
解放军干部张克威通过当地干部收集到伪满皇宫流散出去的珍贵字画十余卷,其中就有《清明上河图》。
1947年,张克威同志调到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作,临行前他将这十余幅卷轴交给了当时开辟东北革命根据地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林枫同志。
《清明上河图》经林枫之手进了东北博物馆,后来又调到北京故宫博物院珍存。
但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大干将之一李作鹏,曾利用权势将《清明上河图》强行从故宫博物院“借”出,据为己有。
他还伙同邱会作、吴法宪等人一起,霸占了其他一大批珍贵文物。
林彪倒台后,《清明上河图》才又重见天日,如今依然珍藏在故宫博物院中。
《清明上河图》究竟画了些什么内容呢
为什么千百年来,它的魅力一直不衰
据齐藤谦所撰《拙堂文话·卷八》统计,《清明上河图》上共有各色人物1643人,动物208头(只),比古典小说《三国演义》(1191人)、《红楼梦》(975人)、《水浒传》(787人)中任何一部描绘的人物都要多。
《清明上河图》全图可分为三个段落,展开图,首先看到的是汴京郊外的景物。
中段主要描绘的是上土桥及大汴河两岸的繁忙景象。
后段则描绘了汴京市区的街景。
人物大不足3厘米,小者如豆粒,仔细品察,个个形神毕备,毫纤俱现,极富情趣。
《清明上河图》大至原野、浩河、商廊,小至舟车人物、摊铺、摆设、市招文字皆统组一起,真实自然,令人有如临其境之感。
整部作品长而不冗,繁而不乱,严密紧凑,有如一气呵成,充分表现了画家张择端的过人笔力,不愧为中华艺术宝库中的稀世珍宝。
据图后明人李东阳的题跋考据,《清明上河图》前面应还有一段绘远郊山水,并有宋徽宗瘦金体字签题和他收藏用的双龙小印印记,而今这些在画上都已不见。
原因有两种,一种可能是因为此图流传年代太久,经无数人之手把玩欣赏,开头部分便坏掉了,于是后人装裱时便将其裁掉;一种可能是因宋徽宗题记及双龙小印值钱,后人将其故意裁去,作另一幅画卖掉了。
还有许多专家猜想《清明上河图》后半部佚失了一大部分,因为画不应该在刚进入开封城便戛然而止,而应画到金明池为止。
《清明上河图》中国古代书画上除了作者 的题跋和钤印外,往往还有收藏者的题款和钤印。
我国有这样一幅名画,上署有许许多多人的题跋,盖有密密麻麻的鉴藏印章。
可见它经过了许多官方和私家收藏者之手。
这就是著名的《清明上河图》。
它历经八、九百年的岁月沧桑,饱经劫难,有的收藏者为其而遭不幸,作品终于幸免于难而保存下来。
《清明上河图》的作者是宋代画家张择端。
张择端是山东人,早年在汴京(今河南开封)学习绘画,后为北宋画院画师。
虽然有关他的记载很少,但这幅了不起的作品,使后人永远地记住了他。
《清明上河图》是一幅绢本设色长卷,高248厘米,长528厘米。
图中描绘的是北宋都城汴京在清明时节的繁华热闹的景象。
清明上河是当时的民间风俗,如像今天的节日集会,人们藉以参加商贸活动。
全图规模宏大,结构严谨,大致分为三个段落:第一段是市郊景画,第二段是汴河,第三段是城内街市。
先是汴京郊外的景象。
农民在田里耕作,有钱人扫墓归来。
路上,驮队、挑夫、骑马坐轿的人物正匆匆进城。
接下去是最精彩的部分--汴河。
汴河上的拱桥如一道彩虹,桥上行人如潮,熙熙攘攘,磨肩擦踵,桥下舟楫相竞相争。
许多细小情节刻划得极有情趣。
如桥头一匹惊马造成险情,毛驴被惊吓,好奇的人在围观。
接着又描绘汴京的街市。
汴京作为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城中官府衙门、民居宅院、作坊店铺、茶肆酒楼,屋宇错落,林林总总,街上车水马龙,九流三教,应有尽有,百业兴隆,热闹非凡。
画面又展开一幅从容的景象,有张有驰,形成有趣的对比和节奏感。
画家通过对汴京城内建筑、商贸、交通、运输几个方面的描绘,再现了北宋都城的繁华和发达。
《清明上河图》中画有五百五十余人,各种牲畜六十多匹,木船二十多只,房屋楼阁三十多栋,推车乘轿也有二十多件。
如此丰富多彩的内容,为历代古画中所罕见。
可贵的是,画中每个人物、景象、细节,都安排得合情合理,疏密、繁简、动静、聚散等画面关系,处理得恰到好处,达到繁而不杂,多而不乱。
充分表现了画家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洞察力和高度的艺术修养和表现能力。
《清明上河图》既是一件伟大的现实主义绘画艺术珍品,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北宋大都市的商业、手工业、民俗、建筑,交通工具等丰富的形象资料,因此,它还具有历史文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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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称,“21世纪全球产业的转移与升级当中,一个重要的动向就是创意产业的兴起”。
更有学者预言:21世纪是创意经济的世纪。
创意产业将成为引领世界经济腾飞的支柱产业。
创意产业是一个集文化、科技、信息高度融合的产业,是一个高附加值的产业,通过发展创意产业,将提升传统产业的文化附加值,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战略升级。
从世界范围看,创意产业方兴未艾。
据联合国2004年举行的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创意产业已经占世界GDP的11%。
目前全世界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产值高达220亿美元,并以每年5%的速度递增。
其中美国的速度最快,达14%,英国次之,达12%。
我国的创意产业虽然起步稍晚,但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
北京、上海、香港等地的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本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创意产业是文化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紧密结合,文化、科技、信息与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互为条件、优化发展的新经济模式。
在当前全国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的大背景下,作为承担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引领文化重任的高校正好集合了知识、人才和科技成果,能够极大地顺应并适应这个总体形势。
高校在发展创意产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
首先,高校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资源,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创新源。
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发展经济的理念,依靠的是文化资源优势,使人文资源和文化优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文化是发展创意产业的灵魂。
文化创意是对文化资源创造性的开发和利用,是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渗透力、影响力的挖掘和拓展。
高校既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先进文化的创新基地和重要辐射源。
高校作为社会文化、科学的中心,既是人类文化集中传播的地方,也是新文化的诞生地。
另外,高校普遍拥有较为完善的文化设施,如体育馆、图书馆、游泳馆、音乐厅、博物馆等,重点高校一般还拥有图书音像社、出版社和部分面向社会的学刊、报社,众多高校还活跃着一批社团组织,这些均为创意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同时,高校也是新的文化消费和时尚的传播中心。
高校所在区域人口素质较高,特别是高校学生数量巨大,容易接受新的创意理念,并把新的创意理念和消费方式向周边辐射,从而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其次,高校汇聚了庞大的创意人才队伍,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源。
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是文化创意和文化营销,发展的核心是创新经营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纵观近十年各国创意产业的发展,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重视创意人才的教育与培养。
高校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集中、科研力量雄厚的人才智力库,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满足人们提升个人素质、工作技能等需求的重任。
经济发展需要高科技人才的扶持,也需要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观念的革新。
在这方面,高校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最强大最前沿的智力支持。
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的综合优势,着力加强对创意产业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复合型数字艺术人才、营销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建立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
世界创意产业发达地区的经验表明,在人才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大学周围,容易形成各种创意工作室乃至创意群落,政府可以顺势推动,促成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依托大学城或大学科技园区,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促使大学科技园区为当地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如北京市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集中的优势,先后建成了海淀中关村文化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石景山数字娱乐产业基地、雍和文化园、电子城798文化基地等多个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高校具有学科、品牌和产业优势,为创意产业搭建了良好的创新平台。
创意产业是科技与文化相结合的新兴产业。
它迎合了一个重要的全球趋势,即经济与科技、文化的一体化。
进一步说,经济的、文化的、知识的、信息的、科技的乃至心理的因素在创意产业发展中越来越具有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它需要文化创意的碰撞、科学方法的推动、高新技术的支撑和数字文化的融汇。
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四大特性:①创新性。
它要求以无止境的创新为依托。
②高附加值性。
创意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和特殊需求,增加了产品的价值。
③强融合性、渗透性。
创意产品是多种知识的融合,多种学科交叉和多学科人才共同创造的。
④高竞争性。
创意不可再生,不可复制,创意产品就是在竞争中产生的。
高等学校学科布局完整,学科门类齐全,各类人才齐备,特别是一些重点大学科技园拥有产学研结合的独特的资源优势,这些均可以成为发展创意产业的重要基础。
高校具有整合知识,创造、加工、传播和应用知识的功能。
在产学研合作中,大学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之间的互动,把智力资源与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使高校的新技术和新思想能及时移植到企业,从而帮助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建立和保持竞争优势。
企业是发展创意产业的主体,基地和园区则是创意企业发展的更高组织形式,人才、技术、资金聚集效应明显,市场竞争力强。
而高校恰恰集中了人才、学科、产业和资金优势,依托在自然科学、人文社科领域的科技资源和学术资源,依托学校的品牌优势和大学科技园的平台优势,可以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创意产业创新基地、创意产品孵化基地、创意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使高校成为中国创意产业的引领者。
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1.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该文件明确提出,“所谓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依据David Thirsby 1997年的说法,创意产业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会在生产过程中运用某种形式的“创意”;第二,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被视为与象征意义的产生与沟通有关;第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至少有可能是某种形式的“智能财产权”。
据此可以知道,所谓文化创意产业,就是要将抽象的文化直接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的“精致产业”。
换言之,这就是要将知识的原创性与变化性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之中,使它与经济结合起来,发挥出产业的功能。
显然,这是一种使知识与智能创造产值的过程。
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 年,国家统计局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文化产业包括:提供实物型文化产品和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报出版、制作、发行等;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电影、文艺表演等;文化管理和研究,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经营,如文具、印刷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的生产经营等;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的界定,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为主的行业为文化产业核心层,以网络、旅游、休闲娱乐、经纪代理、广告会展等为主的新兴文化服务业为文化产业外围层,以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为主的行业为文化产业相关层。
3.创意产业的定义根据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韩和港台通常所采用的定义,创意产业是“那些依个人创意、技能和天才,通过挖掘和开发智力财产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根据这个定义,创意产业包括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交易、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以及电视、广播等诸多部门。
发达国家的创意产业发达国家创意产业可以定义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性内容密集型产业,它有以下三方面含义。
(1)创意产业来自创造力和智力财产,因此又称作智力财产产业。
(2)创意产业来自技术、经济和文化的交融,因此创意产业又称为内容密集型产业。
(3)创意产业为创意人群发展创造力提供了根本的文化环境,因此又往往与文化产业概念交互使用。
在发达国家,随工业化的发展和后工业化社会的进步,包括在教育和研发、文化、金融等众多领域的创意人群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这些人喜欢到什么地方去工作就成为城市和区域发展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过去,人们在一个地方工作,花大量时间在上下班路上,频繁更换工作只为了上班地点离家近一些,只有在度假时到另一个地方旅游和休闲。
现在工作节奏快,工作之余需要就近休闲,甚至“上班是一种享受,工作就是度假。
”发达国家的上班族很多人认为,在什么地方工作(工作地点)比为哪个公司工作(公司老板)更能显示人的高贵。
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和区域的行为主体就不仅是企业,而且是企业中的人。
经济活动的区位就是人所喜爱的区位,企业的战略和城市、区域的战略也就是人的战略。
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教授佛罗里达教授2002年用美国有创造力的人在区位选择方面的证据,说明过去是公司区位吸引了人,现在是有创造力的人吸引公司。
公司将会搬到有创造力的人乐意居住的地方。
他的研究表明,在美国有创造力的人喜欢住在对技术(technology)、人的才能(tal-ent)和宽松愉悦的环境(toler-ance)三因素(即所谓“3T”)排名很高的城市。
为此,城市要从高效率城市向具有创造力的城市提升,而宜人的快乐的环境,即时尚的文化生活环境就是创意城市的必需。
如此看来,文化产业就自然地和创意产业交融在一起。
也就是说在3T因素的第三个T(宽松愉悦的环境)就离不开创意的文化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业作为创意人群发展创造力的需求就往往成为创意产业的代名词。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创意产业等同于文化产业,只是创意产业的内涵和文化产业的内涵有交织的部分。
4.创意产业范畴、产品和服务 (椐英国情况)1、广告 消费者研究,客户市场营销计划管理,消费者品味与反应识别,广告创作,促销,公关策划,媒体规划,购买与评估,广告资料生产。
2、建筑 建筑设计,计划审批,信息制作。
3、艺术与古玩艺术品古玩交易,包括:绘画、雕塑、纸制作品、其它艺术(如编织)、家具、其它大量生产品(如大量生产的陶制、玻璃制品、玩偶、玩具屋、广告、包装材料等)、女装设计(含珠宝)、纺织原料、古玩、武器及防弹车、金属制品、书籍、装订、签名、地图等零售,包括通过拍卖会、画廊、专家现场会、专门店、仓储店、百货商店、因特网的零售。
4、工艺 纺织品、陶器、珠宝\\\/银器、金属、玻璃等的创作、生产及展示。
5、设计 设计咨询(服务包括:品牌识别、企业形象、信息设计、新产品开发等),工业零部件设计,室内设计与环境设计。
6、时尚设计 服装设计、展览用服装的制作、咨询与分销途径。
7、电影录像 电影剧本创作,制作,分销,展演。
8、互动休闲软件 游戏开发、出版、分销、零售。
9、音乐 录音产品的制造、分销与零售、录音产品与作曲的著作权管理、现场表演(非古典)、管理、翻录及促销、作词与作曲。
10、表演艺术 内容原创,表演制作,芭蕾、当代舞蹈、戏剧、音乐剧及歌剧的现场表演,旅游,服装设计与制造,灯光。
11、出版 原创,书籍出版:一般类、儿童类、教育类,学习类期刊出版,报纸出版,杂志出版,数字内容出版。
12、软件设计 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合约、解决方案、系统整合、系统设计与分析、软件结构与设计、项目管理、基础设计。
13、电视广播 节目制作与配套(资料库、销售、频道),广播(节目单与媒体销售),传送。
5.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是当代经济、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在产业层面的具体表现。
它以其独特的形态演变和运行方式与其他产业发生广泛而复杂的联系,极大地影响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文化发展。
这里以现代产业和产业组织理论为依据,梳理、辨析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文化创意产业的一般特征。
一、文化创意产业基本等同于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与创意产业(Culture Industry),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极为相近。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提法是创意产业。
1998年,英国最早提出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影响了欧洲、美洲、亚洲等许多有意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地被全球接受,略作调整后采用。
上海也接受了这一提法,出台了“十一五”期间《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
而采用文化创意产业的地区除了北京外,目前还只有台湾和香港。
香港最初使用的是创意产业,在2005年将其改称为文化创意创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内涵极为相似。
按照英国的定义,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体创造力、技巧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
2002年,中国台湾借鉴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经验,提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将其定义为“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累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外延极为相近。
英国的创意产业包括13个行业: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
台湾创意产业也包括相类似的13个产业: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字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建筑设计产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内涵界定角度不同,但外延相似我国文化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反映了中国文化发展的特殊背景和中国自身发展阶段的特征。
20世纪40年代国外就提出了文化产业范畴,但由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差异大,作为产业分类概念,文化产业没有统一的内涵标准。
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2004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将文化产业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文化产业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
二是文化产业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三是相关文化产业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与文化创意产业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内涵界定的角度不同。
我国文化产业主要从产出的角度、从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精神文化性质着眼,只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
而文化创意产业,除了服务于个人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外,还服务于生产领域提升产品附加值、经济发展中提升产业结构的要求,明显突出“生产性服务业”的性质。
从外延来看,我国的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比较接近,与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相比较,主要差别有三点:一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包括整个设计业,而我国的文化产业则在设计业方面只包括“工艺美术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其他与文化有关的设计服务”,而不包括“工业产品设计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其他专业设计服务”;二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不包括旅游业,而我国的文化产业则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中包括“旅游文化服务”;三是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文化服务”中还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数字内容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内涵文化创意产业本质上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产业。
除了因高新技术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外,创意产业中的大多数产业早已有之,只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些产业所共同拥有的特性得到政府和企业、社会的格外关注,而被集合在一起重新命名。
因高新技术而诞生的新兴产业,最重要的就是数字内容产业。
在欧盟“INFO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
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响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响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以消费的各种软件等。
这与1997 年颁布的“北美产业分类标准(NA-ICS)”中信息产业的范围基本吻合。
文化产品的核心价值是其产品具有的精神内涵,即内容。
形式各异、内涵多样的文化产品因其内容而有价值,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内容产品。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内容产品生产、传播和消费上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内容产品的生产能力,形成了数字内容产业,引领着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这种内容产业以创意为动力,将各种“文化资源”与最新数字技术相结合,融会重铸,建立了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产业群落,培育出新的消费人群,并以高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更新换代,创造出了惊人的经济社会价值,已逐步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主流产业,赋予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时代内涵。
四、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的经济运行新模式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经济所涵盖的发展对象相互重叠的地方多,但不是一种包含关系。
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智能型经济,是一种区别于过去以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新型经济。
因此,知识经济比较重视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
文化创意产业指的是文化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紧密结合,文化、科技与经济互相渗透、互相交融、互为条件、优化发展的经济模式。
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更多是体现在文化产业化和产业文化化上。
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经济的运行模式虽然都要以创新为灵魂,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使经济运行建立在文化、知识、智慧、价值观念、精神动力、人文环境以及高科技和文化发展所形成的巨大创新能力和高素质人力资源之上,但两者还是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重大区别。
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成为一种新的运行模式。
一是发展条件不同。
知识经济是在充分知识化的社会中发展的经济,因而必须在高新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才能出现和发展。
而文化创意产业虽然也要求高度发达的高新技术,但又不完全依赖高新技术,它强调的是以文化为发展经济的理念,依靠的是文化资源优势,既可以在发达国家发展,也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甚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可以通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使人文资源和文化优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涉及的范围不同。
知识经济由于重点在于技术,更多地强调科学精神,所以往往会囿于自然科学。
而文化创意产业既重视自然科学也重视社会科学,既重视科技创新又重视思维创新,有效地把弘扬科学精神和倡导人文精神有机统一起来,能充分发挥文化对经济的能动作用。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 字体 大 中 小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1] 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3版“3.15国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