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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绿化松树苗广告词

时间:2020-03-11 03:10

现在种植什么景观树好销售

1\\\\桂花  【中文别名】木樨、月桂、金桂、 岩桂、九里香  【英文名称】Osmanthus fragrans 【英文昵称】Sweet Olive  【拉丁名称】Flos Osmanthi Fragrantis 【拉丁学名】Osmamthus fragrans  【科属分类】木犀科,木犀属,  桂花 又名“月桂”、“木犀”。

常绿灌木或小乔木科,为温带树种。

叶对生,多呈椭圆或长椭圆形,树叶叶面光滑,革质,叶边缘有锯齿。

树冠圆球形。

树干粗糙、灰白色。

花簇生,3一5朵生于叶腋,花期9--10.多着生于当年春梢,二、三年生枝上亦有着生,花冠分裂至基乳有乳白、黄、橙红等色,香气极浓。

  桂花的品种很多,常见的有四种:金桂、银桂、丹桂和四季桂。

果实为紫黑色核果,俗称桂子。

  桂花原产于中国西南部,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和湖北等地均有野生,湖南浏阳周洛分布有野生群落;印度、尼泊尔、柬埔寨也有分布。

中国有20多个城市以桂花为市花。

  小贴士:  金桂 Osmamthus fragrans var. thunbergii  金桂花朵金黄,气味较淡,叶片较厚。

  银桂 Osmanthus fragrans var. latifolius  银桂花朵颜色较白,稍带微黄,叶片较薄。

  丹桂 Osmanthus fragrans var. aurantiacus  丹桂花朵颜色橙黄,气味浓郁,叶片厚,色深。

  四季桂 Osmanthus fragrans var. semperflorens  四季桂别称月月桂。

花朵颜色稍白,或淡黄,香气较淡,叶片薄。

长年开花。

  产区分布  桂花原产我国西南和中部,现广泛栽种于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中国西南部、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和湖北等省区均有野生,印度,尼泊尔,柬埔寒也有分布。

喜温暖湿润的气候,耐高温而不耐寒,为温带树种。

桂花叶茂而常绿,树龄长久,秋季开花,芳香四溢,是我国特产的观赏花木和芳香树。

中国有20多个城市以桂花为市花。

  桂花对土壤的要求不太严,除碱性土和低洼地或过于粘重、排水不畅的土壤外,一般均可生长,但以土层深厚、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砂质壤土最为适宜。

  形态特性  桂花为常绿阔叶乔木,高可达15米,树冠可覆盖400平方米。

树皮粗糙,灰褐色或灰白色叶对生,椭圆形、卵形至披针形,全缘或上半部疏生细锯齿。

树干粗糙、灰白色。

叶革质,对生,椭圆形或长椭圆形,幼叶边缘有锯齿。

花簇生,3一5朵生于叶腋,多着生于当年春梢,二、三年生枝上亦有着生,花冠分裂至基乳有乳白、黄、橙红等色,香气极浓。

花簇生叶腋生成聚伞状,花小,黄白色,极芳香。

树皮光滑呈灰色。

单叶对生,革质光亮,叶形及叶缘因品种而不同,叶形椭圆至椭圆状披针形,叶缘有全缘或具锯齿。

花腋生呈聚伞花序,花形小而有浓香,花色因品种而异。

有生长势强、枝干粗壮、叶形较大、叶表粗糙、叶色墨绿、花色橙红的丹桂;有长势中等、叶表光滑、叶缘具锯齿、花呈乳白色的银桂,且花朵茂密、香味甜郁;生长势较强、叶表光滑、叶缘稀疏锯齿或全缘、花呈淡黄色、花朵稀疏、淡香,除秋季9月-10月与上列品种同时开花外,还可每2个-3个月又开一次的四季桂。

丹桂和四季桂。

果实为紫黑色核果,俗称桂子。

桂花实生苗有明显的主根,根系发达深长。

幼根浅黄褐色,老根黄褐色。

嫁接苗的根系因砧木而异;插条埋入土中各处易生不定根,但无明显主根。

挂花分枝性强且分技点低,特别在幼年尤为明显,因久常呈灌木状。

密植或修剪后,则可成明显主干。

树皮粗糙,灰褐色或灰白色,有时显出皮孔。

叶面光滑,革质,近轴面暗亮绿色,远轴面色较谈;椭圆形,长椭圆形、卵形、倒卵形、披针形、倒披针形、长被针形至卵状披针形。

  生态习性  桂花(Osmanthus fragrans)为木犀科木犀属常绿灌木或小乔木,高1.5~8米。

树冠圆头形、半圆形、椭圆形。

叶对生、革质,花序簇生于叶腋,花期9~10月,果期次年3~4月。

桂花适应于亚热带气候广大地区。

性喜温暖,湿润。

种植地区平均气温14~28℃,7月平均气温24~28℃,1月平均气温0℃以上,能耐最低气温-13℃,最适生长气温是15~28℃。

湿度对桂花生长发育极为重要,要求年平均湿度75%~85%,年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特别是幼龄期和成年树开花时需要水分较多,若遇到干旱会影响开花,强日照和荫蔽对其生长不利,一般要求每天6~8小时光照。

  桂花喜温暖环境,宜在土层深厚,排水良好,肥沃、富含腐殖质的偏酸性砂质壤土中生长。

不耐干旱瘠薄,在浅薄板结贫瘠的土壤上,生长特别缓慢,枝叶稀少,叶片瘦小,叶色黄化,不开花或很少开花,甚至有周期性的枯顶现象,严重时桂花整株死亡;它喜阳光,但有一定的耐阴能力。

幼树时需要有一定的蔽荫,成年后要求有相对充足的光照,才能保证桂花的正常生长。

据观察,桂花单株树冠的一侧贴近墙面,或两棵桂花的树冠相互重叠时,贴近墙面的一侧或交错重叠的那部分树冠,很快变的稀疏,影响整个树冠的形体与美观。

可见,桂花适宜栽植在通风透光的地方;桂花喜欢洁净通风的环境,不耐烟尘危害,受害后往往不能开花;畏淹涝积水,若遇涝渍危害,则根系发黑腐烂,叶片先是叶尖焦枯,随后全叶枯黄脱落,进而导致全株死亡;不很耐寒,但相对其它常绿阔叶树种,还是一个比较耐寒的树种,这为北方桂花盆栽提供了可能。

  园林用途  桂花终年常绿,枝繁叶茂,秋季开花,芳香四溢,可谓“独占三秋压群芳”。

在园林中应用普遍,常作园景树,有孤植、对植,也有成丛成林栽种。

在我国古典园林中,桂花常与建筑物,山、石机配,以丛生灌木型的植株植于亭、台、楼、阁附近。

旧式庭园常用对植,古称双桂当庭或双桂留芳。

在住宅四旁四旁或窗前栽植桂花树,能收到:金风送香的效果。

桂花对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氟化氢有一定的抗性,也是工矿区的一种绿化的好花木。

  2\\\\红豆杉  学名:Taxaceae  别名:紫杉,赤柏松 属:红豆杉属  历史: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

  生态习性  红豆杉南北各地均适宜种植,具有喜荫、耐旱、抗寒的特点,要求土壤PH值在5.5~7.0,可与其他树种或果园套种,管理简便,其中东北红豆杉,它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的古老树种,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顽强的生命力使之在地球上已生活了250多万年。

它不但侧根发达、枝叶繁茂、萌发力强、而且适应气候范围广、对土质要求宽,还耐修剪、耐寒、耐病虫害。

而且可以长成高大的乔木、有的单株甚至可以生长上千年不衰,即可以用做药用品种,还可以用做绿化品种,东北红豆杉在民间传说中,素有“风水神树”之称。

  形态特征  红豆杉属常绿乔木,胸径有1米之多,高达20米。

它对于所生长的小环境要求很特别,在海拔2500~3000公尺的深山密林之中,才可以见到它的踪影,成材需50~250年。

  园林绿化价值  每亩可定植种苗2000株,三年后年产枝叶1吨以上,房前屋后,荒坡空地,道路两旁也适宜种植,一次种植,长年受益,效益显著。

红豆杉树形美丽,果实成熟期红绿相映的颜色搭配令人陶醉,可广泛应用于水土保护和林、园艺观赏林,是新世纪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的优良树种。

  在园林绿化,室内盆景方面也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如利用珍稀红豆杉树制作的高档盆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卖到30万元\\\/盆,成为城市绿化和家居美化新贵,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珍贵的“摇钱树”。

  3\\\\台湾杉  拉丁名: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Hayata  别名:秃 杉  形态特征:  常绿大乔木,高50-60(75)米,胸径1-1.5(2.4)米。

花期4-5月果期10-11月  分布与习性:  产云南西部怒江上游的贡山、福贡、碧江、腾冲、龙陵,澜沧江以西的云龙、兰坪县。

湖北西部和贵州东南部及台湾中央山脉有分布。

缅甸北部也有少量分布。

海拔下限1540海拔上限2500在云南西北部山地,分布区内,年均温10-14℃,年降雨量1500毫米左右,多沿箐沟两侧或阴湿坡脚呈不连续的带状或块状分布,有不少散生单株。

现在贡山县尼瓦洛尚有小片纯林。

秃杉是中性偏阳、浅根性树种,侧根发达,幼时可耐中等庇阴;10龄前幼树生长缓慢,10龄后高生长显著增加,最大的年高生长可达2米,胸径生长达2.4厘米。

  应用与栽培:  稀有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台湾杉是一种大型的杉科植物。

主要分布于台湾中部约1500至2500米高的山区,另外在中国的云贵高原和缅甸北部也有零星分布,2000年在越南北部也发现了小群。

由于非法伐木的行为,已经导致这个树种濒临绝种。

  这个树种是亚洲能长的最高的树种,记录中有80米高和直径3米的树。

100岁以下的树,树叶呈针状,约8-15mm长;成熟的树,树叶变成像鳞状,3-7mm长。

毬果较小,15-25mm长、15-30mm宽,易脆的鳞片,每个鳞片有2个种子。

  1906年由日本植物学家早田文藏Bunzo hayata在台湾发表,以台湾之名来命名这个属。

  木材是软的,但是耐用和散发香味,过去有很高的需求,主要用于寺庙建筑和棺材。

树的稀有与其缓慢的生长速度意味着合法的供应非常稀少。

在中国这个物种被立法保护。

  4\\\\竹柏  别名: 桫杉、山杉、那木、竹叶柏  裸子植物门 红豆杉纲 科名: 罗汉松科  拉丁名: Podocarpus nagi  生态习性  分布区较广,水热条件差异大,年平均温18-25℃,1月平均温6-20℃ 以上,极端最低温在海南为4℃以上,在内陆可低至-1℃或更低;年降水量1800-2000毫米。

为中性偏阴树种,散生于山地雨林常绿阔叶林中,在林冠蔽下能正常生长,结实较多,种子 发芽力强,林下生苗生长旺盛。

土壤为山地赤红壤或山地黄壤,pH值5.5-7.0。

以在深厚、 疏松、湿润、多腐殖质的砂壤土或轻粘土上,生长较为迅速。

幼龄时生长缓慢,5年生以后 逐渐加快,30年生达到最高峰,此后生长逐渐减慢。

定植后20年结实。

主根直而明显,侧根 短小,集中于根颈下25厘米处,细根少,常具根瘤。

3-4月开球花,10-11月种子成熟。

  形态特征  常绿乔木,高20-30米,胸50-70厘米;树干通直,树皮褐色,平滑,薄片状脱落 ;小枝树生,灰褐色。

叶子为变态的枝条,交叉对生,质地厚,革质,宽披针形或椭圆状披针形,无中脉,有 多数并列细脉,长8-18厘米,宽2.2-5厘米,先端渐尖,基部窄成扁平短柄,上面深绿色, 有光泽,下面有多条气孔线。

雌雄异株,雄球花状,常3-6穗簇生叶腋,有数枚苞片,上部 苞腋着生1或2-3个胚株,仅一枚发育成种子,苞片不变成肉质种托。

种子核果状,圆球形, 为肉质假种皮所包,径1.5-1.8厘米;梗长2.3-2.8厘米。

  园林用途  竹怕是有名的景观树种,材质似杉木,故有山杉之称  产地分布  分布于广东高要、龙门、增城,海南跺罗山、坝王岭、尖峰岭、黎母岭,广西合 浦,云南蒙自、屏边等地。

生于海拔800-900米的山地林中。

越南、柬浦寨也有分布。

  5\\\\毛竹  学 名: Phyllostachys pubescens Mazel ex H. de Lehaie  形态特征:又名“楠竹”、“孟宗竹”。

禾本科竹亚科刚竹属,单轴散生型。

常绿乔木状竹类植物,秆大型,高可达20米以上,粗达18厘米。

秆箨厚革质,密被糙毛和深褐色斑点和斑块,箨耳和繸毛发达,箨舌发达,箨片三角形,披针形,外翻。

高大,秆环不隆起,叶披针形,笋箨有毛。

喜温暖湿润气候,在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酸性土壤上生长良好,忌排水不良的低洼地。

现有面积12.5万亩,蓄积4600多万根,广泛分布于400~800米的丘陵、低山山麓地带,以长宁、江安、兴文等县最为集中,著名的蜀南竹海楠竹面积达6万余亩。

全区年产楠竹150多万根。

材质坚韧,富弹性,大量用于建筑、农用、家具制作和生活用品等。

鞭、根、蔸、枝、箨等具有极高的工艺加工价值,竹笋味道鲜美,制作的“玉兰片”是极好的馈赠佳品。

春日出笋期,采挖春笋,鲜笋质嫩、脆、味鲜美。

笋经烹饪加工,可做出许多美味佳肴。

竹秆是重要木材植物。

  自然习性:毛竹林的林下植被有油茶(Camelliade oleifera)、拎本(Enrya japonica)、姜子(Neolitsea sp.)、鹅掌揪(Seheffler octophylle)、山矾、悬钩子、紫金牛(Ardisia japonica)、柔毛绣球(Hydrangeavillo sp.),还有木荷,丝栗拷等,草本植物主要为禾本科、莎草科和蕨类植物如里白(Hicriopteris glauca)、铁芒箕(Diranopteris dichotoma)等。

有时,毛竹亦与杉木、马尾松、长柄水青岗、头状四照花等组成各种类型的混交林。

在这些混交林中,毛竹一般居于第二层,L层为形体较高大的马尾松等。

  园林用途:毛竹秆高,叶翠,四季常青,秀丽挺拔,经霜不凋,雅俗共赏。

自古以来常置于庭园曲径、池畔、溪涧、山坡、石迹、天井、景门,以及室内盆栽观赏。

常与松、梅共植,被誉为“岁寒三友”。

毛竹根浅质轻,是屋顶绿化的极好材料。

  又无毛无花粉,在精密仪器厂、钟表厂也极适宜。

  6\\\\红花油茶  学 名: Camellia chekiangoleosa Hu  别 名: 浙江红山茶  科: 山茶科  属: 山茶属  形态特征  山茶科山茶属,常绿灌木或小乔木,树皮光滑,叶革质,椭圆形或近倒卵形,深绿色。

花单生枝顶,深红色,花期1~2月。

  生长习性  喜温暖湿润气候。

  园林用途  红花油茶树形优美,叶色深绿,早春开花,红艳美观。

宜在园林中栽培观赏。

松树苗能用2,4滴丁?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当地村民委员会,是意味着土地所有权。

农户可以从村委会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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