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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无效退款广告词是限制

时间:2016-06-21 05:49

兽药店广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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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个鸡场的技术服务部,就是开了个兽药店的,我想请教下店内的广告语怎么写

兽药门市的店名字是什么啊

保证产品质量用心服务养殖诚信发展未来顺序不知道该怎么排,但是我认为必须具备 产品品质 技术服务 诚信 用心经营

怎么写开店一周年的广告词啊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有规定:  334.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35.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36.“顶级”、“极品”、“第一品牌”能否用作广告语

  答:《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337.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

  答: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

“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338.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含在其中。

另外,广告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

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339.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答: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

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

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

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

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

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346.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49.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364.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68.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八)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九)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374.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答:烟草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75.烟草经营者能否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

为什么

  答:不能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

因为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2款禁止的范围。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

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予禁止。

  380.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83.哪些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分)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388.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394.哪些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99.农药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二)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七)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八)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

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0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内容

  答: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而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我是做兽药和饲料的 广告牌要这样打

说具体点呀,比如安装位置,价位,质量要求什么的。

古人卖东西叉支草在货品上就是广告了,卖糖葫芦的喊两声就宣传了,现在的企业做擎天柱广告,打印刷品,租礼仪参加展会,生意还没见有多大起色的比比皆是。

真不知道你要把广告宣传定位在什么高度上

畜牧业宣传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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