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泡果奶的广告词是什么
“15种营养,一步到位
”“非油炸更健康。
”……这些广告是不是非常具有诱惑力
一直以来,本报不断接到读者来电询问一些电视广告语是否可信,内容涵盖饮料、零食等多个品种。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您揭示某些商品广告语存在的煽动性、迷惑性和诱导性。
消费者多被广告语忽悠 李女士的儿子今年刚满3岁,看上去比同龄的孩子矮一大截,身体瘦弱,头发稀少,被确诊为营养不良。
李女士说,孩子在断奶后就随爷爷奶奶住,一直不好好吃饭。
一天爷爷看到了“营养快线”饮料的广告,买了给孙子喝,结果就成了习惯。
孩子现在每天要喝3—4瓶营养快线,米饭和水果基本不碰。
“香浓牛奶加纯正果汁,15种营养,一步到位
来不及吃早餐,就喝营养快线
”李女士坦言,这句广告词就像在描述一种营养丰富的母乳替代品,不动心都难。
还有像“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
”的口号,让红牛成为不少人熬夜的必备饮料;“浓汤宝,十五分钟做好汤,营养又好喝”的广告语更是让许多没时间做饭的主妇动心;薯片“非油炸”的说法也是偷梁换柱的误导。
细数周围的电视食品广告,总能挑出一两个和健康生活习惯背道而弛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表示:“这些广告语初听没有太大问题,但细细琢磨会有不少营养健康方面的误导,厂家应该多为消费者考虑,在细节上加以注意。
” 专家点评广告健康误区 对于上述提到的几个广告语,专家表示,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掉进商家设好的陷阱。
“来不及吃早餐,就喝营养快线
”很多人听到这句话的直接反应就是“一瓶营养快线能代替一天的早餐”。
广西营养学会副理事长马力平教授认为这种广告语非常不合理。
“营养快线中除了含有一小部分牛奶外,其他都是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一瓶的营养还抵不上一杯豆浆。
” 马力平表示,正常人的早餐标准应该是50—70克的主食、部分高蛋白食物、少量水果和蔬菜。
营养快线这种饮料,不但不能提供人体所需要的营养,反而会让人摄入大量的食品添加剂,长期饮用会导致人体营养不良,严重损害身体免疫力。
所以,营养快线根本不能代替早餐。
“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
”有研究称,在人体极度疲乏时并不适合大量饮用红牛等功能饮料。
一名英国人就因连喝4罐后,心脏病发而。
马力平表示,红牛等含咖啡因的饮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疲劳,但累了、困了就马上饮用,会刺激中枢神经,并会引起系列效应,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导致心血管疾病。
宣称“十五分钟做好汤,健康又营养”的浓汤宝,实际上配料表上除了猪骨粉、猪骨髓油等之外,就是增味剂、食用香精、白砂糖、增稠剂、香辛料等,其营养价值跟自家熬的汤完全没法比。
如果消费者受到广告语的误导,做汤时经常使用浓汤宝,会使“喝汤吸收营养”失去意义。
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委员会专家委员仝慧君还提醒,浓汤宝含盐量相当高,摄入太多盐分对健康很不利,尤其高血压和肾病患者更危险。
“非油炸”的薯片其实是用油烤制的,而非不用油。
而且,薯片含盐度非常高,欧洲多国对多种品牌、做法的薯片检测后得出的结论称:薯片中的丙烯酰胺与汽车排放的废气属于对人体危害程度相等的有毒物质,也就是说,吃薯片等于在吸汽车的尾气。
四招避开商家诡计 现在的电视广告铺天盖地,如何规范
王前虎表示,首先商家应该在激烈竞争中做到自律;其次有关行业协会应该牵头制定定性定量的行业广告规范;最后,广告语中的健康误导一般比较隐蔽,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多个心眼”,学会分辨商家宣传技巧,尤其以下几点要特别注意。
重点宣传要特别小心。
商家一般会在其认为值得宣传的卖点上大做文章重复宣传,但往往有些夸大。
对于食品类新概念的推出要特别注意,比如“非油炸”等,也许只是商家换汤不换药的包装技巧。
避开以美女、孩子和动物为主角的宣传广告。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系博士黎景气表示,这是广告创意的3B原则(BEAUTY、BABY、BEAST),这种表现手段的广告符合人类关注自身生命的天性,最容易赢得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在广告中看到要特别注意。
食品标签不能只看保质期。
看配料成分和营养成分时,尽量少选择化学合成物多的食品,多选择新鲜原料制成的食品。
避开反式脂肪酸、防腐剂等显而易见的有害成分。
遵循多样新鲜的饮食原则。
日常饮食中,人们应该广泛食用多种食物,以新鲜为好。
谨慎选择商家宣传的再加工食物。
广告语:“我爱你是蒸的,我要吃港荣蒸蛋糕”。
是什么意思?
转基因食品,就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
许多人已经知道,所有生物的 DNA上都写有遗传基因,它们是建构和维持生命的化学信息。
通过修改基因,科学家们就能够改变一个有机体的部分或全部特征。
非转基因也就是没有转基因就和普通的油一样故意炒作的广告词罢了没那么严重2014年10月,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要求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管理。
10月9日,央视广告部门官微称禁止对非转基因广告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10月9日,央视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官微发布消息称,将对涉及转基因、非转基因的产品广告加强审查,其中,在我国和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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