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骑电动车没带头盔 交警为什么不警告一次 ,非要罚款二百块
您好摩托车也是属于机动车当中的一种,而摩托车的时速虽然比不上汽车,但也慢不到哪里去。
因此,我国要求在其摩托车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戴头盔。
那要是出现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处罚才好呢
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该怎么处罚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头盔是一种摩托车驾驶员戴在头部的保护装置。
其作用主要是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驾驶员的头部,阻止或减轻事故对驾驶员造成的伤害甚至挽救驾驶员的生命。
很多摩托车驾驶员在骑车时速度都很快,同样一起交通事故,没戴头盔比戴头盔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伤亡率也更大。
根据法律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人在驾驶摩托车时,请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也让后座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并安全行驶。
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的,一次记2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在我国不仅骑摩托车的人需要戴上头盔,乘坐的人也是需要佩戴头盔的。
可以说头盔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要是不幸发生事故的话,至少也能减缓一些损害。
当然,摩托车与汽车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摩托车不能上高速行驶的原因。
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深圳交通法规有规定骑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吗?
目但国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没于骑自行车(单车,脚踏车)必戴的法律规定。
因为路面上见到的大部分自行车,是休闲类,时速很低(十几迈以下),因车速而发生事故的几率低,且摔车事故中骑手不会受严重伤害。
但是对于高速类自行车,主要是带变速系统的运动型自行车,骑手以运动、健身和锻炼为目的,一般时速超过15迈,在20-40迈之间(对于自行车来说属于中高速区间),比较容易发生事故,而且高速骑行中的事故,有一定头部受伤的概率,因此,在各类骑行论坛、网站、俱乐部、骑友聚会活动、运动型自行车厂家的内测环节和广告及产品说明中,以及各国的各个骑行运动队,都有“骑车必须带头盔”的“说教”或“内部规定”。
目前国内骑行运动普及,在街上时常看到骑公路车和山地车、穿骑行服、戴头盔的人,多是因为“骑车必须带头盔”这个“骑行圈内\\\/业内“ 的 ”公众规定“,自发的保护意识和行动,与法律法规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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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城市里 慢速休闲骑不用戴头盔(但有专门的休闲骑头盔,不会因戴了运动型头盔后有”不搭配“感觉),高速骑行的就要戴自行车专用头盔。
PS:现在自行车头盔,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技术更新到MIPS了,就是”二次撞击过滤“,比传统的头盔减少30%以上的伤害。
国内也有卖的 但比较贵,5-600起步吧。
而合格的传统技术的头盔,起码要200-300起步。
这也是个投资,看值不值了。
什么叫江苏省2020年7月1日起骑电瓶车必须戴头盔
您好江苏骑电动车强制戴头盔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根据此条例,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者将被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仅供参考
骑电动车没带头盔被抓 去领时要身份证吗
一般抓车的时候都拍照的身份证,电动车发票都要
如果我在自己的电动车(两轮)上做一个广告牌,上面印上宣传画和文字,每天上路行驶,需要找什么相关单位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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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引用地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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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牙膏适量挤在湿抹布用力在刮伤处左右来回用力涂.你将发现挡板磨损刮痕会因此而消失!!在用干净的抹布或卫生纸擦干净后挡板还会变得更亮哦.台大化学教授表示:原理为牙膏它只是刷牙的辅助用品,具有磨擦作用(修补作用)和去除菌斑,清洁抛光牙面,因此使用在透明挡板上面会有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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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违法行为 依 据 执行标准(元) 机动车通行 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200 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4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200 1016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6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017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法》第98条第1款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36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5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第37条、第90条 150 102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第38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 20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 200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3款 10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0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条例》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2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法》第46条、第90条 50 1027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1款 150 1028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150 1029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50 103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50 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032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200 1033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200 1034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4种行为、第90条 200 1035 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 《法》第49条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2款 200 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50条、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200 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第52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法》第54条第1款、第90条 5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 200 104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条例》第13条第3款、《法》第90条 150 1041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条例》第35条第1款、《法》第90条 200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条例》第44条第1款、《法》第90条 20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44条第2款、《法》第90条 200 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046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条例》第49条第2款、《法》第90条 200 1047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条例》第59条第2款、《法》第90条 50 104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条例》第62条第8项、《法》第90条 150 104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2项、《法》第90条 50 10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条例》第64条、《法》第90条 50 1051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0 1052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0 1053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50 1054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50 1055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200 1056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200 1057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条例》第67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58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条例》第67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59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06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061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50 1062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50 1063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55条第2款、第90条 200 1064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1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065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66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67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68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4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4项、《法》第90条 100 1069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07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条例》第22条第2款、《法》第90条 50 107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0 1072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法》第2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07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第21条第2种行为、第90条 200 1101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102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法》第90条、《条例》第47条、48条第5项、51条第3项、57条、58条、59条第1款、61条第5项 200 1103 不按规定会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48条 100 1104 不按规定倒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0条 100 1105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100 1106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100 1107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1项 50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00 11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4种行为、第90条 100 1110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0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2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203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法》第36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50 1204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05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06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法》第47条第2款、《法》第90条 200 1207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法》第51条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08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条例》第51条第1项、《法》第90条 100 1209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条例》第51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1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条例》第51条第4项、《法》第90条 100 1211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条例》第51条第5项、《法》第90条 100 121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条例》第51条第6项、《法》第90条 100 1213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条例》第61条第1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14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条例》第61条第1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1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61条第2项、《法》第90条 100 1216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条例》第61条第3项、《法》第90条 100 1217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条例》第61条第4项、《法》第90条 100 1218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19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0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1 牵引摩托车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61条第3款、《法》第90条 100 1223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4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5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1226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条例》第62条第7项、《法》第90条 200 1227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法》第43条第1项、《法》第90条 200 1228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条例》第53条第1款、《法》第90条 200 1229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法》第90条 200 1230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法》第90条 200 1231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法》第90条 50 123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法》第90条 50 123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34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35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36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37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238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第49条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200 1301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第35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30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法》第38条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 200 13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法》第42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45条、46条 150 1304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条例》第47条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1305 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法》第43条第1项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306 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法》第43条第1项第2种行为、第90条 200 1307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法》第43条第1项第3种行为、第90条 200 1308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法》第43条第2项、第90条 200 1309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法》第43条第3项、第90条 200 1310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法》第43条第4项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311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法》第52条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0条 200 131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条例》第51条第2项、《法》第90条 100 131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条例》第51条第7项第1种行为、第52条第3项、《法》第90条 100 131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条例》第51条第7项第2种行为、第52条第4项、《法》第90条 100 1315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条例》第52条第1项、《法》第90条 100 1316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条例》第52条第2项、《法》第90条 100 1317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1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18 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1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19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条例》第56条第1项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0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2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1 挂车载人的 《条例》第56条第2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2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条例》第56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3 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4 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5 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2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6 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2款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1327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条例》第60条、《法》第90条 200 1328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条例》第62条第4项、《法》第90条 200 1329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95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33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95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200 1331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95条第2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00 133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200 1333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法》第53条第1款、第90条、第90条 200 1334 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法》第64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50 1701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19条第一款、《条例》第28条、第90条 200 2003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8条第1款 50 2004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第35条第2种行为、89条 50 2005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89条 20 2006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法》第37条第2种行为、89条 20 2007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法》第38条第1种行为、《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89条 20 2008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第38条第2种行为、89条 50 2009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57条第1种行为、89条 20 2010 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89条 50 2011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法》第58条第1种行为、89条 20 2012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法》第58条第2种行为、89条 20 2013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条例》第71条、《法》89条 20 2014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法》第59条第1种行为、89条 20 2015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第59条第2种行为、89条 20 2016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条例》第68条第1项、《法》89条 20 2017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条例》第68条第2项、《法》89条 20 2018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条例》第68条第3项、《法》89条 20 2019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条例》第68条第4项、《法》89条 20 2020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条例》第68条第5项、《法》89条 20 2021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条例》第69条第1项、《法》89条 20 2022 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条例》第69条第2项、《法》89条 20 2023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条例》第69条第3项、《法》89条 20 2024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25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26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法》89条 20 2027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条例》第70条第2款、《法》89条 20 2028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条例》第72条第4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29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条例》第72条第4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30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31 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32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法》89条 20 2033 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4种行为、《法》89条 20 2034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5种行为、《法》89条 20 2035 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条例》第72条第6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36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条例》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37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条例》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法》89条 20 2038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条例》第72条第7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39 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条例》第72条第7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40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条例》第72条第8项、《法》89条 50 2041 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条例》第72条第9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50 2042 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条例》第72条第9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50 2043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条例》第72条第10项、《法》89条 20 2044 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法》第64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45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法》第60条、89条 20 2046 畜力车并行的 《条例》第73条第2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47 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条例》第73条第2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48 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条例》第73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49 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条例》第73条第3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50 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条例》第73条第4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51 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条例》第73条第4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52 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条例》第73条第5项第1种行为、《法》89条 20 2053 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条例》第73条第5项第2种行为、《法》89条 20 2054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条例》第72条第1项、《法》89条 20 2055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法》89条 20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4002 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67条第3种行为、第90条 200 4004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法》第68条第1款第3种行为、89条 150 4005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条例》第79条第1款第1种行为 、第2款、《法》第90条 100 4006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条例》第79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4007 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条例》第82条第3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008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条例》第82条第4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0 4009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条例》第84条、《法》第90条 200 4201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 《条例》第82条第2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4202 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 《条例》第82条第2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4203 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条例》第82条第2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4301 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第67条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02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法》第68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03 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第68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04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法》第68条第2款、《法》第90条 200 4305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 《条例》第78条、《法》第90条 200 4306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条例》第78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07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条例》第81条、《法》第90条 200 4308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条例》第82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09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条例》第83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310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条例》第83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50 4601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602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603 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604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605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条例》第82条第4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200 4606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82条第5项、《法》第90条 200 其他规定 5030 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法》第15条第1款、第90条 200 5035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3项、《法》第90条 200 5036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2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3项、《法》第90条 200 5037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7项、第104条第3项 200 5038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条例》第13条第1款、《法》第90条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