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广告词 > 民办幼儿园转让广告词

民办幼儿园转让广告词

时间:2014-11-12 13:02

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继2016年发布81项教育政策后,昨日,教育部又出大动作,重磅推出了2017年工作要点,涉及6个方面35条内容,全面勾勒出今年教育工作图景。

您期盼已久的政策有没有出现在以下条款中

别着急,小编这就带您去看看。

关键词:发展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当地第三期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印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指南》。

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举办第六届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开展市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

制订出台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意见。

推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按照“一人一案”、精准施策的要求,解决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扩大残疾学生接受学前、高中、高等教育规模。

关键词:加强切实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完成普通高中课程修订。

启动中小学课程实施监测工作。

加大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力度,力争3年内实现统编教材全覆盖。

加强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研究制订《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中小学校管理评价办法》。

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研究制订2017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现在幼儿园招聘的老师都要什么条件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第二章 申 办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十)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 批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

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

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筹建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参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充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因素需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审批机关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事项,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

第四章管 理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作管理的体制。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管、业务指导和督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药监、民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

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实行年检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要执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基本要求。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力。

民办幼儿园教师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各类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制度。

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配备工作,切实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发展改革(物价)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励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办幼儿园评估、评级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奖励:(一)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较好;(二)当年年检优秀,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

第六章 惩 处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班)。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是否需要办营业执照

我园是一所现代化、高品质、绿色环保幼儿园,是一所以国学经典教育、礼仪教育、体智能教育和艺术教育为特色的国际多元文化幼儿园。

我园结合“开放式教学”、“寓教于乐”的育人理念,让孩子快乐学习,在游戏中成长,与家长共创幼儿教育的新境界。

点点未来教育宣。

我园2017年春季招生工作从X月XX日正式开始。

有入园意向的幼儿家长,请及早来园报名,额满为止。

幼儿园体育游戏大全1、招生人数:招收新生120名。

其中托班幼儿20名,小班幼儿30名,中班35名,大班35人。

2、招生对象及年龄:对象 年龄(周岁) 出生日期托班 2~3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小班 3~4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中班 4~5XXXX年X月X日~2011年X月X日大班 5~6XXXX年X月X日~2010年X月X日3、报名手续及地:报名手续:父母持户口簿或幼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预防接种卡并带幼儿到我园招生办公室进行报名预缴定位费100元(开学后可抵保教费)预定学位可享受开园最低优惠价格。

报名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节假日8:30——17:00 点点未来幼儿园报名地点:点点未来幼儿园招生办公室4、收费标准幼儿园网按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保教费:760元\\\/月、生活费220元\\\/月。

开园期间前100名幼儿报名缴费统一优惠价为680元\\\/月。

5、招生热线 Xxx-xxx-xxxx点点未来幼儿园二〇一七年三月

在重庆开私人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

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

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

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

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