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幼儿园招生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去年9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①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招收3——6岁和招收3岁下的民办幼儿园与托儿所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并要定期复核审验。
②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③凡审批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并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
⑤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
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本月9日,福建省启动“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
①要求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辐射作用,积极承担向省、市、县(区)开放,定期举办各种公开观摩活动,为各级幼儿园提供师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②要主动参与社会文化建设,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为广大家长提供0——6岁学前教育咨询、科学育儿指导,在共建文明、和谐社区中发挥作用。
事实表明,只有坚持依法规范,才有利于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才有利于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水平与质量,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办园目标。
4、 民办幼儿园将成为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的主体(一) 数量的优势目前民办幼儿园占全国幼儿园总所数的60.1%,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占全国幼儿园教职工总人数的54.2%,具备了承担新任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基础。
(二)体制上的优势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瞄准社会多种选择的需求和公办幼儿园的不足,自主确定办园的类型与模式、招生对象与规模、课程内容与授课用语、人员录用与管理办法等等,因此每所民办幼儿园一诞生,就是社会急需的、当地缺少的、群众渴望的、与众不同的。
也就是说,都有明确的定位、鲜明的特色,既可满足家长多种多样选择的需要,又可补充公办幼儿园的不足。
这种自愿举办、自筹经费、自主办学、自行管理的体制所拥有的优势,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政策上的优势国家只办少量骨干幼儿园、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的政策,既符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也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的作法,因此我们完全有把握说,这个政策不会改变。
当然,也许在若干年后,国家宣布将6岁儿童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实行10年制义务教育。
到那时,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发展0——5岁学前幼儿教育的政策依然会持续下去。
也就是说,随着民办幼儿园不断的规范和提升,民办幼儿园在发展学前幼儿教育中的主体作用会越来越显著。
5、 民办幼儿园也要试行“幼小衔接”(一)6月23日,《中国教育报》介绍了北师大冯晓霞教授在北京测试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准备情况”的部分内容。
冯教授发现:以农民工子弟为主、以普通市民子弟为主、以企业经理、干部、知识分子为主的三所学校的刚入学儿童,在数学准备、语言准备、社会性准备、学习品质准备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她认为,入学是儿童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大量儿童由于家庭、社会原因,没有做好准备就跨进学校学习,不仅在很长一段时间会影响他们各自的学习模式,而且对义务教育的巩固与提高会带来巨大挑战。
她建议,在国家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将幼教经费向弱势群体倾斜,同时国家应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
目前,西方国家正在或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实施向弱势群体的保育政策,提高家长的养育能力,做好入学准备,使所有的儿童能够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二)6月16日,《中国教育报》介绍了前不久上海市召开的《幼儿园教学工作会议》上提出:长期以来,由于幼儿园与小学教育脱节,使得不少幼儿入小学后不适应,甚至厌学。
为此,上海市从去年秋开始,对部分一年级小学新生开展了一个月的“学习准备期”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
从今年秋季开始,小学新生的“学习准备期”将在全市全面推开,同时推行“幼小衔接”活动。
“幼小衔接”将从幼儿园大班下学期毕业前两个月开始,通过增加1——2节集体教学活动,让儿童感受小学生活,并且缩短每天的午睡时间,加强对课外休息和自由活动的引导,让幼儿开始有意识的学会自主安排和管理自己的生活。
上海市通过试点,从明年秋季开始,全市幼儿园与小学将实现“无缝对接”。
同时强调必须注重趣味性和游戏性,切忌教学内容小学化、对知识技能的要求超前化。
民办幼儿园要十分重视冯晓霞教授通过测试提出的不同群体的儿童“入学准备是有差异的”科学论断,要十分敏锐地去应对上海市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幼小衔接”对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所起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面对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民办幼儿园不能观望、也不能座等,更不能止步不前,要从本地、本园的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好这个问题,努力做到让在园幼儿快乐、让家长高兴、让小学满意。
6、 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将成为民办幼儿园共同追求的目标(一)要研究在园幼儿家庭状况(二)要研究在园幼儿生长时代(三)要研究在园幼儿担负的社会使命
2017年幼儿园招生宣传单
我园是一所现代化、高品质、绿色环保幼儿园,是一所以国学经典教育、礼仪教育、体智能教育和艺术教育为特色的国际多元文化幼儿园。
我园结合“开放式教学”、“寓教于乐”的育人理念,让孩子快乐学习,在游戏中成长,与家长共创幼儿教育的新境界。
点点未来教育宣。
我园2017年春季招生工作从X月XX日正式开始。
有入园意向的幼儿家长,请及早来园报名,额满为止。
幼儿园体育游戏大全1、招生人数:招收新生120名。
其中托班幼儿20名,小班幼儿30名,中班35名,大班35人。
2、招生对象及年龄:对象 年龄(周岁) 出生日期托班 2~3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小班 3~4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中班 4~5XXXX年X月X日~2011年X月X日大班 5~6XXXX年X月X日~2010年X月X日3、报名手续及地:报名手续:父母持户口簿或幼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预防接种卡并带幼儿到我园招生办公室进行报名预缴定位费100元(开学后可抵保教费)预定学位可享受开园最低优惠价格。
报名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节假日8:30——17:00 点点未来幼儿园报名地点:点点未来幼儿园招生办公室4、收费标准幼儿园网按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保教费:760元\\\/月、生活费220元\\\/月。
开园期间前100名幼儿报名缴费统一优惠价为680元\\\/月。
5、招生热线 Xxx-xxx-xxxx点点未来幼儿园二〇一七年三月
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继2016年发布81项教育政策后,昨日,教育部又出大动作,重磅推出了2017年工作要点,涉及6个方面35条内容,全面勾勒出今年教育工作图景。
您期盼已久的政策有没有出现在以下条款中
别着急,小编这就带您去看看。
关键词:发展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当地第三期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印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指南》。
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举办第六届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开展市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
制订出台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意见。
推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按照“一人一案”、精准施策的要求,解决实名登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扩大残疾学生接受学前、高中、高等教育规模。
关键词:加强切实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完成普通高中课程修订。
启动中小学课程实施监测工作。
加大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力度,力争3年内实现统编教材全覆盖。
加强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研究制订《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中小学校管理评价办法》。
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研究制订2017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民办中小学招生容易吗
你的这个问题真的很大,太宽泛,不好回答。
一来,你没说你是哪里的人,没法具体针对性回答;二来,你没说到底是中学还是小学;所以对不起,我只能为你奉上一般性的原则,和策略请你参考
《民办学校整体招生策略》 民办学校的招生完全不同于公办学校,更不同于企业,商店对产品的营销、推销。
它要求学校在广泛调查、了解家长,学生的“择校”需求,分析“生源大战”的市场竞争规律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办学优势,推出本校的服务“亮点”,传播学校的品牌,以完善的学校内部管理为基础和后盾,采取合适的招生策略。
一、招生误区多多,结果不尽人意 部分民办学校招生存在误区。
主要为盲目冒进,外行指挥,理念错误,急功近利,缺乏战略,包装过度,管理不足,诚信不足等。
部分民办学校中不懂教育规律的投资方掌握招生办学大权,让请来的校长闲置一旁。
或请某某领导为校题词,建校剪彩,视察;或请某某著名歌星,演员到校造势,全然不知家长,学生并非为了提拔或消遣,而是在理智地“择校”,其关注的要害是是否真正的专家办学,名师执教,教学可靠,质量优秀。
有些人抱着“商场如战场”的理念不放,将竞争的成功建立在对手失败的“沙滩”上。
于是乎与其它民办校大打价格战、广告战,不惜血本的“挖生源”,甚而时不时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兄弟民办校,最终结果往往是几败俱伤。
民办校招生常常没有长期的战略规划,而是心态浮躁和急功近利,过分追求眼前的利益和虚名。
如毫无原则地追求学生的数量,来者不拒。
这就为日后的教学管理、质量的提升,品牌的打造种下祸根,埋下隐患。
同时,争夺优生,为出教学业绩而不惜血本,全无总体战略设计和经济头脑。
如某些学校每年免学费、免杂费食宿招收数十名优生,高考成绩不错,投资人虚名占尽,但学校办学资金链条一旦断裂,最终走上破产之路。
有的民办校在开展宣传活动时,总希望通过一个人,一个点子,一个活动,铺天盖地的标语、广告使学校一夜成名,吸引来众多学生,然而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轰动效应不等于轰动效益,能吸引学生、家长的眼球不一定能激起他们的择校欲。
有的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重视一时的承诺和做表面文章,忽视长期的兑现和服务。
如在食堂住宿管理上,招生期间伙食较好,食堂整洁,尔后就多处不如人意。
表现更差的是在招生宣传中玩数据、文字游戏,运用种种手段欺骗学生、家长。
如信誓旦旦地说学生一人一台计算机,实际上既不需要也远没做到。
又如“今日送我一名学生、明日还你一名栋梁”等,全然不顾“教育是育人的重要手段,但教育绝非万能”的基本教育规律。
如此等等,招生工作怎能成功
办学怎能不受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调整策略。
二、建品牌形象,差异化发展 优质服务战略的确立不能仅满足家长当前需要(应试教育),更应立足于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使其成为社会进步的参与者。
必须研究家长和学生的需求,细分市场,集中优势资源,满足特定生源的需求。
目前,有些民办学校的人抱怨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政策不公,还是抱着“坐、等、要”的心态,“不找市场,找市长”,重患国企病,这不行。
当前宏观环境变化,文凭、学历贬值,就业形势严峻,社会公众产生了更高的教育需求。
家长对应试教育的反感,对民办学校来说就是市场机遇;如果民办学校不能创造、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忽视客户利益。
不能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则学校必败无疑。
学校品牌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教育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具有特定文化底蕴和识别符号的一种无形资产。
要获得生源,必须有好的学校品牌。
广东教育学院教授闫德明认为,如果把学校品牌喻为一座“冰山”,那么,显性的“识别符号”就像浮在水面的“冰山之尖”,隐性的“文化底蕴”就像藏于水底的“冰山之基”,而“公众认可”则是这座“冰山”的“生存环境”。
三者彼此依存并有机结合,学校品牌这座“冰山”就形成了,“无形资产”也就累积起来了。
个性定位是创建学校品牌的首要环节。
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
每所民办学校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异,因而所选择的创建学校品牌的突破口和侧重点也就不一样:有的学校在传承历史中超越,有的学校在反思实践中建构,有的学校在借鉴经验中创新,有的学校在验证理想中生成,有的学校在放大亮点中彰显,有的学校在革除弊端中发展……所以,“每个学校都可能从某种特色切入,并且把这种特色发展为一种办学优势而最终成就品牌。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应该是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
任何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公众和人际资源,挖掘、盘活和利用好这些资源,有利于优化和拓展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学校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高,校风校纪要好;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学校的办学主张、发展规划、改革举施,需要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公众对学校的感受、评价、建议,是学校品牌建设的重要决策依据。
缺少了与公众的互动和交流,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创建学校品牌将无从谈起。
三、满足学生最核心的利益和需要 一所民办校要在招生市场中占有足够份额,不仅仅是要让人知晓,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家长了解它时自然伴生一种好感,一种信赖,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强烈的择校愿望直至择校行为。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原市场营销管理研究所所长胡介埙教授认为,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招生也是营销,营销需要独特的销售主张(USP)。
这种独特的销售主张在学校中常表现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招生口号。
民办学校脱胎于市场经济,常常推出崭新的理念亮相于社会,如“培养具有全球意识的中国人”、“用理想的教育,培养理想的人”、“培养能够掌握自己命运的人”、“培养世界公民”,等等。
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也是思路常新,提倡“快乐教育”、“成功教育”、“自然教育”、“情景教育”等等。
胡介埙教授认为市场营销的两个最主要的概念是市场细分和定位。
要通过市场细分发现和造就目标客户,特别是要通过定位来发现和强化独特的销售主张。
学校要在同质市场上建立和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使自己在家长中形成区别并优越于竞争者服务的独特形象。
对任何一个学校而言,定位也应当是动态调整的。
定位是消费者综合感知的结果,受众多营销组合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
定位应当随学校情况而变,没有唯一正确的定位。
实际上,消费者总是根据某些具体属性来感受学校定位的,而且,是根据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一二个属性来决定的。
学校通过调研明确和掌握这一二个影响最大的属性是定位成功的关键。
目前对学生和家长心目中定位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中小学学生要求老师要幽默,要漂亮,要求学校学习要有趣,幼儿园每天讲一个故事;家长希望学校男老师多一点,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班级能否解决接送,能否解决下午放学与家长下班之间的时间差中孩子的管理和安排问题。
中学和大专院校学生和家长所关心的最重要的因素则是技能和能力的培养,解决毕业实习问题,创业和创新能力,接班和继承事业问题,应试教育与能力教育问题。
总的来说,要满足学生最核心的利益和需要。
这体现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
对家长来说,主要是希望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幸福:当前是知识、品德、才艺;中期是升学就业、职业技能;长期是幸福人生。
因此在招生介绍时要特别做好这个工作。
四、整合营销传播 建立良好互动 闫德明教授认为与商业传播有所不同,学校传播在媒体选择、内容制作、时机把握和受众分析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教育的特性,频繁的促销,密集的广告,过度的宣传,是不适合学校的。
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或服务),公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
学校要善于通过文字与声像(如,常用公文、书刊报网、图片画册、橱窗陈列等)等传播媒介及时发布信息,反馈公众建议;也要善于通过人际交往(如,上级领导、学生家长、历届校友、专家学者等)与相关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以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还要善于通过策划专题活动(如,家长会、周年庆典、主题活动节、学校开放日等)邀请公众亲身体验学校,展示学校品牌形象,形成良好“口碑”,以缔结品牌忠诚。
总之,学校的传播不是一种单向地告知,不是一时一事就能够完成的,而是一种运用多种媒介与公众良好互动关系的过程。
胡介埙教授认为开创招生工作的新局面首先要选择能有效传达自己主张的广告渠道,要重视广告,更要重视宣传报道等软广告的作用,关注目标群体聚集的媒体,目标群体家长聚集的媒体。
其次是重视和创造口碑。
学校在招生中的可信度与美誉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口碑影响的。
口碑主要是由现在在校的师生,特别是教师的言行所决定的。
因此,培育学校在现有教师中间的良好口碑是关键。
口碑是有效而高度可信的“销售代理”。
口碑并不是组织领导或外部权威人士所能创造出来的,口碑是由普通人与普通人之间的沟通所创造的结果。
要特别重视对开始不满意顾客的服务补救,消除负面口碑,创造和引导正面口碑。
顾客的口碑多数是受内部员工影响的结果。
学生中的口碑往往是教师行为的结果。
要提高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质量以树立良好的口碑形象。
高效的传播需要创造神话和故事——那些最吸引家长和学生的东西。
比如创造一二件能让人记住某个学校的标志,有时,组建一支球队,剧团,确定一个学校的LOGO,或者是实物代表的效果远胜于花费巨大的广告。
要运用沟通理论,设计好招生宣传资料。
事实上,不存在正确规范的招生宣传的范本或模式。
好的招生宣传资料肯定是定位明确的,个性化的,能够准确地传达教育主张。
好的招生宣传资料必定是客观的展示,而不是吹嘘或夸耀。
招生广告除了讲我们是什么外,更需要讲学生和家长在我们这里能得到什么。
强调对方的利益是销售成功的关键。
招生宣传资料中不能缺少的是:学生对学校的感受评价,家长对学校的感受评价,老师对学校的感受评价。
可以用“我们的学生都感到………”,“学生家长们认为我们学校……”,“我们的老师们……”等语句。
当然,如果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和运用招生软件搞好客户服务,则如虎添翼,能收到较好效果。
五、提高公信力,增加美誉度 如今,民办学校招生的难题是公信力缺乏,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在于民众对民办学校不信任,竞争对手的诋毁和民办学校对外沟通不够,信息传播不畅等。
要提高民办学校的公信力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工作:民办学校通过建立民办学校联盟等方法,联合起来树立民办学校的整体形象;通过本身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如各省的民办教育学(协)会或专门的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多方介入重塑形象;学校自身提高质量,多与社会沟通,改进传播技巧,传递家长需要的信息。
著名的银行家勃纳德·巴雷奇有一句名言:“你并不需要熄灭别人的灯光以使自己明亮。
”事实上,随着相互依存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纯竞争观念已明显落伍。
资源共享,通过有序竞争完全可将民办教育这块蛋糕做得更大。
民办学校之间在招生中存在竞争,但更需要的是合作、自律与和谐。
《教育时报》记者储清源介绍的河南省江河教育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江河教育集团由分别处于不同区域的12所民办学校组建,在河南周口正式宣告成立。
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有人认为,这是民办教育正在探索的战略联盟之路。
江河教育集团通过联盟的形式把地处不同区域的学校捆绑在一起,实现资源共享,进而打造民办教育的集体名片。
这堪称民办教育发展模式的一大创新。
据该集团的发起人周口中英文学校董事长黄苏涛介绍,近年来,河南省的民办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缺乏能在全国叫响的知名品牌。
为此,他们希望通过组建一个教育集团来集中优势,实施品牌战略。
本着互惠互利、双赢共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1+1>2的叠加效应。
成立后的江河教育集团,集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于一体。
总占地2000多亩,在校生4万多人,总投资将达10个亿,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江河教育集团将实现八个统一,即统一形象宣传,包括集团旗、集团徽、宣传册、校服等对外形象宣传的物品;统一教育教学进度;统一考核,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统考,并作为内部促进教学的重要手段;统一师资调配,对个别薄弱学校需要师资支持时,各校无条件服从统一调配,平时以支教、上示范课、相互参观学习、视导等手段缩小学校之间的距离,校际领导报董事局批准后可以相互流动;统一财务审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供各董事会决策;统一纪律监察,对个别学校处理人员有难度的时候,可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统一教学研究机构,并对编印的教育材料互相无偿使用;统一采购。
民办教育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华认为,这种走集团化发展的尝试将是对民办教育发展模式的丰富,也将是对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
有助提升民办学校的公信力。
六、提高招生人员素质,培育潜在生源 民办学校的招生被人戏称为“贴身肉搏”。
没有好的校内管理,没有高素质的招生人才和管理人才,就没有学校招生工作的真正实力。
有好的招生人员可以带来更多的生源。
必须提高招生人员素质,使原来的推销员式的招生人员成为专业顾问。
“招生办”本是学校对外展示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如口齿伶俐,谈吐得体,形象端庄,待人热情亲和力强,介绍内容令人信服。
家长、学生从招生人员身上得到学校的第一真实印象,是决定是否择此校的要素之一,很难设想,不善于言表,照章行事,缺乏热情或形象欠佳的人员会很好地完成招生任务。
荣怀学校国际部校长周徐行认为要打造高素质的教育营销团队,招生人员必备三种素质:具有营销、管理能力;懂得教育学、心理学;良好的个人魅力(品质);富有爱心、诚实可靠、吃苦耐劳——把招生工作当事业做
招生人员是学习顾问——个性化教学(点单员),教育督导——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家校桥梁——信息反馈的中介,家校矛盾的缓冲,引领、参与教育产品研发,以战略眼光进行开发的设计者。
民办学校要有全年招生的观念,要开发潜在生源,特别是从幼儿园到高中都有的民办学校。
具体说来要做好与上下游学校的衔接工作;与社区合作作好家庭教育讲座,让自己学校的优秀学子去社区作报告,积累潜在生源;办好招生刊物,做“家教帮手”延伸专业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带来更多机会。
并给自己的毕业生创造各种新出路。
甘肃省临洮县怎么申办民办幼儿园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第二章 申 办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十)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 批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
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
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筹建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参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充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因素需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审批机关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事项,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
第四章管 理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作管理的体制。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管、业务指导和督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药监、民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
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实行年检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要执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基本要求。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力。
民办幼儿园教师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各类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制度。
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配备工作,切实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发展改革(物价)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励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办幼儿园评估、评级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奖励:(一)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较好;(二)当年年检优秀,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
第六章 惩 处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班)。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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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
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
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
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
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