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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通用广告词

时间:2017-09-08 09:47

有关房产销售的专业术语有哪些

房地产名词1、地产:地产指土地财产,是土地的经济形态,即在一定土地所有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

2、毛地:毛地主要指城市中需要拆迁而尚未拆迁的土地。

3、生地:生地是指可能为房地产开发与经常活动所利用,但尚未开发的农地和荒地。

4、飞地:又称插花地,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土地范围内。

5、炒地皮:对到手土地使用权的转售。

以法定最低投入进行开发为前提。

涉外房地产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我中国占有、使用或经营房地产。

晒地皮一般是指:土地投机商对某地段土地预期地价呈上涨定势的评估无疑的前提下,买下地皮(即土的使用权)到地价到达预期价位才出售牟利,以获得囤集土地的高利润的行为。

后者为短期倒卖。

6、挖顶:通常指承租房屋的住户在搬家退租时,将不易拆除的装修及不便带走的家具等作价的抵级新的承租房使用。

7、绝卖: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逾期10或30年的成绝卖。

对有绝卖条件的典当关系,双方同意回赎的,允许回赎。

8、一级市场: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指新建住房的买卖市场,市场主体是住宅开发商、营造商和居民。

居民通过一级市场购得住房的产权,使住房的产权首先从法律上达到确认。

9、二级市场:二级市场是指住房私有权出售、出租等交易市场。

市场的主体是住房产权的所有者和住房消费者。

目前亦有房地产三级市场之说,一般指房产出租市场。

严格讲,归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概念之内。

10、CBD:即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中央商务区),许多国际大都市都形成了相当规模的CBD,如纽约的曼哈顿、东京的新宿、香港的中环,现在,北京的CBD确定在西起东大桥路,东至西大望路,南至通惠河,北至朝阳北路的区域内。

CBD应具备以下特征:现代城市商务中心,汇聚世界众多知名企业,经济、金融、商业高度集中,众多最好的写字楼、商务酒店和娱乐中心,最完善便利的交通,最快捷的通讯与昂贵的地价。

11、五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

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

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

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 的《预售契约》。

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12、产权证书: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

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13、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使用权房: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15、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16、不可售公房: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17、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称售后公房,就是购买的公有住房。

18、单位产权房: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19、廉租房: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

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20、私房: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

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

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

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21、安居房: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

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2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中包括免去土地出让金的全部,削减了大市政配套等费用的50%,并且优先享受银行信贷,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如我国目前规定为3%,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

23、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 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24、全民单位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单位自己直接管理的房屋。

25、集体单位自管公房: 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26、二手房:二手房即旧房。

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27、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作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

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

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28、现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

在成都市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29、外销房: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0、内销房: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31、准现房: 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32、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3、平价房:平价房是掼以成本加上3%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家庭提供的住宅。

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34、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5、尾房:尾房又称扫尾房。

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

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

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36、烂尾房: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

“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37、城市居住区: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8、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9、居住组团: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0、配建设施: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41、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活动中心是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42、酒店式公寓:酒店式服务公寓的概念,始于1994年,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市场定位很高。

酒店式服务公寓是目前在北京尚不多见的物业类型。

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

与传统的酒店相比,酒店式服务公寓在硬件配套设施上毫不逊色,而服务就更胜一筹了。

所谓酒店式服务公寓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

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的服务,真正实现宾至如归的感觉。

其最大的特点是要比传统的酒店更多了家的味道。

由于它吸收了传统酒店与传统公寓的长处,因此,备受商务人士的青睐。

与传统酒店的区别酒店式服务公寓与传统酒店的本质区别在于,这种楼盘可将每个单元出售给个体买房者,由于拥有产权的业主居住或委托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是拥有私家产权的酒店。

建筑知识:43、建筑小品:建筑小品是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44、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45、使用面积: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46、公用面积: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47、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48、 居住面积: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

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

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49、计租面积: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做出统一规定,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过道,楼梯,阳台(闭合式按一半计算),壁橱等。

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50、容积率: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51、得房率: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52、开间: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

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0米53、进深: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

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可以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

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54、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

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动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图,吸引居民和机构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55、公摊面积: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56、竣工面积:竣工面积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建筑的竣工应是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建筑。

57、辅助面积: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

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起居室、贮藏室等。

58、共有建筑面积: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9、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60、销售面积: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61、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62、绿化率: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高为好。

63、绿地率: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64、层高: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

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65、净高: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6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67、实用率: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

即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68、标准层: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69、阳台: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70、平台:平台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71、走廊:走廊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72、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73、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74、玄关: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

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

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放包的地方。

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

75、隔断:隔断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76、过道:过道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77、居住区用地:居住区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78、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79、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8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81、道路用地: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2、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83、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84、建筑线: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85、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一般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为整栋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

86、复式住宅: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

这类住宅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的地板。

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适合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87、跃层式住宅: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

这类住宅的特点是,内部空间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

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或二层合一的采光面,即使朝向不好,也可通过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88、蝶式住宅:蝶式住宅准确地讲是改良型的塔楼,因其横断面形状像蝴蝶而得名,蝶式住宅的优点很突出,结合了板楼和塔楼的优点,让我们拿宝星圆举例说明。

一、很好地解决了通风和采光的问题。

人们喜欢板楼无非是它具有良好的通风和日照,宝星园的蝶型建筑使朝东、朝西的房间向外伸展,不仅真正做到了户户朝阳,而且处于翅膀位置的四户还可以享受到爽快的通风效果。

二、较高的使用率。

宝星园为两梯六户的设计,有效压缩了电梯间的面积,保证了每户较高的使用率,避免了普通塔楼弯弯曲曲的走廊。

三、户型方正。

蝶式建筑有一个通病——房间的边角多,而宝星园就对此做了良好的改善,把边角尽量设计在电梯间从而保证了户型的方正。

89、低层房屋:小于等于10米,1—3层。

90、多层房屋:介于10米—24米之间,4—8层。

谁能解释一下“做好”和“作好”的不同用法

你看一下“作”和“做”的 ,我就想你应该知道这案了.在时怎样区别“作”与“做”呢

20世纪80年代,吕叔湘先生提出:“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但不是绝对的。

那么怎么办呢

我说,遇到没有把握的词,宁可写‘作’不写‘做’。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吕先生在中,对“作”、“做”的用法补充如下:“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吕叔湘先生的论述,点明了区分“作”、“做”用法的一般规律。

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中,“作”、“做”既沿袭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又有所规范。

“作”、“做”的用法大致如下。

(一)从语体色彩来看:区分“作”、“做”用法的基本标准是“文”与“白”。

“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做”则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

这种情况与“作”出于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于北方白话,起源很晚有关。

前者如:作成(成全)、作罢、作别、作答、作伐、作废、作古、作践、作结(收尾)、作乱、作孽、作陪、作祟、作态、作息、作谢、作业、作揖、作俑、作战、操作、创作、动作、耕作、工作、劳作、写作、制作。

成语一般用“作”。

例如:当牛作马、敢作敢当、敢作敢为、故作高深、胡作非为、矫揉造作、苦中作乐、弄虚作假、述而不作、无恶不作、为非作歹、为虎作伥、为人作嫁、惺惺作态、寻欢作乐、以身作则、自作聪明、自作多情、自作自受、作恶多端、作法自毙、作壁上观、作奸犯科、作茧自缚、作如是观、作善降祥、作威作福。

后者如:做鬼、做媒、做梦、做买卖、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脚。

(二)从语义内容来看:“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恶、作风、作梗、作价、作脸、作数、作速、作为、作伪、作用、作证、作准(作数)、炒作、合作、协作、运作、恶作剧。

后者如:做饭、做菜、做鬼脸、做家务、做手势、做姿势、做游戏、做针线。

(三)从语法特征来看:宾语是双音节动词,多用“作”,在这种情况下,宾语成为名物化的动名词,“作”的动词性已经虚化;宾语是双音节名词,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前者如:作报告、作测试、作比较、作补充、作变动、作处理、作点拨、作调查、作斗争、作分析、作贡献、作回应、作介绍、作解释、作决定、作努力、作判断、作思考、作说明、作调整、作妥协、作牺牲、作修正、作演讲、作咨询。

其中的“作”,现在也用“做”,但依过去惯例一般用“作”。

后者如:做工程、做功课、做记号、做家务、做课题、做事情、做事业、做物业、做项目、做学问、做业务。

至于常用的“作出”一语,用法与前者大体相同。

一般带双音节动词,如“作决定”、“作努力”,也可以说成“作出决定”、“作出努力”;少数情况带双音节名词,如“作出成绩”、“作出结论”等。

“作出”与“做出”,可以通用,但用“作出”更合乎书面语的特点和使用习惯。

另外,作单音节动词而不带宾语,一般用“做”。

例如:做好、做成、做实(将事情做得扎实、落实)、做完、做得好、做大做强、做到老(学到老)。

此外,与后面带“作”的词语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作、做作业、做动作、做工作、做作文、做小动作。

(四)从词义分别来看:各有适用范围,又有交叉重叠。

1.只用“作”或多用“作” (1)“起(起身、兴起、出现、发作等)”之义,只用“作”。

例如:日出而作、兴风作浪、枪声大作、振作,以及作怪、作呕、作响、隐隐作痛、勃然作色等。

至于“作声”与“做声”,只收“做声”,但“默”字条的用例有“默不作声”;只收“作声”;以“作声”为正条兼收“做声”;二者均收且释义相同。

因此,二者通用,并可优先选用“作声”。

(2)“写作、创作”之义,“作”、“做”习惯用法有别。

作家、作者、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作序、作传(写传记)等,依惯例用“作”。

作诗,依惯例多用“作”,但用“做”也无不可,“做”字条就以“做诗”为用例。

后面是或多音节短语,常用“做”。

例如:做文章(写文章)、做小说、做一张画、做一篇序、做几首诗、做两支曲子等。

做文章、大做文章,比喻抓住一件事加以炒作或借题发挥,均用“做”。

“书写”之义,只用“作”。

例如:“仓促,也作仓猝。

” “作品、文章”之义,只用“作”。

例如:作文(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大作、仿作、佳作、杰作、力作、拟作、伪作、习作、原作、著作、拙作、诗作、剧作、处女作、代表作做饭等。

(3)“当成、作为”之义,多用“作”。

例如: 成语“过期作废”、“认贼作父”、“作死马医”(俗语为“死马当活马医”),均用“作”。

这与“作”很早就有“当成、作为”之义有关。

例如,中就有“朴作教刑(以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

据此,“以理论作指南”等,一般用“作”。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前面引用的吕叔湘先生的话:“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 “作为”不论是表示行为,还是表示作出成绩或可做的事;也不论用于“当成”之义,还是用于“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而言”之义:都只用“作”。

出版物上时有将“作为”误为“做为”的情况。

“作为”绝不能写成“做为”,所作所为、有所作为、无所作为、大有作为,均用“作”。

2.只用“做”或多用“做” (1)“制作、制造”之义,除保留的成语和其他书面词语外,现在通行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家具、做软件、做衣服。

(2)“当、充任、担任”之义,现在多用“做”。

例如:做官、做榜样、做恶人、做好人、做母亲、做奴隶、做职员、做商人、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

“做伴”、“做客”、“做贼心虚”,又分别写成“作伴”、“作客”、“作贼心虚”,两种词形可通用。

选取前一种词形,而选取后一种词形,则两种词形均收。

“作伴”、“做伴”均未收;只收“作客”、“作贼心虚”,而未收“做客”、“做贼心虚”。

(3)“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

前者如:做亲、做夫妻、做搭挡、做对头、做邻居、做朋友。

后者如:做寿、做礼拜、做满月、做弥撒、做生日、做筵席。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其用法与“进行”相当,意义很虚。

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要求、作引导、作注释、作指示等。

其中的“作”,现在也常用“做”。

“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保险、做慈善(做慈善事业)、做广告、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楼盘、做手术、做网页、做珠宝(做珠宝生意)、做房地产,以及做保养、做交易、做实验、做营销、做运动等。

“做事”一词,现在只用“做”。

“做主”与“作主”,两种词形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采用的是“做主”,而以“作主”为正条兼收“做主”,则不分正、副条兼收“作主”、“做主”。

“处理事情或制作物品的方法”之义,现在通行用“做法”,而不用“作法”。

但“作文或作画的方法”与“施展法术”两义,只用“作法”,而不用“做法”。

出自的成语“作法自毙”,意为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也不能用“做”。

“作派”与“做派”,用法有别。

作派,指派头即故作的姿态、架势,又指作风或做法。

做派,即做功,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

做功,或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或指物理学上力使物体在力的方向上发生移动,只能用“做”。

(2)“假装、做作”之义,多用“作”。

如前面所举的“装模作样”、“装聋作哑”、“装腔作势”,现在通行用“作”,而不用“做”。

造作、作态、故作姿态、强作笑颜,只用“作”。

作开心状、作痛苦状之类,因具有书面语色彩而多用“做”,但用“做”也不是绝对不行,《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有“做痛苦状”的用例。

做样子、做姿态,则用 “做”。

“表演”之义,有“做戏”一词,用“做”;成语“逢场作戏”,用“作”。

来自港台的半意译半音译词“作秀(put on a show)”,也可写为“做秀”。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义,“作”、“做”一般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6版)将“做”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做”,并举例:“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

”用的是“做”。

而“满江红”词条:“植物名……全草可作鱼类和家畜的饲料……”用的是“作”。

做抵押、做纪念等,也可用“作”。

但“副词作状语”之类,依惯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为”之义,“作”、“做”通用。

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动词之后构成动补结构,后面带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表示行为或动作的结果。

这种用法出于北方白话,因此用“做”字有更强的理据性。

《汉语大词典》就以“当做”为正条,而以“当作”为副条,这是有词源根据的。

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一义项用“作”反而更为普遍,因此“作”、“做”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其1996年第3版、2002年第4版均将“看”字条下的“看做”词条释为“当做”,而将“作”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作;作为”,在“作”、“做”用法的处理上并不统一(《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6版已作修改)。

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在“看”字条下收“看作”为正条,释义为“看成、当作”,并在“看做”词条后注明:“现在一般写作‘看作’”;“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将“作”字条的义项⑤释义为“当作;作为”。

其实比做、变做、当做、叫做、看做、视做、算做、写做、用做、装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换成“作”,甚至可以优先选用“作”,因为这有词频统计的可靠依据。

以1995年至2000年约3亿字的全部文本为基础语料进行统计,结果是:当作 2240(数字表示词频。

下同),当做 500;看作 1073,看做 199……前一种词形的使用频度远远高于后一种词形(见国家语委“八五”规划重点项目子项目《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因此“当作”等不仅与“当做”等通用,而且更切合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规范 《现代汉语词典》是我国目前颇具权威性、颇有影响力的一部现代汉语辞书,为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们对它保持应有的尊重,但不必处处拘泥。

这涉及如何看待《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规范问题。

对词语(就整体而言即为词汇)进行规范是语言词典的任务和基本功能。

现代汉语的词语规范要靠相关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而更大量的词语规范工作(如确定应收录的词语,确定每一词语的形、音、义及用法)须靠词典来完成。

各种现代汉语词典,均须遵从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标准和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并与之高度一致,因而它们中的多数词语规范具有唯一性;但对其中的少数词语规范来说,则只是一种可供选择和参考的词典标准,并不具有唯一性。

《现代汉语词典》对某些通用性很强而又用法不一、颇有争议的词语的处理,与其他词典有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一定采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未必不可以采用其他词典的词语标准;当然,也不必排斥《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

因为各种词典之间的这类分歧,并不涉及孰对孰错的问题,往往具有互补作用,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作”、“做”用法的不同词典标准,也可作如是观。

《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处理是倡导性的词典标准,因而无可厚非。

倒是词典的使用者须留意,对于个别词语,不要将只是一家之言的词典标准,当成非如此不可的绝对标准。

语言文字现象很复杂,并有其灵活性。

少数用法分歧、颇有争议的异形词语,只要未列入国家语言文字标准且不违背社会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就不妨自由选用,给使用者保留一点儿个人的习惯和偏好,而不必强求一律。

当然,行文时,除引用原文之外,使用的词形应保持一致。

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不能全凭一部《现代汉语词典》,更不能一切以其为标准来论是非,当然,对其他词典来说也是如此。

不仅《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词典》等现代汉语词典,就是《汉语大词典》一类的古今汉语词典,或者《中国成语大辞典》一类的成语辞典,以至《辞海》一类的百科兼语言辞书,都有对现代汉语词汇进行规范的任务和功能,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作为人们选用词语的一定依据。

据此,我们可以既更准确也更灵活地选用词语。

我们的结论是:“做”源于“作”,“做”承担了“作”的一部分语义;二者既有不同的语义分工和习惯用法,又有一定语义范围的通用关系。

因此,对“作”、“做”用法分明有别的,绝不可混淆;但“作”、“做”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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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做准备还是作准备

是做好准备还是作好准备

个人认为“作准备和准好一些。

”作准备”和“做准备”,在汉语拼音打字时,经时出现,有时很难准确选定。

“作”和“做”,都是常用字,音同,经常通用,读者有时不会去挑剔,都会明白其意义。

但查看一下《现代汉语八百词》就会有所领悟,“作”与“做”的用法是应该有所区别的。

习惯上把具体东西、动作、制造等方面用词,一般写成‘做’,如‘做饭、做菜、做衣服、做板凳’等;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废’、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词、装腔作势、装模作样、认贼作父’等。

能觉察到的动做多用“做”, 比较抽象的事情或行为多用“作”,如:’作贡献、作报告、作动员,作为’等等。

“准备”一词,释义为预先安排或筹划,比较抽象并没有具体动作,用“作”比较适合。

作出贡献还是做出贡献??

作安排、“作”“做”的用法 在使用时怎样区别“作”与“做”呢

20世纪80年代,吕叔湘先生提出:“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但不是绝对的。

那么怎么办呢

我说,遇到没有把握的词,宁可写‘作’不写‘做’。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吕先生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对“作”、“做”的用法补充如下:“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吕叔湘先生的论述,点明了区分“作”、“做”用法的一般规律。

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中,“作”、“做”既沿袭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又有所规范。

“作”、“做”的用法大致如下。

(一)从语体色彩来看:区分“作”、“做”用法的基本标准是“文”与“白”。

“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做”则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

这种情况与“作”出于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于北方白话,起源很晚有关。

前者如:作成(成全)、作罢、作别、作答、作伐、作废、作古、作践、作结(收尾)、作乱、作孽、作陪、作祟、作态、作息、作谢、作业、作揖、作俑、作战、操作、创作、动作、耕作、工作、劳作、写作、制作。

成语一般用“作”。

例如:当牛作马、敢作敢当、敢作敢为、故作高深、胡作非为、矫揉造作、苦中作乐、弄虚作假、述而不作、无恶不作、为非作歹、为虎作伥、为人作嫁、惺惺作态、寻欢作乐、以身作则、自作聪明、自作多情、自作自受、作恶多端、作法自毙、作壁上观、作奸犯科、作茧自缚、作如是观、作善降祥、作威作福。

后者如:做鬼、做媒、做梦、做买卖、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脚。

(二)从语义内容来看:“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恶、作风、作梗、作价、作脸、作数、作速、作为、作伪、作用、作证、作准(作数)、炒作、合作、协作、运作、恶作剧。

后者如:做饭、做菜、做鬼脸、做家务、做手势、做姿势、做游戏、做针线。

(三)从语法特征来看:宾语是双音节动词,多用“作”,在这种情况下,宾语成为名物化的动名词,“作”的动词性已经虚化;宾语是双音节名词,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前者如:作报告、作测试、作比较、作补充、作变动、作处理、作点拨、作调查、作斗争、作分析、作贡献、作回应、作介绍、作解释、作决定、作努力、作判断、作思考、作说明、作调整、作妥协、作牺牲、作修正、作演讲、作咨询。

其中的“作”,现在也用“做”,但依过去惯例一般用“作”。

后者如:做工程、做功课、做记号、做家务、做课题、做事情、做事业、做物业、做项目、做学问、做业务。

至于常用的“作出”一语,用法与前者大体相同。

一般带双音节动词,如“作决定”、“作努力”,也可以说成“作出决定”、“作出努力”;少数情况带双音节名词,如“作出成绩”、“作出结论”等。

“作出”与“做出”,可以通用,但用“作出”更合乎书面语的特点和使用习惯。

另外,作单音节动词而不带宾语,一般用“做”。

例如:做好、做成、做实(将事情做得扎实、落实)、做完、做得好、做大做强、做到老(学到老)。

此外,与后面带“作”的词语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作、做作业、做动作、做工作、做作文、做小动作。

(四)从词义分别来看:各有适用范围,又有交叉重叠。

1.只用“作”或多用“作” (1)“起(起身、兴起、出现、发作等)”之义,只用“作”。

例如:日出而作、兴风作浪、枪声大作、振作,以及作怪、作呕、作响、隐隐作痛、勃然作色等。

至于“作声”与“做声”,《现代汉语词典》只收“做声”,但“默”字条的用例有“默不作声”;《辞海》只收“作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作声”为正条兼收“做声”;《汉语大词典》二者均收且释义相同。

因此,二者通用,并可优先选用“作声”。

(2)“写作、创作”之义,“作”、“做”习惯用法有别。

作家、作者、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作序、作传(写传记)等,依惯例用“作”。

作诗,依惯例多用“作”,但用“做”也无不可,《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以“做诗”为用例。

后面是双音节词或多音节短语,常用“做”。

例如:做文章(写文章)、做小说、做一张画、做一篇序、做几首诗、做两支曲子等。

做文章、大做文章,比喻抓住一件事加以炒作或借题发挥,均用“做”。

“书写”之义,只用“作”。

例如:“仓促,也作仓猝。

” “作品、文章”之义,只用“作”。

例如:作文(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大作、仿作、佳作、杰作、力作、拟作、伪作、习作、原作、著作、拙作、诗作、剧作、处女作、代表作做饭等。

(3)“当成、作为”之义,多用“作”。

例如: 成语“过期作废”、“认贼作父”、“作死马医”(俗语为“死马当活马医”),均用“作”。

这与“作”很早就有“当成、作为”之义有关。

例如,《尚书·舜典》中就有“朴作教刑(以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

据此,“以理论作指南”等,一般用“作”。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前面引用的吕叔湘先生的话:“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 “作为”不论是表示行为,还是表示作出成绩或可做的事;也不论用于“当成”之义,还是用于“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而言”之义:都只用“作”。

出版物上时有将“作为”误为“做为”的情况。

“作为”绝不能写成“做为”,所作所为、有所作为、无所作为、大有作为,均用“作”。

2.只用“做”或多用“做” (1)“制作、制造”之义,除保留的成语和其他书面词语外,现在通行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家具、做软件、做衣服。

(2)“当、充任、担任”之义,现在多用“做”。

例如:做官、做榜样、做恶人、做好人、做母亲、做奴隶、做职员、做商人、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

“做伴”、“做客”、“做贼心虚”,又分别写成“作伴”、“作客”、“作贼心虚”,两种词形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选取前一种词形,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选取后一种词形,《汉语大词典》则两种词形均收。

《新华词典》“作伴”、“做伴”均未收;只收“作客”、“作贼心虚”,而未收“做客”、“做贼心虚”。

(3)“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

前者如:做亲、做夫妻、做搭挡、做对头、做邻居、做朋友。

后者如:做寿、做礼拜、做满月、做弥撒、做生日、做筵席。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其用法与“进行”相当,意义很虚。

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要求、作引导、作注释、作指示等。

其中的“作”,现在也常用“做”。

“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保险、做慈善(做慈善事业)、做广告、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楼盘、做手术、做网页、做珠宝(做珠宝生意)、做房地产,以及做保养、做交易、做实验、做营销、做运动等。

“做事”一词,现在只用“做”。

“做主”与“作主”,两种词形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采用的是“做主”,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作主”为正条兼收“做主”,《汉语大词典》则不分正、副条兼收“作主”、“做主”。

“处理事情或制作物品的方法”之义,现在通行用“做法”,而不用“作法”。

但“作文或作画的方法”与“施展法术”两义,只用“作法”,而不用“做法”。

出自《史记·商君列传》的成语“作法自毙”,意为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也不能用“做”。

“作派”与“做派”,用法有别。

作派,指派头即故作的姿态、架势,又指作风或做法。

做派,即做功,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

做功,或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或指物理学上力使物体在力的方向上发生移动,只能用“做”。

(2)“假装、做作”之义,多用“作”。

如前面所举的“装模作样”、“装聋作哑”、“装腔作势”,现在通行用“作”,而不用“做”。

造作、作态、故作姿态、强作笑颜,只用“作”。

作开心状、作痛苦状之类,因具有书面语色彩而多用“做”,但用“做”也不是绝对不行,《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有“做痛苦状”的用例。

做样子、做姿态,则用 “做”。

“表演”之义,有“做戏”一词,用“做”;成语“逢场作戏”,用“作”。

来自港台的半意译半音译词“作秀(put on a show)”,也可写为“做秀”。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义,“作”、“做”一般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6版)将“做”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做”,并举例:“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

”用的是“做”。

而《辞海》“满江红”词条:“植物名……全草可作鱼类和家畜的饲料……”用的是“作”。

做抵押、做纪念等,也可用“作”。

但“副词作状语”之类,依惯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为”之义,“作”、“做”通用。

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动词之后构成动补结构,后面带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表示行为或动作的结果。

这种用法出于北方白话,因此用“做”字有更强的理据性。

《汉语大词典》就以“当做”为正条,而以“当作”为副条,这是有词源根据的。

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一义项用“作”反而更为普遍,因此“作”、“做”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其1996年第3版、2002年第4版均将“看”字条下的“看做”词条释为“当做”,而将“作”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作;作为”,在“作”、“做”用法的处理上并不统一(《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6版已作修改)。

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在“看”字条下收“看作”为正条,释义为“看成、当作”,并在“看做”词条后注明:“现在一般写作‘看作’”;《新华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将“作”字条的义项⑤释义为“当作;作为”。

其实比做、变做、当做、叫做、看做、视做、算做、写做、用做、装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换成“作”,甚至可以优先选用“作”,因为这有词频统计的可靠依据。

以《人民日报》1995年至2000年约3亿字的全部文本为基础语料进行统计,结果是:当作 2240(数字表示词频。

下同),当做 500;看作 1073,看做 199……前一种词形的使用频度远远高于后一种词形(见国家语委“八五”规划重点项目子项目《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因此“当作”等不仅与“当做”等通用,而且更切合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规范 《现代汉语词典》是我国目前颇具权威性、颇有影响力的一部现代汉语辞书,为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们对它保持应有的尊重,但不必处处拘泥。

这涉及如何看待《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规范问题。

对词语(就整体而言即为词汇)进行规范是语言词典的任务和基本功能。

现代汉语的词语规范要靠相关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而更大量的词语规范工作(如确定应收录的词语,确定每一词语的形、音、义及用法)须靠词典来完成。

各种现代汉语词典,均须遵从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标准和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并与之高度一致,因而它们中的多数词语规范具有唯一性;但对其中的少数词语规范来说,则只是一种可供选择和参考的词典标准,并不具有唯一性。

《现代汉语词典》对某些通用性很强而又用法不一、颇有争议的词语的处理,与其他词典有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一定采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未必不可以采用其他词典的词语标准;当然,也不必排斥《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

因为各种词典之间的这类分歧,并不涉及孰对孰错的问题,往往具有互补作用,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作”、“做”用法的不同词典标准,也可作如是观。

《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处理是倡导性的词典标准,因而无可厚非。

倒是词典的使用者须留意,对于个别词语,不要将只是一家之言的词典标准,当成非如此不可的绝对标准。

语言文字现象很复杂,并有其灵活性。

少数用法分歧、颇有争议的异形词语,只要未列入国家语言文字标准且不违背社会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就不妨自由选用,给使用者保留一点儿个人的习惯和偏好,而不必强求一律。

当然,行文时,除引用原文之外,使用的词形应保持一致。

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不能全凭一部《现代汉语词典》,更不能一切以其为标准来论是非,当然,对其他词典来说也是如此。

不仅《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词典》等现代汉语词典,就是《汉语大词典》一类的古今汉语词典,或者《中国成语大辞典》一类的成语辞典,以至《辞海》一类的百科兼语言辞书,都有对现代汉语词汇进行规范的任务和功能,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作为人们选用词语的一定依据。

据此,我们可以既更准确也更灵活地选用词语。

我们的结论是:“做”源于“作”,“做”承担了“作”的一部分语义;二者既有不同的语义分工和习惯用法,又有一定语义范围的通用关系。

因此,对“作”、“做”用法分明有别的,绝不可混淆;但“作”、“做”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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