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有哪些部门
这种贴广告的行为是不符合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的,需要向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一,关于户外广告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所以在大街~马路上~贴小广告属于户外广告。
第二,关于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你发布的是自己的广告,你就是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
第三,关于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规定。
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纠风办是干什么的
具体负责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有的地方和效能监察合署办公,机关纪律、服务质量等,是党委和政府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人员是纪委的工作人员。
查处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是纠风办乃至纪委监察局的职责,在纠正不正之风过程中,发现有贪污腐败等为政不廉问题,是可以查处的。
发现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可以查处的。
你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肯定会给你满意答复的。
香港廉政公署和中国的纪委有什么区别
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区政府的独立单位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的纪委是党的单位而不是政府的单位
冠豸山的豸读zhai还是zhi
先介绍自己的具体情况,比如名字,那里人,爱好,性格特点,再说下有什么特长,学习和社会经历,取得过什么成就,对本工作的看法,等等。
最重要的是自我介绍是要自信,说话清晰,有条理,别紧张。
介绍尽量精炼,不啰嗦。
香港法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香港的职能 香港的法官,很多人的印象来自TVB的电视电视剧中往往都是对陪审团和律师重点塑造,而法官的形象则很模糊,大概就是戴着假发坐在那里的人。
其实香港的法官,尤其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们非常“有看点”,法官是享有极高裁决权的人,他们可以“对抗”舆论,甚至推翻政府或者立法会的决策决定;同时法官也是香港最受人尊敬的人,他们多为资深的大律师,专业扎实、德高望重,放弃收入丰厚的大律师工作成了法官。
总之,香港人坚信“如果连法官都难以相信,那是难以想象的。
” 法官有权否决政府或立法会的决定 很多人好奇香港法官的权力到底可以有多大
如果他们能否决掉政府或者立法会的决定,算不算“大”呢
“法官的确有权这样做。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香港大律师林峰如是说。
在香港,政府行为与立法行为都需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俗点讲,如果法官认为政府和立法会发出的命令、规章制度甚至是法律违背了基本法,那么法官就可以行使审查权力,最终可能宣布这些命令或者法律无效。
香港各级法院皆有权力解释基本法,所有法院的法官都可对违反基本法的行为进行审查。
2008年12月8日高等法院就使用过审查权力,推翻了原讼庭裁定。
当时香港实行的法律并不允许坐监狱的人士拥有投票和成为选民的资格,“任何人如已在港判处死刑或监禁,即丧失登记为选民、被提名为候选人及投票的资格”,这一法律法规自然是通过香港立法会审议通过的。
不过那时仍在赤柱监狱服刑的陈健森和蔡全新因在选举日无权投票而提出司法复核,梁国雄则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提出司法复核。
当时的高等法院法官张举能最终判定,现行的法律———不允许在囚人士拥有投票等权利有违基本法和《人权法案》,裁决两名在囚人士及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司法复核通过,并建议当局制订安排陈健森和蔡全新在投票日投票。
梁国雄在高院外开香槟庆祝胜利,宣布下一步是为囚犯争取参选立法会的资格。
其实,法官推翻政府或者立法会的议案其实不在少数。
2005年7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公安条例》赋予警务处处长限制游行及有关的刑事惩处的权力”属于违反基本法的条例。
《公安条例》中赋予香港警务处处长“维护公共秩序”的理由太过于含糊并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2006年7月12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电讯条例》第33条准许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指示执法人员截听市民电话通话”违反香港基本法。
最后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后才获得通过。
2008年1月9日:香港裁判法院裁定“香港政府引用《电讯条例》禁止民间电台广播”违反基本法。
不过诉讼仍在进行中。
200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香港医务委员会禁止医生卖广告的守则”违反基本法。
医委会最后放弃继续上诉。
201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立法会条例》规定有关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呈请以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为最终裁决”违反基本法。
这些裁定,有的仍在上诉,而有的则已经改变了现行的法律,但有一点看得出,香港的法官们审判相当独立,根本不会考虑对方究竟是香港政府,还是民众推选的立法会,只要你的行为违反了基本法,那么对不起,我必须反对。
法官唯一需要恪守的就是法律条文,而不是舆论、政府意志 上一任香港终审法庭首席法官李国能曾经用音乐对应法律做过比喻,他觉得“法律就像一首歌,有曲也有词,但最终还要由人来唱”,很显然法官是这歌声中很重要的一个声部,不过李国能也提到,与唱歌不同,“法官需要的不是掌声”,也不应该考虑受欢迎的程度。
一个法官要做的就是,依据法理去判案。
现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在今年的法律年度典礼上曾经把法官的角色阐述得很清楚,基本法规定,法官是根据司法和专业才能而选取的,每个法官就任时必须宣读一式一样的司法誓言,宣誓拥护基本法,奉公守法,为香港服务,以无惧无偏的精神维护法治。
因此,香港法官所致力维护的是法律,法院所效忠的也是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法官的最高准则就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任何理由。
有人问,在法院判案时,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公法和基本法原则时,是否会考虑“公众利益”
其实这个词和“民意”有相似之处。
马道立认为这中间容易出现概念偷换。
“法院当然会考虑公众利益。
”马道立如是说,但他认为这并不表示法院在判案时会受社会某些界别或大多数人士,甚至政府所乐见的判决结果所影响。
公众利益的意思并非如此。
法院致力维护公众利益,所指的是法院在执行法律时“必会遵循公平、正义和维护尊严的基本理念”。
马道立所提及的“基本理念”,其实是指法院不但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有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法律条文的精神。
但无论如何,一切均须以法律及其精神为依据。
不论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以及任何理由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面对一个结果,无论它是多么“正确判断的结果”,最终会有人感到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致力于做出的判断只有一个依据———恪守法律条文。
香港法院日复一日,都是以此方式处理每宗案件,不论是简单的金钱纠纷、轻微罪行或具重大基本法意义的案件。
法官判案时,绝不会抱有既定的看法。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定会保持“开明态度”,贯彻始终地依据法律判案,绝不偏离基本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力范围。
法官的存在有“反民主”意味,香港社会却给予极大尊重 讲到这里,推理能力很强的人马上发现了问题:立法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法官可以推翻它的决议,公众事件无论舆论如何发展,法官也可以对抗舆论,秉公办事,那么听起来,法官的制度岂不是有些“反民主”,林峰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香港法律框架沿袭自英国,很早实行宪政的英国担心民主会导致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大法官制度的存在恰恰为了保护少数。
可以看得到法官并非民主选举产生,多为行政任命,同时实行终身制,当然这种任命也需要立法会通过。
“法官必须要维护一些社会最根本的原则,如基本法。
”林峰解释,法律体制赋予法官“看门人”角色,一旦出现违反根本原则的情况,无论政府或立法机关以及舆论,都不是法官考虑的第一要素,因为第一要素始终是恪守法律条文。
凭什么法官做得到这一点呢
毕竟立法会是由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它制定的法律可由法官个人推翻
而法官本身却是由行政任命。
其实这个疑问并不特殊,几乎在拥有这种法官制度的国家都有这个“担心”,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肯尼迪在访港时也被问到了同样的话题,他的回答是:人们选择相信并且尊重法官。
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钟剑华说,香港已形成共识,独立的司法机构,依靠才能卓越、地位尊崇的法官秉持正义。
看TVB剧就会发现有趣的一点,人们会在法官的姓氏后加“官”字,比如前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就被港人亲切称为“杨官”。
而在法庭上更是如此,香港的法庭上对法官的称呼,承袭了英国的传统,十分庄重和典雅。
在高等法院,诉讼双方都会尊称法官为“My Lord”、“My Lady”或“Your Lordship”;在区域法院,会把法官称为“Your Honour”;而在裁判法院,会称法官为“Your Worship”或“Sir”。
律师对法官称呼不恰当,法律行业里是很不礼貌、很不敬业的表现,甚至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的罪行。
当初前特首曾荫权被疑贪腐,受廉政公署调查,正在印度度假的前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在曾荫权邀请下紧急返港。
事发第六天,以李国能为主席的独立检讨委员会成立,检讨现有特首利益申报制度。
这位在香港民调中拥有最高支持率的大法官承诺,将在5月递交报告。
看起来李国能和曾荫权有过于亲密的关系,李国能的堂兄、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与曾荫权过从甚密。
而曾荫权邀李国能来检讨自己不仅毫无避忌,连舆论对此也不敏感。
曾与李国能在同一间律师楼共事的大律师汤家骅坦言,律师收入是法官的许多倍,李国能要为利益就不会去做法官。
香港人对法官李国能的信任是几十年里长时间观察做出的,“李国能的看法不是人人认同,但没有人会怀疑他的操守。
”汤家骅说。
法官受尊重,引入外援法官、司法独立透明不可或缺 能够有这样的地位和受尊重度,并不能说只因法官的个人操守,林峰分析,司法独立和透明是不可或缺的。
为了保证终审公正,自1997年7月1日来,终审法院在几乎所有上诉案件中,均邀请一名来自海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这些法官包括目前及曾经在其本身的司法管辖区担任最高级别司法职位的人。
当然他们来到香港的法庭,就要按照香港基本法进行宣誓。
而终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中,不少权威性判决书是由这类外援法官撰写的。
法官、法律界及法律学者广泛认同,终审法院的这位“第五名法官”对香港法学发展做出了莫大贡献。
同时香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注重高度透明。
香港司法透明的第一点就是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法院程序都对公众公开。
任何市民皆可旁听法院每一阶段的聆讯:开案陈词、证人证供、大律师陈词,以至法院或陪审团的决定。
展现司法程序透明度的第二方面,是法院会为其决定提出“理据”,法官会说明他为什么做这个结论,不会只给一个结果。
理据让直接参与诉讼中的各方,都明白法院作判决的明确理由。
任何人都可从法院判决的理由,得知法院具体如何引用法律,如何履行其职能。
香港法院的判决理据是公开的,由区域法院至终审法院,法院的判决书均会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站,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多名首席大法官都表达过:社会不同人对法院应如何判案,一定有不同的看法。
只有提供法院的判决理据让大众参阅,才可维持他们对法律尊严的尊重。
这些理据使公众人士接受一些看似不受欢迎的判决结果,之所以接受,正是因为大家得以见到法院在达成判决的过程中,引用法律并一直忠于法律。
香港的法院和法官都在公平、公正地引用法律,而非依据一些含糊、任意的概念来断案,以图得出较受欢迎或较易接受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