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1937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1 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
”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3条。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 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
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
(2 )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
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
(3)在广告活动中, 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真实、合法原则。
我国《广告法》第3 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依据。
该项原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
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讲,就是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都是可以证实的,其所援引的依据和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反面讲,就是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说明的方法,或者通过省略、含糊或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者滥用科技资料,让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者说明是真实的。
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广告的合法性,又可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3.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
任何广告在设计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知识欠缺,弄虚作假、欺骗误导。
更不得利用广告这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
杯子上印广告违法不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1203 【实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经湖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 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 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 、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 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 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 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 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 的附件及价格; (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殖的地域范围 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 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
邮购商品广告还应 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 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 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 ,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 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 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 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 》,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 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 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 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
具体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遮盖、损坏。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 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 物占用费。
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印刷品广告的承印者,应按国家规定查验委托人提供的 有关证件,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数量印制。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地点进行,不得 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 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发布。
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应自受 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不得修改;发现有错误 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应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审查决定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送该广告审查 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的广告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知广告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 和其他资料; (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 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 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 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 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承印者停止印刷,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八条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检查,拒绝、拖延提供 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AP的标准
<<瓦尔登湖>>(瓦尔登湖——林中生活散记) 1846年2月4日,梭罗按计划前去康科德城(Concord)讲课,题目是“关于马斯·卡莱尔及其著作”(Thomas Carlyle and H is Works)。
讲课结束了,听众却意犹未尽,要求主讲人谈谈自己在林中的生活,相对而言他们似乎对这个更感兴趣。
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梭罗准备了一个“我自己的历史”(Th e History of Myself)的课题,在当月10日开讲。
没想到听众热情空前高涨,纷纷要求他在下一周的课程上再讲一次,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前来听讲。
受这次讲座的启发,梭罗将自己讲课提纲加以整理,又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写作,终于完成了Walden,or Life in Woods(《瓦尔登湖,又名林中生活散记》)这部传世的名著。
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的《瓦尔登湖》出版于1854年,这是19世纪美国文学非小说著作中最受读者欢迎的书籍。
到目前为止,此书已经出现了将近两百多个版本,并被译成许多国家的文字。
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作者有生之年里这部书一直被认为是模仿之作,而且还倍受冷遇。
初版的2000册用了五年多的时间才卖完。
直到作者去逝以后,这本书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它的评价也开始发生了变化,梭罗的思想意义才被我们认识到。
1817年 7月12日,梭罗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
183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
毕业后他回到家乡以教书为业。
1841年起他不再教书而转为写作。
在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的支持下,梭罗在康科德住下并开始了他的超验主义实践。
这时期,梭罗放弃诗歌创作而开始撰写随笔,起先给超验主义刊物《日规》(Dial)写稿,其后各地的报纸杂志上都有他的文章问世。
1845年7月4日美国独立日这天,28岁的梭罗独自一人来到距康科德两英里的瓦尔登湖畔,建了一个小木屋住了下来。
并在此之后根据自己在瓦尔登湖的生活观察与思考,整理并发表了两本著作,即《康考德和梅里马克河上的一周》(A Week on the Concord and Merrimack Rivers)和《瓦尔登湖》。
在瓦尔登湖生活期间,因为梭罗反对黑奴制(Negro Slavery)拒交“人头税”而被捕入狱。
虽然他只在狱中蹲了一宿就被友人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替他代交了税款保其出狱,但这一夜却激发他思考了许多问题。
出来后曾有一些市民问他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许多人宁愿坐牢也不愿意交税。
为解释这一问题,他结合自己的亲身体验,写成了著名的政论《抵制国民政府》(Re 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后改名为Civil Disobedience)。
他所宣传的这种依靠个人的力量,“非暴力抵抗”的斗争形式对印度的甘地和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47年,梭罗结束了离群索居的生活,回到原来的村落。
他仍然保持着自己简朴的生活风格,将主要精力投入写作、讲课和观察当地的植物动物。
有时候为了得到极其微薄的生活费用,才偶尔离开村子到父亲的铅笔厂工作一些日子。
梭罗卒于1862年5月6日,时年44岁。
当时在同时代人的眼中,他只不过是一个观念偏执行为怪异的人,一个爱默生的追求者而已。
一直到世纪之交他及其著作才得到了广泛和深刻的认识。
作为他的主要著作之一,《瓦尔登湖》是梭罗在瓦登湖林中二年零二个月又二天的生活和思想纪录。
鉴于他的第一部书《康科德和梅里马列克河上的一周》的失败,这一次他格外慎重,没有仓促出版而是静下心来重新写作,使之更加完美。
在此后的五年里,他一次又一次地反复修改、补充、完善,有时为了使内容更加和谐统一,甚至将整个段落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