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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8-10-13 00:27

广告语受什么法律的保护

人类与自然互助,文明共环境和谐让地球生机勃勃,让家园绿意融融。

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还老人一个纯净的梦, 给孩子一片蔚蓝的天。

万涓成水、汇绿成和 。

一滴雨露,挽救一个生命;一片蓝天,拯救一个地球。

同享一片蓝天,共创无限和谐。

打造一方净土,共享一片蓝天。

青山 绿水 蓝天 白云 这才是我们的家。

破坏环境获得的利益是债务。

创蓝天碧水新城福泽你我他,建文明和谐人居惠及千万家。

让环保扎根现在,用绿色昭示未来。

护天护地护花护草护环境*爱山爱水爱林爱鸟爱株洲 同心描绿色, 众手绘蓝天。

把蓝天留给你我,让绿水环绕人间。

请每天反省:除了污染,我还留下了什么? 珍爱生活之园,珍惜生命之水,珍视生存之土。

蓝天因为有白云, 大地锦绣因为有草木。

实行清洁生产 综合利用资源 打造绿色竞争力景随爱护生, 绿由双手植, 祸从污染起, 福自环保来。

绿色贵在保持,环保重在行动。

打开蓝天的窗,扣开青山的门,走进环保世界,共享美丽人生。

以法保护自然环境,以德创建社会文明。

人生百年 环保千秋世界因万物而和谐,生命因绿色而美好。

文明贵在一言一行,环保重在一点一滴。

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倡导文明环保新气象。

与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用心灵播撒绿色的种子,用汗水犁出绿色的家园。

点点滴滴环保情,殷殷切切爱国心。

保护环境爱家园,健康生活每一天。

追求环保是你我的心愿,参与环保是你我的责任。

让绿色走进家园,使生命远离污染。

千方百计治理污染,齐心协力保护环境。

绿色深呼吸,阳光好滋味。

手拉手,创造美好环境;心连心,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构建和谐株洲。

如果自然是母亲,那么我们就应该是孝子。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自然在身边,保护在心中。

爱护大自然,建设美好家园。

绿色,是自然之美,是心灵之声,是人类的依靠。

地球你我家,保护靠大家。

自然是什么

是你得以生存的母亲。

关注环境,就是关注未来。

用心保护,因为那是我们生活的根本。

植物青青,水也清清。

路房园新,家也温馨。

环境保护你我他,蓝天碧水伴大家。

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擦亮蓝天,播撒绿色。

建绿色家园,创美好生活。

您爱自然多一点,自然爱您久一点。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保护蓝天碧水,爱护生态家园。

植树造林,美化家园;展现绿色浦东,维护生态环境。

花朵香又美,倩君采,留着大家看,美景常存在。

绿色环境像自家,保护环境靠大家。

垃圾筒笑口常开,请你不忘送一点。

学校是个大花园,师生共同来关爱。

天更蓝,水更绿,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家园

蓝天白云,水清岸绿,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绿色环境,生态家园,关爱动物,保护资源,爱护绿化,珍惜生命。

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生命是树,绿色是根。

保护环境,爱我家园。

绿色是生命之色,生命呼唤着绿色。

每个人都有保护绿化的责任,每个人也有享受绿化的权利。

管住口,不乱吐;管住手,不乱扔;管住脚,不乱踏。

比清新,比亮丽,画出一幅好天地;你参加,我参加,美化校园靠大家。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环境问题,关系人人;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环境保护从娃娃做起。

生命和绿色拥抱 人类与生态共存小草睡觉,请勿打扰。

请保护一草一木。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我是“白雪公主”,请勿弄脏我的衣服。

我是整洁的墙壁,请勿给我“化装”。

社区优美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为了小区的整洁,请勿带宠物到处大小便。

有了我——植物,家园才会更美丽。

为了家园更美,请勿摘花。

足下留情,春意更浓。

树立环保理念,创建绿色家园。

别让地球上最后一滴成为人类的眼泪。

小草在生长,大家别打扰。

美丽的环境,离不开大家的维护。

你栽一棵树,我栽一棵树,我们共同为地球添绿。

节约一滴水,地球更美丽。

爱护环境,就是关爱生命。

排放废水少一刻,小鱼欢乐多一刻。

带走生活垃圾,保护自然环境。

学校是我家,保护环境靠大家。

保护环境,健康你我他。

不要践踏草坪。

校园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请勿把垃圾扔入河内。

请勿摘花。

少些尘土,再现碧蓝天空。

让我们用汗水换来洁净。

砍伐树木,害人害己。

保护水源,留下纯净。

种一棵树,就像给地球一份礼物。

让小鸟拥有一片蓝天。

不随地乱扔垃圾。

让动植物与我们同生存。

热爱自然,保护自然,享受自然。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行动起来,让家园更美。

让美丽环境因我们而存在。

足下轻轻,手下留情。

让每一滴水都变得清澈透明,让每一棵花草树木都长得茂盛。

让天空更蓝,让百花更艳,让新鲜的空气永留人间。

国家的发展,需要美好的环境。

让保护环境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请不要乱砍滥伐,让小鸟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家。

植树造林,防止城市沙漠化。

小小一口痰,细菌千千万。

芳草青青,踏之何忍。

有开有关,再用不难。

(水)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纸屑远离我们的校园。

让金色的稀纪里蕴含着绿的可爱。

让文明之花处处开放。

美好家园建设=保护环境+自觉遵守。

您的良好习惯,是创造优美环境的保证。

被风吹,被雨打,请不要再伤害它。

请将废电池送入规定的电池箱。

让我们和小树共同成长。

小树小树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

垃圾身上粘害虫,别让垃圾到处跑。

小小垃圾危害多,不仅伤人还伤景。

同在蓝天下,共享美好家园。

变废为宝,点铁成金。

垃圾也有用,请别乱扔它。

节约身边的一点一滴,爱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垃圾有家我送它,保护环境你我他。

说话轻轻,走路轻轻,上下楼梯也要轻。

噪音噪音,产生耳鸣,消灭噪音,万物安心。

请不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

还天空蔚蓝,还草地碧绿。

植树造林,造福后代。

不要乱扔瓜皮果壳。

保护树木,让空气更清新。

保护环境比吃饭更重要。

菜场整洁,大家开心。

我是白雪公主,请不要把我变成灰姑娘。

让哺育我们的大地妈妈永远健康美丽。

还鱼儿洁净明亮的家。

美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建设。

除了带走空气,什么也不要带走,除了留下脚印,什么也不要留下。

美好的校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创造

脑白金的广告语受法律保护吗

有版权保护,建议不要照搬,可以借鉴

暴雪这个词受法律保护吗?

词本身谁都可以用,但如果你作为商标使用而刚好有人注册了暴雪商标,那么你是不能使用的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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