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广告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
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举例:(1)属于邀约的情形:比如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在你购买的时候,推销人员所宣传的一些资料,比如,这个小区具有美丽的花园,具有小桥流水等等风景,而且这些附加的环境,对你是否购买这个房子,和对这个房子的价格有着影响的话,那么这些广告就应该属于邀约,几如果合同成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是具有约束力的(2)属于邀约邀请的情形:商场里面很多广告就都是邀约邀请,这些广告都没有关于商品买卖的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只是对商品的描述,或者商业宣传,比如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就属于邀约邀请.....回答完毕谢谢....
关于飘柔的广告词
1.就是这样自信 发动,心动,飘 2.那种柔顺,一触,就知道是她! 3.非一般顺,出发非一般的心动,新飘柔护理系列,突破性锁效焗油,奖滋润因子锁入发丝,柔顺一触难舍,一触瞬间心动,新飘柔精华护理系列。
4.飘柔免洗润发乳,含顺发因子,瞬间抚平毛躁,令秀发柔亮顺滑,一触难忘. 5. 看见她耍帅,我知道我喜欢她。
看见她的温柔,更让我心动。
秀发动、静,每一面都美。
发动,心动,飘柔 6. 一只老鼠洗完澡从澡堂大摇大摆的走了出来看到了一只猫,也没搭理猫,猫大怒,说到,小样儿,牛啊,看到了我也不求侥,老鼠抖了抖身上的毛说到,哈哈,用了飘柔就是这么自信!!!! 7. 飘柔,就是这么自信! 8. 深夜布什看到本拉登站立在自己的床前,披头散发 布什大惊:你好大的胆子,敢夜闯白宫! 拉登甩了摔飘逸的胸毛, 阴森地笑了,说:飘柔,就是这样自信! 9. 漂柔的秘密,我只告诉了她,谁知道一传十,十传百,变成了众人皆知的秘密!
要约邀请包括什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 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
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
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 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
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
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 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
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 详细分析“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
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你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
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
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
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