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传播他人肖像(比如照片、图片)之类的行为,并加以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转发他人微信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如下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
●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并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
同样,转发者也可以依据默示许可理论为自己进行不侵权的辩解。
●微信公众号大都具有营利性质,在公众号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间接与营利目的有关。
所以,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原则上还有必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费用。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微信平台(wechat)。
有报道称,2014年底,微信用户数量已达5亿人。
微信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
同时,微信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浮现。
微信版权道歉与诉讼事件陆续出现微信平台相继出现了由于版权争议而引起的“道歉事件”:《逻辑思维》因涉嫌“盗版”原创者的稿件而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未经《财新》杂志许可而使用其作品,最终也向版权人表示歉意。
微信更是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
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作品,故请求确认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
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
与此同时,深圳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公众号“文字撰稿人”和深圳市酿名斋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公众号“酿名斋”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分别对《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等文章进行公然抄袭。
除了删除稿件、公开道歉,原告方分别提出了一万元和两千元的经济赔偿。
微信平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包括:微信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微信转发又是否侵犯版权;如果侵权,又会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利等。
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有没有知识产权与普通作品相比,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
从版权法意义上解读微信作品,仍应从它的两个必要条件出发: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
微信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还主要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这两项条件。
核心问题是,微信作品有没有独创性
基于用户的使用习惯的需要,微信内容往往篇幅不长、言简意赅,很多“段子”甚至不到百字。
作品长短与独创性有没有关系
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表现出独创性的同时,与作品同样受到保护。
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就在一份《复函》里也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
单独的一句话能否得到版权的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彰显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
显然,微信上作品尽管内容短小,但同样不会减少对其独创性的评价。
只要其内容充分彰显了作者创造性的想法或者思想,其内容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1996年我国就有判例,判定广告语“横跨冬夏、直抵春秋”(用于空调)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后来我国还陆续产生了系列与此案类似的案例。
微信上的作品很多是作者即兴创作完成,这种即兴书写、即兴拍照有没有独创性
有学说认为,在认定作品时,独创性标准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
但是在著作权法上,作品只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即可,对于其个性和艺术性的高低并不做过多要求。
创作时间的长短和独创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判断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能否构成作品,还是要从独创性三要素入手,主要看照片是否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领域所特有的,照片的拍摄是否加入了智力活动。
如果照片仅仅是记录事实或者信息,没有经过作者的构图等智力活动,也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一些作家还在微信公众号中推出语音读物,那么语音片断或者类似的语音读物,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
我国《著作权》规定了数种作品形式中就包括口述作品。
与文字作品相比,语音中还包含了作者的语气、音量、口吻等信息,这些信息集中反映了作者的人格特征。
而这里的问题依然在于,如何判断语音的独创性问题
基于著作人格权理论来判断语音的独创性,其关键还在于,语音本身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范畴。
无论如何,那些简单地聊天性质的语音,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哪些微信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以结婚为目的骗去对方钱财能说是诈骗罪吗
侵权式有很多种,主要是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1、网站侵权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
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
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
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
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
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
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
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
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
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
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
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
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
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
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
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
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
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
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
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
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
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
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
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
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
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
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
如果在淘宝上卖品牌的东西,而没有经过授权,淘宝会不会说我们侵权而扣分!
没事的,不管你卖的什么品牌只要不是假的或仿的,不然被买家举报了就有麻烦了。
还有你店铺所在地不要填或填上假的,因为大品牌的公司都不允许在网上销售的。
不要让他们查到你在网上卖就是了。
淘宝这边不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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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代理品牌的话最好有实体店,这样实体网上都能卖的,单纯做网上代理,实体品牌的肯定不让做,或者你可以找个专业的网络品牌,还有淘宝分销都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