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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公益广告词

时间:2016-06-14 17:24

除了服务行业,还有什么别的工作

市民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投诉,建议,咨询和监督开通渠道,提供方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县级金融办有实权吗

权力有多大

都负责什么

直接管理哪些单位

1.县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职权:可以任些县里的副职,其他没什么好说的。

  2.中国人治协商会议县委员会  设置和职权: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也可不设秘书长。

其他没什么好说的。

  3.县人民法院  设置和职权:(不解释)  4.县人民检察院  设置和职权:(不解释)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没有行政权,不是行政主体。

工作包括:1.公文处理职能;2.调研信息职能;3.督促检查职能;4.协调事务职能;5.搞好服务职能;6.外事侨务职能;7.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务信息网建设职能;8.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置和职权:每个地方不完全一样,一般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整体经济发展,招商、以工代赈、对外经贸、海外务工。

人称小政府  7.县经济委员会(经贸委)  设置和职权:(貌似合并了,现在叫工信局)  8.县教育局  设置和职权:科室包括,教产管理中心;装备办;招生办;督学办公室;职称教科;普教科;学前科;计财科;人事科;办公室。

  职权包括,教育资金,教学安全,教师职称,普通话推广,学校设立审批等。

  9.县科学技术局  貌似搞搞科研  10.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就是少数民族事务  11.县公安局(干部一般高配为副处级)  设置和职权:1.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2.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3.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4.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5.管理户口;6.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7.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8.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9.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10.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县长和县委书记为正处,他们下属的各个局其实只是科级单位,鉴于公安局的重要性,局长一般由县委常委或者副县长兼任,因此县公安局为副处级。

公安局一把手一般都是地方副手。

  现在中国的公安和警察有些混淆,包括其所指人员和称呼应用,广义上警察是公安的一部分,警察又包括了如法院检察院的警察人员。

总之,这个概念还很混乱。

当前中国,公安将成为警察的曾用名。

)  12.县监察局(一般与县纪委合署办公)  设置和职权:监察局是中国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省、自治区政府的监察厅对口。

  13.县民政局  设置和职权:厄,这个好啰嗦,包括内部权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处罚。

大家最熟悉的是婚姻登记,其实还有很多杂七杂八的如,收养、抚恤、伤残军人、社会福利证书审核发放、地名管理、五保户、低保、追认烈士、新办福利机构审批等等。

内部权力包括内部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奖励,机关财务支配等等。

乱七八糟的。

想了解的自己查。

  貌似这个局还是有很多实际工作的。

  4.县司法局  设置和职权:地方司法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管理和监督,地位与三权(政府、检察院、法院)平衡,但又不是独立的一个宣传管理法律的职能部门。

  司法考试就是这个部门组织的(为什么不是教育部在组织

)这个部门还负责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其实这个部分的工作可以并入教育系统和公安系统)。

还负责公正活动,还要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不是有地方人大和常委吗

)  业务处室: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法制宣传处、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司法考试处、计财处、法援处、审计处、行政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老干部处(这里也有老干部处)、纪检委(监察处)  直属机构:律师协会、公证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跟司法有什么关系

)、律师培训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等  15.县财政局  设置和职权:负责财政收入和支出,促进工农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管你P事),培训专职财会人员(又抢教育系统的生意)。

  16.县人事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时为外国专家局)  设置和职权:人事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务改革办公室、工资股、人事调配股、档案股、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部等。

  此部门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位 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力保障等工作。

什么编制了,工资了,人才流动了,机构设置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了都归他管。

  貌似他有很多工作,但想想也不对。

人家发多少工资他管着了吗。

至于人才流动不流动的,是市场的事吧。

毕业生现在也不用分配了。

就剩下军队转业干部和公务员考试了。

  7.县知识产权局 (原专利局)  设置和职权:(很多)  这个是必要存在的。

  18.县国土资源局  设置和职权: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对国土资源进行调查、规划、保护、促使其合理利用的政府职能部门。

有耕地保护、地政地籍、土地利用、土地整理、执法监察等部门。

  19.县规划局  设置和职权:测绘、工程审批、城市规划等。

还有一些其他职能和其他部门穿插的不表。

估计中国就是叫这个孙子部门规划成这样了。

千城一面呀  20.县建设局  设置和职权:跟上边个孙子是弟兄俩也负责规划测绘,不过这个还管着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公共客运(天哪

)、房地产、园林、建材市场(这个可以独立于市场外),还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最要命的是还管着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和保护工作。

  21.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处)  设置和职权:貌似是所有地下的管道和线路,当好像也负责绿化,铺设人行道等等。

应该就是市政公司。

  22.县交通局  设置和职权:(居然不负责航空,难道航空不是交通飞机不是交通工具呀。

)这个部门手里有工程,负责公路规划,管理客货运输,有水的地方还负责水上安全和船员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和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的规定。

还负责交通备战,承办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23.县粮食局  设置和职权:厄,粮食局很重要。

  24.县商务局  设置和职权:这个部门打假、反垄断、反倾销,好像还管着屠宰。

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只能。

  25.县文化局  设置和职权:文化局也能罚款,好像还有收费项目。

管理图书和文化市场。

  26.县卫生局  设置和职权:负责卫生、慢性疾病、疾病的预防控制、妇婴保健、艾滋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还负责新农合基金管理中协调(这个很难理解)。

  27.县人口与计生委  设置和职权:(MLGB不解释)  28.县审计局  设置和职权:国企呀、金融机构呀、财政收支呀、外援呀等的效益或执行结果他都管管(跟财政局啥关系)。

还能起草一些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29.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置和职权:是个新部门(国务院直属的国资委03年成立的,是个特设机构。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一些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能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

)  30.县地方税务局  设置和职权: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

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地税还要宣传依法纳税。

  31.县国家税务局  设置和职权:(同上)国税可以起草税收方面的法律。

  3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起草有关法律草案;管理经营活动;监督商品质量;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谁都可以当警察);反垄断;监督经纪人;合同管理;指导和监督广告活动;商标注册和管理;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监督个体和私营主。

  33.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8—33这几个属垂直管理)  设置和职权:贯彻技术监督方针;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品牌战略;负责产品质量监督(不下四个部门管了);标准化;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负责ISO质量认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场、装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环节;承担打假办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

  34.县环境保护局  设置和职权:1973年我国才开始有这个方面的办公室、88年才正是建立。

  35.县水利局  设置和职权: 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等。

  36.县工业促进局(某某业促进、服务局)  设置和职权:这个真不了解,也没查到。

应该不是每个地方都有。

  37.县农业局  设置和职权:贯彻农业方针;提供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菜篮子工程;农业环境等;农业科研教育等;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等的检测管理;动植物防疫;组织农业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农机;扶贫开发。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科技教育课科、种植管理科、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38.县广播电视局(38、39进来部分地区已经合并)  设置和职权:有个地方电视台。

  39.县新闻出版局  40.县文物局(属文物局下副科级单位)  41.县体育局(部分地区与教育局合并)  (上述四个局在部分地区发生了不同情况的合并,也有部分地区的教育局和文化局与这些部门进行了合并,例如文化局并广播局,广播局并新闻局等等的。

体育局和教育局很早前开始合并了。

)  42.县统计局  设置和职权:这个就是全国水份最大的局。

可以不带行李横穿撒哈拉了。

  43.县物价局(属发改委下副科级单位)  设置和职权:这个部门也反垄断。

  4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像这样的部门越少越好,多了就踢皮球了。

  45.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同上  46.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要法院干什么的。

  47.县信访局  设置和职权:啊  48.县人民政府研究室  设置和职权:不懂不懂...  49.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没有战争你就多余。

  50.县林业局  设置和职权:这个负责树林子,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木材管理(莫名)、森林防火。

  51.县信息产业局  设置和职权:促进信息化产业发展的。

包括电子产品的制造与开发。

  52.县老龄委  设置和职权:全称为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地方、部门、组织、单位为了领导、管理、推动老年人群的全面工作的。

  53.县行政服务中心  设置和职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54.县招商局  设置和职权:给县里拉项目的,跑业务的很累,做办公室的很闲。

有项目就有奖金。

(也正是因此,一些地方领导,直管招商,不问后话。

例如某县的县领导出台政策给企业三年免税,企业都呼啦啦的来了,来一个企业领导拿一份奖金。

三年免税过了企业又呼啦啦的走了,领导就继续招商,继续拿奖金。

)  55.县房产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有物业科、综合科、白蚁防治所、测量队等部门,会管理物业公司,廉租房和拆迁也管。

  56.县外事侨务旅游局  设置和职权:有的地方旅游和外事是分立的。

  57.县水产局  设置和职权:渔业。

  58.县园林局  设置和职权:搞绿化什么的,职权跟市政规划交叉了。

  59.县纪委  设置和职权:党内闹矛盾的人会在这里相互控告。

  60.县委组织部  设置和职权:落实干部政策;考察县的领导班子;制定干部队伍反战规划,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落实当的组织工作路线;承办党代会,人大,政协的有关工作和代表的考察;管理国企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县的知识分子;负责确定建国前党员的一些个事事;负责党员干部的信访;向上级打小报告;办理老干部的离退休手续。

  这个部门有实权那。

  61.县委宣传部  设置和职权: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管全县一切宣传媒体及事物,报纸、电视什么的。

部长是当然的县委常委,但是不实惠。

(手里没项目就捞不到油水)  62.县委政法委员会  设置和职权:也是党的领导班子什么的这一套。

还维护社会稳定什么的(真不知道他怎么维护)。

  63.县委政研室  设置和职权:不懂,但这个科室的主任是正科级的。

  64.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对台办  设置和职权:你说你是有多么害怕台湾呀,每个县都按上个这玩意儿,一个内地县关台湾P事。

  65.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快疯了。

  66.县国家保密局(机要保密局)  设置和职权:我潜伏看多了,但是这个真有。

就像某国当年的秘密警察和某蒋当年的军统。

  67.县委统战部  设置和职权:统一战线这个大家都知道,他还管着台湾工作办公室。

  68.县委党校  设置和职权:你们都懂。

  69.县地震局\\\/地震台\\\/抗震办  设置和职权:吃米田共的部门。

  70.县中医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除了中医好像还管点其他事,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之类的。

  71.县作风办  设置和职权:听说还有纠风办呢  72.县乡镇企业局(轻工企业局或当地龙头产业的主管局)  设置和职权:承担全省乡镇企业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职能,具体负责承担全省农业产业化,农村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管理和乡镇企业统计管理。

  73.县运输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负责国家、省内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上级运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制定全州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行业发展各项宏观调控措施;依法行使对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运输服务业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职责;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监管国有资产;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74.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设置和职权:简称C.I.Q,是为国家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

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的检查,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县内没有国境线怎么办呀。

)  75.县公路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厄又是个管公路的。

  76.县海事局  设置和职权:内陆的海事局管江河湖泊的,跟环保、水利、交通又交叉了。

  7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置和职权:这个只有地方有,他下设的执法大队就是城管

  78.县老干部局  设置和职权:照顾一帮退休的干部。

  79.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没什么可说的。

  80.县监狱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没什么可说的。

  81.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县委外宣办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设置和职权:没什么可说的。

  82.县人民政府参事室  设置和职权:大概是起草案的吧。

  83.县档案局(馆)  设置和职权:没什么可说的。

  84.县畜牧局  设置和职权:跟农业局的一部分职权重合。

  85.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设置和职权:没什么可说的。

  86.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设置和职权: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

  87.县政府口岸办公室  设置和职权:刚改的好像是。

  88.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设置和职权:重合了农业局一部分职权。

  89.县车管所  设置和职权: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90.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县委县直机关工委)  设置和职权:负责县级领导的生活服务工作。

县机关大院的规划实施、安全保卫、消防、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局本级财务管理和经费预决算工作。

还有其他等等,是管后勤的。

  91.县妇联(群团)  全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92.中国贸促会分会(群团)  93.县残疾人联合会  有的地方残联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是全额事业单位。

  94.县海外联谊会(群团)  95.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归国华侨联合会属于非政府性的社团组织,地位比较特殊,并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

  96.县科协(行政编)  全称:科学技术协会  97.共青团县委  98.县总工会  99. 县委党史办  100. 县消费者协会(非编)  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101. 县摄影家协会(非编)  102.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非编)  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  103.县工商业联合会(非编)  一个群众团体组织  104.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事业编)  105.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事业编)  从有共产党开始就有了貌似  106.县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  写地方志的  107.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108.县委县政府招待办  县委县府的一个食堂兼旅馆  109. 县金融办  设置和职权:地方政府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110.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1.县招投标中心  设置和职权:政府指定的开标工程交易地点  112.县经济信息中心(县报社)(事业编,部分地区可能改行政编)  113.县投资管理中心(员工事业编)  114.县建设工程管理站  排水管理、路灯管理  115.县关工委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通常挂在组织部的下面,一般由退二线的领导担任关工委主任,然后下面配专门的干部。

工作相对比较清松,属于被遗忘的部门。

  116.县电教中心  摄影、摄像、网络维护、计算机维修、各种电声器材的使用维修等  117.县招办(考试中心)  这个都知道  118.县供热公司(事业编)  119.县供电公司(事业编)  供电局的人事编制都属于省公司,现在的三产不属于编制。

  120.县邮政局(事业编)  121.县应急办  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应付各种灾害、流行疾病、交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

  122.县气象局  123.县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部分地区与水利合称水务局)  设置和职权:基本工作是监测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位、水温等要素。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124.县通信管理局(通信传输局)  125.县供销社  我很奇怪,现在还有  126.县农科所  127.县驻外(京、省会)办  128.县无线电管理局  129.县科学技术研究院  130.县勘察设计研究院  131.县人才市场  132.县图书馆  不是每个县都有  133.县公路总段  大概是交通局下属单位  134.县中心血站  红十字会下属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13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局直属的编制单位  136.县人民医院(事业编)  137.县中医院(事业编)  138.县妇幼保健院(事业编)  139.县中学(第一中学或以县名命名的中学)  140.县开发区管委会  权限视开发区大小而定  141.县工商联(群团)  142.县民革  143.县农公党委  144.县民盟  145.县致公党委  146.县民建  147.县民进  148.县九三学社  149.县台盟  150.县黄埔同学会  归统战部管理,主要是办公室文秘和打杂  151.县人民银行(包括几大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是行政编,其他银行是企业编(不是事业编)  152.上级银监局驻县监管办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怎样做好宣传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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