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近MTV台播的那个禁止诱拐妇女儿童的公益广告的歌
请将爱心化作甘露带给偏僻山区的花朵们吧!留守一份真情,奉献一片爱心其实你不孤独,因为有我们陪你度过雪中送炭三春暖,留守儿童盼关爱温暖孩子心灵,让留守之地阳光普照 静静的坐着、向远眺望、远方的父母是否曾想起我。
就像风筝的线、你在那头,我在这头。
思念却永不抹灭。
央视最近的一个公益广告,一个孩子,一个女人,一个中年人,分别写了一则对联
你好,我也是刚刚才找到,广告阐释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广告很好,下载下来收藏了。
妇女维权法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3、部门规章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公益广告是把公益活动和广告活动结合起来的广告形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有一天,妈妈在家认认真真的工作,就像蜜蜂一勤劳。
小红在她的书房里认认真真的做作业。
小红做完作业以后,看到妈妈一脸的疲劳,决定帮妈妈捶背。
于是,小红走到妈妈的身边轻轻的帮妈妈捶背。
妈妈说:“谢谢你,小红你捶得真舒服。
你长大了,懂事了。
”小红说:“不用谢,以后我要帮你做事。
”
公共厕所时要及时冲水的提示语
1你有生命,厕所也有生命,你不想用臭味杀人吧
2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好多了找公厕看看就知道了,我也是最熟悉这一个 3在北京不少公共卫生间的厕位门上都有“来也匆匆,去也冲冲”的提示语。
提示语的含义不言而喻,提醒那些上完厕所不冲水的人讲讲公德。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提示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以下是学员分别对自己家附近的男、女公共卫生间所做的课外调查。
案例一■14人入厕9人冲水宣武门附近某女厕10分钟里共有14位女士进入,有9个人便后冲水。
一名时髦女郎如厕完毕后匆匆“逃离”,后来的女士皱着眉头、捂着鼻子冲了水,解手完毕后“砰”一脚踢开门走出。
后来的人对没有冲水的厕位基本上有两种反应,一种是扭头就走,另一种是连锁反应,如厕以后也不冲水。
案例二■冲厕进了德育手册在北京中关村一小,供5000多个孩子如厕的600多个蹲坑不再散发臭味。
“学习冲厕”进了学校的德育手册。
教材中分低、中、高三个年级层次且提出不同要求:低年级学生用厕后学会冲厕,提醒同伴冲厕,互相帮助冲厕。
中年级用厕后主动冲厕,互相提醒、主动帮助低年级同学冲厕。
高年级用厕后养成冲厕习惯,主动宣传用厕文明,给低年级同学树立榜样。
“唯厕独臭”是落后观念专家观点从硬件上来说,走进又臭又脏的厕所,人自会产生一种厌恶情绪,行为也就不免反感。
相反,在干净整洁的厕所如厕,人们就会文明得多。
从软件上来说,中国人历来认为“唯厕独臭”,这种观点反映了人们如厕观念和如厕行为的恶性循环。
硬件上,目前许多公厕改为脚踏板冲水和红外感应冲水,省去了手和抽水把手的接触,打消了不卫生的顾虑,使设施以人为本。
软件上,不仅呼吁成年人公德文明意识的回归,更应从少年儿童起培养好的如厕习惯。
用完卫生间给人留方便专家提醒1.公园里的卫生间:公园里的卫生间使用率较高。
所以谨记“来匆匆,去冲冲”,留下一个干净的卫生空间。
如果一个人不顾公德,使随后使用的人“不方便”,就是缺少起码的公德。
2.冲水时卫生纸、护垫等杂物不要丢进马桶,以免堵塞下水道。
如果不小心把马桶垫板弄脏,一定要用纸擦干净。
3.洗手时水要开小些,一方面节约用水,一方面可以避免水溅得满洗手台和地上都是。
如果不小心溅了水,做个有文明的人,要用纸把水擦干净。
4.在国外,大部分卫生间都有烘手机、毛巾或纸巾,是专为洗手后准备的。
国内很多公共卫生间没有这些设备,少数地方有,而不少人又对此视而不见。
有些人习惯洗手以后一边走路一边挥动双手,甩干自己手上的水,却把地上弄得湿湿的,这样的做法,一来把地面弄脏了,同时也容易滑倒人。
5.在卫生间整理仪容时,有掉发不能避免,此时可以用纸随手将掉发擦干净,丢入垃圾箱。
趣味学习厕所神话之西方版西方神话中,传说天神曾派一位仙女教人们种庄稼,并告诉人们以此充饥,三日一餐。
或许是仙女听“口谕”时走神了,误将“三日一餐”听成了“一日三餐”传给人们。
结果,由于吃得太多,人们肚子里装不下,都排了出来,便挖了许多洞,排到洞里,这就是最早的厕所。
厕神神话之中国版中国的神话里,万物都有神灵,厕所也有一个厕神。
而且,这个厕神还是一位美丽姑娘。
传说叫紫鄢,是一个童养媳。
一天,她去厕所,听见一妇女呼叫,原来这位妇女的孩子不小心掉进了粪池。
紫鄢姑娘跳下了粪池。
孩子得救了,紫鄢却淹死在粪池中。
玉帝被其感动,封她为厕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