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了工商局,说我违反了广告法。
我的回答不是特别好是亲身经历先说下我的例子,首先是接到局的电话,说公司的阿里巴巴涉及到违法广告法,让我去了解下情况。
到了才知道是我们的产品在阿里巴巴上的标题体现了“最低报价”,当时我还极力的说:我们说的报价就是我们公司的最低报价,工商局让我拿出能在国家层次上查询的证据,我们也是无语了。
好吧....接受处罚。
态度良好。
积极配合。
最后罚款300元。
早知道罚款300元,早就交了,但是恐怖的在后面,有次客户说你们公司怎么有风险
我说怎么会呢,我们一直都是合法经营。
卖的产品也是原厂正品。
不吭不骗,为什么有风险呢,最后才知道,每次接受工商局处罚都是公布到网上的,真是无语,有苦说不出,奉劝大家,不要抱有说给职业打假人钱,你几乎都联系不到他们、还是做好自己。
最后在这里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欧帝洁集与圣洛威那个好
上卖高仿鞋是犯法《中华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说顶立隔音窗是隔音窗行业中的翘楚,其他的仿冒者多不胜数的。
只看网页上的广告词何产品发现有许多雷。
顶立公司只是自我高大而已,看看网站就知道是虚吹
在百度里面搜索顶立老志明的电话
你你就知道他是干什
什么专业,多年从事隔音窗。
。
。
呵呵
自己顶立老板的电话就清楚他是什么来头了
明天会更好的创作背景
1984年埃塞俄比亚发生饥荒,助饥民,美手以稍早英国群星合唱的Do They Know It's Christmas公益单曲为蓝本,组成USA For Africa、推出合唱歌曲We Are The World,专辑版税捐作赈灾用途,回响极为热烈,并募得巨款,流风所及,世界各地多有仿效者。
1985恰逢台湾光复(结束日本殖民统治)40周年,1986年则是「世界和平年」,「明天会更好」的创作初衷即是模仿We Are The World「群星为公益而唱」的形式,呼应世界和平年的主题、并纪念台湾光复40周年. 「明天会更好」邀集的华人歌手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唱片公司,打破了签约的限制。
专辑制作单位以「明天基金会筹备会」的名义,邀集台湾当时最知名的唱片公司,包括飞碟、喜玛拉雅、新格、歌林、滚石、乡城、宝丽金、丽歌等公司参与这张专辑,并由各家唱片公司竞标发行权。
专辑售出的盈馀,系由后来标得专辑发行权的蓝与白唱片公司捐给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消基会筹募新台币600万元的基金,作为公益之用。
「纪念台湾光复40周年」的主题在歌曲发行之后,反而很少被提及。
这可能与发行时间一再推延、错过了1985年10月25日的「台湾光复节」有关。
「明天会更好」益诉求,遂变得更模糊、分歧。
当时台湾唱片市场的盗版、盗录问题十分严重,加上曾有媒体以「海盗王国」形容台湾生产名牌仿冒品的猖獗情形,对台湾的国际形象伤害颇大,故「反盗版」、「反盗录」、「反仿冒」也成为许多参与歌手强调的主题。
专辑发行之后,由于消基会和政府当局查获许多明天会更好的盗版与仿冒版本,媒体报导颇多,消基会与政府不断藉机强调「反盗版」的重要,故后来媒体提及此曲,几乎都会一并提及「反盗版」的诉求。
但据当时参与创作的张大春回忆,「反盗版」并非这首歌的原始创作动机。
根据当时参与的创作人回忆,这首歌的作词者之所以多达七位,是因为罗大佑的歌词版本被认为「主题意识过于灰色消极」,不能全盘采用。
录唱前夕,主办单位邀集许多音乐界、文化界人士,各自贡献词句,以罗大佑的版本为主,逐句修润,才共同完成最终的歌词定稿。
好多..其实我是在百度百科copy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