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想一下禁止非法小广告的标语,谢谢
城市里最大的污染和危害,并不是那些卑微的小广告,而是这些傲慢的的标语。
贴小广告被逮到了要罚款多少
你投了多少钱,
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
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小草正在休息,请忽打扰!” “绿草茵茵,她想安静!” “自来水不自来,点点滴滴是钱财!” “来也匆匆去也冲冲” “新手上路,请多关照” “怕羞别吻我” 厕所里的幽默提示语 这里是厕所, 环境靠大伙. 左右两边站, 对准再开火. 贴近文明,靠近方便 请对准 请不要在小便池内拉屎 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拉屎不冲,天理难容!!! 来也匆匆.去也冲冲 不要随意将手机等异物投入便池 同志们! 冲啊 精神文明和环境文明一手抓 幽默的交通提示语 1、人老车新,离我远点
2、核弹后置,保持距离
3、当您看到这行字时,您的车离我太近了。
4、正在车上睡觉。
5、年龄60年,驾龄60天。
6、路考五次不及格。
7、碰撞十次,九胜。
8、只有你在后面默默支持我。
9、谁能告诉我刹车在哪
10、别欺负我,我练过金钟罩
11、擅长急刹
12、有本事从我头上过
13、跟我干啥
当心我挂倒档。
汽车后窗幽默搞笑提示语集锦 超级无敌型: 女司机+磨合+头一次=。
一挡以上不会挂,熟练中。
刹车油门分不清,都好使
谁能告我刹车在哪
急
别欺负我,我练过金钟罩
眼花的时候是奔驰 中国最后一台可以公路行驶的 前面写:没铃没闸 后面写:漏水漏油,小心路滑 别碰我,你赔不起
*在看我的车
核弹头后置 腼腆意会型: 爱我,追我,别吻我
怕羞(修)
当您看到这行字时,您的车离我太近了。
上帝无所不在,在这里见到的机会更多一些 内有寡妇 内有孕妇 后面一大堆的娃娃告诉你:我是女生
手心冒汗,两手打颤。
远离我,咱俩都经不住吻 我脆弱,离我远点儿
距离就是美
求采纳
举报乱用成语的广告词写给文化局的信应该怎样写
可以这样写:尊敬的xx县文化局领导: 我是……人我在……发现……我觉得这是对祖国优秀文化的亵渎,请有关领导督促其限期改正。
为盼。
(署名) 年 月 日
贴小广告怎么处罚
公安机关对乱贴小广告的处罚如下:张贴小广告需要处罚,但是处罚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公安机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因此,对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和罚款的处理方式。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扫黄打非宣传标语
扫黄打传标语46条 最新发布的《扫黄打非宣语46条》的详细范文参考,觉得有用藏了,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1、自觉抵制文化垃圾共同维护文明环境 2、秋风扫落叶大地更明净 3、打击侵权盗版净化深圳文化市场 4、侵权盗版人人反对拒绝盗版从我做起; 5、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6、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构建和-谐平安深圳;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8、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9、坚持扫黄打非营造和-谐社会保深圳平安。
10、打击侵权盗版保护民族创新 11、深入广泛发动群众实行“扫黄打非”综合治理; 12、开展扫黄打非净化社会环境 13、深入推进“扫黄打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提高全民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 15、开展扫黄打非关系大家、小家;拒绝盗版从我做起 16、加强“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扫黄打非”是人民群众强烈愿望清扫文化垃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7、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社会文明环境; 18、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打击盗版保护创新; 19、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民族创新能力 20、坚持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 21、皖风徽韵拒绝盗版江淮儿女立志创新; 22、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打击盗版保护创新 23、保护今日之幼苗成就
乱用字的广告词(成语)
衣衣(依依)不舍--服装广告 有口皆杯(碑)--酒类广告 一步到胃(位)--胃药广告 乐在骑(其)中--赛马/摩托车广告 百衣(依)百顺--电熨斗广告 烧(稍)胜一筹--快餐店广告 随心所浴(欲)--热水器广告 闲(贤)妻良母--洗衣机广告 咳(刻)不容缓--止咳药广告 大石(事)化小,小石(事)化了--治结石病广告 百闻不如一键(见) 不“打”不相识--打印机广告 香港有家化妆品公司的广告是:“趁早下‘斑’,请勿‘痘’留 有家洗衣机广告是一句成语改动一字:“闲妻良母”。
音响公司:“一呼四应”、“声东击西”。
饺子铺:“无所不包”。
石灰厂:“白手起家”。
......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您好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详细内容如下:、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具体分析如下:(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
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
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
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
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
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
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
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
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
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
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
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
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
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