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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优选广告词

时间:2014-05-23 17:47

麻烦哪位大师帮忙想一句水稻种子产品的广告词,我们的产品是深两优870

1 划时代的优良品种就是深两优870,让您“稻花香里说丰年”

2这是一个需要高产的时代,这一个需要优质的时代,深两优870,还您一个大时代

开个小型水果店一年收入多少钱大概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绝对的 一个水果店销营坏因素有很多 你没有做过水果这还是考查好市场再说。

因为我当初就是做这一行的 1 首先你要看看你要选择的地角销费者的消费能力,找到合适的定位,去上什么样的水果。

2 水果的损耗很大,你要清楚什么样的水果易坏 上面说的几点很重要啊 我再来补充几点啊 希望能帮助到你 啊如何开水果店和开水果店注意事项摘要:很多人小本起家,会选择卖水果。

有几百块钱,可以挑着竹筐走街串巷;有几千块钱,可以支起一个小摊子;有几万块钱,可以开一家水果店;等积累到十几万元,可以开一家水果超市;要是有更多的钱,就可以开水果连锁超市了。

在城市或者乡镇的街道上、居民区,无论是挑着筐的,还是开着店的,生意看上去都还不错。

不过,规模不同,经营的水果种类自然也不相同。

一般街上的小摊贩主要是卖苹果、橙子等普通水果,这类水果的保鲜期长,不容易放坏;副食店会增加香蕉、西瓜、柚子等节令水果;水果专卖店的品种更多一些,规模大的除了普通水果外,还会卖一些进口水果,规模小一点的,也会有芒果、哈密瓜等进价较高的水果;在卡车上经营的流动水果摊儿则主要是做体积比较大的时令水果,比如菠萝、柚子、西瓜、哈密瓜等。

  据一名水果店老板介绍,经营水果,规模越大成本越高———一般摆个地摊儿只需要一百多元钱,而在副食店经营水果的成本不到2000元,如果开一家水果专卖店,根据进货品种,投入在4000元到10万元之间。

  当然,水果生意也不好做。

做小了,赚不多;做大了,不好管。

水果暴利时代已经过去,普通水果的平均利润不高,只在20%左右,高级水果的利润也只在70%左右。

还有如何保鲜这个大问题,时时困扰着经营水果生意的老板们。

到底如何才能把水果的进货成本、保鲜成本降到最低,又能够提升销售量?  经了解,分步骤教你如何开一家生意兴隆的水果店。

  【选址】  选择开店的位置,对于一个水果店而言,至关重要。

据记者观察,在医院附近有很多水果专卖店,而且规模较大,主要经营进口水果;而在居民小区附近,也是水果店集中的地方。

  有的水果专卖店特别注意“形象”,为了让顾客感觉水果摆放整齐、种类繁多,不少店特意在店铺两侧的墙上装上镜子,这样,乍一看去,各种水果琳琅满目,非常抢眼。

  一般来说,菜场旁边、公交车站、中高档居民区、成熟居民区、医院旁边,这五个地点是最好的水果店址。

  1.菜场聚集了周围小区的人流,人们买菜时总要顺便挑些水果。

  2.公交车站是人群集散地,顺手买水果带回家的人不在少数。

  3.在中高档居民区销售高档水果比较容易,有这个暴利点,赚钱也比较容易。

  4.比较特殊的是医院附近的水果店,除了供应附近小区居民的水果外,还可以做果篮这个专线,生意比较好做。

  5.成熟居民区也就是一般说的老居民区,居民没有供房负担,工作比较稳定,消费水平也比较稳定,只要摸清楚居民的消费习惯,生意肯定会兴隆起来。

  总之,开水果店之前,调查清楚周围人群的消费力和消费习惯,以及水果店在此地的辐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装饰布局】  关于装饰布局,水果摊可说的不多,干净清爽、整齐有序八个字可以概括。

所以,以下仅仅介绍水果店的装饰布局要点。

  1.店面招牌广告规划:  店面广告要想引起注意,必须以简洁的形式、新颖的格调、和谐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则,就会被消费者忽视。

  设计内容包括:(1)灯箱(2)门面海报  2.关于天花板的规划  (1)在天花板上面悬挂一些塑料绿色的枝叶和假的水果,突出水果店的自然、绿色、健康概念。

  (2)灯光主要突出水果的自然色泽,选择高亮度的日光灯比较好,不会出现色泽偏差问题。

  (3)用“多吃水果有益健康”、“绿色健康每一天”等标语吊旗,增加气氛。

  3.规划布局  简单的说,水果店装修要明快简洁,以绿色等清爽的颜色为主。

出口和入口分开,便于引导顾客采购路线。

付款和过秤处也分开,节约付款时间。

一定不要让顾客等待超过3分钟,不然顾客会烦。

  在门两侧合适的地方可以装上镜子,使水果店看上去品种更加繁多、琳琅满目,非常抢眼。

  4.水果架及水果柜设计要点  (1)防水性能好。

水果保鲜,需要经常洒水,如果是木架子就会腐烂。

  (2)水果容易碰伤,装水果的架子不能有棱角。

  (3)盛装水果的边沿不能太高,以刚好盛放下一层苹果的高度为宜。

  5.设计制作  水果名称标志牌、价格牌、各个区域标志牌、灯箱、墙面色彩、天花(吊旗及绿色自然装饰)等等都需要开店之前系统设计,以免之后手忙脚乱。

【批发技巧】  1.确定经营种类  一般街上的小摊贩主要是卖苹果、橙子等普通水果,这类水果的保鲜期长,不容易放坏;副食店会增加香蕉、西瓜、柚子等时令水果;水果店的品种更多一些,规模大的除了普通水果外,还会卖一些进口水果,规模小一点的,也会有芒果、哈密瓜等进价较高的水果;在卡车、平板车上经营的流动水果摊则主要是做体积比较大的时令水果,比如菠萝、柚子、西瓜、哈密瓜、橙子等。

  2.时间和批发地点选择  水果批发市场的工作时间从早晨4点钟开始,10点之前最活跃。

  从大型批发市场进货的都是要货量大的商家。

小主顾最好到中小型批发市场,那里的批发商部分货品也来自大批发市场,多一层转手,价格可能贵一些。

不过进货还有个就近原则,大批发市场的货便宜些,加上路费,也不一定划得来。

  3.认清批发商:  批发商大概有两大类四小种:  (1)本地批发商,都有自己固定的场地,他们又分两种:一批人到外地收货,自己再批发;另一批人从外地中间商处接货。

  (2)外地批发商,他们一般没有固定场所,又分两种:一种批发商在本地收大量的果子,运到批发市场直接批发给零售商;大种植户直接把自己家中的果子运到市场批发给零售商。

  这四种批发商,给出的价格和销售的品种都不一样,需要多观察了解才能区分,确定长期合作的批发商。

  4.弄清楚批发的真实价格:  各种批发商口头上的价格都差不多,但不同类别的批发商价格让步范围不同,要搞清楚真实的批发价格。

  批发商一般是在货过称后,把数量用笔记本记下来,这时候你要悄悄观察总共有多少斤。

一般批发商会用计算器计算费用,如果可能就靠过去看他们计算的过程,这样一般都能得到真实的批发价格。

这时候要注意进货的多少和价格的多少,进的货数量不一样价格也有差别,多观察几次就能搞清楚了。

  5.其他小技巧  (1)想拿便宜货,可以稍微等一等  以樱桃为例,这种果子大概4点开始卖,一过9点批发商便随时准备低价抛售,因为樱桃太容易坏掉了。

一般8.5元\\\/斤能跳水到7元\\\/斤。

  (2)核对批发价格  批发商用计算器算价格,在原来的价格上加上0.05元,你用脑袋不一定能算过来。

所以,要么拿着计算器核对一遍,要么亲自看着他按数目。

  (3)检查水果品质  水果一定要逐一过目、过手,尤其是整箱批发的时候。

在一箱水果中藏有一两个坏果很容易。

开箱检查是很麻烦,却让你避免损失。

  (4)核对整箱重量  不要批发商说一箱多重,就直接搬货了。

一箱一箱过称,少一斤都不行。

做生意不是比豪气,一颗果子也是钱,小钱不赚大钱难赚。

  (5)学会有人情味的技巧  如果想要验一下批发商的秤,大没有必要自己也带一台。

出发去批货的时候精确称出自己的体重,然后在市场借“称体重”验秤就可以了。

有时候挑水果试吃试多了,批发商会不耐烦,这时候掏出一两元钱,说是买下自己尝的,批发商一般就不会再为难你,由你继续慢慢挑下去了。

【水果挑选和储藏】  水果生意有其特殊性,水果的挑选和储藏技巧是第一要务,减少损耗是赚钱的基础。

经营者最怕挑到不是那么新鲜的水果,或者储存不当,出现大批量的损坏。

坏果的霉烂很容易传染,根据记者对各家水果店的调查,一批进错的水果造成的损失很有可能就会抵消当月所有的利润,如果是量大本小,进错当季主打货品,还有可能因为一批进错的水果而倒闭。

  要及时把握各种水果的时令,按照利润比率来讲,某种水果刚上市的时候,价格最高,顾客也容易图新鲜而购买,是最好赚钱的时间段。

而在这种水果即将下市的时候,进货要十分小心,容易出现坏果。

  由于各种水果的新鲜程度的判断和储藏技巧各不相同,无法统一描述,以下只简略说明常销售的水果的一般进货和储存技巧,如果是经营其他水果,请读者寻找相关书籍阅读后再进货,以免造成损失。

  ◎草莓  挑选:  1.草莓不要批发太红的,颜色越是鲜艳就越酸,红里带点白的草莓最香甜。

  2.不要选非常大、形状奇怪的那种,大小要一致,小一点更安全。

  储藏:  草莓不要碰到水珠、不要有磕碰破坏表皮,否则很容易烂掉。

另外要恒温,如果放在0~10℃的恒温,大概可以保存一个星期。

  如果无法继续保存,就放在冷冻室里冻成冰草莓,以后用来做草莓酱等食品。

  ◎葡萄  葡萄以新疆、河北和江浙一带尤为著名。

味道、特点主要与产地、品种、成熟度和新鲜度有关,选购时可以从外观、色泽、气味和滋味等方面来判断葡萄的优劣。

  挑选:  1.外观新鲜,大小均匀整齐,枝梗新鲜牢固、颗粒饱满、青籽和瘪籽较少、外有白霜者,品质为最佳。

新鲜的葡萄用手轻轻提起时,颗粒牢固、落籽较少。

  2.成熟度适中的葡萄,颜色较深、较鲜艳,如玫瑰香为黑紫色,龙眼为琥珀色、紫红色,巨峰为黑紫色,牛奶为黄白色等。

  3.批发时可试吃一串葡萄最下面的一颗,来判断口味优劣。

最下面的一颗往往由于光照程度最差,成熟度不佳。

如果最后一颗比较甜,这串葡萄应该很甜。

  储藏:  葡萄装入无毒塑料袋或大食用袋,每袋装2~2.5kg,扎紧袋口,轻轻放在垫有碎纸或泡沫塑料的硬纸箱或浅篓中,每箱只摆1层装满葡萄的小袋。

0~5℃是葡萄最佳保存温度。

  ◎苹果  挑选:  成熟的苹果一般表皮光洁无伤痕、色泽鲜艳、肉质嫩软、味正质脆。

用手握试苹果的硬软情况,太硬者未熟,太软者过熟,软硬适度为佳。

用手掂量,如果重量轻则是肉质松绵,一般认为质量不佳。

  储藏:  苹果是较耐藏的水果之一,但是不同品种的耐藏性不同。

红富士、国光等晚熟品种在贮藏过程中硬度和品质变化不是很大,而且抗病性强,适合长期贮藏。

红星、元帅、红玉、乔纳金、北斗等中熟品种在贮藏过程中易后熟发绵,品质变化大。

  批发来的水果一般都做过套袋、熏蒸、涂蜡等保鲜措施,只需要注意不要磕碰、温度适宜、通风条件良好,就可以保存半年左右。

  ◎荔枝  荔枝一般分为普通大籽荔枝和小籽荔枝。

大籽荔枝籽大肉少,比较便宜。

小籽荔枝特甜、肉多,但是价格贵。

  挑选:  1.表皮凹凸不平、纹路深的通常都是小核荔枝,而表面光滑平坦一般是大核荔枝。

  2.从外表看,新鲜荔枝的颜色很亮,颜色发黑的荔枝已经有些变质。

  3.用手触摸,握在手里的荔枝,应该是硬实而富有弹性,剥开果皮,里面的膜应该是白色,如果出现黑斑,说明时间已经长了。

  4.有些荔枝看起来是好荔枝,在柄部与果实相连的部位有小洞,就证明荔枝有虫。

  储藏:  可以将过长的荔枝枝梗剪掉一截,放入塑料口袋内,扎紧袋口,然后浸泡在水中。

艾叶有杀菌防腐的作用,对延长荔枝保存时间也有功效。

如放入冰箱冷冻保存,气温在零下18℃时,可以保存一个月时间。

  小贴士:  如果是生手或者进货量比较大,最好在批发市场花五元左右,找一个专门帮人挑水果的人一起挑选水果。

既减少了坏果的数量,又加快了进货速度,还可以趁机和他交流今天的市场行情。

  【水果摆放技巧】  现实生活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街上,经营同类商品、规模相当的商店,生意却截然不同,除了经营上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和店内商品的陈列有关。

商品陈列没有抓住顾客的眼睛,就激发不了顾客的购买欲望。

  如何有效陈列水果才能在瞬间吸引顾客的注意呢?  1.主题陈列  主题陈列,就是在卖场内创造出一个场景,表现一定的主题和内涵,使顾客产生一种新奇、与众不同的感觉,不知不觉中对号入座,让消费者更愿意欣赏和自由选择,让水果超市更具生命力。

  主题的具体划分可根据场地、环境、季节等实际情况而分为:口味最佳区和营养最丰富区;老人区和小孩区;当季区和反季区;本周销售冠军区和本周最实惠卖价区等等。

  2.陈列原则  (1)新鲜原则  水果在销售区域进行陈列之前,必须进行质检,确保所有货架上的水果符合优良品质的标准,体现出水果经营的“新鲜”宗旨。

一旦发现腐烂、变质的水果,要第一时间挑拣出来,以免影响销售。

  (2)丰满原则  水果的陈列要丰满、货多,起到吸引顾客、货优价平的作用,坚决杜绝缺货、少货。

  (3)色彩搭配原则  水果的颜色丰富、色彩鲜艳,陈列的颜色适当组合、搭配,能充分体现出水果的丰富性、变化性,既能给顾客赏心悦目、不停变化的新鲜感,又能较好地促销所陈列的水果,这一点是水果陈列的技巧所在。

如:紫色的葡萄,红色的苹果、金色的橙子、绿色的啤梨搭配在一起会产生五彩缤纷的色彩效果。

  (4)防损耗原则  水果在陈列时必须考虑不同商品的特性,选择正确的道具、方法、陈列温度,否则将因不当的陈列而造成损耗。

如桃子比较怕压且容易生热,所以陈列时不能堆放;苹果对香蕉、猕猴桃等水果有催熟效果,放在一起容易导致其他水果过快变坏。

  水果的陈列面积必须与周转量比例适当。

若比例过大,则水果在货架的滞留时间长;若比例过小,则每日补货的次数频繁。

还要注意当前温度、湿度下,此种水果所能维持的生命期。

  (5)先进先出原则  如果同一品种在不同时间分几批进货,先进先出是判断哪一批商品先陈列销售的原则。

水果的周转期短、质量变化快,坚持这一原则至关重要。

  (6)季节性原则  水果的经营具有非常强的季节性,不同的季节有相应的水果上市。

因此水果的陈列应因时而变,将新上市的品种陈列在明显的地方,更好满足顾客的新需求。

  (7)清洁卫生原则【经营技巧】  每个成功的水果店都有他的特别之处。

以下借助成功案例,分析经营好水果店的技巧。

  1.一种实惠带动生意  谁也没想陈元朗的水果摊一个月的销售额竟达17万元。

他的秘诀之一是换货。

陈元朗的低价货源是海南菠萝。

他将菠萝以原价从同乡处换得进口洋桃等十几种原价水果。

这样,他摊上的水果进货时便全是较低的第一手价。

他的另一个秘诀是将杨桃以微利出售,其他品种则与附近的水果摊在价格上持平。

他选择的这座大厦属写字楼,每到上下班或中午休息时间,有大量女职员进出。

陈元朗出售的微利杨桃吸引了她们,踊跃购买,并且成了陈元朗的义务宣传员,使陈记水果摊一时声名鹊起。

其他水果摊索性也来他这儿进货,于是批发加零售,微利加厚利,陈元朗不动声色,直忙得收不过钱来。

  2.“傍”大超市的人气  五年前开始做水果生意的赵先生,两家店都开在大超市旁边。

“卖水果就是做人气生意。

我选在大超市附近开店,就是看中了这里的人气。

”选址“傍”上了大超市,赵先生水果店的促销节奏也跟超市同步。

他经常到大超市做调查、比价格,店里的水果一般卖的比大超市便宜。

  3.诱人广告语和活动促销  李小姐的水果店,有许多诱人的广告:水蜜桃的摊上立着一块“我很丑,可是我很甜”的牌子;白梨的旁边写着“去您一年肝火”……  夏天的时候,李小姐会学着超市搞西瓜“猜重量”促销。

顾客只要猜中西瓜的重量,就可以免费拿走。

你别说,这招还真聚集起不少人气。

  4.写字楼水果配送  给附近单位配送水果是老蒋水果店的最大利润来源。

每天下午5点,老蒋会用小手推车将50~100kg的西瓜、苹果等送到附近几家单位。

“每天能赚五六十元,好的时候有100多元,关键是量要大。

”老蒋说,“能找到大单位固定送,这样店里的水果能出完,才能赚到钱。

”  5.直销  有一群小水果店老板,在家乡拥有果园,在城市里开的小水果店既是零售点也是批发点,而且兼做联络站。

水果丰收期,就经营自家的水果,利润比批发要高得多;平时则出售各种水果维持运行。

  6.延伸服务提升人气  这家开在大学城旁边的水果店面积不大,服务项目却很齐全,时尚感十足。

外面是水果区,里面是水吧,卖的全是鲜榨果汁、水果茶、水果沙拉、果干等和水果挂钩的东西,吸引了不少大学生,连附近小区的人也喜欢来这里。

  长期来的客人可以办理会员打折卡。

只要是大学城和附近小区的客人,打电话过来,订购20元以上的水果,就可以送外卖。

如果对水果不满意,当天还包退换。

  最近,老板正筹划着推出水果券,“送老师、送朋友都很好啊,省得提着沉沉的水果上门,还要费心打听别人喜欢什么水果。

”  7.现场扎果篮  张小哥在一家大医院的住院部对面摆摊卖水果,生意最好。

原因是那块大大的牌子:现场扎果篮。

很多医院门口的水果店为了多赚钱,事先把果篮包扎好,里面的水果却多半是坏果。

张小哥现场扎果篮,水果都是顾客自己选的,他还会咨询一下送给患什么病的人,介绍有利于这种病康复的水果给顾客挑选。

他卖水果实惠而诚恳,周围的居民和看病人的人都喜欢在这里购买水果。

薄利多销,张小哥赚的钱反而比那些耍心眼的同行多些。

  清洁处理后才陈列出的水果卖相好,比较好销售。

陈列区域、设备、陈列用的器具是否清洁卫生,也影响顾客的购买欲。

【注意事项】  1.降低水果损耗的小窍门  (1)冷藏和冷冻  (2)注意摆放方式,让商品尽快周转  水果要摆放好,而且进货的时候最好选大小差不多的,这样能减少顾客乱翻的次数。

不同水果摆法不同。

比如苹果要横面朝上,因为这面最光鲜;西瓜要竖着放,节约空间;桃子怕压容易生热,不能堆放;木瓜、芒果不要放冰柜不然会起黑斑;猕猴桃不要放苹果和梨旁边,因为苹果和梨都容易释放乙烯,会加速果肉成熟腐烂……  (3)及时处理货品  水果拉到店里,马上质检,不好的立刻挑出来。

特别像桂圆一类的,一颗流水了,周围的都要坏。

质检后有些水果要用规定规格的包装盒分装,用打包机热膜包装(这也利于保鲜),然后上架。

要入冰箱的水果可先不清洗,以塑料袋或纸袋装好,防止果实的水分蒸散。

在塑料袋上要扎几个小孔,保持透气,以免水汽积聚,造成水果腐坏。

  (4)洒水保鲜  (5)透气  水果架下留出一定空隙,以便通风透气,减少水果腐坏。

  2.不要盲目扩张  如果进货的渠道和货品数量没有大的改变,经营成本和规模便受到制约。

水果店和水果超市店租、装修装饰、水电费用等开支高于游动商贩和坐摊经营,价格上也没有太大优惠,一不小心就会亏本关门。

  【开店案例】  以在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菜市场附近开水果店为例:  1.大溪沟菜市场是大溪沟街道最活跃菜市场,附近2公里距离范围的人都会来此买菜。

而大溪沟街道是一个老居民区,管辖范围内有16个居民委员会,常住人口6万多人。

附近有电力公司、家具大卖场和百多家餐饮、服装等小店,附近仅仅有两家超市,体量不大,竞争力度也不是特别强。

所以,在大溪沟菜市场附近已经有了五家水果店、四家固定水果摊、三四家流动水果摊、十来个挑筐流动水果贩的情况下,水果生意仍旧没有完全饱和。

  2.选择在离菜市场入口处十米左右,顾客进出菜市场的道路上,开一家10平方米左右、可以占地外扩摆摊的水果店,需要准备的资金大概在四万元左右。

一年租金、办理执照、简单装修、置办水果架、招牌等费用大概需要2万元;买两台冰柜要3000元左右;进货和周转资金1万元左右;人工、水电、税费等,每月支出2000~3000元。

  3.首期进的水果,主要讲究低风险。

用苹果、橙子、芦柑等铺满店面,占70%的量。

然后用香蕉、芒果、西瓜等水果来点缀,占30%的量。

总共算下来,大约投入4000元便可以了。

此后每次进1000多元的水果,便可以维持经营。

但是苹果、橙子等水果的利润率很低,需要搭配时令水果、高档水果才能有更多利润。

高档水果最好等生意稳定下来,进一步了解附近居民需求后再决定是否销售。

  4.大溪沟附近的水果店进货品种、进价、卖价区别不大,都有电子秤称重,对顾客的吸引力差不多,但是位置不同、店主亲和力不同、进货渠道也有区别,各店各个季节的收入也不一样,一个月的纯利润在2000~5000元之间。

夏秋两季收入比春冬高些。

望采纳。

安格斯牛排是那个国家产

安格斯牛肉原产于苏格兰北部的阿佰丁,金卡和安格斯群,是英国古老的肉用品种之一,1892年良种登记,宣布良种肉用品种。

成年公牛平均体高138厘米,体重700—800公斤,母牛体高122厘米,体重500—600公斤,平均日增重900—1000克,屠宰率60—65%。

该品种早熟易配,性能温和,易管理,体质紧凑,结实,易放牧,肌肉大理石纹明显。

黑色无角肉用牛。

多年来称为亚伯丁安格斯牛(Aberdeen Angus),起源于苏格兰东北部,与有时称为英国最老品种的卷毛加罗韦牛(curly-coated Galloway)亲缘关系密切。

19世纪初很多育种家包括著名的华特生(Hugh Watson)等改良了这个品种,固定了该品种现在的体型。

外貌特征是黑色无角,体躯矮而结实,肉质好,出肉率高。

纯种或杂交的安格斯阉牛在英美主要肉畜展览会中保持很高声誉。

红色安格斯品系於20世纪末常用於远交和杂交。

婆安格斯牛(Brangus)是婆罗门牛(Brahman)和安格斯牛育成的一个支种,以抗热闻名。

安格斯牛肉要在10度以下冷藏10-14天的时候,食用的口感最好。

这主要是因为牛肉中的蛋白质纤维被自然分解的效果。

没有经过冷藏的安格斯牛肉较韧,冷藏过度的较老。

所以安格斯牛肉可谓是世界三大有种肉牛中,从选种到养殖到宰杀到储藏都最讲究的牛肉了。

安格斯牛一般指的是黑色的牛种。

普遍认为黑牛种优。

安格斯牛协会(黑牛)最早设在芝加哥,后来搬到了离芝加哥有300英里的圣路易斯。

但北美也有人专门养殖红色的安格斯牛的,并且还仿着安格斯牛协会搞出一个红安格斯牛协会来。

 安格斯牛是1800年以后才开始被单独识别出来,作为优种肉牛进行饲养的。

世界上的安格斯牛第一人是苏格兰人休.华生。

华生住在苏格兰的安格斯,是一个非常会选黑色的无角牛种的人。

所以后来这种牛都被称为安格斯。

华生的两头著名的牛,一只公的叫“老翘课”,英文原名叫Old Jock,生于1842年。

另一只母的叫“老个懒妮”,英文原名是Old Granny,生于1824年火了35岁并生了29只小牛。

现在世界上有注册的安格斯牛绝大多数都是这两头牛的后代。

 中国生产安格斯牛是最近三十年开始的。

生产基地在东北和内蒙古。

目前由于市场价值尚未普及,餐饮行业尚未普遍把安格斯牛肉作为主要的选材卖点推出。

少数以安格斯牛肉为卖点企业包括一尊皇牛火锅连锁。

这家号称肥牛专家的火锅企业,旗舰店设在北京建外大街的万达广场。

由于人们对安格斯牛肉的接受度不够,这家定位高端的火锅店目前的销售仍在摸索中。

北美安格斯协会的首席执行长舒曼2008年个人来京旅游期间,曾光顾过一尊皇牛万达店。

他对安格斯肉的火锅吃法感到非常满意。

店内服务员的安格斯知识也令其印象深刻

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方式的认识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即一种误导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行为与误导行为往往是划等号的。

因此,两者可以混用或者通用。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也是在市场中发生量很大的行为。

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

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误导行为(to mislead the public)归为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道理也在于此。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受到经济上损害,而竞争本身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损害。

对误导行为的普遍认识是,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

即使字面上完全正确的宣传,也可能是欺骗的。

简而言之,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的使人产生误解的事实不限于虚假的事实,将误导行为称为虚假宣传行为往往使人将其等同于宣传内容本身是虚假的。

从后果来看,虚假宣传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可以表示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三种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在商品上”与第九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的界定是有意义的。

而且,即使在法律对广告已有界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广告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广告的范围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因此,本文首先对法律已有明确界定的“广告”方式进行再界定,然后对法律虽未界定、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的“在商品上”的方式,以及不确定的带有兜底性的“其他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虚假宣传的方式作进一步的理解。

(1)、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a、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的含义是很丰富的,广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如中央电视台所播出的“广而告之”)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也仅指商业广告。

b、广告的法律含义。

我国广告立法由来已久,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即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仍在实施,对1994年10月27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起补充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规章,并作出了众多的行政解释。

所有这些构成了我国的广告法体系。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其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又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未对广告的含义作出界定,只是在第二条通过规定广告活动的方式规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设计、制作、代理、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

这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而且,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可以由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为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18日)针对上述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指出:“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一款只对广告活动作了表述,而对什么是广告未作界定。

因此,需要给本法所调整的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

同时,考虑到在广告中大量的、主要的为商业性的广告,本法应以商业广告作为调整对象。

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随后《关于广告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委员提出,有些商业广告是通过宣传本企业形象间接进行促销,建议将这种情况包括到本款规定的定义中。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于是,便成了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

这款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此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是对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它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①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②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商业性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无论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还是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支出费用,并且该费用最终从销售收入中收回。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④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长沙农舍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和车身上进行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以广告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2)“在商品上”的宣传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村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尽管立法者将其置于不同的条文有其用意,但似乎是没有必要,甚至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误用。

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

因为,无论措辞和立法本意如何,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具体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

该项规定最终可以归结为“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与第九条规定的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仅仅是表示方法(载体)略有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解释直言不讳地指出:“第五条讲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讲的‘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

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利用广告,指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

”从两种行为的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无非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宣传与表示在这里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按照相同性质的行为作相同归纳和规定的逻辑规则,将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的规定放在一起更为合适。

其次,这种立法体例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理解和适用的混乱。

由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性质相同,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加上法律本身又使用了“其他方式”之类的模糊用语,以致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容易产生混淆和混乱现象。

再次,这种规定不符合相同(同类)行为产生相同法律后果的公平原则。

在立法上,相同的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与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行为,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同样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截然不同。

值得高兴的是,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要进行修订,据上所述,我建议应当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为一条,可以写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

”(三)、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研究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的字面含义与扩张解释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中,引人误解的宣传(表示)即为虚假宣传(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之列。

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问题,在法律上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是“宣传(表示)”的并列性限定词,表示“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宣传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不能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宣传虽虚假,但不引人误解,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能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以尚未定论的情况作宣传,即使引人误解,但难以归入虚假之列;宣传即虚假又引人误解,但没有损害竞争目的(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此时却难以从该条规定中排除出去。

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以下判断原则:①表示或表征应以交易相对人之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情势。

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

②表示或表征隔离观察虽为真实,然合并观察之整体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即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③表示或表征之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为之,而其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不实或引人错误,得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而判定。

可见,该规定显然采取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初级农产品、房地产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虚假表示,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分别措辞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不是完全对应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虚假表示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都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所谓的虚假宣传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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