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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族团结座谈会心得体会

时间:2017-11-02 17:52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工作总结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工作总结  以下是关于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工作总结的文章

  今年,是自治区第二十二个民族团结环境月,我镇根据《xx县第二十二个民族团结环境月活动安排意见》,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了xx镇《关于开展第二十二个民族团结环境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而且印发到了各村(场)、各站所、中心校。

从而全镇各单位掀起了以“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民族团结好”为主题的宣传环境活动。

  一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镇党委中心组,各村(场)、各站所、中心校都分别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方方面面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了《自治区第22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宣传教育提纲》及《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配发的有关文章,通过学习使我镇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就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的充分展示,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大发扬。

  二在民族团结教育月中,镇党委召开了民族团结教育座谈会。

镇党政主要领导向各村(场)宗教人士通报了全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使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人士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它使我国各族人民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走上了共同发展的道路。

各村

民族团结,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一: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五个意识”即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现代意识。

该教育读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及正在全区开展的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和维护稳定工作,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宣传党的政策理论,普及中华民族、国家、法律、公民和现代文化知识,科学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引导。

通过学习“五个意识”教育,我们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法治宣传教育,从自我做起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我们要深入宣传中国历史特别是新疆历史,使我们正确认识新疆的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增强“四个认同”,正确认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要深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树立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以开明开放的心态学习先进文明成果,弘扬“新疆精神”,践行“新疆效率”争取做到学校每一个人都是建设和谐库车的榜样。

,二:维护民族团结从我做起心得体会维护民族团结从我做起心得体会习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期间曾深刻指出并反复强调:“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

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心得体会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5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座谈会精神。

中央在北京此次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也是我国首次召开的新疆工作会议,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讲话中指出,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提高新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是我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确保边疆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在新形式下做好新疆工作,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不断开创新疆工作新局面。

并且提出了未来5年至10年新疆发展的目标任务,从国家政策的支持到全国对口援建,新疆实现这一目标不难。

这次座谈会议的召开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它为新疆的发展提供了很重要的机遇,对于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上,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抓好的七个方面工作进行了阐述。

主要是:加速经济跨越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确保新疆山川秀美、绿洲常在、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和民族团结工作、做好社会和谐工作、加强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市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遇到哪些突出问题对策建议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总结精选XX  民族团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下是由XX为大家整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总书记、俞正声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新疆民族团结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疆民族团结工作的特殊重视。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援疆省市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多措并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的民心基础、社会基础、群众基础、法治基础、情感基础、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民族团结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种形势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是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对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面谋划和顶层设计,是回应突出问题、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良好开局、夯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础的必然要求。

活动通过采取一些实质性、大力度的举措,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的深层次突出问题,把新疆的民族团结再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一、深刻理解民族团结进步年的总要求  今年民族团结进步年的总要求是: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坚持

最新民族团结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维吾尔区民结进步工作条例》(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六章 新疆尔自治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新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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