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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会议心得体会

时间:2014-06-08 21:05

自然资源学学习心得1000字

环保心得体会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

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

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

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六(2)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

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

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

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

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

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

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

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

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急用啊

有关绿色环保的心得体会

冰川消融 与我们息息相关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科学家们曾警告说喜马拉雅冰川正以每年大约 33 至 49 英尺的惊人速度后退,已经成为全球消融最快的冰川。

而支撑着印度最大的河谷盘地的甘戈特里冰川也正在以每年超过 100 英尺 的速度后退。

喜马拉雅地区是除了北极之外全球最大的冰川聚集地,该地区冰川的迅速消融会使中国、印度和尼泊尔数亿民众直接面临缺水的威胁。

2007 年 6 月 5 日 是第 36 个世界环境日。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冰川消融:后果堪忧。

水资源短缺、农作物减产、海平面上升、大量物种灭绝 …… 这并非荒诞虚幻,也非危言耸听,全球气候变化将使中国遭受越来越严重的损失,兰核果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 IPCC )发布的最新报告警告,未来几十年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

全球变暖 危及人类生存 2007 年 3 月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PICC )发表了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报告。

该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一个主要原因。

2007 年 4 月, PICC 发布的第四次报告显示,地球气候的温度在过去 100 年中变暖了 0.74 摄氏度,主要的变暖阶段是最近 50 年;而未来 20 年每十年地球的气候还会变暖 0.2 摄氏度。

近 70 年以来世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 70 %,如果再不采取遏制措施,到 2030 年, 6 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陆氟化硫)的排放量还要在 2000 年的基础上上升 25-90 %,预计在本世纪末,全球平均地表温度还将再上升 2 到 4 摄氏度。

该报告的核心结论是:气候系统变暖,冰雪消融、海平面上升、地球表面温度上升。

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在于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主要包括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一氧化二氮等),二氧化碳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燃烧化石燃料和土地的使用,而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增加主要源于农业。

在北极,泥炭沼解冻时会释放出甲烷——一种比二氧化碳更强的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排放,引起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增加。

在 1960-2002 年间,全球每年人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翻了 3 倍。

仅 1987 年以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增加了 33 %。

IPCC 在今年的前两份报告的描述并非耸人听闻:全球气候变暖,这一趋势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未能削减的温室气体排放将在 2100 年使全球温度上升达 6 摄氏度。

即使全球温度只上升 2 摄氏度( 3.6 华氏度),到 2050 年也会使 2 亿人群受到缺水的威胁, 20-30 %的全球物种灭绝。

英国《自然》杂志曾发表研究报告称,全球变暖将导致世界上 1\\\/4 的陆地动植物在未来 50 年内灭绝,也就是说, 100 多万个物种将在半个世纪后从地球上消失。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仅在 2005 年,自然灾害就给我们带来了近 4000 亿美元的损失。

海水上涨淹没了小岛和沿海,使无数人被迫逃离家园,沦为环境难民。

IPCC 第四次评估报告警告,亚洲将成为继极地、非洲次撒哈拉地区、小岛屿之后全球变暖最大受害者之一。

多个亚洲国家将面临水灾、水源严重短缺、传染病等重大危机,海面气温上升和冰盖融化,将影响到亚洲人口集中的超级三角洲地区,包括中国的长江、黄河及珠江三角洲,越南北部的红河三角洲,以及孟加拉的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三角洲。

模拟结构预测,如果海平面上升 1 米 ,亚洲将失去 2500 平方公里的红树林,大约 1000 平方公里的耕地和水产地将可能变成盐沼泽 …… 专家们通过从世界各地收集了近 3 万种实际数据来说明一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值得关注的是,人类生态脚印(又译生态足迹)——人类消耗资源的速度,比大自然再生资源的速度快了 25 %。

从 1961 年到现在,“人类生态脚印”比从前扩大了 3 倍,而在过去 20 年的时间里,人类消耗自然资源的速度一直超过自然界再生资源的速度。

据计算,到 2003 年,平均每个人的“生态脚印”是 202 公顷 ,而大自然只能再生相当于 1.8 公顷 的人类生存资源。

在“人类生态脚印”的各组成因素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它占人类对地球生态环境全部影响的 48 %。

发展中国家对森林的无限度砍伐,产生的二氧化碳占全世界的排放量 20 %- 25 %;而地球上有 8 亿量左右的机动车,各国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等)所排放的废气则占了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 14 %。

人类活动造成了气候变暖,给自己的生存造成威胁,需要人类采取行动解救自己。

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施泰纳指出,第四次报告的发布不仅是一个里程碑,而且是人类为了子孙后代采取行动的时刻。

我们需要采取双重措施:一是要减缓全球暖化的速度,二是要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我们的策略,努力改变现有的发展模式。

当务之急是要遏制全球变暖趋势。

各国达成共识 遏制气候变化 通过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世界就能够减缓并扭转排放趋势,世界各国已达成此共识。

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国围绕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共同拟定了《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臭氧层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对遏制全球变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2 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1997 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要求 38 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在 2008 年到 2012 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 5.2 %,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美国是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第一大排放国,曾于 1998 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而在 2001 年却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的负担。

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截至 2004 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比 1990 年上升了 15.8 %。

十年经历说明,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如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和印度的政府须加入《京都议定书》,以保障全球减排实施。

今年 1 月欧盟通过了能源和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联合国积极推动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立法,在可再生资源和生物能源方面都设立了目标,计划到 2020 年,使欧盟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20 %。

清洁发展机制是根据《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一种减排机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未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指标。

但中国已开展了 279 个清洁发展机制( CDM )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全部实施,相当于全球 CDM 减排量的 50 %。

中国的积极行动得到世界的赞赏。

节能降耗 减缓全球变暖 2007 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污染减排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胡锦涛主席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我国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我国政府在经济社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到 2010 年实现单位 GDP 能耗降低 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 %。

绿色广东 ——广东也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2004 年 12 月,省委书记张德江提出建设“绿色广东”; 2005 年 3 月,完成《珠三角环境保护规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 2006 年 2 月,开展“绿色 GDP ”试点工作;并建立 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把节能降耗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

广东是 GDP 总量排全国第一的经济大省,能耗却创出了全国最低水平: 2006 年上半年广东每万元 GDP 消耗 0.79 吨标准煤,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65 %,成为“能效冠军”。

针对我国的公共建筑耗能严重,在我国南方设计全玻璃的建筑,使其能耗要比一般箭竹高出 5 倍,成了浪费能源的“样板”。

从今年 4 月 15 日起,广东省将全面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新建酒店、写字楼一律不建超大玻璃幕墙;公共建筑的照明亮度为,一间 10 平方米 的普通办公室 110 瓦,高档商业营业厅可以大道 19 瓦 \\\/ 平方米,旅馆客房应为 15 瓦 \\\/ 平方米。

在个人使用的办公室内,建议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自动开关灯。

我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 1989 年新疆建设了中国首家风力发电厂,新疆目前已建成五座风力发电场,风电装机容量达 18 万千瓦; 2005 年中国风机总装机容量达到 18 万千瓦; 2005 年中国风机总装机容量达到 127 万千瓦,占世界第七位。

2006 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风能规划 2010 年风机装机容量达到 500 万千瓦; 2015 年达到 1000 万千瓦; 2020 年达到 3000 万千瓦。

我国农业部报道,农村广泛推行绿色能源——沼气。

全国现有 1800 万户用沼气,相当于替代 1090 万吨标准煤的能耗和 5940 万亩林地的年蓄积量。

骑车减排 ——法国推行“自行车城市”,节能效果显著。

自 2005 年 5 月以来,里昂市投入的 3000 辆租袵自行车已经行驶了 1000 万英里(约合 1609 万公里)。

仅这数据就相当于减少了汽车行驶所需的 3000 吨二氧化碳气体,里昂市的机动车流量也下降了 4 %,自行车使用量已是原来的 3 倍。

植树造林 ——森林对于遏制气候变化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森林,特别是热带森林可以大量捕捉二氧化碳,起到减缓气候变化的作用。

2007 年 5 月 22 日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联合国环境署宣布推动“承诺种植十亿棵树”活动已提前 7 个月达到目标。

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称,自从 2000 年以来,世界各地的森林面积减少了大约 5 万平方英里,亚洲反而新增了大约 4000 平方英里的身临资源,这主要归功于中国政府积极推行保护森林政策。

中国三北防护林是世界上最大的植树造林工程和最大面积的植树造林,涵盖了 500 多个县,占国土面积的 42.4 %。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节能可能是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途径。

大幅减排就是要进一步提升能效,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更好的绝缘、照明和其他节能措施,改变使用煤到天然气的能源模式,多使用核能和诸如风能、太阳能和生物燃料的可在生能源。

2002 年伦敦南部建成了首个零能耗生态村,“ BedZED ”是“零能源发展居住区”的字母缩写;英国部分乡村民众已开始“从我做起”,自发安装家用太阳能和风能装置,关闭电暖炉、电咖啡壶等,为遏制全球变暖出自己的一份力。

做好身边事 为地球降温 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每个人都能做好身边小事为温室气体的减排出力,诸如: 1 、最大限度提高家庭中的能源使用率,最大限度的节能。

选择把空调室外机装在阴凉处或配以遮阳棚,运转效率就可以提升 10 %,夏天把空调温度调到不超过 26 摄氏度,也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及时关掉电器,因为处于待机状态的家用电器好电量可达该种家用电器总耗电量的 10 %- 60 %;使用节能灯,节能荧光灯比白炽灯省电 75 %至 80 %,加入全球都换掉老式白炽灯泡,就可以通过节能每年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7 亿吨。

让节约成为一种品质、精神和时尚。

2 、植树和绿化周边环境和你家屋顶、阳台,一小块空中花园就可以防止 50 %的雨水流失。

3 、使用较少产生二氧化碳的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尽量使用再循环的材料和节能的材料,尽量买再生的合成的物品,用手帕代替纸巾,拒绝使用如“方便筷”等一次性日用品。

据调查,一次性筷子壹年“吃”掉的木材,相当于我国全年林木消耗总量的 18 %。

兰州每天消耗 150 万双一次性筷子,相当耗费木材 54 立方米,减少森林面积 66 平方米。

4 、参与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积极参与、宣传环境保护,倡导生态文明和绿色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关爱环境、参与环保的社会新风。

5 、不远的路程都走路少乘车或骑自行车,路程远的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节能性汽车。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求一篇关于形势与政策这门课的心得体会,3000字,

经过这学期对《形势与政策》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只是短暂的几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但是在《形势与政策》课堂教学中,我发现大部分学生包括我并不是很积极,要么懒散地在教室里睡觉,要么玩手机,要么看课外书籍等等。

当我试着以一个学生的角度去分析这个现象:我发现,大部分同学在没上这门课之前就预先地认为这门课没意思、没有用,所以上课没劲。

可以看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学生对于这门课的教学内容、目标和“有用之处”没有一个清楚而正确的认识。

因此,我认为老师要想上好《形势与政策》课,首先得提高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和积极性,讲清楚这门课的“有用之处”,让我们知道通过学习这门课我们能收获些什么。

那么,《形势与政策》这门课到底有什么用呢?说到底,老师能教给我们什么呢

按照相关文件的论述,《形势与政策》这门课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大学生认清国内外的形势,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大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这当然是高屋建瓴的概括。

但如果老师照抄照搬、机械地讲授《形势与政策》这门课,肯定很少有同学想听。

而换一种思路,从提高大学生能力与素质的视角探讨《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目的,会更有吸引力和说服力。

国家和社会的形势与政策连着各行各业,连着千家万户,与每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作为大学生,更应该站在时代的最前列,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科学分析,理性思考,准确判断,这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内涵之一。

“两耳不闻窗外事”,闭目塞听,对世界和国家的形势发展、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一无所知的人决不会成为一个合格的、有发展前途的人才。

对“形势与政策”教育必要性、重要性的分析,既要有理论高度,又要辅之以恰当的论证,与大学生能力素质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得出,《形势与政策》这门课是能力素质教育与科学方法论教育的有机统一。

《形势与政策》这门课老师到底该怎么教,是一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

有的主张“讲座式教学法”,采用讲座的形式上课;有的主张引进“案例教学法”,使课程更为生动,有的主张“互动教学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的主张“实践教学法”,更多地让学生深入社会调查研究。

应该说,上述这些主张都是教学实践中的有益和成功的探索,都值得我们根据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然而,作为课程化教学的“形势与政策”课,仅仅用上述某一种教学法,显然是不够的,“怎么教”必须与“教什么”结合起来。

对此,我认为,教学有道、教法无常,“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鼓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形势与政策》这门课所讲授的内容,以具体的事件、政策、社会现象为主,而不像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有很清晰的理论脉络和讲授线索。

于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形势与政策》课如果干巴巴地讲事件、政策等实际问题,那就没味道了,似乎也“没有必要”了,因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现代传媒了解到正在发生的一切。

其实,单纯地罗列时政,本身也不符合《形势与政策》这门课的初衷,不符合形势与政策教育的要求,不能满足对学生进行科学的形势观、政策观及科学方法论教育的要求。

因此,《形势与政策》课决不能就事论事,一定要因势论理、因事论理、事理结合,把理论阐释与实际问题分析紧密结合起来,让我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彰显《形势与政策》课的魅力。

第二,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如前所述,《形势与政策》课所讲授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时政热点问题,需要事理结合,进行理论分析。

但光有这些还不够,还需要有历史感,将现实问题与历史分析结合起来。

因为任何社会现实问题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如果我们不了解现实问题的历史背景及发展变化过程,就很难对其有全面和较为深入的理解,《形势与政策》这门课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所以,如果老师在教学中忽视问题的历史与背景传授,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半截子教学。

因此,在教学中,老师既要重视时政问题的横向联系,又要重视纵向联系,不仅要告诉学生问题在当下是什么形态,还要告诉学生在历史上它是什么形态,是如何发展演变而来的。

第三,讲授与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在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现代传媒日益发达,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对信息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

当代大学生思维敏锐,思想活跃,利用现代传媒获取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基于这一特点,《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对于他们而言并不陌生,有的甚至非常熟悉,也都有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这就要求“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不能搞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而必须充分调动并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潜力,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要给学生讨论和发表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对学生比较片面的观点给予恰当的引导。

这样,课堂教学才会有声有色,充满活力,富有魅力。

第四,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如前所述,《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内容具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性特点,基本上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

这些社会热点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都能够切身感受得到,都可以进行调查研究。

因此,《形势与政策》这门课不能关起门来搞教学,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而要把课堂上讲与走出去看结合起来,让我们带着问题到社会上去调查研究,然后把调研心得带回到课堂,实现理论升华。

这样既可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拓宽思路,让学生对课堂内容有切身的体会,又可以丰富教学的载体和内容,增加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教学的效果。

最后,我想说,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

因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的看法与理解(心得体会

时,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 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有报道说:据报道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 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 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 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5.5亿吨. 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此外, 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污染, 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 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洁净的人能给人们带来葱茏花木,鸟语花香,恬静舒适,美丽如画的优美环境,给人们带来宁静,愉悦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恐怖和灾难.为了使生活更美好,让秀丽的山水永驻人间,让清水长流不断,人们已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2.“环保风暴”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

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

如淮河流域。

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

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

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什么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条款内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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