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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总论心得体会

时间:2017-09-03 22:39

民法体系化的意义在何?谈谈你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认识和看法.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 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 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

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  探究研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获致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完备的体系,从而 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

可以说,民法典体 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 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 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 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 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

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 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 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年版,第22页。

)而首先确立居于民 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使民法典 层次分明、构造严谨。

因此,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 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 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 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民 法价值观念,但是无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 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 》,2001年版,第22页。

)例如,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 主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 全。

此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编章之中。

例如,总则中 的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等,都体现了优 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选择。

因此,只有通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才能够使民法中 的各种价值贯彻如一,并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 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 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 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 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 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 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 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在民 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 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 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

这个体系构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 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的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 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一方 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 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

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 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 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才 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

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 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 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体系化可以促 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99,p5—9.)  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 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 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 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 ”,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

(注:黄茂荣: ,2001年版,第471页。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 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 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

  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有所创 新,有所发展。

一百多年来,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多样 化,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作为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应与时俱进。

世 易时移,变法宜矣。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构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 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这样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发挥出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 用,并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

2002年12月22日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 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 当被纳入民法典。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学者认为 ,各种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专利法等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中。

还有的人认为,信托法、 劳动法等也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并独立成编。

各种观点都是不无道理的。

  应当看到,民法典的体系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 变动,如果将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确实需要将某些重要的民事单行法纳入到民法典的 体系当中,那么届时对民法典体系作出突破也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民法典不是无所不 包的、庞杂的法律汇编,编纂民法典绝非意味着将任何属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应当 尽可能的纳入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

所以建立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 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相互关系。

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 考虑:  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 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 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 种民事关系。

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

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 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 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 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 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 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

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 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 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 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

民法典中有些 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

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 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

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 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 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 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 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 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例如,德 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 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 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 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 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收养条件等作出的严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收养法不 应被纳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之时,争议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何安排的问 题。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 。

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这些法律是否都应 当都纳入民法典?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都 收入民法典是不可取的。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内容非常庞杂 的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既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实体 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显然,将其放到民法典是困 难的。

与其如此,还不如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集中规定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第二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本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自新技术 革命于20世纪中叶兴起,知识产权法中出现了一种边缘保护法,即采用专利权和著作权 的若干规则,创设出一种工业版权制度,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即属于此种情况。

再如 ,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正在随着传播技术的提高逐渐扩大,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都 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畴。

所以,一旦在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的类型固定化,不一定适应知 识产权的发展需要。

第三,将知识产权单行法收入民法典,会妨害民法典的体系的和谐 。

民法典是基本法,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决定了其规则应当具有普 遍适用和相对抽象的特点。

而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定较多,且变化性较大,若将此一 频频变动的法律置于相对稳定、系统化的民法典中,无疑会极大地损害民法典的稳定性 。

我认为,知识产权不应当作为独立的一编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 可以考虑采纳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即仅规定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仅在民事权利的 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宣示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二是共性的规 则在特别法中不好规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规定。

  三、应当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模式,但我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取法律关系的要 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

潘德克顿学派的一个伟大的贡献在于,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 为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骨架,“德意志编别法创设总则编之一举,意义甚为重大,当 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

”(注:陈棋炎:,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页。

)也就 是说,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 典的体系结构。

具体来说,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 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利,当总 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例 如总则中的主体、行为、客体与物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构成完整的物权法律关系。

由 于法律关系的各种要素都已具备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这种构架模式体现了潘德克 顿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如果我们要采纳潘德克顿制定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那么总则按照法律关系的要素 来构建,至少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

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体制度是独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说必备的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

民事主体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

第二,客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根据概念 法学的体系思想,应将作为法律规定的客体的构成要件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类别概念,并借着不同层次的类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 构成体系。

(注:拉伦茨:,第356页。

)总则中规定客体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国民法总论已经在总则中抽象出来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素的客体是应该也可以抽象出来的。

建立抽象的客体概念,可以涵盖未来发展出来的客 体。

因为客体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无形 财产权利在迅速扩张,近来有学者认为,像养老金、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政治 特许权利等都属于财产权范畴。

(注: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1996 Wis.L.Rev.340.)因此 ,权利客体一词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需要使客体概念的包容性更强。

第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

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关 理论在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尽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承认婚姻 为契约行为,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仍然是十分广泛的。

这一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 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 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它不仅可以对现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而且能 够涵盖许多新的交易形式,并对其进行规范;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注:参见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

关于总则中是否应当规 定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曾经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有学者建议,我国《民法通则 》单设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总则中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制度。

我认为,总则不可能对民事 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不属于 总则的内容,而是分则的内容。

尽管总则中不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但总 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 概念确定了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因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只有在总则中规定才合适的,在总 则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对此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总则在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简单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民事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由于侵权行 为将独立成编,因此总则中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与分则中的制度相适应。

另外,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存在着一些共性,例如关于归责原则、免责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责任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责任形式等。

这些应当在总则中设置一般规定。

  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 利,是民事主体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所必备的权利,而且其内涵都已经比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而非一些单行法来确认。

分则的权利体系应当以已经发 展成熟、并且已经为社会生活广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权利为基础来构建,当然也应当为 未来新的权利成长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民事权利如何进行排列,从而合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性。

我认 为,确立这一体系,应当着眼于以下思路:首先应当强调人格权应当优先于财产权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

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 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

因为一方面,现代民法要充分体现人 本主义得精神,强调对个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应当将就个人利益而言更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于财产利益之前,优先保护。

另一方面,财产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毕竟不如人格权 那样对个人更为重要。

试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谓“万贯家财” 又有何用?还应当看到,人格权财产是个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 。

这正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 属于整个社会。

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

”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 法草案之中,将物权法置于民法典分则中的各编之首,这主要考虑到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中的体系,在该章中首先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因此立法机关最终将物权放在 分则中的各编之首,我认为这种体例虽然不无根据,但从理论上说仍然值得商榷。

毕竟 物权与人格权相比,人格权更为重要。

其次,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 权。

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两者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所以将其置于人格权之后、 财产权之前有一定的道理。

第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草案将物权置于债权 之前是比较科学的,毕竟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只有在产权明确的情形之下才能发生 交易关系。

第四,关于债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未设立独立的债权总则,有关债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几种债的形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 定的。

我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独立之后,尤其在我国合同法总则已经非常充实和完备的 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规定与合同法总则大量重复的债法总则。

但从民法典体系构建考虑 ,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物权法已经独立成编,债权法也应当独立成编,债权制 度的确立,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债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应有的位置 ,并且为这些关系确立了适用的规则。

设计债法总则还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条文更为简约。

现实中的各种债都是具体的,通过归纳其共同事项,将具有 共性的部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可以起到一种立法经济与俭省的作用。

当然,有关债权 的总则应当尽量简化,可以考虑对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作一些补充性的规定。

按照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民法典的分则体系应当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 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之理想与现实的世纪博弈 来自: 免费论文网  在民法典分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各编之后,应当规定一个对各类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的侵 权责任编,这就需要将侵权法独立成编。

从表面上看,规定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似乎与以 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典分则的做法相冲突,因为总则规定了主体、客体与行为,而分 则应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权利展开,如果增加民事责任制度,似乎分则的体系就形成了 与总则不和谐的现象,即分则以双重标准展开。

我认为,以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典分 则体系的思路并未因增加独立的侵权责任编而受到破坏。

因为:一方面,法律关系的要 素,不仅仅应当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及内容还应当包括责任,因为责任既是对民事权 利侵害的结果,也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没有义务的违反也不 会产生责任,因此既然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必然要规定民事责任。

所以在分则体 系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完整的侵权责任制度这在逻辑上是更为严谨 、自恰的,可以更为清晰完整的表现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的过程。

反之,仅规 定权利而无责任,无法确定对权利的救济措施,法律关系的要素并不完备。

另一方面, 由于我们已经在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例如各种民事责任的共性问题已经 在总则作出了规定,因此在分则中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与总则遥相呼应,在民法典中构建 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

侵权行为是对各种民事权益侵害的结果,所以侵权行为法应 当置于各种权利之后。

在民法典分则中先列举各类民事权利,然后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 护措施,即侵权责任制度,这也是符合逻辑顺序的。

  四、关于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问题  我认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适应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符 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的。

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 情况出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应当重视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民法是 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我国要制定一 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须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 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结合现实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当然,创新 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更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创新”,任何创新都必须与客观规律相 符、具有足够的科学理论的支持。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 实践意义,而且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对民法 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 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

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 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

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

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 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 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

在 民法中与财产权相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 体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 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 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

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 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如果人 格权不能单独成编,知识产权等含有人格权内容的权利也很难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应有的 地位。

由于在民法体系中,是以权利性质的不同来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的,所以人 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

  第二,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所当然应当独立成编。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已经成为学界的共 识。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两类基本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表现为各类 财产权,而人身关系作为与人身相联系并以人身为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在民法上应当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 。

如前所述,民法典的分则体系是按照民事权利结构构建的。

将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 的权利,其实还是在按权利体系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可以说将其独立既继受了既有 的权利体系,又是对这一体系的适当发展。

我是刚接触知识产权这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只要了解那几方面的知识

您好,要认真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就要全面而系统地进行学习。

简单来讲,知识产权的运用有不同的角度,商业上应用和法律上应用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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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运行上包括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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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的格式标题页 1、 标题 2、 客户(委托人) 3、 调研公司 4、 日期内容目录 1、 章节标题和副标题,附页码 2、 图表目录 3、 附录目录执行性摘要 1、 目标的简要陈述 ** 2、 调研方法的简要陈述 3、 主要调研结果的简要陈述 *** 4、 结论与建议的简要陈述 *** 5、 其他相关信息(如特殊技术、局限、背景信息)分析与结果(详细) **** 1、 调查基础信息 2、 一般性的介绍分析类型 3、 表格与图形 4、 解释性的正文结论与建议 ***调查方法 1、 研究类型、研究意图、总体的界定 2、 样本设计与技术规定 a、 样本单位的界定 b、 设计类型(概率性与非概率性,特殊性) 3、 调查问卷 a、 一般性描述 b、 对使用特殊类型问题的讨论 4、 特殊性问题或考虑 5、 局限 a、 样本规模的局限 b、 样本选择的局限 c、 其他局限(抽样误差、时机、分析等) 附录 1、 调查问卷 2、 技术性附录(如统计工具、统计方法) 3、 其他必要的附录(如调查地点的地图等)  如何撰写市场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是调查研究人员劳动与智慧的结晶,也是客户需要的最重要的书面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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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是一种沟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人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人员。

  因此,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准确分析调查结果,明确给出调查结论,是报告撰写者的责任。

  1.题页  题页点明报告的主题。

包括委托客户的单位名称、市场调查的单位名称和报告日期。

调查报告的题目应尽可能贴切,而又概括地表明调查项目的性质。

  2.目录表  3.调查结果和有关建议的概要  这是整个报告的核心,匝简短,切中要害。

使阅读者既可以从中大致了解调查的结果,又可从后面的本文中获取更多的信息。

  有关建议的概要部分则包括必要的背景、信息、重要发现和结论,有时根据阅读者之需要,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4.本文(主体部分)  包括整个市场调查的详细内容,含调查使用方法,调查程序,调查结果。

对调查方法的描述要尽量讲清是使用何种方法,并提供选择此种方法的原因。

  在本文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应是数字、表格,以及对这些的解释、分析,要用最准确、恰当的语句对分析作出描述,结构要严谨,推理要有一定的逻辑性。

  在本文部分,一般必不可少地要对自己在调查中出现的不足之处,说明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将不足之处对调查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分析清楚,以提高整个市场调查活动的可信度。

  5.结论和建议  应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结论,并结合企业或客户情况提出其所面临的优势与困难,提出解决方法,即建议。

对建议要作一简要说明,使读者可以参考本文中的信息对建议进行判断、评价。

  6.附件  附件内容包括一些过于复杂、专业性的内容,通常将调查问卷、抽样名单、地址表、地图、统计检验计算结果、表格、制图等作为附件内容,每一内容均需编号,以便查寻。

市场调研报告格式在品牌推广之前,第一步必须进行的是对目标市场的了解、分析和研究。

市场调查报告,或称市场研究报告、市场建议书是广告文案写作的一个要件。

阅读市场调研报告的人,一般都是繁忙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有关机构负责人,因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时,要力求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易读好懂。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目录、概述、正文、结论与建议、附件等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和报告日期、委托方、调查方,一般应打印在扉页上。

关于标题,一般要在与标题同一页,把被调查单位、调查内容明确而具体地表示出来,如《关于哈尔滨市家电市场调查报告》。

有的调查报告还采用正、副标题形式,一般正标题表达调查的主题,副标题则具体表明调查的单位和问题。

如:《消费者眼中的<海峡都市报> 枣<海峡都市报>读者群研究报告》。

(二)目录 如果调查报告的内容、页数较多,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应当使用目录或索引形式列出报告所分的主要章节和附录,并注明标题、有关章节号码及页码,一般来说,目录的篇幅不宜超过一页。

例如; 目 录 1、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构成情况简介 3、调查的主要统计结果简介 4、综合分析 5、数据资料汇总表 6、附录 (三)概述 概述主要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它是按照市场调查课题的顺序将问题展开,并阐述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选择、评价、作出结论、提出建议的原则等。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

即简要地说明调查的由来和委托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

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人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对所用方法要进行简短叙述,并说明选用方法的原因。

例如,是用抽样调查法还是用典型调查法,是用实地调查法还是文案调查法,这些一般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

另外,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如指数平滑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都应作简要说明。

如果部分内容很多,应有详细的工作技术报告加以说明补充,附在市场调查报告的最后部分的附件中。

(四)正文 正文是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

这部分必须准确阐明全部有关论据,包括问题的提出到引出的结论,论证的全部过程,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还应当有可供市场活动的决策者进行独立思考的全部调查结果和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对这些情况和内容的分析评论。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与建议是撰写综合分析报告的主要目的。

这部分包括对引言和正文部分所提出的主要内容的总结,提出如何利用已证明为有效的措施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结论和建议与正文部分的论述要紧密对应,不可以提出无证据的结论,也不要没有结论性意见的论证。

(六)附件 附件是指调查报告正文包含不了或没有提及,但与正文有关必须附加说明的部分。

它是对正文报告的补充或更祥尽说明。

包括数据汇总表及原始资料背景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技术报告,例如为调查选定样本的有关细节资料及调查期间所使用的文件副本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 市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说明调查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介绍市场背景资料。

第三,分析的方法。

如样本的抽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技术等。

第四,调研数据及其分析。

第五,提出论点。

即摆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第六,论证所提观点的基本理由。

第七,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和步骤。

第八,预测可能遇到的风险、对策。

产品构思和调研报告的参考格式1. 产品构思 说明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产品如何开发,谁购买和使用产品,如何销售。

2. 市场调查 说明市场发展历史和趋势,市场总额与份额统计等。

3. 政策调查 调查与本产品相关的政策。

4. 同类产品调查 调查同类产品功能、质量、价格,以及主要优点和主要缺点。

5. 竞争对手调查 调查各竞争对手的市场状况,以及他们在研发、销售、资金、品牌等方面的实力。

6. 用户调查 调查一些老用户和潜在用户,记录他们的需求与建议。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参考格式1. 市场分析 (1) 分析市场发展历史与发展趋势,说明本产品处于市场的什么发展阶段; (2) 本产品和同类产品的价格分析; (3) 统计当前市场的总额,竞争对手所占的份额,分析本产品能占多少份额。

(4) 产品消费群体特征,消费方式以及影响市场的因素分析。

2. 政策调查 (1) 分析有无政策“支持”或者“限制”; (2) 分析有无地方政府(或其它机构)的“扶持”或者“干扰”。

3. 技术和时间分析 (1) 从技术角度分析本产品“做得了吗

”,“做得好吗

”; (2) 按照正常的运作方式,开发本产品并投入市场还来得及吗

(3) 预算中的人员能及时到位吗

(4) 预算中的软件硬件能及时到位吗

4. 成本-收益分析 (1) 估计总成本; (2) 估计总收益。

5. SWOT分析 (1) 我们的强项是什么

我们如何利用这些强项

(2) 我们的弱项是什么

我们如何减少这些弱项的影响

(3) 市场为我们提供什么样的机会

我们如何把握这些机会

(4) 什么威胁着我们的成功

我们如何有效地对付这些威胁

6. 其它 例如知识产权分析 (1) 分析是否已经存在某些专利将妨碍本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2) 分析本产品能否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获得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写作格式第一部分 项目总论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1.2项目建设单位1.3项目位置(四至范围)1.4项目周边目前现状1.5项目性质及主要特点1.6项目地块面积及边界长1.7研究工作依据1.8研究工作概况2.可行性研究结论2.1市场分析预测2.2项目地块分析2.3项目规划方案2.4项目工程进度2.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2.6项目财务与经济评价2.7项目综合评价结论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4.项目存在问题与建议第二部分 项目背景1.项目提出背景1.1项目所在区域商业发展情况1.2所在区域政策、经济及产业环境1.3项目发起人及发起缘由2.项目发展概况2.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成果2.2项目地块初勘及初测工作情况2.3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3.项目投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 市场研究1.市场供给1.1所在区域内商业用房现有供给量及结构情况调查1.2所在区域内商业用房未来供给量及结构情况调查1.3其他替代性产品供给量情况调查研究2.市场需求2.1所在区域内商业用房的租用情况调查2.2所在区域内在售商业用房销售情况调查2.3其他替代性产品租售情况调查3.市场价格3.1所在区域内商业用房销售价格情况调查3.2所在区域内商业用房租赁价格情况调查4.市场预测4.1未来该区域内商业用房需求预测4.2销售及租赁价格预测5.市场推销5.1推销方式及措施5.2产品推销费用预测第四部分 项目研究1.地块特征分析1.1项目区位分析1.2项目交通分析1.3项目人流分析1.4项目周边规划2.项目SWOT分析2.1项目优势分析2.2项目劣势分析2.3项目机会分析2.4项目威胁分析3.项目定位方案3.1项目产品方案3.2主要功能建筑规模3.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部分 投资估算房地产项目一般采用分项估算法,然后进行汇总,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费用2.前期工程费用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6.管理费用7.销售费用8.财务费用9.各种税金支出10.其他成本支出估算第六部分 开发进度第七部分 资源供给1.资金筹集与使用计划2.建筑材料的需要量、供应计划和采购方式3.施工力量组织计划4.项目施工期间的动力、水电等供应5.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水、电、气、通讯等的供应第八部分 财务评价1.获利性评价1.1成本利润率1.2销售利润率2.效率评价2.1经营比率2.2资金利用率3.信誉评价3.1流动比率3.2杠杆比率4.静态获利分析4.1投资收益率(R)4.2投资回收期(Pt)5.动态获利分析5.1财务净现值(FNPV)5.2财务净现值率(FNPVR)第九部分 风险评价1.盈亏平衡分析2.敏感性分析2.1变动因素一2.2变动因素二第十部分 综合评价1.经济评价(定性)2.社会评价(定性)3.环境评价4.存在问题与建议5.总体结论及建议市场调研报告的写作方法市场调研作为一种研究手段,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行各业,与房地产相结合的市场调研则是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为房地产开发定位提供相关的依据。

如何将调研结果清晰明了的表现出来

这就要求撰写的市场调研报告有明确的主题,清晰的条理,和简捷的表现形式。

  当一切调查和分析工作结束之后,必须将这些工作成果展示给客户。

那么,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告应采取什么样的结构体系

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数据的涵义

告的结构体系应包括,调研目的、调研方法、调研范围以及数据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内容。

这种体系基本上在每个同类型的报告中都适用,因此,此处不做更详细的说明,以下内容主要针对数据分析结论的表现方法。

  关于数据分析的部分,通常情况下是采用图表表示的。

图表是最行之有效的表现手法,它能非常直观的将研究成果表示出来。

在将调研的分析结果变成令人信服的图表之前,首先要谨记,它只是一种传递和表达信息的工具,使用它的重要原则是“简单、直接、清晰、明了”。

每个图表只包含一个信息,图表越复杂,传递信息的效果就越差。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表格、组织图表、流动图表、矩阵等都被大量的运用到报告中,但总的来说,以下几种图表形式是最常用的:柱状图表、条形图表、饼形图表、线形图表。

使用图表的目的在于:将复杂的数据变成简单科、清晰的图表,让人能够一目了然的了解数据所表达的涵义。

那么,如何选择不同类型的图表来表现不同类型的数据

首先,我们应先明确数据所表达的主题,然后确定可能使用的图表类型。

  通常我们的研究数据所体现的关系是:频率分布、成分、时间序列、项类或相关性。

要表达一个主题明确的数据,可能会有多种图表形式。

但是,哪种是最能将数据表达清楚的呢

这就要求我们的主题(即图表标题)突出重点,点明主题。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这个例子能将以上的意思,表达的非常明确。

这里的标题描述了图表的内容范围,大多数读者在看了这个图表后,都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城西,认为图表的主题是“城西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可能选择的区域”。

但是,制图者可能是想表达“选择城北和城东的消费者较少,但随着城市建设的进行,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为了使读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我们希望他注意的数据上,所以,我们可以在一般标题后附加一个重点标题:城北和城东将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既然已经确定了要表达的重点,那么接下来就是要明确数据间的相互关系,若是表示占频率分布、对比等关系,则除线形图表以外的其它几种基本图表格式都可以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总之,条形图表应该是应用最广的类型,而柱状图表是用得最多的另一种类型,这两种图表基本占整个报告中图表总数的半数左右;而线形图表和饼形图表的使用则应相对减少,更多的是将各种综合运用,如线形图表加上柱状图表,或饼形图表加上条形图表。

在用图表表达数据的同时,还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处理。

比如:使用柱状图表和条形图表时,柱体之间的距离应小于柱体本身;在说明文字较多时,用条形图表表示更清晰,便于读者辨认;在使用饼形图表时,应在标明数据的同时,突出数据的标识。

即:同时使用数值与数据标识。

 在我们进行过程中,请记住:选择和使用图表不是一个绝对精确的科学,所以你会注意到一些比较自由的限定词,如:总的来说、大多数情况、绝大多数、少数情况等等。

所有这些都说明必须根据你的判断来怎样设计出最好的图表。

另外,要完成一份合格的报告不能只是单纯的使用图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的使用一些表格来丰富整个报告形式,使其不致太过单一。

  一份合格而优秀的报告,应该有非常明确、清晰的构架,简洁、清晰的数据分析结果,其中的含义是需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去体会,自己加以总结。

一份合格的报告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看图说话,还应该结合项目本身特性及项目所处大环境对数据表现出的现象进行一定的分析和判断,当然一定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要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见。

另外,通常的市场调研报告都会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我们应该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需要,对报告的形式、风格加以调整,使市场调研报告能够有更丰富的内涵。

帮帮我

关于复习法理,民法,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以我的经验来看,50天要考过这三门是绝对没问题的,当然你要非常努力了。

因为不知道你所在的学校,所以不敢说会考什么教材,建议你还是问问你的导师。

如果你们学校没有统一规定的话,建议参考这几本:法理学用张文显或沈宗灵的,民法用北大魏振瀛的,知识产权法我不大好说,也用北大的比较好。

这几本教材都是北大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都是红色16开的),建议使用第二或第三版的,因为现在高校普遍使用这套教材。

至于高效率,我只能跟你说说我的经验,供你参考。

就这三科来看,应该首先看一遍法理,掌握基本知识,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

然后再看民法,同样也要抓主干知识,例如总论里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内容、民事行为、民事责任,这里面的一些理论我想就不用怎么看了。

这三科里面显然知识产权法是重点,但由于它属于民法的一个分论,只要你把民法的基本知识都看懂了,理解他也就不会困难了。

但是,这部分可能会考理论,而且一定会有案例,所以不仅要重点看,而且还要理解,时间够的话最好再找一些最近的案例来看。

其实,这三科是有规律可循的,例如,除刑法外,基本所有法的定义都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复习过程中找到了规律,可以省去很多时间。

还有就是,不用死记硬背(当然能被下来时最好的),万一考试的时候想不起来了,名词解释和简答可以自己编,论述更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只要别太离谱就行,而且字越多约好

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

过来人给个建议吧。

感激不尽。

一个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学法十年自1998河南大学成为一名法科生,我已整整十载。

从还充满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从一名中学生,到现在的硕士研究生;从对法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研习;从走出河大园,到再次步入明伦街85号,我人生的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十年。

十年了,每忆往昔,总不免感慨颇多;十年了,该有一个总结了。

真的好感谢老师们给的机会和教诲----正是这份机会和教诲,使我十年中的最后一年幸运地获得了无比丰富的意义,阻止了我因多年来的碌碌无为而欲对自己的痛骂。

就读研究生的第一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认识提高最快的一年,就专业来说,尤其如此。

小学生只学习知识和生活的基础,中学生则仅仅是建立了对事物 “对或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或许与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题答对了就得分,否则就不得分),即使大学本科生也不过是借助于概念、命题较为系统的掌握了一门知识框架----他们掌握的概念、原则、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这种知识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依赖教科书,每天看得也是教科书,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成是对教科书的掌握----教科书掌握住了,专业就学成了,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图了。

他们认为教科书,尤其是知名教授编著的教科书,讲得就是对的----顶多有一点对“来自其他学者或任课教师的批评”的认可;他们也同样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讲的也都是对的,殊不知,老师讲的仅是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结果他们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也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

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通过下确切定义的方法来理解;事物有许多侧面,掌握这些不同的侧面也许就是对事物的正确理解;非要下个定义,看似准确,实则谬误。

结果,他们不知不觉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或许,从许多学生递交的论文中“概念+特征+作用+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将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发现这一点。

不幸的是,我曾经就是“他们”的一员;但幸运的是,通过任瑞兴老师的指导和一年来的学习和思悟,自己意识到了这些,并着力进行了矫正。

一、一年来的收获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律史知识。

法理学其实无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门法的共性东西抽出,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并成为各部门法均可以找到指导原理的基础学科,但这还是从法律自身认识出发去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法哲学是一种用外在于法的哲学视角和高度来审视法,给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遐想空间和参照系,并带来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于探求深度的决心及习惯。

立法规定的是条文,课堂学的是规范,而我们却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法进行哲学分析进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

研究法,不仅需要共时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思维,去比较不同概念、原则、制度,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一定的规律,进而获取对问题的通透理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丰富对法的认识,所以,法律史知识很重要。

并且,法律史学习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掌握较好的整理方法和获取较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大有帮助。

收获之二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相关理论可谓是最为宏观且最具哲学思维和高度的民法理论,就中国的语境而言,它还是立法和民法理论界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关注的中心点。

法典理论提纲挈领式的高度,使我们可以去俯视鸟瞰民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明晰各具体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获取对民法的体系化认知,领略民法作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

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中国正式的民法法典化从1998年(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就开始启动工作。

当下的法典论战持续激烈,从“绑联”、“现实”、“浪漫”三种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 三个学者建议稿;从“物文主义”、“旧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国”、“德国”、“国产” 三个模式;从“九编”、“七编”、“五编” 等编数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 等内容的位置安排,等等。

以往的经验证明:论战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学。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争吵,真可谓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也是难能可贵的一种法学上的进步。

不管未来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国栋成分”,我觉得我们都应该感谢他所荡起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和理性而又歇斯底里般的“叫嚣”。

自己原本就比较关注法典化问题,又受到魏磊杰师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且我觉得作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应当置身、跟进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时代意义的民法理论潮流中。

收获之三是,从“学习英语”到“利用英语”思想意识的转变。

这个假期,有幸跟着魏磊杰翻译了篇文章,并荣幸能得到了魏磊杰的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去系统的翻译一篇文章,英语算不上好,再加上专业英语知识的欠缺,说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态可谓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负所托。

但经过一个月以来的尝试,我感觉到:外文的译介实属不易,然大胆去做,“则难者亦易乎”

外文的译介对我来说是一种新鲜的工作,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

社科院渠涛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在学习外语问题上的一个共同认识是“英语是哭着进取,笑着出来;而日语是笑着进取,哭着出来”。

这一个月以来的经历使我非常认同此言。

而且,对我来说,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语文本译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研读、翻译、利用外文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彭小龙师弟说现在北京的学者都不屑于搞翻译----太浪费时间,而且外文的翻译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写专著,象王轶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译。

我本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是 “西方舶来品”,因此,对西方语言的良好认知应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翻译外文可以提高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练掌握翻译----这种准确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后,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时做到准确和得心应手。

实际上,日本大村敦志所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轶校对的。

当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可以掌握一种外语能力的。

我给自己制定了今后的训练计划:我已通读了《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用语习惯给掌握住了,接下来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里,与他人合作去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去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如何组织一个志同道合的团队、怎样去联系文本的原作者并争取他的翻译授权和如何把这些辛苦的工作转换为成果。

最后一年,自己开始去翻译德文文本。

收获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圈,学会了读书,尤其是读好书。

就像不能老觉得英语还没学好就一直去“学”英语,而应学习如何使用、利用英语,我们也不能把专业没学好当成是教材还没掌握的足够牢,其实专业没学好,也许反而是我们教材看得太多了。

认识到这点之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书。

何谓好书呢

我觉得教授们写作时经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书、好文章。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个假期,专程去了两趟郑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学选购了一批,还通过当当网、卓越网买了多本。

好书的确不一般,象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艾伦.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纪坡民的《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和《产权与法》、谢怀栻的《外国民商法精要》、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苏永钦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星野英一的《私法中的人》、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好书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收获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许多资料。

学会整理和收集资料,是为学的基本功,除了购置多本书籍外,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好资料。

首先,找了几个同学,进行分工,把民商法学界还包括许多法理法史专业的大家的文章,都从不同的网站上找到了,然后分门归类,大家资源共享。

其次,找到了几个非常有用的网站,从中下载了许多好资料,如:史尚宽、王泽鉴的所有力著;法学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论丛大部;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梅迪库斯德《德国民法总论》)系列全部;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的民法典中文版、多个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几乎全部的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语言版;还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国家的多本也已翻译过来的名著;关于民法典专题的所有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文章。

收获之六是,学习了第二门外语----德语。

德语(Deutsch)是德国、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4种官方语言之一。

德语是1亿多人使用的母语(总计约为1.1亿)。

它最初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提洛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地区,部分波兰地区和部分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内使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内,例如纳米比亚拥有大量的说德语的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中,仍有少量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

此外,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

所以,德语是欧洲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语言,三个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个都是德文的。

况且加上中国的德国民法血统,我觉得学习德语非常必要。

上个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听了一个学期的课程,现在继续学习中。

现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对还很少,学好了肯定很有帮助的。

再者,王老师说推荐我考中国社科院孙宪忠老师的博士,他是一个德国通,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收获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学会了如何学习。

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当是本科之后的简单的时间累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学习、去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的方法。

除了发现并努力纠正“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外,我还拓展了利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

自己翻译的文章将作为“转型时期的私法发展与法典编纂”一书中的一部分将由魏磊杰联系清华大学的高鸿均老师出版。

我觉得,研究生阶段了,决不应该是再闷头苦读、自我封闭,应该多与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学,瞧瞧其他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么。

其实,经验证明,与他人进行交流总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交流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只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我还认识到,一年级打了基础之后,从二年级就应该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了。

民法理论太广博了,不可能每一个内容都学的很精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较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然后再从面上向其他范围拓展。

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之后,应该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

学习,不仅向老师学习,更重要的是自己学习。

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撰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文是学习,搜集和整理资料也是学习。

其实,只要用心,我们可以经常进入到一种学习的状态中去,即使看电视、逛街,只要带着一种理性和思考的心,我们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课题,这也是在学习。

通过思考和学习,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一个个知识点得以串连,并按照某种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

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生,于本科的基点上,再打一下基础,学会如何独立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进而作出些成果,写一篇不错的学位论文,就是一名非常合格的学生,带着这些进入到博士阶段的学习就已经做的很不错了。

学习民法,两种思维应并进。

一是微观思维。

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很琐碎,要把所有这些知识点都要搞清楚,不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们养成一种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着手的思维习惯。

二是宏观思维。

民法不仅广博而且最富体系性,同样的内容给予不同的顺序安排,可能背后体现的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时往往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缘由变得十分困难;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

这是因为“无权处分”攸关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也密切相连----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强烈的体系性。

王轶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了民法的体系强制问题。

学习民法,尤其要注意对民法的这种体系化认知。

郭明瑞教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材中也指出:学习民法,要使用体系化的方法。

我们要了解民法的体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就需要有一种不光停留在某一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

当然,二者决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宏观问题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则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共性、发现其中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去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体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学习要有方法。

星野英一教授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荣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样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时即以写就了方法论的论文和确立了方法论、然后一生一世追求这种方法,有密切关联。

好的学习方法可使我们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看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论》、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以及贺卫方、梁彗星、季卫东、王利明等关于如何学习法律的讲演稿。

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感觉,相信这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以前觉得自己啥都敢写,来读研究生之后,又觉得啥都不敢写了,可能是因为发现自己其实很无知。

看得书越多,越觉得自己的浅薄和无知。

所以,这一年来我一直处在一种因自己浅薄而心虚的意识当中,我对自己的能力深深怀疑,内心愧疚。

尽管比磊杰高一个年级,但却发现自己的巨大差距。

反省是为了使自我获取进步,自己深知自己是一个愚钝的人,没有磊杰的聪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减少这种差距。

成果意识也很重要。

付出努力和劳动的工作,尽可能把它变成有说服力的成果。

对于要考博者,尤为重要。

通过这将近半年的潜心读书,已掌握了一定的素材、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下面就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上几篇文章了。

我也已把商法课的作业《浅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以一个对公司解读的合同路径为视角》(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读》)进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结果。

《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构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后,也准备投出去。

磊杰这次回来,给我带来了珍贵的、从台湾复印的《奥地利民法》。

这部法典大陆好像还没有公开出版的书籍,几部好的《比较法》谈到的也不多,我手头的近20本有关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集也都对此毫无专门谈及,网上查到的相关文章也极少。

我想好好研读之后,写一篇关于奥地利民法典的文章。

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内容,还要写一些较为微观的,如特许经营合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我总共列了10个题目,争取在二年级全部完成。

我觉得,经过一个较为充备的积累期后,已经有了许多的想法,“专业嗅觉”也增加了。

之后,在写文章时,选定题目之后,看两周与之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动笔写,边写边看,第四周完成并修改。

这样,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话,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专业兴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样式论”中的德意志法系。

其次,长远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启蒙时期----近现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建立、变种、继受、沉沦、发展为连线的知识脉络。

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的普遍民法典编制为结果的呈纵向的私法知识系统,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课题。

我只是关注了近现代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状况如何知之甚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困难。

今后更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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