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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管教第四章读书心得体会

时间:2016-11-23 02:08

正面管教第八章读后感

不管是对自己孩子的培养,还是对学生的教育,都离不开正确的管教。

很难得有这样一次机会,可以让我静静地拜读由美国的简-尼尔森写的《正面管教》这本书。

作为一名从事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来说,这的确是本好书,它教给我从另一个角度和方式与孩子交流。

一:鼓励模式孩子需要鼓励,就像植物需要水。

鼓励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过去的老师普遍实行的是以奖励和惩罚为基础的管教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学生....正面管教是一种不同的方式,是让学生们参与专注的解决问题,而不是称为惩罚和奖励的被动接受者.... 二:和善与坚定并行作为年轻教师由于缺乏经验,把握不好教育孩子的尺度,而《正面管教》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既不惩罚也不骄纵的管教孩子的方法。

孩子只有在一种和善而坚定的氛围中,才能培养出自律、责任感、合作以及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学会使他们受益终身的社会技能和生活技能,才能取得良好的学业成绩。

正面管教是面对面的教育,尊循让每个孩子感受公平、平等的原则。

所以,正如书中所说“正面管教是一种既不俯视导致强行灌输,也不仰视导致娇纵的管教孩子的认识方法。

”三:孩子的不良行为一个行为不当的孩子,都是自信心不足的孩子,在行为不当的背后,隐藏着他的真实的目的。

在我们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每个孩子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果没有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书中就归纳了四个产生不良行为的观念即寻求过度关注,寻求权力,报复,自暴自弃。

作为老师,我们一般只能看到学生们显露的缺点,而看不到实质,所以很多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从而导致很多学生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误。

如果作为老师的我们全面的分析孩子出现不良行为的源头,那么许多问题我们处理起来就会很容易,也会更有效果。

正面管教第七章读后感,求解答,越简单越好,帮忙的朋友,谢谢

祥子是一个性格鲜明的普通车夫的形象,在他身上具有劳动人民的许多优良品质。

他善良纯朴,热爱劳动,对生活具有骆驼一般的积极和坚韧的精神。

平常他好象能忍受一切委屈,但在他的性中也蕴藏有反抗的要求。

他在扬宅的发怒辞职,对车厂主人刘四的报复心情,都可以说明这一点;他一贯要强和奋斗,也正是不安于卑贱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

他不愿听从高妈的话放高利贷,不想贪图刘四的六十辆车,不愿听虎妞的话去做小买卖,都说明他所认为的“有了自己的车就有了一切”,并不是想借此往上爬,买车当车主剥削别人;他所梦想的不过是以自己的劳动求得一种独立自主的生活。

这是一种个体劳动者虽然卑微、却是正当的生活愿望。

  作品描写了他在曹宅被侦探敲去了自己辛苦攒来的积蓄以后,最关心的却是曹先生的委托,就因为曹先生在他看来是一个好人;还描写了他对于老马和小马祖孙两代的关切,表现出他的善良和正直。

他的悲剧之所以能够激起读者强烈的同情,除了他的社会地位和不公平的遭遇外,这些性格特点也起了无法磨灭的作用。

象这样勤俭和要强的人最后也终于变成了头等的“刺儿头”,走上了堕落的道路,就格外清楚地暴露出不合理的社会腐蚀人们心灵的罪恶。

  作品写道:“苦人的懒是努力而落了空的自然结果,苦人的耍刺儿含有一些公理。

”又说:“人把自己从野兽中提拔出,可是到现在人还把自己的同类驱到野兽里去。

祥子还在那文化之城,可是变成了走兽。

一点也不是他自己的过错。

”老舍正是从这样一种认识出发,怀着对于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深切同情,写下这个悲剧的。

这就使这部作品具有激愤的控诉力量和强烈的批判精神,深深地烙上读者的心坎。

  读了《骆驼祥子》这本书后,我从中了解到了在当时混乱的社会里,人们过着什么样的生活。

这部小说以二十年代末期的北京市民生活为背景,以人力车夫祥子的坎坷悲惨生活遭遇为主要情节,深刻揭露了旧中国的黑暗,控诉了统治阶级,和对劳动人民的深切同情。

  有些人会觉得不公平,但社会就是这样,你无法改变。

所以制造了那么多的遗憾,甚至于悲剧。

不过,现实社会中的机遇也决定着理想的实现与否。

法拉第小时候家境贫寒,偶然的机遇使皇家学院院长哈维认识了这个聪明好学的孩童,最终使法拉第成为了著名的电磁学家。

日本著名商业家松下幸之助刚刚创业曾一度破产,但也是偶然的机遇使他认识了世界名牌公司,使他走向了富裕之路。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

正如俗语所言,人生的道路并不都是那么平坦的,千辛万苦得来的积蓄又被侦探敲诈洗劫一空,圆车梦再次成为泡影。

为了追求自己一直向往的理想,他再一次拥有了自己的车子,但这一次是以与虎妞成就畸形的婚姻为代价的。

好景不长,虎妞死于难产,祥子人车两空。

加之又失去他喜爱的小福子,连遭生活打击的祥子再也无法鼓起生活的勇气,它不再像从前那样以拉车为豪,它厌恶拉车,厌恶劳作。

幼儿园正面管教前十章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大名著读后感100字

读《三国演义》有怀着激动的心情,我第翻开了古典文学名著《三国演。

曹操的诡诈,刘备逊,孔明的谨慎,周瑜的心胸狭窄,每一个人物都具有不同的性格,作者刻画的淋漓尽致,细细品味,让读者仿佛进入了一种境界。

故事的主要内容是以智和勇来依次展开的,但是我认为智永远是胜过勇的。

比如:在西城,孔明用空城计吓退了司马懿率领的十五万大军。

此种例子举不胜数。

可是在故事中也有“智不划谋,勇不当敌,文不拿笔,武不动枪”的。

像汉室刘禅,整日饮酒作乐,不理朝政,心甘情愿的把蜀国献出,最后竟然上演了让天下人耻笑的事情,乐不思蜀。

谁会想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能做出这样的时移俗易的事情来呢?有勇无谋,大敌当前,只能拼死征战。

吕布,颜良都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吕布在白门楼听从谋士的计策,何必被曹操吊死在城门上呢?如果颜良把刘备在河北的事情和关羽说清楚,哪儿至于被义气的关羽所砍呢?古人云:大勇无谋,祸福占其,祸居上,福临下,入阵必中计,死无不目。

再谈谈国家,魏,曾经煊赫一时;蜀,曾经功成不居;吴,曾经名震江东。

这么来看,从国家就可以反映出国君的性格。

曹操,欺压百姓;刘备,爱民如子;孙权,称霸江东。

如果说魏国在三国里智谋最强,一点也不为过。

曹操的用兵堪称举世无双,司马懿就更是用兵如神。

但是两个人都有自己致命的弱点:曹操多疑,司马懿太过阴险。

再说蜀国,首当其冲的必定是伏龙诸葛亮。

他那过人的机智,娴熟的兵阵,无不让后人叹为观止。

还有像凤雏庞统、姜维、徐蔗等等一些人物,但是我认为都不如孔明。

吴,一个占据三江六郡的国度,能算得上是有谋略的,也就是周瑜了,少年时期的周瑜就熟读兵书,精通布阵。

经过一番刻苦的努力,终于当上了水军大都督,总统水兵。

不过他太过于嫉妒,死正中年时。

从这些人物和国家我们不难看出人的性格的重要性。

性格关系着成功。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只要踏踏实实,仔仔细细(的)地走好追求成功过程中的每一段路,相信成功一定会不远的。

好像有点长,你自己改改吧《红楼梦》带着忧伤、凄凉的气氛,让人常常想落泪,而里面的诗词之多又让人不得不折服其下,怪不得有那么多的人在研究《红楼梦》呢。

故事讲的是一个家族的兴衰,一个家族的大小故事。

主人公为贾宝玉,他应该说来是一个柔中稍稍带刚的男子,他的柔有部分是因为环境所致,他们家上上下下几乎都是女性,掌管全家的也全是女子,自然而然地就应了一句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他们的家族是因为家中一女子进宫当了皇帝的宠妃而盛起,于是他们天天吟诗作乐,而其中又有两女子非提不可,那便是薛宝钗和林黛玉。

林黛玉生性猜忌,多愁善感,可贾宝玉偏偏就是喜欢她,她身子弱,老祖宗看不上她,便骗贾宝玉与薛宝钗成亲,林黛玉闻讯气死,而当贾宝玉揭开喜帕发现并非林黛玉,而林黛玉又身亡,悲痛欲绝,出家当了和尚。

小说白鹿原的读后感

一部好的小说,不仅仅是故事情节的离奇动人,也不仅仅在于语言的华丽,也不仅仅在于对历史的感悟,对人生的思考。

好的小说应当是以上因素的集合。

它能让人爱不释手,一气和呵成地读下来。

陈忠实的《白鹿原》正是这样一部作品。

小说中的人物性格鲜明,个性独特,一开篇便牢牢地抓住了人的精神。

围绕着主人公白嘉轩,展开了一幅近代传统农民的生活、农民的故事,纯朴的人生观所展现出的关中风情画卷。

一系列各具特色的人物:白嘉轩的父母、他的长工、品德不端的大财主鹿子霖、医术高超重义守信的乡医冷先生,以及他们的子女。

一系列惊心动魄的家庭斗争、政治斗争,清末统治者及军阀混战时期各路军阀对农民的统治,以及国民党、共产党内战时期农民的艰难生活等等让人回味无穷。

让人心神宁静的纯朴的民风、稳定的生活也是葬送在了那些革命的斗争中。

白嘉轩是一位中国传统农民的代表。

他热爱劳动,他最能体验劳动的乐趣。

在劳动时,他浑身的骨节都在咯咯作响。

他雇的长工鹿三,似乎是无产阶级所认为的那种剥削压迫关系,而在故事中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却是那么融洽。

竟胜似一家人一样,绝对的尊重,绝对的平等,最后竟成了生死之交。

白嘉轩的家风非常严谨。

他父亲也是一个正统的农民,对白嘉轩管教非常严格。

白嘉轩在家境日渐败落的情况下,就是靠着坚定的信念,靠着自己的艰辛劳动,一步步地将家境扭转过来。

白喜轩对后代的管教也同样是非常严厉。

然而,人们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时,免不了要被本性中恶的一面所屈服。

他的大儿子白孝义在父亲的言传身教下,子承父位,原打算要接过父亲的族长位置。

这时,邪恶的代表鹿子霖便利用美色勾引孝义,以败坏白家的名声。

孝义被一个色相十足不守贞节的坏女人田小娥所迷惑。

白嘉轩为了严正家风,亲自主持家法,在全族人面前对孝义进行惩罚。

从此,孝义堕落了下来。

鹿子霖乘机把白孝义的家产给侵吞。

最后孝义被逼沿街乞讨,险些饿死街头。

似乎是邪恶占了上风.然而在紧急关头,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孝义本性中的善的一面又电光火石般出现。

他戒掉了大烟,从头干起,最后竟成了一县之长。

白嘉轩也有失败之处。

他的小女儿白灵从小就比较娇惯,最后被共产党所吸引,为共产党闹革命。

拿砖头将正在作报告的国民党教育部长的鼻子砸扁。

可以说是一个坚定的布尔什维克。

而当她既将从西安投奔革命圣地延安时,却被共产党怀疑为特务,被活埋。

多么可悲的下场。

这虽对白嘉轩打击很大,但最后他却成了革命烈士的家属。

在随后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还是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故事中的人物似乎不信神,他们所信奉的是祖宗,信奉的是公理。

他们所生活的白鹿原虽说有白和鹿两姓,但他们有共同的祠堂,共同的祖宗。

他们共同举行对祖宗的祭祀活动。

这两姓可说是矛盾的统一体。

鹿姓的代表人物鹿子霖便是一个反面代表。

>鹿子霖父亲在世时,对儿子的恶行便放纵、指使。

这就决定了鹿子霖的邪恶本性。

但鹿子霖并不是坏得十恶不赦,他只是干些吃、喝、嫖、赌勾当。

比起土匪还要善得多。

他利用职权霸占了黑娃的妻子小娥,又唆使小娥勾引白孝义。

故事的结局体现了因果报应的道理。

他的儿子不听他的管教,不与新娶的媳妇同房,参加共产党后给家里带来无穷灾难。

最后,他受这个共产党儿子的连累被拉上刑场陪同枪毙的死刑犯。

被吓成精神病,冻死在野外。

故事中的人物各具特点、各具性格,又各具命运。

一个个活灵活现地立于纸上。

令人深思的人物有两个:一个是旧时的大知识分子白嘉轩的姐夫朱先生,另一个是不守贞洁的女人田小娥。

朱先生是孔孟思想的代表。

每日吟诵圣贤书便是他的最大乐趣。

他与正统的封建知识分子不同,他在考取了功名后,看到时局不定,便拒官不做,在家乡开办白鹿书院,研究修身之法,编纂县志,一度时期曾招生传道。

他在故事中是一个大智大悟者,甚至具有了通神的本领,可以未卜先知。

他的一些预见屡屡应验。

最主要的是他对时局的预测。

在白嘉轩的长工鹿三死后,他不让雇佣了一辈子长工的白嘉轩再雇长工,结果在共产党夺取天下后,他因为解放前三年没有雇工而没有被评为地主。

朱先生不为名所诱,不为利所动。

他是一个极受人尊重的文人。

无论是军阀土匪、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对他尊重万分。

而在他死后几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他却被混蛋红卫兵给掘了坟,烧毁了尸骨。

他的命运不就是现代版的孔子和孟子吗

这也算是新派小说中不多见的对六十年代中国社会的一点批判

田小娥出身秀才之家,却嫁给了一个老举人做小妾。

年轻漂亮的她耐不住寂寞,便与长工黑娃勾搭成奸。

这是当时社会所绝不能容忍的事情。

她被老举人休回了家。

黑娃寻到她带她回到白鹿原。

而祖宗的祠堂又将他们拒之门外。

他们便在村外东头买个窑洞住。

人们都把这个田小娥,这个不贞的女人当成灾星。

黑娃被传统社会所拒绝、排斥。

而田小娥的美色是令男人神魂颠倒的。

在宗法制度的压迫下,黑娃没有抛弃小娥,与小娥厮守在一起。

反倒是与社会为敌而投奔了共产党。

后来被打散,又占山为王当起土匪。

黑娃出走后,小娥住的窖洞便像臭鸡蛋吸引苍蝇蚊子一样,成了一些男人所追逐的处所。

老色棍鹿子霖不时地来苟且,无懒时常来到窗下骚扰,白孝义又中了美色圈套不时地来偷情。

最后,黑娃的父亲鹿三见田小娥害人不浅,便用矛枪刺入小娥后心,将小娥杀死。

小娥的命运是典型的封建宗法制度下的牺牲品。

因为她触犯了封建宗法制度,便被社会抛入最低层。

但是人是有感情的有需要的,人人都有权追求幸福。

她如果能与黑娃过上正常的日子,也不会造成那么多危害后果。

在强大的宗法制度面前,田小娥太弱小了。

她死的太屈

太屈

后来作品中写到了一些诡异的迷信故事:她的鬼魂附体到她公公鹿三身上,并使鹿三的精髓被吸掉,早早地死亡。

算是张扬了一下弱者对社会的抗争与呐喊。

《白鹿原》的可贵之处是对当时的共产党没有什么正面评价,这是本书的价值所在。

现在的小说大都对现实社会有种反叛精神,但这部书的反叛还是比较彻底的。

另一方面小说也张扬了旧时代的纯正民风,农民生活与旧制度的和谐有序。

当然小说中的因果报应思想是要注意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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