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讯问意义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侦查讯问意义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简述侦查讯问的特征有哪些
1.全面性与直接性。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于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种罪行是最为清楚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关陈述能够全面地展现案件事实从发生、发展到最后结束的全过程,即使是犯罪动机、目的等方面的内容也能够准确地表述出来。
2.口供的反复性与复杂性。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为直接、密切的利害关系,其生命、自由、财产将成为诉讼结果的处分内容之一。
因此,对于的确犯有相关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通常的选择总是抵赖撒谎,拒不承认犯罪 事实。
简述侦查讯问的特征有哪些
1.全面性与直接性。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于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种罪行是最为清楚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关陈述能够全面地展现案件事实从发生、发展到最后结束的全过程,即使是犯罪动机、目的等方面的内容也能够准确地表述出来。
2.口供的反复性与复杂性。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为直接、密切的利害关系,其生命、自由、财产将成为诉讼结果的处分内容之一。
因此,对于的确犯有相关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通常的选择总是抵赖撒谎,拒不承认犯罪 事实。
侦查监督干警个人工作总结
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来总结。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
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
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
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
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
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1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201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
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
侦查讯问的目的及意义
侦查阶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象 ,因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才最清楚他是否了犯罪及如何实施的犯罪。
但在确实存在犯罪的情况下 ,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职能的分化 ,侦查讯问对后续程序的意义才是其诉讼性的真正体现。
试从侦查讯问的角度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说服机制三者之间的关系
回答得好给加分
试论侦查讯问中‘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说服机制三者之间的关系 “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
所谓“动之以情”,是在认识到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之后,以感情为出发点,把握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动向,从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作为言辞证据以为侦破案件、证明案件事实提供条件;“晓之以理”是以社会上的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为基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晰道理,告诉其供述与不供述的后果,让其自主作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导之以行”则是审讯人员以自己行为打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树立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和权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行为。
三者关系表现为: (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是“言传”,‘导之以行’是“身教”。
“身教”重于“言传”,“言传”补充“身教”。
言传能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沟通,使对方能方便、讯速地领会审讯人员的意思,从而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身教”则是通过审讯人员的行为作为标准树立榜样,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讯人员的信任和佩服,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行为,收效良好。
但是身教有时间地点场合时机等局限性,因此有可能无法实现,而言传可以举一反三灵活地运用于各个案件以及每个案件的任何阶段,是身教说服手段缺失情况的补充。
(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三者表现为并重形态或者在个案中表现一主两辅、两主一辅互相补充的形态,特殊情况仅需一种策略,不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三者共同具备为必要,如只需其中一种策略,就能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就不必使用其它策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针对不同的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使其作出供述的选择,就需要了解以下情况,从而作出最佳讯问策略: 1、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年龄不同,其反侦查的能力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讯问那些社会阅历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可以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重的讯问策略。
而对那些社会阅历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要以动之以情为主,晓之以理为辅的综合策略。
2、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感情是指人对外界刺激比较强烈的心理反映。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人、对事的态度都不尽相同,有的热情、有的冷漠,对于这种对人对事较冷漠的受审对象,则应以晓之以理为主,动之以情为辅的策略。
而对于感情丰富,重情重义的人,则要以动之以情为主。
3、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不一样,因此采取的讯问策略也不尽相同。
对于知识文化水平比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就应该以动其情为主,晓其以理为辅。
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就要尽量晓之以理,使其能够感到 “诚意”,便于“感化”。
此外,掌握和了解犯罪嫌疑人过去一贯的表现等情况也要区分讯问策略。
除了对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的策略作区分外,导之以行也可以在不同的案件中配合使用,虽然三种策略在不同的案件中应该选择使用,但绝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需要在不同案件中灵活运用。
只有了解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才能在审讯过程中对症下药,引起“共鸣”,最终促使其交代自己的问题,从而事半功倍。
(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都是获取口供的侦查策略,是运用侦查措施的基础。
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情势的变化,对侦查措施进行巧妙设计、精心组合,是以智慧克敌制胜的思想和艺术。
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导之以行’的说服方式容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侦查部门技术力量的不足,在侦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侦查讯问的原则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