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800字
《走向世界的中国》是一本非常适合我们广大青少年认真阅读的教育读本。
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我们的祖国怎样从繁荣走向沉沦,由强盛转为衰败,又怎样从没落走向昌盛,再次以矫健的身姿跃身于伟大复兴的艰难历程。
历史,给我们以启迪。
文中曾这么写道:“到了近代,西方列强用先进的枪炮轰开古老中国的大门之后,中国便开始了‘滑坡'和沉沦”,当我看到这些内容时,我气愤到了极点,我狠狠地摔下书,诅咒统治者的昏庸无能,以至于让我们美好的江山、我们亲爱的同胞任人蹂躏。
那些愚蠢的统治者盲目的闭关锁国,严重阻止了我国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妨碍了中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几乎脱离了世界发展的轨道。
历史证明,只有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同步,才能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才能使同胞们在同一片光明的照耀下,享受那美好的生活。
为了救亡图存,为了砸碎套在我们中华民族身上深重的封建枷锁,无数的华夏儿女前仆后继地奋斗,寻找那兴国的真理 …… 抛弃了苦闷的摸索,黑暗中的奋斗,我们终于迎来了那灿烂的曙光。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那是无数个爱国的烈士用他们的鲜血,用他们富贵的生命去染成的,那在盈扬的五星红旗上,寄有他们真挚的爱。
从此,一个朝气蓬勃的新中国昂首挺胸地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它不再是“一盘散沙”,也不再是“东西病夫”,而是一个屹立在东方的巨人,它以自己辉煌的光辉普照大地,荡涤那斑斑血泪和莫大的屈辱,洗刷那一条条丧权辱国的条约。
现在我们不再跪着,我们已再站起来了,我们将会实现亿万中国人民的梦想——实现祖国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如主席宣告的:“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迈过多少坎坷,洗刷了百年冤屈,经历了那边 5000年刻苦的磨练,终于挺起了那钢脊铁骨敞开了960万公里宽阔胸膛。
中国——这个东方巨人,带着它那改革春风吹来的光荣,迈着那充满自信与豪迈,跨着稳健步伐,劈开了敌意的荆棘,伴着美好的祝福,伴着热烈的掌声,走向世界,走向辉煌。
历史,给我们以启迪:闭关锁国得不到繁荣,卑躬屈膝求不到和平。
未来,给我们以召唤。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旧人换新人”。
不久的将来,我们将接过先辈手中炽热的火炬,为祖中的繁荣,为祖国的昌盛,更是为祖国的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要以自己挺直的脊梁去面对一切的艰难困苦,昂首挺胸,满怀壮志雄心地迈着豪迈的步伐走向世界。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作文青少年违法犯罪心得体会450字
知识,人人都应该知道,并且做在这个快乐的,我就看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这一本书,里面有一个个小故事。
故事里讲的是一些人触犯了法律,被派出所抓走了,他们有的在抢、偷别人的东西;有的在网吧里玩游戏,还逃学;有的在隐蔽的地方赌博;还有的在打斗中因冲动而杀了人,这些全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有的是刚刚将要进入“天堂”的大门却一下子又掉入了十八层地狱,掉入罪恶的深渊,走向了一条不归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们伟大的祖国,我们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小主人,要从小培养守法律、讲道德的观念,做合格公民,我们要做到保护好国家的环境,爱护古迹和文物,尊敬老人,爱护野生动物,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做守法的小主人。
从小学法懂法,打好基础,茁壮成长报效祖国。
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心得体会
强责任心、提高警惕,强化监护措施,尽量避免单独出门,免除学生因能力差导致其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的可能性,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改变忽视对少年儿童性心理成长过程中的关怀,日常加强交流,关心少年儿童的一举一动尤其是异常表现,时刻了解其所思所想,以便对症下药;冲破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大胆解放思想,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要善于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总之,只有从自我做起,才能逐渐减少并彻底消除侵犯学生性权益犯罪案件,才能让祖国的花朵真正露出灿烂的笑脸、无忧无虑地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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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收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材料四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再次修改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讨论稿 1500字
为你奉上,请你参考
一、青少年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多人,占56%。
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
对此,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通过实践,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
经过五年的研讨、起草、修改,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
(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因为要作到依法律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知识。
知法才能明确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要求必须做的。
1.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例如,某中学学生王某,16岁,开学时,其父亲给了他1000元钱交学费,在去学校途中不小心被偷了,王某心里很不服气,于是就偷了邻居的摩托车,这就构成了盗窃犯罪。
从王某的盗窃犯罪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二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犯罪的责任年龄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是这样划分的:一个是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是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构成犯罪的话,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法律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并加强对行为人的管教。
2.什么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罚。
它的主要特点有: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的行为;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
第三,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不是刑罚。
比如,无证驾车,不戴头盔、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违法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3.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非法携带、贩卖枪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如。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偷窃、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如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吸食毒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故意毁坏文物、污损文物;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6)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如无证驾驶车辆、醉酒驾车、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8)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
如涂改户口、冒用他人户口证件、身份证。
(9)卖淫、嫖娼 (10)种植毒品 (11)赌博、传播黄色淫秽物品。
4.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常见的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
(5)侵犯财产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如: 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某县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李某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李某家中藏匿。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某中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进入某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2年9月2日,曾某、林某、陈某、李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期间曾某提议到某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月3日凌晨1时,曾某、林某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某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某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某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某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店主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2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店主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要店主”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原食杂店内,强行将店主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0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
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2000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某某、陈某某骂他,就伙同林某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某、陈某某,对他们进行殴打。
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
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
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该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
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
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
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
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
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7)危害同防利益罪,如破坏军事设施。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义务教育法。
防家庭暴力法。
的各两条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保护法(2012修正)第十条 父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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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17日宣布,全国首家省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已经成立。
至此,上海全市形成了区县、市检察分院和市检察院三级专门工作机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是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批捕、起诉、刑罚执行、帮教观护及犯罪预防等检察中,采取与成年人有很大差别的专门刑事检察,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由专业化的未检机构办理,就像生病的孩子要送专门的儿童医院或儿科门诊道理一样简单。
” 据了解,1986年上海成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起诉组”,1992年上海成立了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1996年全市所有基层检察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专门机构。
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历经了20多年的探索、发展,目前全市共有110名专门从事未检检察的干部。
二十余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采用“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首创了涉罪未成年人庭审教育、社会调查、亲情会见、诉前考察、不起诉帮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工作机制和实践探索,一些做法已经成为法律规范,推进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
这些探索和创新切实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组织、引诱、胁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
据统计,二十多年来,通过教育挽救,其中近60%通过各种途径复学、就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例如,未成年人余某伙同黄某抢劫他人财物近千元,虹口区检察院通过调查后,了解到余某属于初犯偶犯,经心理测试并了解家庭情况发现余某都符合不羁押条件,即与上海某公司联系,将余某放入设在该公司的“阳光基地”中进行三个月的诉前考察。
由于表现出色,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余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余某被公司录取为正式职员。
上海市检察院表示,上海未检工作机构的全面建立后,将继续保持上海未检工作的创新探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和刑事和解制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等工作新机制,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