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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26 18:31

求预备法官个人实习总结,300字左右,不要复制别人的,我都看过了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素质的提高、尤其是特定的职业素质的提高除了个体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而教育培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必须针对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具体进行。

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院近年招收了大量的法官后备人才,这些后备人才大多直接从校门进院门,虽然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扎实,但是由于对基层社会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乡言乡语、风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复杂的基层社会环境中处理各种纠纷,以致在办案实践中困惑重重。

针对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官群体,如果继续采用原有的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笔者从自身经历和体验出发,采用实证分析的模式,分析得出法官适用法律是否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很多时候离不开法律之外的理念、知识、技能等,进而提出我国法官培训的改革和发展除了强化和改进现有的、以法律为中心的培训之外,还应该着眼于法律之外。

以下正文:引 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今天,处于和谐社会语境下集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司法者诸多角色于一体的法官,作为人的因素,在法的推行过程中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官不是天生的,其素质的形成和提高离不开后天的教育和培养。

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或囿于根深蒂固的教学理念,抑或囿于捉襟见肘的教学条件 ,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在与基层司法实践结合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知识的不对路与短板现象。

同样,当前的法官培训亦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培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受训者的现实需求。

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路在何方、路有多远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笔者意在法学院教育涛声依旧的情形下,针对性更强、目标更明确、转变更容易的法官培训必须亡羊补牢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初任法官 ,在直面纷至沓来的民事纠纷后,诧异于基层司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深感自身应对基层司法能力的薄弱,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已经陷入了一个困境--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基层司法实践存在脱节,而基层司法实践所需大量知识竟在法律之外。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实务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自身的亲身经历和体验出发,以法官培训的内容为视角,进行力所能及的探索,期望能找到一条更适合我们成长的培训之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民司法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这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一、一种独特的成长轨迹:法官培训之对象分析铁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舞台上,随着一大批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退休或退居二线,一批毕业于法学院的青年法官逐渐登上了审判舞台,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主力军。

作为或即将作为当今审判舞台上的主角,我们有着较为独特的成长经历及背景。

这样一种与众不同的成长轨迹,是法官培训中不得不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速成经历[材料一]:笔者的自身经历--八零后出生,法学硕士,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外省某基层法院中的一员。

在进入法院工作约七个月后,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培训期为七十天。

培训结束后,即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在人民法庭独立办案,独自摸索各类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独自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成为一名实实在在的速成法官 。

无独有偶,近年来,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笔者的上述经历不是特例,而是惯例。

与国外法官的成长经历相比 ,你也许对目前的这种速成法官现象会很惊讶,抑或会对这种法官培育模式表示质疑,甚至会谴责这种揠苗助长的方式过于残忍。

然而,在法官培育模式上吃快餐实属无奈之举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越来越渴望。

同时,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更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于是各种矛盾纠纷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剧上升。

然而,法院的法官编制并未因案件的增多而作相应比例的增加,加之许多老法官面临退休,有些法官鉴于案件太多又以工作已满三十年为由选择提前退休,有些法官基于各种原因选择离开法院。

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然成为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尖锐的矛盾。

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只好缩短法官的成长过程,将新考入的法官后备人才尽早任命为法官,以解燃眉之急 。

(二)教育背景目前,法官预备人才基本上均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招用的各大院校的法学生。

然而,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院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是一种现代的西方的讲规则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分析、适用法律的技巧。

在课程设置上仍然过于看重书面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强调不够,理论有余,实践性不足,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

因此,法学生擅长于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于解决纠纷,不擅长于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

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 。

(三)培训背景从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来看,同样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由于时间、师资特别是培训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训者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

从笔者参加的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来看,也是以高等学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及最高法院学者型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式的讲述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课程较少。

二、来自实践中的困惑:基层司法凸显法律内外之足与不足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我们所接受的教育及法官培训,再加上速成经历,致使我们即使三证 齐全,法律知识充足,法律思维敏捷,然当我们真正成为一名初任法官,置身于基层司法实践之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时,在实践的检验中频现的各种水土不服现象,暴露出的最主要的问题即是:法律理论知识相对充足,而法律之外的知识、能力、技巧却相当欠缺。

水土不服之一:工商、陌生人社会vs农业、熟人社会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 。

其关注的主要是商业社会和城市生活,即使打着公民权利普遍性的口号,传统的农业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法律的不入之地 。

同样,现代法学是附着于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上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法学院内开设的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生活秩序准备的,而更多是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为了即将到来的更为开放的中国发达地区的生活秩序准备的。

而中国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具有文化传统活化石之称的乡村社会,这是一个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村民生于斯,长于斯,受传统文化的熏染,乡村社会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与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这就决定了乡村社会的司法具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

从法学院学成归来的学生熟悉的是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和思维方式,对于农业社会、熟人社会的行为习惯、内部规则知之甚少。

当其套用主要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律来解决与之有着显著区别的熟人社会的纠纷时,必然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正如苏力先生所言:这种知识(指学自法学院的现代法律知识,笔者注)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对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 。

水土不服之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vs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材料二]: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是多年的好友。

2010年4月,被告父亲突患疾病,在得知好友急需救命钱后,原告毫不犹豫将自己多年的积蓄10万元借给好友治病,然被告父亲仍不幸去世。

后因被告不愿归还该10万元,原告将其告上法庭。

开庭时,原告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其为朋友慷慨解囊,重情谊,讲义气;被告则表示,该10万元系其父亲所借,其父亲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产,其不具偿还义务。

经查,被告父亲去世时确实未留下遗产。

对于此案,承办法官 有些不知所措,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原告好心借出的10万元将难获支持,然而此种判决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 。

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所反映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面对当事人要求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时,法官怎么办

是严格实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还是寻求一种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抑或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若按照我们所学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应该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以及对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把所有的问题纳入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严格按照制定法规则处理司法问题,保持中立性,做法律的忠实卫士,不能违背或逾越法律的规定,即实行严格的格式化的规则之治。

然而,在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这种格式化的规则之治施展的现实条件还是匮乏的。

由于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广大乡民诉讼能力低下,偶尔发生的冲突把他们带到了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现代司法理念所注重的司法权利、司法义务、证据规则、程序公正甚至法律规定等,都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对象。

他们将纠纷诉诸法律,期待获得的既不是一纸威严的、冰冷的、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书,也不是法律规则之治下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单纯的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而是对纠纷本身彻底的解决以及纠纷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实质正义,是否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本土化的某种人情正义观。

水土不服表现之三:法言法语vs乡言土语[材料三]: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十年前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签订协议,对界址及公共通道进行约定。

然被告一直认为村委会在签订协议中偏袒原告,于是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进而引起纠纷。

该案是笔者办的第一个案件,为此笔者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开庭时严格按照正规的庭审流程,使用标准的法言法语。

在涉及到协议中诸多所谓的术语 时,笔者为弄清其准确含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询问。

然而,庭审结束后,原告即到庭长处告状,说这个法官文绉绉的,开庭规矩特别多,不是本地人,不懂本地话,她说的话我听不懂,我说的话她听不懂,连基本的常识都要问,我要求换人。

司法离不开语言,语言能力或艺术是做法官的必备素质。

法律语言具有简洁、刚硬、冷静、确切、严谨等特点,现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司法意旨。

但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其经济和文化背景与现代社会生活存在差距,许多村民听不懂法言法语,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语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外文,他们所熟悉的是那些流行于乡间、简单、明了、生动活泼的乡言土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按照现代司法的要求,用所学的标准的法言法语与之交流,必然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有时反而会造成误解和反感。

从笔者在上述案例中费力不讨好的经历即可发现,法言法语在乡土社会受到排挤,其空间被乡言土语占据,司法者与被司法者之间语言的不畅是阻挡纠纷解决的一道不可忽视的障碍。

水土不服表现之四:法律理论知识的充足vs地方性知识的缺乏[材料四]:原、被告系同村村民。

清明节,原告准备好纸钱前往祖坟祭祖,为抄近路即从被告房屋滴水坡上穿过,正好被被告看见,被告上前与之理论,双方就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殴打原告。

打斗中,原告受伤,花费不少医疗费。

承办此案后,笔者与书记员到纠纷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时,被告一再强调原告烧纸钱不该走其滴水坡,对此原告似乎亦感理亏,笔者不太理解,询问书记员才知,在当地的风俗习惯中,烧纸钱走他人房屋滴水坡会给他人带来晦气,原告犯此大忌,引起此次纠纷。

了解了该案的症结后,笔者提出了当地人较为认可的解决方案: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原告向被告敬酒,放鞭炮以去除晦气。

原、被告对此方案均欣然接受。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笔者都很熟悉。

对于此类赔偿案件,笔者甚至可以当场将赔偿数额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来。

然而,在农村乡土社会中,特定人群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宗教戒律等,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在人们心目中潜移默化,深深扎根。

这些长期沉淀下来的内部规则已经内化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所了解、所认可、所遵从。

相反,那些通过普法宣传,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制定法,虽然在乡间起到一定作用,但远未内化为乡民的自觉行动。

因此,事实上在乡民心中起到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不是制定法,而是内部规则。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深处乡土社会的纠纷当事人,提交给法官的纠纷,大多是由于生活或生产上的琐事形成,看似很简单,一般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但由于它们大多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展现给外人看得到的争议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冰山之下往往是复杂的、强大的、不为外人所熟知的背景。

如果法官在裁判中看不到这个背景,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将当下案件事实置于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推导出法律判断结果,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好问题的。

上述案例,笔者由于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不理解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也意识不到原告在此次纠纷中亦存在一定过错,若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其判决本身都不一定正确,更谈不上彻底解决该纠纷了。

因此,在基层司法中,地方性知识和经验方法在一定意义上比普遍性法律知识和逻辑方法更为重要,而这些恰恰正是法学院毕业的青年法官所欠缺的。

三、着眼法律之外:一种基于短板原理 的培训思路基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暴露出我们自身存在的短板,这些短板的存在限制了我们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升,因此,必须将短板加长,才能增长我们为民司法的能量。

然而,从目前来看,加长短板最好、最快的方式是开展针对性的法官培训 。

对于短板的具体情况,前文已有详细的论述,不在于我们法律知识的缺乏,探其实质,问题更多地表现在法律之外。

古诗曰: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面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调处纠纷时,很多时候也应是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

因此,我们要长短板、补窟窿,功夫亦应在法律之外 。

(一)通过培训让其对所处之司法环境有所了解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 。

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长期生活于此的人们之间十分熟悉,有自身特定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处事规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这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特殊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

作为基层法官预备人才主要来源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大多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均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对中国国情特别是基层社会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足够的了解;其所受的现代法学教育,亦因其教育和理论研究的特点,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基本是针对工商经济、陌生人社会的,与现今基层社会司法环境存在不契合。

社会稳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权的行使也需要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现实社会进行司法的基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最为直接、密切,若脱离社会、脱离客观的司法环境、远离民众,会使基层法官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法律不能孤独的自我存在,司法不能在自己划定的圈内跑,脱离现实看法律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有时候需要跳出法律,回归生活去解决法律问题,否则不但伤害了社会,反过来也伤害了法律自己。

因此,法官的培训制度对这些后备法官必须有国情、社情、民意教育的内容,让其静下心来了解其所处的社会背景,进而理解处于此种社会背景下的人和事;让其沉下气来读懂其所处的司法环境,进而把握基于此种司法环境而出现的独特的司法规律。

只有掌握了国情,才会有开放性的视野,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办案的狭隘性、片面性;掌握了社情,才不会眼中只有法律,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掌握了民意,才知道应当发扬什么,建设什么,改进什么。

(二)通过培训让其对司法理念进行适当调整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即必须依规则而审案。

同时,法官也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他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

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是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

面对这样一个世界,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她或它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

作为基层法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要在深处于乡土社会之中的基层社会,实行现代严格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显然是脱离中国农村现实的美好幻想。

如果仅仅熟悉法律,机械教条地严格依法办事,不仅不能定纷止争,而且还会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的裁判最重要的在于案结事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 。

通过判决来强化法治的权威固然重要,但能够将纠纷和冲突的隐患予以消除,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加和睦、友爱,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才是更重要的。

法学院出身的法官,崇尚现代司法理念,信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认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要让其重识并调整司法理念,在法官培训中,必须让其充分了解并理解在基层社会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看上去严格依法简单容易的判决,往往只是起了一种止痛片的作用,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

只有认识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存在的局限性,其才不至于纠结于是应当坚持规则之治还是应当屈服于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本身,而是积极地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在司法救济的广度和深度之间寻求一个和谐点,在发挥法官主观性和当事人能动性之间寻找互动点,从而在解决纠纷与严格规则之治的不协调之间艰难的进行平衡与突破,寻求表面上的合法与实质上的合情合理,以达到解纷止争,息事宁人的效果。

在法官培训中,除了要让法官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性外,亦应当让其了解并学习如何在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间达成一种平衡。

不可否认,这种极具智慧的平衡术离不开实践的摸索与总结,然而,如果能够通过培训这一方式,让初任法官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学习他人来自实践中的经验,缩短自我摸索的时间,从而以更清晰的思路、更积极的状态投入基层司法实践,何乐而不为

(三)通过培训让其司法语言能力逐步提升司法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

司法语言可能是法官最自信、也是培训中最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现状来看也有开展的必要。

司法口语贯穿于法官整个审判活动之中。

作为基层法官,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决定其在司法过程中语言模式必须迁就当事人。

因为我们不能强求常年生活在乡村中的纠纷当事人短时间内熟知并适应现代司法中的法言法语,唯一能做的是作为基层司法者的我们改变自己的语言模式,用基层民众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来诠释法言法语的准确内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的有效交流,进而拉近彼此的距离,朝着有利纠纷解决的方向迈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 ,老百姓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我们也许并不熟知,要想尽快掌握,培训是最好的方式。

司法书面语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

法官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最终都以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表达准确、说理透彻的文书才可能达到服判息讼的效果。

一份精彩的裁判文书可能只解决一个案件,但是一份矛盾的或是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则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裁判文书的书写能力的培养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四)通过培训让其司法相关知识有所充实 司法所需的知识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它不仅仅是法条和程序,至少还应包括地方性知识和与案件相关领域的知识。

在农村基层社会,由于各地地理、人文环境的不同,经济交往的缺乏,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情况很普遍。

大量农村村民并不知道国家制定法的真实内涵,也懒得去了解,从而导致在内心上仍接受和喜欢用土办法、老办法、老习惯来解决问题。

因此,基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外,还应熟知在当地被乡民普遍接受的、一定程度上起着规范社会秩序作用的内部规则、风俗习惯、生活逻辑等地方性知识。

法官如果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纵然有锋利的法律武器,也可能四处碰壁,寸步难行。

地方性知识的培训可以让法官及时认识到地方特点的客观存在,并尽快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人情世故,进而主动去思考国家统一的法律如何与地方特色衔接起来,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

同时,法官办案还需要有与案件相关领域知识的支持和启发。

法官相关领域知识的欠缺很容易被当事人的表述所迷惑,也极易降低当事人的信任度,从而可能使案件的处理复杂化。

法官只有对于自己审判的一些相关领域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才能从更全面的角度,宏观地思考问题。

当然,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发展。

在现阶段的法官培训中,可以对于一些必要的知识进行归纳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比如财政税务、金融管理、工程建设、工商经济、环境保护、网络传媒、生物基因、物理化学等。

结语 我们在期待审判本身是一门复杂的艺术,不似拿破仑曾浪漫设想的如同演算几何公式般简便;法官不似法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眼中的自动售货机,亦不似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吃的是法条,吐的是判决。

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艺术家的本领。

作为身处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青年法官,我们期待一种更适合的、最好是为我们量身定做的法官培训,以使我们尽快学习并掌握艺术家的本领,从而更好地将纸面正义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转换、落实成行动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实现司法目的。

参考;

浅谈如何做好一名好书记员总结 详细??

(2012 年总结、计划类) 浅谈如何做好一名好书记员 一、明确书记员的职责范围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职员,其工作具有被动性、辅助性及事务性的特点。

书记员工作面广量大、琐碎而繁杂,涵盖了立案、审判直至执行等各个层面,书记员的工作贯串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预备、开庭、合议、宣判、投递、结案及回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说法院的每项审判工作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书记员须臾不可或缺。

根据审判实践,书记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新收案件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询问调、合议庭合议、宣判、执行等各种笔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投递、装订法律文书; 4、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5、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6、对于上诉的案件,要办好送交上级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与回档工作; 9、完成调研宣传信息任务; 10、庭长、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 (一)良好的职业操守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根本保证 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除了应具备一般的社会公德外,还必须具备其自身特点所要求的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

人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这要求书记员要给自己定好位、循分守己、乐于奉献,有甘当配角的意识。

随着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某种程序上意味着书记员终身制,成为独立于法官的特殊群体,不再是法官的预备队,而只是始终从事纯粹技术工作的专门职员,这就要求书记员珍惜这个岗位。

2、公正清廉。

这是法院行业的特殊性及书记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书记员遵纪遵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爱。

3、保深情识。

具有保深情识是书记员做好工作的条件。

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贸易秘密和***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往,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由于书记员职务的特殊性,在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包括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如书记员保深情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职员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出,便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损害法院的形象。

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深情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职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4、谦和自信。

书记员在与审判员共同工作的时候,要积极耐心配合;在独立工作的时候,接待当事人更要有耐心,不急不躁,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要求当事人,能做解释的要尽量解释,平息当事人的情绪。

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

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碰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健全的心理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条件 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要成为一名出色的书记员必须具备四个意识:即主体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独立意识。

1、主体意识。

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书记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有权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 参与诉讼活动。

这决定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具备主体意识,牢记自己的角色,维*** 院的公正形象和法律的严厉性。

2、服务意识。

书记员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有服务意识,为审判工作搞好服务。

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与法官之间配合要做到眼疾手快,反映迅速,进步审判效率。

3、责任意识。

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理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自己负责。

4、独立意识。

在具体案件中固然书记员要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似乎只是依附于法官。

但这些具体工作都是由书记员独立完成的,这个过程中法官只是一开始说一个结果,怎样往完成,就是书记员的事了。

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想法用最快捷最公道的方式往完成工作,进步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内在要求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书记员工作更趋专业化、规范化。

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需要一个理论学习和审判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需要潜心学习审判技能,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1、强化学习法律知识。

书记员根据其职责主要是把握与程序法律有关的知识,如庭前预备工作、财产保全、庭审记录等等,也有一些内勤事务方面的工作。

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应当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由于在法院工作,法律的适用尤其是程序法律的适用对书记员来说是难以避免的,而且程序适用的正确和及时,也给法官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了程序方面的保障。

假如书记员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回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假如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捉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正确或者漏记的情形,影响审判职员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2、努力进步文化修养,加强思想政治的学习。

作为书记员,应当从小事开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学习理论文化知识,学习模范,学习法官的典型事迹。

书记员应该不断进步自己的内在素质,应当做一个有文化的法律工作职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态度,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而不能掺杂个人感***彩。

3、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书记员最基础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庭审记录,显然,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说话速度快,有时语无伦次,书记员及时把握应记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有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要具备快、准、全、细速录基本技能,达到记录时不失原意,又能全面正确的反映案情的效果。

4、把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

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陈述的内容,判定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真实意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公道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记录方法有:第一,舍问取答法。

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

第二,公道取舍法。

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

第三,闲时补记法。

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具体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同时,对庭审时的状态和特殊情景也要做好记录。

庭审时,如遇诉讼参加人或旁听职员违反法庭秩序,哄闹法庭等言行的,亦应记进笔录。

第四,取新舍旧法。

对庭审中新的证据、线索和事实等新情况要详尽记载,对案卷已有过的材料或有书面文书的,则可从略记录。

第五,回纳整理法。

当当事人叙述语无伦次,多次反复或东拉西扯时,应捉住实质,理顺头绪,按 照不失原意的要求回纳记录,但不能任意取舍。

5、熟练的计算机操纵能力。

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计算机进行庭审记录,这就要求书记员练好基本功,不仅要懂电脑,而且要熟练操纵,进步记录速度,节省庭省时间,进步工作效率,适应繁重的审判工作需求。

(四)良好的外在形象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精神面貌的展现 书记员的形象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形象,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事务性的职员,经常与法官一起办案,假如不注重自身的形象,降低了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也会损害法官的尊严,从而让法官的审理和执行在公众中没有一种公信力,人们对法官的工作产生怀疑。

书记员留意外在的形象,也是个人精神面貌的展现。

书记员应当正确着装,尤其是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要留意司法礼节,严格执行着装的规定,制服穿着要配套。

总之,做好一名书记员,要善于动脑、专心思考,自加压力、激发动力、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相信每一位书记员都能轻松自如地干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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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 (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

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

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

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

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

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及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

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

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二)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 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

二、创新工作,提升技能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

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

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 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

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如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统一规定,既明确规范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又达到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 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

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

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关于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同时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二,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第三,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等。

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

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

因此,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二)笔录工作的改善 一个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兹不赘述。

笔者认为,书记员要适应时代的变革,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做好笔录应该做到: (1)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

如果书记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

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

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2)必须练好记录的基本功 首先,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

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

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先要记录时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

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

书记员要有分辨说话重点和概括能力。

在记录时,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罗嗦的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应精炼。

其次,要学会电脑中文速录。

社会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书记员记录由笔变“机”-速录机,推广使用中文速录机已势在必行,已经具备电脑记录条件的法院书记员必须提高录入速度和准确率,这是法院审判记录方式抑或是工作方式的一次革命。

因此,书记员应该尽快掌握这一强大的现代化工具。

(3)必须拓宽知识面 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法院工作人员审理案件,仅凭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就不可能审理好案件。

由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作为书记员也同样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这样才能在记录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培养三心,树四意识作为法院书记员,在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具有热心、细心和事业心,树立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独立意识。

(一)培养三种心态 一要有热心。

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如何,将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形象。

因此,我在这方面特别注意,不论当时自己多忙多累,都要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律师,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有一次,一名当事人因做生意的资金被查封,多次到法院大吵大闹,认为法院处理不当,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解释,这名当事人最终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二要有细心。

细心是一种素质,是一种能力,作为一名书记员,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仔细、仔细再仔细。

一方面,在送达工作上要仔细,尤其涉及时限、期间和签收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马虎。

另一方面,在笔录方面不仅要做到记录详细,更重要的是听记要细心,避免在笔录中出现低级错误。

在文书校对上,要逐字逐句地校对。

三要有责任心。

责任心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一个人哪怕再有才能,如果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责任心,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取得好的工作成绩。

书记员工作是琐碎的,特别是笔录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些都要求书记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树立四种意识 一是团队意识。

世上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

书记员工作同样如此,它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摒弃自以为是、居功自傲的作风,在工作中讲大局、协作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二是服务意识。

书记员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有服务意识,做好审判辅助工作。

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疾手快,反映敏捷,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创新意识。

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给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就需要书记员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工作,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自律意识。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书记员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在庭审中,书记员要保持中立态度,不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

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局将怎样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好像说是归公安去执行,估计按照这样的话法院执行局有可能会并到公安吧

关于庭审的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国办高等法律院校。

学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江泽民同志为学院题写院名。

国家法官学院设有教务部、教学部、科研部、信息中心、合作交流部等12个内设机构。

并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设置有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公共基础理论教研室。

成立了中国司法审判、WTO与中国司法、民商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

学院先后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执行官协会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果。

学院现有在校生1000余名。

多年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一套科学、高效、系统的管理模式,拥有一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学生管理队伍。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硬件设施完备、环境幽雅、景色宜人。

高等学历教育(高自考、成教)、司法考试培训、高级法官培训以及高、中级法院院长任职资格培训是学院教学的核心部分。

迄今为止,学院已为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行业以及中、外资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法律专门人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广泛赞誉。

2006年,本院继续面向全国招收专科、专升本、本科生。

开设专业:法律专业、公安管理专业、律师专业。

学 制:高中起点本科,全日制面授,四年制;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全日制面授,二年制;高中起点专科,全日制面授,二年制。

学生在校期间,以高自考模式为基础,以成教、网络教育为补充,以确保完成大学学业。

精干的师资队伍: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47人,具有高级职称的29人,兼职教授33人。

除此,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在京高校师资力量可资依托,可谓专家济济,学者云集。

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方法:为使学生所学知识融汇贯通,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院建立了“基本理论讲授、案例教学、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

在讲授各部门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辅之以全真案例分析,以使学生深化所学知识,做到举一反三,灵活掌握法学理论。

同时,在大一至大三暑期精心组织三次学年实习,让学生广泛接触社会,深入司法实践,以此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军事化管理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统一实行军事化管理,生活起居按部队内务条令执行(根据本院教学实际情况对条令略有变通),以此严格作息制度,规范校园秩序,确保学生衣、食、住、行有规律,课堂上、下守纪律,校内校外都安全。

校园气氛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制式服装(式样同公安大学在校生,佩校徽)。

借助军事化管理,学院着力培养和锻造每位同学勤俭节约、待人宽厚、诚实守信、意志坚强的精神品格。

同时,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强化警体训练。

学院组织学生循序渐进地开展警体训练活动,力求打造每位同学的强健体魄。

学年实习在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充分利用法院系统提供的便利条件,学年实习安排在各地人民法院,学生与法官面对面交流,直接接触实际案件,观摩审判活动。

毕 业:凡就读于本院成教本科法律专业者,各科成绩合格,毕业时统一颁发国家法官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凡就读于本院自考及网络教育法律、公安管理、律师专业者,各科成绩合格,毕业时统一颁发各主考院校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专门组织司法考试辅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担任共和国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因此,对每一位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业的大学生而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事业的起点。

学院为使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实现理想与抱负,在最后一学年专门组织为期半年的全封闭式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届时,学院充分利用首都优势,组织在京名师,全面系统地进行辅导。

周到细致,切中要害,力使每位同学顺利通过考试。

这一举措不仅巩固毕业生所学法律知识,而且为其真正打开了就业之门。

统筹组织就业: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劳动部有关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文件精神,学院统筹组织毕业生就业。

凡通过司法考试者,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学院面向首都及其他各大、中城市安排就业,主要从业部门为大、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中、外资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服务行业。

未通过司法考试者,学院将有组织地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岗前培训,并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网络拓展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力促就业。

成绩特别优秀者,有机会进入各级人民法院工作。

招生对象: 1、高中起点专科、本科:招收2006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且达到本院录取分数线者。

(以同等学历报名者须经本院审查合格) 2、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招收具有专科学历或其他同等学历者且须经本院审查合格。

收费标准:1、 学费:6000元\\\/学年2、 住宿费:1500-3000元\\\/学年(室内设施及档次不同房间收费不同)3、 书本费:500元\\\/学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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