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培训体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的规定,就是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我们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当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在你这个问题当中,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幼儿园死亡,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承担赔偿责任。
保育员培训了三天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初级的保健医生,我们不仅要在不断地学习中完善自己工作的不足,跟要知道幼儿园工作的目的是保教结合,而保教就是“保在前”“教在后”,是要做好保育工作,教师才能更顺利成功的开展教学工作的。
这次的保健培训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天时间,可是收获却是远远不足这一点点时间能够比拟的,在生命中,我坐上了幼教这一列车,那么我就应该敬岗爱业,做好每一项工作
山口中心幼儿园 卢杰卫生保健培训心得体会山口中心幼儿园鞠玉红 我是山口中心幼儿园一名老师,我亦知晓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在幼儿园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平时的卫生保健工作中,我一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敢半点马虎。
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收获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幼儿园卫生与消毒、3-6岁儿童常见病防治、幼儿营养与膳食平衡、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幼儿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鉴别与分析、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鉴别及分析、儿童生长发育与评价、婴幼儿各系统的生理卫生与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意义任务和主要内容等方面知识,通过培训和学习,我认为要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需要牢记以下几点: 1、根据儿童的生理、心里特点和季节变化,科学合理安排儿童的一日生活制度; 2、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尤其是卫生习惯;3、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4、做好幼儿的膳食安排; 5、掌握常见传染疾病的防治知识和提高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
如何预防幼儿园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的处理
预防幼儿园意外伤害的方法:1、提升孩子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了解保护什么
怎样保护
2、提高孩子的动作发展水平。
根据调查显示,受到伤害的孩子往往是那些动作发展不好的孩子。
其原因是孩子中心不稳、平衡感不好,所以遇到紧急情况身体一时反应不过来或是无法控制,就很容易造成伤害。
因而从孩子刚上幼儿园,我们就鼓励孩子积极参与体育锻炼,针对个别孩子动作发展差,来进行动作指导。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活动中提高身体灵活性、反应能力、控制能力等。
3、养成良好的常规习惯也是减少幼儿园意外伤害的途径之一。
孩子在活动中,如能自觉听从教师指导,有次序的进行活动,会大大降低意外伤害的可能。
意外伤害的处理方法:1.摔伤和骨折 如果幼儿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身上、头上磕青了,或起来包,那就是淤血了。
这时不要急着给孩子揉,因为越揉淤血越厉害。
(可以涂点化瘀、消肿类的药物,)如果头朝下摔了下来,要注意观察幼儿有没有脸色发白、眼神发直、爱睡觉、呕吐现象。
如果出现这些现象可能是脑震荡,要立即把幼儿送医院。
如果幼儿摔倒后,胳膊不能动,或者不能走路了,很可能出现骨折了。
这时切记不要去揉、捏,试图把变形或弯曲的肢体弄直,这样只能加重骨折。
2.烫伤轻度烫伤的处理方法:如果是皮肤表面的烫伤,能够做好紧急处理,不会留下任何伤痕。
先用冷水冲洗烫伤部位20分钟左右,使皮肤冷却可缓解疼痛,减弱红肿程度,防止形成水泡。
如果水泡已经形成了,不要弄破,也不要往患处任何药膏和药水,可在上面置一块清洁、无绒毛的纱布之后用抗生素药膏涂抹,以免受到感染。
在预防孩子意外伤害的同时,我们可以给他们买保险,来预防不测,听说人人保险,不错,对孩子也有保障。
如何降低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培训心得
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因教学设施引起。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
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幼儿被他人接走。
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外来人员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
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幼儿教师如果培养亲和力的培训总结与反思
从参加幼教工作到现在已经25年了,一刻也没有离开过课堂第一线
这些年来,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我们生活在这个需要有一颗爱心世界,我切身体会到,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的孩子们更需要我们老师的爱心。
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她.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好孩子。
作为幼教老师,教育好孩子是我们最终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全方位地奉献出我们的爱心.孩子上幼儿园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起点,他从这里开始了真正的社会生活和学习生活.对于刚刚脱离父母怀抱的幼儿来说,幼儿园是一个全新而又陌生的环境,他们希望得到认可、赞赏、同情、关心和爱护,希望得到老师的爱。
尤其是现在的独生子女,他(她)们都非常渴望得到老师的关注、赞许,希望得到老师在认可其他小朋友时也期望老师马上认可自己。
由此,孩子的心灵是纯洁的,同时也是非常脆弱的,这就需要教师用一颗真诚热爱、赏识孩子的心去唤醒、去呵护、多与小朋友交谈,不要只把目光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孩子的身上,多给孩子以爱抚,走进孩子的内心世界,用爱心去浇灌和呵护每一位孩子。
哪怕只是轻轻的抚摸他们的头,一句鼓励的话语,一道温和的目光,也会让其争当“好孩子”,“乖宝宝”的信念倍增。
作为幼教老师,最大的过失莫过于对孩子没有足够的爱,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失去了对孩子的爱.最大的不幸莫过于在不经意间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毫无夸张地说,你的这种伤害对幼儿来说也许会是终生的
因此,在漫长的二十多年幼教历程里,使我深深的明白了一个朴实的道理,就是教师的爱心的体现是无所不在。
诸如帮助孩子系好鞋带,穿好衣服,盖好被子等是爱心,尊重孩子、信任孩子、鼓励孩子是爱心……。
这么多年来,我觉得教育技巧的全部奥妙,也就在于如何爱护孩子。
给孩子爱心,他就会认可你;给孩子爱心,他就会亲近你;给孩子爱心,他就会喜欢你;给孩子爱心,他就会在学习和生活中去关爱别人。
有了爱心,我们就会在日常的保教工作中,全身心地投入,把这种博大而宽宏的爱心不断地转换成日常保教活动的耐心,责任心所以,请不要吝惜我们的爱心,让我们在幼教岗位上全方位地奉献出我们的爱心,让孩子在爱的海洋里不断茁壮成长。
在未来的岁月中,我将继续以最大的热情、饱满的激情投入到工作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做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