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体会
《国际私学习心会在这学期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怎样提高对航运业务与海商法的学习兴趣或提升听课效果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海商法专业出国留学选哪所学校比较好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
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
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
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
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爱尔兰、、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
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 多的分额。
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大 连海事大学和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 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学院 介绍了英国海商法的背景,我们把眼光投放到学院上来,如我题目中所写,我只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院校,原因很简单,北爱尔兰及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与前者是 不同的,在下对这些地区的学习及专业实在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什么心得了。
就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大学及学院来说,全英顶尖的海商法专业基本集中在University of Cardiff,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University of Wales Swansea这三所大学,就名气来说,前两所大学的综合实力及排名在英国都是优秀的,后一所排名也还可以,作为我们留学生来讲,很多人选择学校就只冲着哪个学校名气大,我认为是比较片面的,其实这三所大学都有他们的长处和不足,下面我一一对这三所大学的海商法专业进行简要介绍 University of Cardiff 卡大的名气这几年是越来越大了,自从脱离了威尔士大学联盟后,大有全威尔士惟我独尊的架势,野心真的不小。
卡大的法学院LLM中的commercial law是比较好的专业,而maritime law,很遗憾,自从前年该专业就已经停办了,我之所以介绍就是因为它的commercial law专业师资还是可以的,目前有很多中国的留学生在攻读这门课程。
Professor Geoffrey Beresford Hartwell他研究和教学的领域涵盖租船合同,当然他主要的强项还是仲裁,据说这牛人是N个的大BOSS.其他的教授和讲师涉及海商领域的有但不多,由于commercial law偏重sale of goods contract方面,与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可能更靠近一些。
还有就是SUSAN HODGES, 大姐姐虽然只是LECTURER级的,但对海事保险可谓吃的一个通透,虽然书写的章节那叫一个乱,让人读起来翻前翻后十分不爽,但内容和深度颇见功夫。
不管怎么说,我顺便提一下,老师们都是很亲切的,毕竟是WALES,民风淳朴啊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 Institute of Maritime Lawtib南安居然能把一个专业办成一个institute足见其功力深厚,正如很多留学在这里的学生只看南安,可见底气是很足的。
但究竟这专业目前的情况如何,我们还要深入分析。
从STAFF来看,的确,教授的来头从简历上看都不小,我个人欣赏的prof. Charles Debattista现在成了该学院撑门面的人物,该牛人在2000年到2002年是这个学院的大BOSS。
此人不仅是BAR,而且是伦敦保险协会的support member,GAFTA, FOSFA L的御聘仲裁员,STONE CHAMBERS,LONDON的仲裁委员,光看他的头衔就跟似的。
此牛人深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贸易法,仲裁法及比较私法等领域,个人著述颇丰,在下手上正在读他的一本SALE OF GOODS CARRIED BY SEA,不过说实话,他的书我们基本上都不怎么看,顶多写论文时候做做参考而已,原因总觉得还是不够扎实,而且语言颇艰涩,经常让人做希腊雕像状,不知所云啊
prof. Nick Gaskell 是海事及商业法的教授,头衔跟DEBA一样一大串跟葡萄似的。
研究领域更偏重admiralty law方面,对海上救助,海洋污染法等颇有心得。
Prof. Robert Merkin 也是Commercial Law的教授,此人是南安2000年从Cardiff挖来的,他与劳合社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领域当然是保险和再保险方向。
还有Prof. Hilton Staniland,这人是学院从南非kwa-zulu Natal 大学挖来的,听说是那里的deputy vice chancellor,应该也是牛人吧,可是在英国业界里还没什么太大的名气。
南安的专业分科来看给我感觉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这个方向应该是最具实力的,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货物销售合同等方面,但保险和海事法总感觉实力还是稍微弱了些。
朋友在那里读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感觉交流起来确实保险这方面不算太重点。
但南安让我们LLM留学生颇为遗憾的就是给南安撑了巨大门面的三个大牛人,prof.Robert Grime, prof. David Jackson,和prof. John Wilson现在居然都是退休状态,据我朋友讲是基本见不到了,可能有的还给上课,反正他是没见到,实在是遗憾啊,尤其是JOHN WILSON,我现在手头上他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写的真不错,非常清晰,真是好老师啊。
这几个退休大牛人如果不教课了,对慕名来南安的战友们可真是非常大的遗憾了,也不得不让南安的专业的名气稍微有些缩水吧,南安的哥哥姐姐别打我啊
-_-- 不得不提的事情是南安去年下半年的那场火,烧得那叫一个惨啊,愣是把个science跟化学什么的专业烧的就剩了教授老师互相大眼瞪小眼儿在学校呆着,除此之外什么设备呀,仪器呀,几十年教学积攒的资料啊,反正教学的宝贵材料是都没剩下。
虽未伤及海商法学院,但一场火烧掉了许多人的信心到是真的,恐怕今年对排名多少也会有些影响吧
University of Wales Swansea School of Law 这几年窜红的程度丝毫不逊于卡的夫,当然,两校在综合排名上还是不能比的,但最近swansea连续被泰晤士点名为全英最受欢迎的student’s experience以及engineering专业在英国的雄霸一方(的一位设计师就是这专业出来的)和海商法近年来的活跃,足见这学校的野心也着实不小。
目前在WALES大学联盟中已经表露出了代表的姿态,丝毫不把那几所大学放在眼里。
海商法近些年的蓬勃发展不得不说源于法学院新颖合理的结构建制,非常有针对性的专门对LLM开设了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以及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四个独特而又相互融合的专业,各有侧重的发展方向。
虽然隶属法学院下,但可以看出海商法可是整个法学院的重中之重。
而课程title命名以international非常清晰的反映了这是一个面向全球的专业,因此国际学生和具有各个国家法律背景的学生与本土学生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一个非常国际化的交流氛围。
这可是作为中国学生非常希望看到的。
海商法专业师资水平也是非常的雄厚,prof. Rhidian Thomas是威尔士海事协会的理事,威尔士shipping institute的BOSS,这学院分支遍及欧洲和新加坡等地,每年对许多大的船舶运输公司的高级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这牛人主攻国际贸易法,他的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主要侧重sale of goods 方面,想听WTO组织结构和GATT的同学可别找他。
而且他对海事保险是颇有心得,著述有Modern marine insurance law上下两卷等。
他是北威尔士人,很和蔼的一个老头。
Prof. Richard Williams是该专业独特的Part Time academic staff.他可以说得上是这个专业吸引人的一个地方,由于LLM主要培养的是职业性人才而非研究性的,所以学院非常有眼光的找来了海事法PRACTICE方面的大牛人Richard 来教授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和Marine Cargo Claim两 门课程。
据说这牛人是在伦敦一个巨有名的海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现在是半退休状态,不过依然是繁忙无比,号称经常在天上飞这儿飞那儿的。
听说他的律 所在上海和香港都有分所,不知是真是假,不过学生能听到这么富有实践经验人教授的课程,我个人认为真的是很吸引人的事情。
Mr. Paul Todd是学院的Reader in Law,这身份看着有些特殊,但千万别以为不是教授就小看了,这牛人来头颇大,号称著述非常多,是名副其实的高产写手,他教授E-commerce课程,对电子商务方面很有研究,他写的cases and material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我有,我还是第一次看到一本书囊括保险,销售合同,租船等主要领域的呢,不知道修炼到他这分儿上得多大的功夫。
Dr. Baris Soyer,虽然是Senior Lecturer,但对保险的研究还是很独道的,著述有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等。
以上是三个大学海商法专业的简要情况,当然英国其它大学也有开设海商法专业的LLM,其中不乏很有名气的大学,例如Bristol等 等,但有一点我要强调的是,英国的大学教育和各大学的研究实力水平相对中国来说是非常接近的,甚至说综合排名七八十的大学都会有一到两个专业在全英是属一 属二的专业,不像国内,北大清华差不多囊括了中国所有最好的专业。
当然,眼下国内的就业市场的确还是非常看重外国大学的名气,不过我要提醒的是,海商法决 不同于什么计算机、MBA之类的热门,在国内是一个十分小众的就业市场,学校名气再大也只是读了一 年,看重的更多的是你对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律所都很实际,要你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牛津高材生和一个大专生谁上手快甚至说谁有案源自然就用谁,好的文凭 可能带给一个人不错的开始,真正干起来需要的决不只你学到的这些,与人沟通的能力,庞大的社会关系资源(sophisticated social relationship),国际化的思想和思维模式,甚至人的性格中的毅力、情商等等都是通向成功的重要因素。
所以选择大学的时候,不妨想想除了文凭外你还能或还想得到些什么,这也是很重要的。
2,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 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 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 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
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
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 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 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如何背记、如何掌握案例对于初学的中国 学生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
还有英国的司法建制,法院组织结构、英国法学基础理论、衡平法理论等等,中国学生对这些基本都是一片空白,举例来说,在学习海事 保险时,经常会碰见estoppel 这个单词,中文翻译是禁止翻供的意思,是英美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学理论,而在中国的司法学习中从未见到过,在学习租船合同时出现的bailment的概念在美国是指criminal law中的保释制度,而在英美民事法中指动产的委托原理,区别于合同,是独立的一个法律现象,而在国内的法律中更是闻所未闻。
因此中国学生学习海商法就好像半路出家,一边要穷追猛赶新的专业知识,一边还要恶补基础的理论,在有限的时间里,难度可想而知。
再次,英国大学的学院学习素来以严谨著称。
学院的学习方法不同于的浮躁风气,从写作来看,英国大学的写作要求严格的遵守哈佛或footnotes写作方法,引用和改写需要一丝不苟的注明作者的出处,最后还得注明bibliography。
杜绝一切学术抄袭与作弊现象的存在。
法律的写作更是如此。
未经训练过的中国学生的论文写作基本得分都很低,原因很简单,法律的学习对写作的要求在英国各专 业来看应该是最高的,不同于理工科和计算机等专业,要知道中国学生的理工科在国内都是打下的非常深厚的扎实基础,在国外留学中国学生在班里都基本是数一数 二的尖子,外国学生无法与之抗衡,即使有语言的不足但是理工科本身对语言的要求要低得多。
而文科则大不相同,特别是对语言和写作能力要求更高的法学,不仅 要求学生英语水平很高,而且要求你的法律专业英语水平也具有很高的程度。
这对要在一年中拿到学位的中国学生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雅思7分在这里学习吃力的人非常多,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我所说明的法学学习难度可能会吓住一些人,但这是事实,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个专业,想必也已经做好了心理和学习上的准备。
正如我所讲,你在大学里学习,会看到其他专业的中国同学每天都很happy,不 是去这儿吃饭聚会就是到那儿郊游野餐,到时候人家考试也是轻轻松松,说过就过。
而你天天泡在图书馆看个昏天黑地头晕眼花到最后也是为了能过及格线就阿弥陀 佛。
有人问留学英国这一年到底是天堂还是地狱
我只能讲学我们这个专业的地狱到不至于,天堂是肯定别指望,其过程特别像小时候护士阿姨给小朋友打针,开始 来的时候万分惊恐状,见了针头咧嘴想哭,阿姨在小屁屁上抹酒精碘酒时眼里含着绝望的泪水,针头扎进去放声大哭,正准备寻死觅活的时候一块儿糖(学 位证)塞进嘴里,哟
打完了(毕业了。
)哈哈 3,前景 很 多人说,在外国学习法律,回来没什么前景。
我不能完全否认这些人的看法,因为他们说的不是一点儿道理都没有。
别的法律我不清楚,单拿海商法来讲,我上文已 经说过了,这绝对是一个培养小众的学科,小众区别于大众,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小三十年的时间,各行各业在改革大潮中浮浮沉沉,金融证券、股票、IT、 房地产、管理、传媒等等行业各领风骚十数年,很多现在依然是行业的大热门,利益的博弈中诞生了杨百万,出现了丁磊,产生了黄光裕,陈天桥家族,涌现出杨澜 这些人中龙凤,行业中房地产、汽车、银行、电信这些利润巨大的关系到民生的领域,可从没有人听说过海商法在中国火得一塌糊涂让人挤破了门槛这回事。
所以我 认为,那些带有从众和既得利益心理的人是不适合选择海商法这个专业的,许多期望用二、三十万的留学费用换得回去月薪上万忽然中产的人,我只能说您真太抬举 我们这个专业了。
正如法律注定是由极小众的专业人才服务大众一样,海商法律行业在中国的起步就很晚,大多数集中在专业律师事务所、法院、港务局、海洋局、交通部、港口码头、 大型船务公司等等。
从英国学习海商法专业毕业后如果考虑回国发展,以上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不过正如我所说,对自己期望一定不能太高,譬如律师事务所来 说,不可能你一去就给你个合伙人当当,无论你是什么背景,自认为能力多强,如果能敲开事务所的大门,也基本都是从PAPER WORK干 起,而且在律所干最好能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你上手的机会很可能会大大提前。
不过律师行业据我所知十分的辛苦,能熬出来当然好,就怕没熬出来先把身体累坏了 就得不偿失了。
个人认为律师专业是与学业最对口的,其次是法院、港务局、码头管理、交通部等这些政府单位,但前提是得参加公务员考试,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 的反正必须通过才能上岗,如果能进入这些单位还是十分幸运的,因为以你的留学背景在政府部门肯定是很强的,应该升的很快,而且公务员工作压力比较小,工作 时间规律,职位稳定,生活福利待遇都有保障,也是现在国内就业的大热门,就是可惜了你的英语,还有你学的这些知识恐怕很少能再应用上了。
再有是大公司、跨 国公司的法务部门,这些地方收入相对高一些,但是对你的要求也是非常的高的,需要你具有真才实学,流利的掌握英语,沟通的能力,谈判的技巧缺一不可。
而且 对你所学专业实践应用方面是最看重的,所以去这些地方在学习中要刻意培养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技巧,特别是与外国客户谈判和沟通的能力,而不 是光背记理论知识。
最好学位完成后能有机会在英国找个单位实习一段时间,这绝对是能进入大公司的金钥匙。
海商法行业人才的供求在国内近些年是相对其他行业比较稳定的。
因为它对人才素质要求高,既得利益又比较小,因此不会成为大热。
但是海商法行业的前景是非常好 的,中国的经济发展大家有目共睹,而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物流、集装箱运输、船舶、港务,无一不跟海事有关,弱国无海事,中国的贸易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 期,因此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等的纠纷大大增多,这就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
有需求就有市场,人才亦是如此,上海港近几 年的大力发展,海事人才的需求迫在眉睫,因此国家把上海海事学院升级为上海海事大学,成为即大连海事大学后中国第二大海事高等学府。
这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 例子。
事实上,作为在英国求学海商法的我们,是有很大的优势的,因为我们站在比国内的专业大学更高的一个平台上来规划自己,英国的海商法的先进足以让我们放眼世 界,而并非把眼光局限于国内。
香港、新加坡,甚至美国、加拿大,一个人未来的发展,都可以拿英国作为跳板,在华人遍步世界各个角落的今天,在文化和经济交 流高度融合的今天,更没有理由让我们把出国留学当成是镀金镀银。
话说到这里,那些认为海商法没有前景的观点恐怕是站不住脚的,事物都有多面性,我们这个专 业从某种方面来讲是不够热门,但我们这个专业又恰恰是一个国内有需求,国外有市场的富有朝气的专业学科。
4,结语 最后我想说的是,每个人的路不同,没必要盲目的从众,留学也是一样,你经历过了,总会得到些东西,有些可能并不是当初你想要的,可你又怎能保证不是你今后想 要的呢
有苦才有甜,会哭的人笑得才更加灿烂,我们的学习的确是苦的,但它回报给你的也许是某一天你对自己不知不觉的质变的那份惊喜。
英国SWANSEA大学可接受非法律背景学生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 16世 纪时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
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 杂,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海商法也就日趋壮大完善。
英国的海商法之所以 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由于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
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
University of Wales Swansea位于英国威尔士第二大城市斯旺西。
其海事海商法专业全英乃至世界顶尖,并与全球各企业、机构和大学都有非常紧密的合作与交流。
07年的海事海商法的国际年会即将在Swansea大学召开。
另外,它与国内的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也关系密切。
其法学院开设了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以及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四个独特而又相互融合的专业,各有侧重的发展方向。
可以看出海商法可是整个法学院的重中之重。
其海商法专业师资力量也极其雄厚。
prof. Rhidian Thomas,北威尔士人,是威尔士海事协会的理事,威尔士shipping institute的BOSS,主攻国际贸易法,他的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主要侧重sale of goods 方面。
每年对许多大船舶运输公司的高级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而且他对海事保险是颇有心得,著述有Modern marine insurance law上下两卷等。
,Prof. Richard Williams是伦敦一家著名海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据说其律所在上海和香港都有分所。
Richard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教授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和Marine Cargo Claim两门课程。
Mr. Paul Todd是学院的Reader in Law,著述非常多,,他教授E-commerce课程,对电子商务方面很有研究,他写的cases and material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囊括保险,销售合同,租船等主要领域。
申请英国的法律专业硕士,通常要求申请人的第一学位是法律专业。
而Swansea大学的海事海商法硕士专业对于那些立志学习并从事海商法但只有部分相关法律基础或相关从业经验的本科学生,也提供了学习的机会。
要求申请人在本科课程学习过程中,至少学过2门以上法律方面专业课程并成绩优秀,或者具备法律的相关从业经验。
通过学校申请录取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即可拿到正宗的LLM法律硕士学位。
不过,对于海事海商法专业的学生来讲,要求学生具备极强的语言沟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谈判技巧和刻苦的学习精神。
因为一边要穷追新的专业知识,一边还要补 充基础的理论。
所以这一年的学习是相当艰苦的。
如果只是抱着留学拿学位的态度,而并非真正想在这一领域有所实学有所收获的话,那么建议还是慎重考虑,因为 英国的法律硕士并非随随便便就可拿下的。
海商法行业的就业前景是非常好的。
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物流、集装箱运输、船舶、港务,无一不跟海事有关,随着船舶运输、海事、海洋环境、船舶保险等等的纠纷 大大增多,这就需要大量的海事法务人才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上海海事学院升级为上海海事大学,成为中国第二大海事高等学府中,可见国内海事人才的需求迫在眉 睫。
英国学习海商法专业毕业后如果考虑回国发展,专业律师事务所、法院、港务局、海洋局、交通部、港口码头、大型船务公司等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
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
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
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
《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程新文分析,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
我今年想考上海海事,它的翻译硕士专业怎么样
一般过了国家线是不是就能上啊
差不多,上海海事是理工科强的学校,他的重点学科概况: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技术、经济与管理为特色的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
目前学校设有39个本科专业,2个博士后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交通运输工程),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省部级研究机构。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产业经济学”、“港口机械电子工程”、“物流管理与工程”、“载运工具运输工程”、“国际法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和“机械设计及理论”学科先后批准为交通部和上海市的重点学科。
这些学科无论在研究成果方面,还是在人才培养方面,都在全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交通部重点学科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产业经济学 上海市重点学科 :国际法学(海商法) 物流管理与工程 港口机械电子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轮机工程 港航电力传动与控制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校级重点学科 :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 产业经济学 电力传动与控制工程 应用数学 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航运信息工程 轮机工程 应用物理学(电磁兼容与电磁场应用) 技术经济与管理 思想理论教育 你看看这些就明白了,不是重点学科,录取分数不会很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