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金库工作年度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2012年我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立足本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做好金库管理工作,努力的探索完善金库管理工作规程。
我将一年来总结汇报如下。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作为库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引导员工如何立足本职。
确保现金及库款安全。
我本人在现金及库房管理中、事事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坚持每天跟班操作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日常教育,结合处罚措施,使员工防案意识得到加强。
坚持每周一学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行内控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总行、省分行对现金营运的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我部制定《金库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对库房管理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内控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现金及库房管理更加细化、更加具体。
并细致地总结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对柜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能执行制度的,我们以“业务差错处罚通知书”形式下发给当事人。
存在以习惯做法代替制度恶习的,我们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纠正不良习惯。
三、视金库管理制度如“生命”。
金库执行主任与管库员严格遵照执行早晚同时到位,营业过程中两名管库员坚持同进同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金库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落实,管库员与记账员分离,做到记账与现金上交同步。
管库员双人轧库、以款碰账,做到:当日现金实物、网点日结单、现金库存明细登记簿、系统终端显示的库存余额四相符。
四、认真操作,完善交接手续。
财务部制定了《出纳人员现金交接管理办法》、《押运与库房人员交接管理办法》、《现金整点“五好钱捆”管理办法》、《凭证发放管理登记制度》。
库房代保管物品的管理做到按规定执行,为杜绝单人办理代保物品的进出库的现象。
确保操作时不走样,保证出入库双人办理。
与管库人员的交接达到合规。
对现金整点中发现的差错建立台账登记簿,同时建立与网点的联系制度做到及时沟通,做到有据可查。
确保现金整点在整点区内差错的真实性。
五、熟练掌握库房、现金区安全的配套设施的使用方法。
消除安全隐患的盲区,共同做好提解与保安人员的协调工作,确保我行现金调运和提解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积极做好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
为维护人民币良好形象和声誉,保持流通中的人民币的整洁度,贯彻人民银行《关于加大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大了对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工作,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人民银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营业网点,加大考核力度,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各营业网点回收残损人民币的积极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落实残损人民币首兑责任制,无偿为公众办理大小票调剂业务和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杜绝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和拒绝兑换残损人民币等现象,为残损人民币回收设立绿色通道。
在邮政储蓄银行的金库工作怎么样
待遇方面,休假什么的,高人来指点啊
不建议去 因为有时候各个网点要往金库交钱 会弄到很晚 有时候还要整残币 很麻烦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下面这份资料你看看,能否有用
xx县邮政局2007年度邮政金融安全工作总结我局2007年邮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县公安局和省州局对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于防范邮政金融风险管理,在保障储汇资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 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内部控制评价”,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二、按照《四川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以及《四川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四川省储汇业务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银监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
把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作为重点,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定、办法,每次全局职工大会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领导必讲安全内容。
三、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牵头、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
对外我局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
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局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
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
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
使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万无一失,继续创造了全年安全无事故。
四、为强化邮政金融安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县邮政局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07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安保视察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局领导还经常亲自带队到支局所进行夜间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对相关人员“有规不遵、有章不循”,严格按照《xx县邮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逗硬考核。
六、根据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印发%26lt;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川公发[2006]152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公安局和州邮政局的安排部署,在县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带领下,对辖内邮政储蓄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
1、为切实加强安防设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今年对县局和xx支局的金库锁具进行了改造;并改造了xx储蓄网点,更换了报警设备和防弹玻璃窗,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和防尾随门。
全年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共计13.6万元。
2、认真组织邮政金融员工学习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把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让所有的领导和员工加深对评估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执行内控制度。
一年来,我局邮政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在县局领导和县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资金票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票款安全全年无事故。
我局虽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处,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后应努力的方向。
为此我局将在2008年工作中继续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力求更上一层楼,圆满实现各项邮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标,为确保邮政金融机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县邮政局2007年12月12日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银行的金库中心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1992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建设银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专用库,是国家和银行的重点保卫场所。
金库管理工作是建设银行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以下简称处、所)现金、证券尾箱寄存。
四、按本制度规定,建立金库管理规定,检查安全设施,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县以上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含县级行),应设置业务金库。
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可集中设置中心金库。
县以下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处、所,原则上不设金库。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但不设金库的处、所,应配置牢固的银行专用保险柜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交管辖行金库寄库保管,不得留存在处、所。
第五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
金库主任一般由主管的行长兼任。
出纳负责人根据主管行长的授权,负责管理金库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管库工作是银行极端重要的要害工作岗位,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选配两名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
管库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在岗带训。
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应跟班作业一个月后才能正式顶岗;在岗带训的,要跟班作业三个月以上,并经考察合格,才能正式顶岗。
第七条 管库员要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做好管库工作。
第八条 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
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初点、入库的复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附式一)、“库存证券登记簿”()(附式二);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办理现金,证券及尾箱出入库交接手续,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
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员。
由于工作量较小,暂未配备专职管库员的行,兼职管库员要严格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柜台上管钱的(即收款复核员或付款配款员),库内只管账(库存现金登记簿);柜台上管帐(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即收款初收员或付款复核员),库内只管钱。
第九条 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第六条规定配置管库员(或临时顶岗管库员)办理金库管理交接。
交接时,由出纳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库存证券登记簿”核点现金和证券,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登记“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附式二),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
未经清点现金、证券,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
临时顶岗人员只能固定顶某一管库员的班,不能先后顶两名管库员的班。
第十条 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规定,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
对库存现金、证券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重要责任。
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存放或提出现金,严禁一人在库内清点票币或干其他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附式三),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
“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第十一条 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
所辖处、所交存或提取现金,应按现金业务核算规定和手续,通过会计和出纳柜台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证券尾箱; 三、损伤券; 四、票样; 五、证券; 六、定额存单;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十三条 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严禁存放各种空白凭证以及与库款无关的其他物品,,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十四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证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等帐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
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
严禁。
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库清点。
盘库清点库存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的现金共同进行。
盘库清点完毕要与会计部门对帐碰库,对帐碰库时,只准“钱碰帐”,不能“帐碰钱”,即管库员报数,会计部门核对。
第十六条 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证券,应按种类、分类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
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以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
拆捆的零散现金、证券以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所辖处、所寄库保管的现金、证券,要装入尾箱并封签才能办理。
寄库时登记“寄库保管登记簿”(附式四)。
在发行、兑付证券期间,尾箱不够使用时,寄库保存的证券要封包寄库,封包号码和数量要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未经封包的证券,一律不得寄库代保管。
第十七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
营业时间和非营业时间均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守库员昼夜不间断专职守库。
夜间守库必须实行坐班制。
守库员要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认真负责做好守库工作。
第十八条 现金、证券运送实行双人押运制度。
每次运送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押运员(不包括司机和)负责武装押运。
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押运工作。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行设置金库,需征求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并报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
金库的建设,要符合总行(89)建总人字第69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规范》。
金库建设前,应就库房面积、结构、内部设施等征求同级出纳部门意见。
金库竣工交付使用,须经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未经分行审批、验收的金库一律不得使用。
已建成使用但未经分行审批、验收的金库,分行要组织人员逐个重新复查验收,不符合规范的要限期改正。
金库库门、库门锁和保险柜,必须使用总、分行指定的工厂(分行指定的工厂应报经总行同意)生产的银行专用金库门、库门锁和保险柜。
分行出纳管理部门要建立金库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所辖金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金库维修,应报上级行出纳管理部门批准,维修必须实行空库作业。
维修前,库存现金、证券要转移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并由两名守库员共同守卫,确保安全。
维修库房人员应经保卫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库房进行维修。
维修时,由保卫部门派员监督,并做好维修现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守库室(即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靠库房单独设置。
守库室的建设要确保安全,窗户要安装铁栏杆、铁纱窗和防护板,守库室门应是铁门或包铁门,门栓要坚固牢靠,门上要设了望孔。
守库室内应设置联防报警、通讯、消防器材,应配备交直流两用电源和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业务量大的行应单独设置票币整点间,用于整点票币。
票币整点间的安全防范要求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库房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一、金库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应安装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柜门锁(或两把银行专用柜门锁和一把转字密码暗锁)。
每把锁应配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金库库门两把正钥匙的领用,应由两名管库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掌管、使用。
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不得互借、互换、互用。
开库工作期间,管库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
每天营业终了,两把正钥匙应放进守库室(或行内其他安全可靠的地方)专用保险柜的小箱内分别保存。
专用保险柜的两把正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
三、副钥匙的保管。
金库库门的两把副钥匙以及上述“二”的专用保险柜的两把副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出纳制度》附式十二)上登记后,当场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由主管行长或行领导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在同一城市的金库库门副钥匙和上述“二”的专用保险柜副钥匙,可采取统一交管辖行,由管辖行集中管理的办法。
四、副钥匙的启用。
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
启封动用时,必须经主管行长批准,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共同启封。
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
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
五、金库库门(或保险柜)装有转字密码暗锁的,密码的使用与保管也应按上述正、副钥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掌管密码的管库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
在密码记录上,写好密码数字和所转圈数后,按副钥匙密封、保管规定,将密码记录装袋密封。
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登记时,应只登记件数,不得将密码登记在登记簿上。
使用保管密码的人员如有变动,密码应随即更换,不得使用原密码。
六、金库库门正、副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或金库密码失密的,要立即报告分行,经分行批准同意后,将整套库门钥匙或密码更换。
第二十四条 开、关库要求 一、开、关库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在场共同进行,严禁一人持两把不同库房钥匙开、关库。
二、开库前,要检查库门有无异常现象,如无异常,方可关闭报警装置,接通库内照明电路,打开库门。
三、关库后,管库员要确定库门已关,开通报警装置,关闭库内照明电路后方可离开。
四、开密码锁时,应禁止任何人旁观(包括非管密码的另一管库员)。
关库后,应随即将密码锁号码拨乱。
第二十五条 库房安全防范要求 一、库房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安全防火等设备。
如库内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抢救,并监控现金、证券。
如库外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关闭库门,严禁人员入内。
二、库房必须装备防盗报警装置,并建立和加强治安联防工作。
遇有案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抓紧破案。
第四章 库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库现金库存量,由管辖行出纳管理部门根据其现金周转三至五天的正常需要量核定限额。
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超过库存限额的,要及时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
不足支付时,要及时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
第二十七条 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每月向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由管库员提出需提取的现金数额,出纳人员据以填写“现金支票”,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共同审核批准,送会计部门审核,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印章,交提款人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
提款时,提款人必须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
提回现金后,提款人应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连同现金点交管库员。
管库员要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核对总数,无误后现金入库,一联入库票交出纳柜台,作“现金支票”存根联附件,凭以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付结数表”。
另一联入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八条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时,要及时交存人民银行。
交存前,交存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
交存时,由出纳员根据交存现金数额填制“现金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各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共同审核批准后交管库员。
管库员审查无误后,一联“现金出库票”凭以办理现金出库。
出库时,应将交存的现金按券别验捆卡把,检查每捆现金印章是否齐全,封包标签标明的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无误后一次装箱(袋),连同两联“现金交款单”一并交送款人。
送款人凭以到人民银行办理交款。
交款后,送款人应立即将“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签章,一联“现金出库票”作“现金交款单”回单联的附件,一并交出纳柜台,凭以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收付结数表”。
另一联出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九条 出库手续。
出纳柜台需要办理现金出库时,应由付款配款员填写“现金出库票”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交管库员办理现金出库。
管库员接到“现金出库票”,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出库票券别、捆数与金额是否相符,各种券别、金额相加是否等于合计数; 二、出纳负责人、付款配款员签章是否齐全,日期填写是否准确。
审查无误后,两名管库员共同按出库票所需现金券别、金额、验捆卡把,点清总数后,一次配足现金出库,并在出库票上签章,退一联给付款配款员,另一联管库员留存。
第三十条 入库手续。
出纳柜台需要办理现金入库时,应由收款复核员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连同需入库现金,一并交管库员办理现金入库。
管库员应按第二十九条要求审查入库票,并按下列要求审查钱捆: 一、是否按规定封包,封包标签是否按规定盖有带日期的封包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 二、封签现金数与捆内现金把数是否相符; 三、每把现金是否盖有出纳员名章。
经审查无误,方可将现金入库。
第三十一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
盘库清点库存现金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现金共同进行。
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现金出、入库票,结出当日应有库存现金各券别明细数,加计本行尾箱封签金额,结出本日库存合计,另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出纳柜台“现金收付结数表”和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金额,两人结帐数字相符后,据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共同按照“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盘库和核查本行尾箱封签金额。
盘库与核查无误后,管库员在“库存现金登记簿”上签章,送会计部门对帐碰库。
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严禁不盘点库存现金只根据出、入库票结计库存。
盘库清点和结帐如有误,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配置的银行专用收款尾箱、付款尾箱。
要设双锁,两把尾箱钥匙由两名出纳员分别掌管,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每天营业终了,本行和所辖处、所装有现金的尾箱要实行寄库管理。
寄库前,要由掌管尾箱的两名出纳员共同清点箱内现金明细数,核对无误后,登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一式二份(附式五),两名出纳员共同签章,尾箱加双锁加封,一份“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贴在尾箱箱口处代封签,另一份“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出纳员留存。
寄库时,管库员登记“尾箱出入库登记簿”(附式六),并由出纳员和管库员共同验箱验封签章。
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清点箱内现金数。
尾箱出库时,亦要登记“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共同验箱验封签章。
第五章 查库 第三十四条 要坚持查库制度。
基层行领导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
主管行长每月要查一次,出纳负责人每旬要查一次。
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分行出纳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金库全面检查,以确保金库安全。
第三十五条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查库,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管辖行出纳管理部门查库,查库人应出示查库介绍信(各分行可印制专用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由被查行主管行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下同)负责接待,并在查库介绍信上签字。
查库时,被查行主管行长、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自觉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
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民银行稽核查库,被查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
对管辖行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基层行应予以拒绝。
对其他单位或本系统其他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管辖行保卫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
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出纳管理部门查库手续办理,并由被查行主管行长、保卫负责人、管库员始终陪同在场。
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证券等库存实物。
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被查行要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主管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
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各行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七条 查库时,应认真检查下列内容: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证券,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库款情况; 三、人民币票样、证券票样是否入柜保管,是否做到帐实相符; 四、整捆库存现金、证券是否按规定分类整齐摆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现金、证券是否入柜保管,有无发生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库房是否整洁,有无存放私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现象; 五、现金、证券出入库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票是否有出纳负责人签章,是否专夹保管并按月装订; 六、寄库保管的尾箱以及残损券箱是否加双锁加封; 七、库房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以及联防治安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金库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以及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九、双人管库、双人守库的执行情况; 十、查库是否进行记载,记载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第三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均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附式七)上详细记载,由查库人和管库员共同签章。
对查库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
对库房安全设施不健全和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按期验收。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金库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库房管理好的行和管库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国家和银行资金受到严重损失的管库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重视金库管理工作,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案件的行,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金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
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工作规定,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附式(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