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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八项规定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4-03 13:37

农业银行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农XX支行在领导的带领和指,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学习,学习主要五个阶段,5月11在行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5月18日,学习了营业网点防范暴力抢劫银行应预案,关于近期上海.江苏分行成功堵截两起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关于对近期几起违规事件的特别通报的通知。

5月2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征信管理防范征信查询操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6月1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印章台账管理的通知。

6月8日,学习了关于重申严禁XX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通知,关于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身衣典型问题的通报,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通知,XX省党员干部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的通知。

6月1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2015年安全保卫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制度更加深刻,在学习中完善自己,规范全行员工的服务行为,统一全行服务标准,在全行上下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倡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重建员工自信从容的新风貌,重塑农行员工的职业新形象,把全行的服务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员工行为守则的核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基本要求是通过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客户关系.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同事关系.日常办公.职业形象和监督举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来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正确处理与银行.客户.同业.同事和监管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

在全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改善员工职业形象和农行整体形象。

每个星期我们行都会抽出一些时间学习这本手册对日常工作很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于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概念清晰,生动形象。

不仅要学习,还要从工作中找到和守则有差距,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正。

作为年轻人应该有职业自豪感,是农行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我要珍惜这个岗位,维护农行的利益和形象,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形象和声誉的事。

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恪守制度的要求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员工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

自觉最受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日常工作一定要做好的事情。

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坦诚相待,才能有良好的协作,才能处理好各项业务。

工作服穿戴整洁,工牌佩戴规范,每天以全新的面貌参加晨会。

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遵守规定是保护自己,不能马虎失职,不仅是对于个人还是农行,损失有时候是无法弥补的,依法合规,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工作在农行的第一线,我的工作紧张且忙碌,严谨并充实。

在这里,合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的工作准则,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

如何加强党纪条规学习,带头遵守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吃透“八项规定”精神,紧密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区、市、县关于加强廉洁自律的文件精神上来,积极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倡导和弘扬廉荣贪耻的良好风尚。

  二、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奢侈享乐行为。

严禁用公款购置私人物品、大吃大喝、旅游、走访、宴请和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跑官要官等行为。

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管理,加强机关工作效能。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坚持经常性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发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溜岗,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等现象,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批评,督促整改,同时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管好干部职工。

县纪委监察局将采取重点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作为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据。

违反八项规定会开除公职吗

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八项规定中午饮酒的检查怎么写

记住最后一次喝醉的经验一如字面上所示,我们指的是“喝醉”酒而非“喝酒”。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长久以来“喝一杯酒”意味着三五好友把盏言笑的欢乐时光。

基于我们每个人不同的年龄以及第一次喝酒时周围的环境,我们都有过各种回忆和期待(有时是焦虑)使我们可能回想起一杯沁凉的啤酒、一杯鸡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宁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红酒或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

周而复始,在多数人早期喝酒的过程中,对于酒精的期待总是能够符合实际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刚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们自然认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经验,不仅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会逾越宗教习俗的规范。

同时满足渴望、迎合社交场合的礼仪,并有助于我们放松心情、振奋精神,达到我们各种不同的追求目标。

例如以一位55岁的芬兰人而言,当有人找他喝一杯时,不禁立即使他联想到年轻时,在寒冷的天气下喝下一两杯白兰地或伏特加烈酒后,所带来的阵阵暖意。

若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脑海里可能立即浮现,华丽水晶杯装着香槟、衣香鬓影、耳鬓厮磨、情意绵绵罗曼蒂克的气氛,或是摇滚音乐会中蓄胡、长发牛仔装装扮的年轻人,从满袋瓶装酒中取出一瓶豪饮,闪光灯不停闪烁,四处烟雾迷漫,每个人都尖声狂叫,令人兴奋不已的景象。

有一位A.A.会员说:“喝一杯”几乎等于是吃比萨、喝啤酒的代名词。

还有一位78岁的寡妇说,她时常会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疗养院时,很喜欢在就寝时来杯雪利酒的习惯。

虽说我们脑海中这种对于喝酒的印象极为自然,然而就我们现在的情况而言,却是一种误导,这也是我们有些人开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们喝酒的过程仅仅是这样,那么我们后来就不太可能会恶化成为嗜酒的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毫无畏惧的检视从前喝酒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在我们最后几年或几个月的嗜酒期间,不论我们再如何努力的尝试,未曾再出现如此完美、神奇的时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们一再的发现自己的实际的酒量远大于此,最后总是导致某种程度的麻烦。

也许我们对自己饮酒过度单单只有私下感到些许内疚。

但有时却会演变为剧烈的争吵,影响本身工作,甚至导致严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财务问题。

所以,当一个“喝一杯”的建议出现时,现在我们尝试着回想从开始喝酒到最后一次可怜的醉酒和宿醉的整个过程。

一般朋友对我们提议喝一杯酒的邀约,一般而言纯粹指的是社交应酬、一两杯浅尝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仔细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的全部细节,我们就不会再被长久以来盘据在我们心头对“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们可以坦白地承认,就我们生理上的真实反应而言,我们相当确定一杯黄汤下肚,意味着我们迟早又会再喝醉酒,而带来一连串的麻烦。

喝酒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意味着音乐、欢乐,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记忆。

有位A.A.会员曾经如此表示:“我知道现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将绝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是用一点时间、花一些金钱而已。

这一杯酒将会耗尽我的银行账户、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车、工作、我的理智,甚至于我的人生。

这实在是太大的代价太高的风险。

”他记住了他最后一次喝醉的情况,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经验。

走出“如果”的陷阱感情困扰并不是唯一会危及我们清醒的因素,我们有些人,虽然不是出于本意,也有一种将自己的清醒设定条件而与其它不相关的事物挂钩的倾向。

我们有些A.A.会员,不论已经保持清醒多久时间,仍称呼自己为“酒鬼”。

其它人则比较喜欢说是“嗜酒者”,这两个名词都有很好的理由。

“酒鬼”是比较随兴、自我贬抑,同时提醒自己想喝酒的倾向。

“嗜酒者”则是同样诚实,但比较中肯、庄重更符合目前比较一般广泛接受的概念,认为嗜酒是一种严重的疾病,而不仅仅只是恣意、固执的自我放纵。

有位A.A.会员表示“我们酒鬼是非常‘不确定’的人,在我们嗜酒的日子里,除了酒之外,我们总是抱着一种‘如果’的幻想。

我们开始作许多白日梦‘要是……就好了’同时我们持续不断对自己说如果没有发生某事,我们就不会喝醉或者只要……我们就完全不会有任何嗜酒问题”。

我们的上一个“如果”实际上是给我们接下来的饮酒提供一个冠冕86清醒的生活堂皇的借口和理由。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想着,如果……我就不致于喝成这样。

如果不是因为我的老婆(或丈夫或情人)……如果我有钱,而没那么多负债……如果不是为了全部这些家庭问题如果我不是在那么大的压力下……如果我有一个更好的工作或是住在比较好的地方……如果其他人能够了解我……如果这个世界的情况不是那么恶……如果人们能够更友善,更体谅,更诚实……如果其他每个人都不会希望我去喝酒……如果不是为了战争(任何战争)……等等,诸如此类。

回顾过往的这类想法及因此而导致的行为,我们现在了解到过去真的就是受制于我们的外在环境,它控制了我们大部分的生活。

当我们刚开始戒酒时,许多这些情况退回到它们在我们脑海中合适的位置。

以个人的不同程度而言,只要我们开始保持清醒,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同时,我们开始能够看到,其它的事情有朝一日也能够妥善处理。

而且不论事态如何演变,我们的生活会日益好起来。

但另一方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清醒之后,我们有些人会出现不尽如人意之时、遭遇新的打击。

过去在我们经常喝酒时,那种使我们自己变得盲目的“迟疑不决”的习惯和想法,即使在不喝酒时依旧阴魂不散的附着在我们身上。

无意中,我们已经对自己的清醒设下条件,我们会开始认为如果每一件事情都很顺利,保持清醒也很好,或者是任何事情都不要出现差错。

事实上我们忽略了我们这种疾病在我们生理上的过度敏感性、且无法治愈。

嗜酒问题并无“如果”的例外状况,它不会离开一周、一天甚至一小时让我们成为非嗜酒者,以便在某些特别的场合或是为了一些其它理由而可以再度喝酒。

即使是在一生中只有一次的庆典或是重大悲伤的打击时也不能如此,或是如果西班牙下雨、陨石坠落亚拉巴马州。

对我们而言,嗜酒是无条件的,没有豁免权、无论如何随时随地都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能还需要多花一些时间才能彻底了解我们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我们有时候还不能辨识出自己在不知不觉中对康复附加的条件。

直到我们发现即使自己没有犯错,依旧会出现某些问题。

然后,真倒霉!我们没料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当我们面对令人震惊失望的情况时,自然而然会想喝酒。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加薪、升迁或我们期待的工作,或是如果我们的感情生活不顺利,或是如果有人亏待我们。

然后我们能够了解到也许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指望外在环境来帮助我们,以便使自己想要保持清醒。

只要我们对自己的清醒存有任何细微的隐藏在我们错综复杂的脑海深处的条件时,它就会随时等候突袭我们。

我们会一直想着“保持清醒很好,我打算要坚持下去”,即使我们没听到喃喃自语的保留声音,那弦外之音仍然存在,也就是,“如果每件事都能照我的意思去处理”。

这些“如果”都是我们承担不起的假设前提条件。

不论人生的境遇如何,我们都必须保持清醒、也不论其他非嗜酒者是否认同我们的清醒,我们必须将自己的清醒与其它每一件事情分离开来。

避免牵涉到任何人,同时也不会以任何可能发生的状况作为回避的理由。

我们一再的发现,如果我们戒酒的原因是为了妻子、丈夫、孩子、情人、父母、其他的亲人或朋友的缘故,将无法保持长久的清醒。

也不是为了工作或者取悦老板(医生、法官或债权人),我们是为自己而非其他任何人。

当我们尝试将自己的清醒建立于任何人(即使另一位已康复的嗜酒者)、或是任何外在的环境之上时,是愚蠢和危险的。

当我们想“如果……我将会保持清醒”或是“我将不会喝酒,因为……”(填入除了本身意愿、为了自己的健康之外的任何条件)当外在条件、人或环境改变时,我们会在不经意间使自己陷入喝酒的境地。

而任何这些状况有可能在任何时间发生变化。

只有我们将清醒建立在独立的、同时不依赖于其它任何事物之上时才能持续并发展壮大,使我们足以应付任何人或任何事。

同时将一如你所见,我们也开始喜欢这种感觉。

舍弃陈旧的观念在过去嗜酒期间我们从生活当中累积下来一些根深蒂固的想法,即使在我们停止喝酒之后,却无法像变魔术一般,转瞬间就消失无踪。

虽然我们已经远离了醉生梦死的日子,但是酒瘾疾病依旧徘徊不去。

所以我们已经发觉到,如果能够设法去除许多开始又再度萌芽发根的旧观念,将有助于我们康复的疗程。

而这些老旧的思想,也确实一再地重复发生。

我们所努力想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希望能够从过去陈旧观念的束缚中,重新获得一种放松而自由的感觉。

很多我们过去思考方式的习惯及其所形成的概念限制了我们的自主权。

当我们以全新眼光仔细检视时,原来它们只会压垮我们而一无是处。

我们没必要再继续紧抓着不放,除非经过确实的检验证明有用,而且真正仍然可以发挥效果。

我们现在可以使用非常具体的标准用来衡量一个想法目前的实用和真实性。

我们能够对自己说“那正是我在喝酒时经常有的想法,这种思考模式现在是否有助于我保持清醒

今天这种思想对我而言是否有益?”我们过去很多陈旧的观念——特别是那些关于酒精、喝酒、醉酒、以及酒依赖方面的想法(或是嗜酒的问题,如果你比较认同此一措辞)——对我们而言不是毫无价值,就是实际上在自我毁灭,去除掉那些想法将会是极大的解脱。

也许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我们抛弃这些陈旧而无用的观念之益处。

当我们在十几岁的青少年时期,对很多人而言,喝酒是一种宣誓证明,用来表示我们已经不再是小孩子,或者我们已经长大成人,而且聪明老练、见过世面或者足够强大可以违抗父母和其它权威。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喝酒总是与浪漫、性、音乐、功成名就及优越感、奢华享受密不可分。

如果学校有传授任何关于喝酒的事情,通常只是对于健康的危害和可能被吊销驾照等——其余的事并不多。

同时有许多人仍然相当确信任何喝酒行为完全都是不道德,直接导致犯罪、痛苦、耻辱和死亡。

无论我们对喝酒的感觉曾经是什么,正面或负面,通常是强烈而又情绪化远多于理性。

或许我们对于喝酒的态度仅仅只是无意识的,不假思索的全盘接收他人的意见。

对于许多人而言,喝酒是社交场合中,必要而无伤大雅的一部分,在某些地方、朋友之间在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令人愉快的休闲活动。

其他人也许视喝酒为佐餐必备物品。

但现在我们问自己:如果不喝酒,是不是就实际上无法尽情享受友情或美食

我们喝酒的方式是否有助于改善自己的社交关系?这样是否能提高我们对食物美味的享受能力?对于想喝醉酒的想法,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其所衍生的反应甚至更加极端。

不胜酒力可能被视为只是好玩或者只是丢脸。

基于各种理由,想喝醉酒的想法常令许多人都觉得反感。

可是对我们有些人而言,这是一种渴望的状态,喝醉酒不仅仅只是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同时我们自己也喜欢这一感觉。

但是同时另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由于受到社会知名人士的公然轻忽。

有些人完全无法容忍从未喝醉的人,其他人则是鄙视喝得太醉的人。

就现今医疗保健所发现的结论,目前对改变这些态度所能发挥的影响力仍然相当有限。

当我们第一次听到“嗜酒者”这个名词时,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是专门指那些年迈、衣衫褴褛、浑身颤抖或是在行乞令人讨厌的人,或是在贫民窟里喝醉酒的人。

现在对此问题有充分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全都是废话。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过去所残留的那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我们刚开始试着保持清醒之际,依旧萦绕在我们心中。

蒙弊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难以察觉到事情的真相。

但直到最后,我们总算变得有意愿去接受,转变过去的那些观念——只是可能——部分也许有点错误,或至少不完全能够再准确的反映我们个人的亲身经验。

当我们能够说服自己,以诚实的态度看待过去的经验、并仔细聆听其它不同于我们自己的想法时,我们就可以用开放的胸怀来面对一长串过去我们所未曾详细检视过的信息。

例如,我们可以察看科学专业的叙述:酒精不仅是美味解渴的饮料,而且也是一种能够改变意识形态的药剂。

我们学习到不但可以在饮料中发现到药剂,同时也存在于食物和各种药品之中。

而且现在几乎每一天,我们都可以读到或听到一些特定的药剂对于人体所造成多重的危害(包括对于心脏、血管、胃、肺部、口腔、脑部等等)这是我们从前所未曾怀疑过的状况。

药理学家以及其他的成瘾治疗专家,现在都已经认为酒精无论是使用作为饮料、兴奋剂、镇静药、补药或是安定剂,不能完全视之为安全无虞。

但就每个单一个案而言,其本身并未必会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精神恶耗。

显然大部分人都能够优雅的使用,而不致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我们发现,可将喝酒视为医学上的服用药物,酒醉就像是服药过量。

滥用药物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各种身体健康、精神、家庭、社会、财务、工作上的问题。

我们能够开始看到酒精对有些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大部分只想到喝酒给我们带来什么。

我们也已经发觉到,任何人,只要是有发生过关于喝酒方面任何型态的麻烦,也许就是处于我们称之为“嗜酒”的状况。

此一疾病侵袭的对象不分其年龄、信仰、种族、性别、智力、背景、情绪、健康、职业、家庭状况、体质好坏、饮食习惯、社会或经济地位或其它一般的个性。

问题不在于你喝多少或怎么喝、何时喝、为什么喝,而是喝酒如何影响到你的生活——当你喝酒时发生过什么事。

在我们能够意识到自己有这个疾病之前,我们必须先走出一个老旧而又令人厌倦的误区:承认我们自己已经无法控制酒量是一可耻、懦弱的表现(如果我们曾经如此)。

软弱

事实上我们需要相当大的勇气才能正视这一残酷的现实、毫无保留、没有掩饰、无需借口,同时我们不用再自欺欺人。

(虽然似乎不是在自吹自擂,但坦白说我们很多人都幻想自己是世界冠军)在我们从酒瘾疾病康复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而蒙上阴影。

就好像其他数以百万计的人,亲眼见到一个人因为喝酒而导致死亡,对于这个嗜酒者为何无法以自己的意志力停止喝酒会非常的惊讶。

这是另一个过时的观念,我们之所以会将这种想法一直铭记在心,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人在早年时期接触到一些典型、超强意志力的案例,或许是有过家族或邻里中的传奇人物。

经过多年放荡不羁的生活后声名狼藉,但突然间改弦易辙放弃酒精、女人,到了50岁的时候,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从此滴酒不沾,成为举止得体、诚实正直的模范。

这种当我们准备好时也能够依样划葫芦的幼稚想法,是一项危险的错觉。

我们不是其他任何人。

我们就只是我们自己(我们也不是每天喝一大瓶,一直活到90岁的老祖父。

)现在我们非常确定的结论是,仅凭个人本身意志力来克服酒瘾问题,其效果就像是治疗癌症一般。

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已经一再重复的证实此事。

我们多数人曾经尝试独自解决,不论是希望控制酒量或是停止喝酒,但无论如何努力尝试我们就是无法得到持久的成功。

即使如此,要使我们坦白承认需要帮助仍然很不容易。

因为此种作法,看来似乎也是一种懦弱的表现。

没错,我们正深陷于另一种迷失当中。

但是我们最后终于问自己:如果我们能够获取并运用更强大的力量,是否比自己徒然无益的孤军奋战会更有智慧,尤其是在我们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反复证实无法奏效之后?如果按一下开关,就能开启灯光,我们不认为持续在黑暗中尝试摸索是明智之举。

我们无法完全靠自己获得清醒。

这并非我们所学习到可以保持清醒的方式。

同时充分享受清醒的生活也不是一个人独自可以完成的工作。

只要我们能够考虑少数几个有别于我们原本陈旧想法的观点,即使是暂时性的,我们就已经作了一个正确的决定,迈入快乐、健康的新生活。

原本我们深信绝无可能会发生此事,但这种变化此时此刻正出现于我们成千上万的会员之中。

如何对照六大纪律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正风肃纪;另一方面,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在此基础上,中央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系列工作部署,按照“三四五六”的要求突出主业、认真履职,努力当好党的肌体的“啄木鸟”、“护林工”,也就是进一步加快“三转”,正确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线索处置的“五种方式”,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加大审查力度,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下面,我结合自身近年来的学习和工作实践,谈谈做好纪律审查工作的粗浅认识。

  纪律审查工作是指纪律检查机关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组织、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置的活动。

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个人认为,做好纪律审查要重点做到“三个要”:  一要重证据。

纪律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纪事实还原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

与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类似,证据不仅包括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等主观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非主观证据。

作为派驻机构的干部,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注重通过谈话笔录取得言词证据,而忽略了第一时间全面调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影响了案件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党员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的规定,证据收集只有做到确实、完整、充分,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违纪人的违纪事实,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

例如,去年我在驻市财政(地税)局纪检组查处某副调研员违规将内部通知转发至互联网QQ群和在业主论坛发帖组织联合签名情事过程中,不仅制作了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的谈话笔录,还到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调取了当事人在QQ群发布消息和在论坛发帖的截屏资料等原始证据,与谈话笔录中的内容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的事实,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

  二要讲程序。

俗话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纪律审查工作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的步骤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严守程序不仅限于文书和手续上的完备,而是贯穿整个纪律审查过程的基本原则,例如,在调查谈话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避免自审自记,以保证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又如,依据《党章》的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而不允许程序颠倒,先批准后通过等等,都需要我在工作中严格加以遵循。

  三要善突破。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人一般都会经历对抗、沉默、试探、认定、交代、检举的心理变化过程,如何在短时间内击垮被审查人的心理防线,实现调查工作的突破显得十分关键。

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掌握情况,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出奇制胜”,以“一招制敌”。

记得去年参加中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案件检查实务培训班时,一位纪检监察室主任曾经提到,中纪委很少通过“男女关系”、受贿等问题进行突破,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一对一”的,很难取得旁证,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如实践中有信访举报反映某领导干部既有受贿的问题,又是挪用公款的问题,作为调查人员,我会首先选择挪用公款开展调查,因为这更容易从账目、银行流水、经办人等处取得证据,锁定违纪事实。

这也符合中纪委当前有关转变办案工作理念、创新纪律审查方式的要求,先把能查清的问题查实,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避免旷日持久、久拖不决,体现了不纵不枉的工作原则。

  纪律审查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和总结的“技术活”,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不断增强办信办案的实战能力,争当忠诚干净、担当有为的纪检干部。

2019年银行员工年终个人工作总结6篇

银行员工年终个人工作总结6篇【范文一:银行员工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转眼间,一年就这样过去了,自己还没感觉怎么样呢,可见时间的快速程度有的时候令人感到无可奈何。

不过总的来说,我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还是不错的,除了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外,还帮助同事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也因此多次受到领导的赞扬,在年终奖金的发放中也是所有职员中最多的。

一年来,我工作的明白白白,清清白白,没有做任何不利于工作的事情,也没有做错过任何账目。

我认真听从领导的指示和同事的正确建议,我做的一直很好。

一年来,本人分管、协管的股室较多,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由于本人正确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坚定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支行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分管和协管股室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在廉的方面:1、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2、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准则》,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一年来,本人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自觉做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遵守民主集中制;依法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您好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请您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全文如下: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在数十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成为考量合同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热烈讨论。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和典型判例,可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详析如下:【强制性规定分类】首先,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一概无效,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首次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层面上,提出了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观点。

奚晓明院长在该次会议中指出:“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态度。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亦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对此作了详细阐释。

王闯法官提出,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区分和效力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之区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该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

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此类合同未必绝对无效。

【如何区分】其次,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前引奚晓明院长讲话与王闯法官意见,也不同程度阐释了这一观点。

就具体如何识别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当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的司法意见。

在肯定性识别上,应区分以下两个层次判断。

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是,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否定性识别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立法目的判断,如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从调整对象判断,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当然,采取上述正反两个标准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偏概全,还要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叶阳法官提出,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如果仅仅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仅为轻微损害则不宜认定为效力性规定;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该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举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海商法》第四十四条前段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采用肯定性识别标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民事行为内容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明确,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等五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民事行为内容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法经[2000]27号函)中明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即举此例,“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调整对象是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并非针对行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2007]民四他字第19号)中明确,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签发了未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提单,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但当事人“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提单应认定为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亦有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例。

这些判例中亦体现了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方法。

如(2003)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出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要由国务院专项审批的规定,是基于行政管理作出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上述认定的核心观点为,债权转让合同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基于行政管理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又如最高院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认定“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管理性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不影响储蓄机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行为的效力,不能以储蓄机构违反该项规定为由,确认涉案储蓄合同关于存期的约定无效”。

上述认定的核心观点为,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总结】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出区分,在实务界与学术界均渐成共识。

但亦有不同观点,认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无实义。

有学者提出,“效力规范与纯粹管理规范的区分是一记‘马后炮’,其实质不过是对强制规范对合同影响之判断结果的一种描述,并无能力指导法官的预先判断”,“要真正识别出效力规范与纯粹管理规范是离不开实质的利益衡量方法的。

如果舍弃了实质的判定,效力规范抑或纯粹管理规范的区分几乎就无法展开。

而一旦我们采取了实质的判定标准,效力规范抑或纯粹管理规范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叶阳法官回应,“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从司法实践角度,强调将违法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无疑意义重大。

一方面,公共利益本身性质决定了其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难以从实体上界定。

如脱离违法的层面而单以利益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可能导致法官因其个人认知的不同而使得合同无效判决随意化,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显著不公。

……另一方面,合同无效的本质乃是损害公共利益,而违法则包含了损害公共利益的绝大多数情形。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和典型判例可见,合同不因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

应当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综合衡量,判断强制性规定构成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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