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什么是党建工作责任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审计局机关党委都有哪些日常工作
一、以理论武装为先导,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1.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做好服务工作。
积极协助局党组制定中心组全年学习计划,将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学习作为重中之重,同时做好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审计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2.组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
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开展“书香重庆”建设的有关精神,努力打造“书香机关”,开展“好书伴我行”读书活动。
各党支部制定读书计划,规定党员干部“日读一小时、月读一本书”,在全局掀起“多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读书热潮,营造“人人爱读书”的浓厚氛围。
协助局党组组织市管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读原著”活动,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个人自学、研读原文为主,深刻把握原著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
组织开展以“学政治、学经济、学法规、学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系列讲座”。
继续为全体职工征订并发放《读点经典》丛书。
组织好干部职工集中培训期间的相关活动。
丰富机关阅览室读物,为干部职工购买学习书籍,配合搞好网络培训。
二、以机关党建工作为核心,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3.加强思想建设。
根据中央及市委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暨“提高践行民生导向发展之路执行力”和“献礼十八大(四代会)、带头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着力破解基层组织建设难题,积极创建“服务型党组织”,要围绕中心、推动工作,提高践行民生导向发展之路执行力,全面完成2012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继续深入开展以“树正气、提素质、促工作”为目标的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一讲二评三公示”,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要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并公开承诺事项,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干部召开讲评会,局6月底结合“七一”建党节开展以“评工作态度、评工作进度、评工作质量、评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的讲评活动。
各党支部讲述评比结果通过局门户网站、12371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媒介予以公示,机关党委办公室将进行检查。
4.加强组织建设。
严格按照“三项工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党组织生活制度。
各党支部制定组织生活计划,探索创新组织生活形式。
机关党委定期对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月份开展“五个好”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结合开展党员民主评议。
及时调整、充实党支部班子队伍,为党支部建设注入生机活力。
严格按程序发展党员,做好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
积极选派党务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相关专题培训,适时进行党务干部“应知应会”网上培训。
抓好12371党建信息平台建设,党支部及时维护党员个人信息,每月更新党支部平台动态消息。
协助开好局党组年度民主生活会,并抓好整改落实。
适时进行机关党委换届选举。
5.加强作风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活动”。
组织干部职工到城口县等地开展为期一周的“三进三同”活动,走进基层、走进乡村、走进农家,与农户同吃、同住、同劳动。
继续开展“结穷亲”活动,并建立看望慰问长效机制,每逢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组织党员干部到农村看望“穷亲”。
各党支部要按要求上报“三进三同”计划安排,并撰写党支部调研报告、党员干部职工党性分析报告和心得体会文章。
结合审计工作开展“大下访”活动,倾听民情,了解民忧。
结合审计项目开展“千人大调研”活动,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
继续深化“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落实“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要求,坚持文明审计,切实把爱岗敬业、务实奉献的精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积极营造全心投入、尽职尽责、争创一流的良好工作氛围。
6.加强廉政建设。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审计干部岗位廉政教育和职工道德教育,按照党务公开目录实行党务公开,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深化和巩固“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成果,积极开展廉政教育,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进行警示教育参观。
会同监察室加强廉政纪律、特别是审计纪律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按照审计准则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务必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以审计文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7.开展以审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加强审计文化建设,进一步树立和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文化品位高的审计干部队伍,营造一个专业、文明、廉洁、和谐、严格、奉献、奋进、包容的事业发展氛围,努力提高干部职工“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8.开展“弘扬雷锋精神,争当雷锋传人”主题实践活动,鼓励审计人弘扬“爱党爱国,忠诚坚定;服务人民,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脚踏实地,平凡不凡”的雷锋精神,挖掘身边感人事迹和典型事例,讲述身边“审计人的故事”。
继续开展“唱读讲传”活动,利用局域网OA系统设置“传箴言”活动窗口,刊载职工原创箴言,积极组织参加全市箴言创作活动,提高网络舆论对审计文化的引导力。
9.开展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
巩固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启动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工作,努力营造“行政文明、行为文明、环境文明、语言文明”的机关文明氛围,规范整洁办公环境,争取两年内创建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继续开展“文明处室标兵”和“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处室定期开展文明处室评比考核。
完成荣誉室的更新工作,时时更新局宣传橱窗,在机关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加大对区县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
四、以群团工作为纽带,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凝聚力和向心力10.做好群团组织换届工作。
严格按照群团组织相关选举办法,广泛宣传,精心准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会、共青团换届选举和妇委会改选工作,努力开创群团组织工作新局面,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1.工会要积极了解和帮助解决职工生活困难。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兴趣活动,成立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瑜伽、游泳、摄影等兴趣小组。
组织职工坚持做好工间操。
组织职工观看电影。
积极参与看望生病住院职工,组织慰问生育妇女。
组织筹办春节联欢会。
12.团委要积极组织开展“纪念建团九十周年、喜迎党的十八大”五四主题活动。
参加全市“展青春风采、争做优秀公务员”活动。
组织青年积极参加全国审计系统青年论坛、全市“青年人才论坛”等活动。
继续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巩固“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
13.妇委会要继续巩固“巾帼文明岗”创建成果,并按照市妇联和市直机关妇工委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开展“三八”节专题活动。
开展“三八红旗手”评比表彰活动。
做好女职工培训和体检等工作。
五、以高标准为要求,进一步做好局党组交办工作14.协调组织对口扶贫工作。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集团要求,落实好对城口县2012年对口扶贫计划。
15.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各种“献爱心”捐赠以及救灾活动。
16.努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