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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卫生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25 08:32

学习卫生法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以下简称)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篇一:关于学习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部分的的几点体会】关于学习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部分的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十多年来,对加强药品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除执法主体变化外,一些相关法律出台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和企业所有制变化,有些内容已不相适应。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现在谈谈个人初步学习有关生产部分的体会,供参考。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数年,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制药企业反映的问题如异地委托加工、药品质量抽检收费问题、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室不要配制市场上能供应的产品等都纳入了药品管理法,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内容十分丰富,是药品法规、规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是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科研的依据。

要反复学习,细心领会,认真贯彻。

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应是医药行业今年的头等大事,企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人人学习好,贯彻好,为新世纪我国制药工业健康发展作出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精神卫生法读后感想

对精神障碍患《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强制“住院治疗”治疗的范围限定于 两种情况:即(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第一项情形的,该法还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方面长期以来的“违法收治”历史,将《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一立法保留事项重新收归立法权限范围,其法治意义极其重大。

具体而言,《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首次以权威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负有的领导责任。

疑点:自愿会不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 精神卫生法中“自愿治疗”原则得到了业内人士极大推崇,但也引发了一种疑问,这会不会造成“该收治不收治”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

”聊城市心理医院宣传科科长翟晖在接受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虽然目前患者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相关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记者了解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若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可按照相应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若持有新农合,则可按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可达70%-80%。

不过,由于精神疾病复发率高,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生服药,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然让众多家庭吃不消。

“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他们的贫穷程度让人吃惊。

”翟晖如是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

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冯玉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他认为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

可喜的是《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我们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这不仅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要求,更是政府履行其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的必然要求。

”冯玉厅说。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降低治疗成本,规范治疗流程是现行的较为可行、务实的办法。

难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意愿权利和能力咋确定

在非自愿治疗中,如何断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成为整部法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冯玉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到底是按照法律标准,还是从医学标准上,判断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的意愿。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很难回答,“法律标准以医学标准为依据,医学判断必须上升为法律判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冯玉厅认为的答案。

冯玉厅进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如果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任何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为无效。

所以,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将成为一大难点。

观点“强制代理制度”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维权 如何切实保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冯玉厅看来,尽管《精神卫生法》设计了“诊断-再次诊断-鉴定”的程序,但是,一方面该程序没有排除“再次诊断”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昂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就医学判断如何上升为法律判断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各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居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裁判。

冯玉厅说,该程序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仅在各方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不利,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故此,即使是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在实施非自愿治疗行为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规定,首先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指定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医疗机构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也唯有此才可以避免二难境地:不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违法,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无效

另外,在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中,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帮助。

学习医学人文的心得体会可以写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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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结合自身实际谈《卫生法法规》的意义,800字论文

我国卫生法制建设成就与存在问题浅析朱海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党的十五大就确立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一治国方略被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

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搞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于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建国50年以来卫生法制工作的成绩回顾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卫生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公共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l.1 卫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卫生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多部卫生实体法。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多个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促进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卫生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使卫生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依法治国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样,卫生执法工作也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社会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处罚,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

同时,卫生法制的逐步健全,也使卫生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使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工作、学习、饮食及生活环境等卫生状况得到了改善;卫生法规的施行,也大大提高了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一支强有力的卫生执法队伍。

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卫生执法任务,卫生部门加强了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在职培训等制度,使卫生监督员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l.3 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监督制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卫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加强执法监督。

工作中分清责任,明确纪律,加强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案件立案监督、调查取证监督、处罚决定审议监督和处罚执行监督等,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初步建立了卫生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全国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都成立了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在复议和应诉中,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断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社会的监督对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实行执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4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深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自学、辅导、面授、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了卫生法规和基本法律的普法培训工作。

使卫生系统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医学院校学生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卫生法规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卫生系统广大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卫生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患者的台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卫生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与展望在回顾过去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卫生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1999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用法律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卫生法制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

2.1 充分认识加强卫生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卫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出发,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从全民健康利益出发,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卫生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2 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卫生行政监督执法体制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只有卫生行政机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一直由卫生防疫部门承担,存在着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不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重公共卫生执法,轻医政、妇幼卫生执法等弊端。

应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理顺卫生执法体制,争取政府编制部门列入编制,组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

实行公共卫生、医疗市场、妇幼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

2.3 加快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建立《卫生法》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力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但回顾卫生工作发展的历史,尤其是去年SARS以来暴露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来看,卫生工作缺乏总体法— 《卫生法》,因此,尽快建立《卫生法》至关重要。

多年来,卫生事业在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政府、公众健康义务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使开展卫生工作面临着较大困难。

完善法律对做好卫生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手段。

国家对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证,使得许多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尤其是县、乡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卫生经费落实不到位,总体投入不足,欠帐较大,致使乡镇卫生院发展缓慢,有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房屋破旧,设备老化,拖欠职工工资。

如果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诸如此类的影响卫生工作的实际问题,就可以依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2.4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卫生法制意识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必须通过大力宣传,广造舆论,来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大卫生观念,从而让社会遵法、守法。

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争取宣传法制等部门的配合,执法与普法并举,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一是向领导宣传,积极开发领导层,增强各级领导对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向部门宣传。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争取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卫生法律法规。

三是向群众宣传,让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掌握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违反这些法律法规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检举、揭发制假售假、非法行医等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

2.5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建立健全并严格认真地执行行政执法制度,才能建立起行政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把法律法规确定给执法机关的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人员,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依法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说明理由,告知诉权的,都要做到不减少、不颠倒、不拖延。

三要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定期将执法情况和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

(作者系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科员)

联系实际谈谈你学习卫生法的意义与作用

1、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求,围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引发出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卫生法予以调整,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2、广大公民虽然都已拿起了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武器”,但如何正确使用,避免“走火”还需法律知识普及; 3、广大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滞后,对自身工作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常从医药科学特点思考,缺乏对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作为、不作为导致法律后果的认识。

我国卫生法内容上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公共卫生2018年个人工作总结光阴似箭,日月如梭。

转眼一年即将过去。

在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进一步学习了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发扬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在本年度主要从事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一降一消”的预防保健服务理念,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及妇幼保健服务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现对20××年个人工作总结如下:一、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及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安全法》及《母婴保健法》等专业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在这一年里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理论知识,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加强计算机操作,能熟练地使用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妇幼卫生信息直报系统、儿童预防接种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系统、社区卫生服务等系统。

并随时对某些系统进行维护。

积极参加各级培训,遇到问题虚心向上级和同事请教。

通过努力学习和摸索实践,熟悉了相关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具体工作及完成情况(一)卫生监督1、学校卫生监督在本年度先后与公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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