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篇一:行政法学习心得(1)】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1302010250法学院13级二班朱均凡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
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
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
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
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土地的誓言心得体会
不要问我从哪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为什么流浪,流浪远方……” 《土地的誓言》让我首先联想到这首歌。
我觉得文中关内的东北人就像歌中所唱的一般,远离了亲爱的家乡,四处流浪飘荡,无家可归。
而对故土的依恋是无法遏制的炽痛。
她在呼唤我,呼唤我回家,呼唤我拯救故乡,她的彭湃热情是我心中奔腾的血液。
忆及儿时美好的一切,我和她拥有同样的心跳,同样的热血,同样的默契,我和她会融为一体,无法分离。
故乡的土地,你是我伟大的母亲,我的皮肤是你留下的爱抚,我爱你,所有的一切都属于你
思念让我疯狂地回忆,那声声欢笑,让我无法忘记你。
我爱你,我要保卫你,我对着故乡的土地发誓,我要让你自由幸福,或许洒下泪水,或许献出生命
“194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已经过去整整十年。
抗日战争正处于十分艰苦的间断,流亡在关内的东北人依旧无家可归。
”文章的导言是这样说的,这为我们介绍了作者创作这篇文章的背景。
战争的兵荒马乱,使多少无辜的老百姓承受着因战乱而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痛苦
国家是他们的,土地是他们的,但是他们只能用愤怒的目光去怒视那些侵略中国的日本人。
但是他们无力反抗,他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那曾经满流着青春、快乐的乐土,在这残酷的战争中,一点一点被割去、被夺走。
不仅是百姓,甚至是土地,也不平。
那已经埋葬在地下几千、几百甚至是几亿年的古老地层的“地之血”沸腾了
她怒嚎,她奔流,为自己正在被宰割、被抢夺
她不平,她要燃烧,她要沸腾
用自己打动中国人,感染中国人,让这个已经被战争打破宁静的民族苏醒
但是——战争——它毁掉了原有的和谐,让美丽的大草原成为废墟
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大地母亲身上的污秽,却不能帮助。
我们的心是痛的,在流泪,在哭泣,那是无助的泪水,战争何时才能停止,我们何时才能回归大地母亲温暖的怀抱
美丽、富饶的大地是我们的母亲,我们要热爱大地、热爱家乡、热爱祖国。
在这片哺育我们的大地上,我们宣誓:一定要让我美丽的故乡永远如此丰饶、美丽。
就算我以后看不见了,我的心也一定会感应到,因为我和大地有着最和谐的默契。
因为我爱这大地
我们爱祖国的每一寸山河,每一寸小溪,甚至是每一颗沙砾,它们都是我们所景仰和骄傲的。
因此我们不能让那些残忍的侵略者剥夺它们,不能被他们所污秽。
炎黄之帝曾统治过她,春秋战国诸侯争夺过她,商鞅变法奠定过她,大唐帝国使她达到了顶峰。
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都是她的精华;儒家、道家、墨家、法家,是她的文化根源。
她,就是我们的母亲——中国
我们已在她的怀中酣睡了几千年,现在该挺起我们铮铮的傲骨来保卫她
拿起手中的坚强,不放过身边的每一寸土地,因为他们都是母亲的一部分。
捏紧手中的坚强,使她永远屹立
追随未来的我们,带着她,冲出这条扑朔迷离的路,前方的阳光正在召唤我们,仿佛在对我们说:“人,最重要的是灵魂和生命,而他的意义就是为自己的祖国,浸透奋斗的泪泉,洒遍牺牲的血雨
” 我亲爱的祖国,我亲爱的土地,不能忘记你在春天百花竞艳,不能忘记你在夏日蛐叫蝉鸣,不能忘记你秋至时的黄叶纷纷,不能忘记你在冬寒里的银装素裹。
我们更不能忘记你一起的一切,我们绝不会让历史重新演绎!这个很好(⊙o⊙)哦
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伴我成长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
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
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学法用法之责任: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
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
这是多么的无知啊
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
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
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
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写一篇心得体会
“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休会岳增强我局在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后,本人按学习计划重点学习了党章的内容,通过学习本人的心得体会如下:通过对新党章反复的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
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尤其是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
当前,经济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民事纠纷、土地征用补偿、涉法涉诉信访等影响稳定因素突出,面对复杂形势,我们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学习《国旗法》的心得体会1000字
帮你找到一篇,望采纳~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
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
遇需悬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
也有的国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致哀。
升降国旗时,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升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
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上,左为下。
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
汽车上挂国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
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
国旗不能倒挂。
有些国家的国旗由于文字和图案的原因,也不能竖挂或反挂。
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竖挂需另制旗,将图案转正。
各国国旗图案,式样,颜色,比例均由本国宪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国旗如比例不同,同样尺寸制作,两面旗帜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大小不一,因此,并排悬挂不同比例的国旗,应将其中一面略放大或缩小。
五星红旗的旗面呈长方形,长与宽的比例为3:2 。
国旗由红、黄两种颜色构成。
其中,红色为主色调;象征着革命,象征着新中国的诞生是由革命先烈用鲜血换来的;黄色则象征着中华民族是黄色人种。
国旗的图案由5颗金黄色的星组成。
这5颗中有一颗大星、4颗小星,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4颗小星则代表全国人民,即建国之初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同时,还代表着中国长达4000年的有文字记载的文化历史;在5颗星中,颗小星环拱于大4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五星结体位于旗面的左上方,呈椭圆形,象征我国版图基本上呈椭圆形 。
国旗和国徽、国歌同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尊敬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是我国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对国旗的使用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强化了国旗的尊严和地位,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它对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激励为国争光的斗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星红旗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大家都应该自觉爱护,尊重和景仰。
我们要将崇敬的精神转化为前进的动力,激励我们奋发努力,不断进步,争当一名祖国的好公民。
蓝天下,迎着初生的晨曦,和着冬日的晨风。
我们举行这庄严而又隆重的升国旗仪式。
我们眺望着国旗冉冉升起,耳畔回荡着气壮山河的国歌,我们为这一庄严的队礼而自豪,我们因肃然于国旗前而激动。
同学们,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
浴血奋战、硝烟弥漫的战火已离我们久远;历史的恩怨,国危的呼号也融进了历史。
但是,国旗,这新中国的象征;国歌,这一中国人心中最激越的旋律,穿越时空,延续着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传统,凝聚着新中国的豪情壮志,昭日月,耀千秋。
国旗的光辉伴随着我的成长,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国歌的旋律激励我们继承先辈的伟大事业,不懈奋斗。
一面国旗,招展着一种象征:战争中的勇气,异国思乡的亲情,国际交往的尊严;一面国旗,书写着丰厚的内涵:那是祖国的土地,那是游子的归依,那是不屈的奋斗,那是国家的富强。
国旗照耀航程,国歌催人警醒,那“起来、起来”的呐喊,鼓舞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新一代不断创新,激励着每一个炎黄子孙自强不息。
体育健儿在多哈运会上的顽强拼搏,不正是这一内涵的诠释吗
当国歌奏响、国旗升起时,我们从那满含泪花的凝视里,从自豪激昂的“起来”声中,从挺直腰杆、溢满喜悦的容颜上,体会到了做一个中国人的自豪,同时,同学们,我们也要掂量到我们肩头的重任:努力学习吧
祖国需要我们,世纪需要我们,未来需要我们
然而,我们有些人却不懂得五星红旗的含义,不知道《义勇军进行曲》的历史。
他们没有凝望国旗,没有尊重国旗。
他们没有聆听国歌,没有心唱国歌。
所有的一切,只因这些人心中没有国旗,口中没有国歌,这是与我们的身份不相符合的,也是不应该的,尤其是在这庄严而又隆重的升旗仪式上。
同学们,望着在这新的一天升起的国旗,听着在这新的日子奏响的国歌。
作为炎黄子孙,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人,作为北陈小学的莘莘学子,祖国母亲在呼唤我们。
愿我们沐浴着五彩的晨光,怀着一颗虔诚的心,伴着迎风飘扬的国旗,唱响共和国的最强音——“起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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