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0字小学学习心得体会
赴后海小学学习心得体会贵州省惠水县城关三小 符庭香2006年2月12日,我来到了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小学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在职学习。
在这半年的学习中感触颇深,下面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学校环境的优美。
学校有齐备的硬件设施,多媒体教室、电脑房、图书阅览室、自然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阶梯教室等等设施齐全。
但给我感触最深的是他们的校园文化建设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一进校园,总体感觉这所学校干净、清新。
这所小学虽然占地面积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学校的走廊画着各种精美的富有童趣的图案,墙壁上都挂着一些对学生进行道德行为教育的作品(而不是写着《小学生守则》或《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且非常符合小学生的心理特点。
总之,这所校园布置得就象是一个温馨的家。
如果没有看时间的话,有时候根本不知道是上课还是下课,这里家的安静气息使我倍感舒畅。
二、教师上课候课。
在内地上课时,我们总是听到上课铃响后就匆匆忙忙走进教室准备上课。
然而在后海小学,教师上课候课成了校园一堂靓丽的风景线,当上课音乐响起,各科任课老师就会准时出现在任课班级的问口,这时教室内就会有值日学生就会组织学生准备上课,给学生心理一个缓冲的时间。
三、教师上课的轻松自在。
后海小学老师的每一节课都是踏踏实实,丝毫没有做作的样子。
就如数学课,虽然也是“三步曲”,但都能够落到实处,体现了教师对教材理解的深刻、透彻。
好多教师上的研讨课也是跟家常课的风格一样,上得朴素实在。
我觉得这是我最值得学习的地方。
四、学校教研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尤其是学校的课改论坛,为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后海小学成立了“课改论坛”,并成立博士协作站,聘请中国首届儿童文学博士、全国著名“故事叔叔”王林,香港中文大学哲学教育博士赵明仁,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博士邵博学为协作站成员,并开通远程视频,在每星期举行的课改论坛上,教师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与专家们一起探讨“课程教学改革中的问题与困惑”。
这使我这个从山区来的教师大开眼界,也体会到发达地区的教研活动真的是落到了实处。
五、后海小学关注教师专业化发展问题。
学校强调人文素质修养与专业智能培养、培训的有机结合,并大力帮助教师形成读书人格。
后海小学在倡导教师读中外名著、读教育经典的同时,还通过教科室为教师提供课改相关情报信息和获取课改新信息的渠道,有计划地指导教师上网、看报、读书、提出相应读书要求,并检查督促,组织读书交流等。
六、在后海这个大家园中,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是同志,是朋友,他们能够互相理解、接受、关爱和欣赏,能够合作、交往、持续发展、共同创新,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以开放的心灵容纳别人的想法”,大家都以诚心相待,以爱心关注,以宽容心包容 。
走进后海小学,感受到的是教师们对教育事业的挚爱,他们总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身心健康地全面发展,都能个性鲜明地可持续发展;总希望能与自己的同事真诚合作,创新发展,共同提高。
总之,这次的培训让我体会到不断学习不断研究的重要性,想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理论水平,要多看书,多向优秀教师请教多听他们的课,多开课给自己锻炼的机会。
要积极投入教学研究,坚持不懈,常反思常总结,虚心改正。
《加强师德修养,树立五种意识》的心得体会
师德教育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师德是教师的立身之本,是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的灵魂,是教师所有修养中最重要的修养。
我们知道,一个人生活在社会里,其行为一般要受到两种约束,一种是法律,一种是道德。
而师德师风是属于道德范畴,它往往是一种自律行为。
我们常常说“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有资格为人师表,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影响学生。
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风范,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
我们进行为期两天的师德师风集中学习,暨是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
百姓呼唤好老师,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师德标准来规范老师,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自己应该怎样做?我认为我们要大力弘扬“五种精神”,恪守“依法执教”的师德底线,做人民满意教师。
一、大力弘扬“五种精神” 一是要大力弘扬富有爱心的“园丁”精神。
要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爱与责任是师德之魂,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要像父母一样,关爱学生,像园丁一样执着工作,向挚友一样真诚与共,像硕士一样引领世风,像文人一样自知自明。
花草树木有千万种,性情品质各不相同,有易栽种的,有难扶直的,但在园丁的手中,他们都能成为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作为教师,就要做到爱生如子,特别是要关爱那些“学困生”、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留守学生,切实做到“假如是我的孩子”, “假如我是孩子”的博爱精神。
另外,要平等对待所有家长。
对待学生家长,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以及学生成绩优劣的家长,我们要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要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要耐心、虚心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对个别家长的误解、偏见、甚至指责等,要保持冷却的头脑,耐心地进行沟通,消除误解,达成共识。
二是要大力弘扬以校为家的“主人翁”精神。
每位教师都是学校大家庭的一员。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经营好一所学校必须依靠大家奉献热情,贡献智慧,需要大家谋事出力。
我们希望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主人翁意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
没有组织纪律的队伍是一盘散沙,没有规范的群体是一群散兵游勇。
团结就是力量,爱校乐群,工作才会开心,做多点说少点不会吃亏的,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除了观念明确,团结协作,自尊自重,还应专深广博,精心施教,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不断探索提高自己,不断加强教学科研,塑造完美的人格魅力,成为学生心目中的明星偶像,那才是我们的个性,我们的追求。
三是要大力弘扬甘于奉献的“烛光”精神。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教师如烛,师德如光,足以光照人间”。
蜡烛最让人感动的是什么?是她照亮了别人,奉献了自己。
胡锦涛总书记在优秀教师座谈会上提出:“广大教师要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奉献是教师的职业特征,选择了教师,就选择了奉献,选择了清贫。
近些年,我们的待遇有了一定幅度的提升。
但和有些行业比较,和经济待遇较好的地区比较,我们还有差距,这是现实。
发扬甘于奉献的精神,是职业赋与我们的要求,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我相信,随着政府对教育的重视,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们的学校、我们的教师将会迎来美好的春天。
四是要大力弘扬勇于进取的“爬坡”精神。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竞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命题。
有句话说得好“事业犹如逆水舟,不进则退”。
这句话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那就是:在充满竞争的时代,原地踏步走,也是后退。
我们的学校要发展,就必须增强发展的主动性;我们的工作要取得好的成绩,就必须牢固树立勇于进取的意识。
爬坡要遇到困难,要遇到磨难,也有摔倒、跌倒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把困难当作机遇,把磨难当作挑战,把摔倒、跌倒作为经验财富。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更怕不去想。
那些庸庸禄禄,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撞钟和尚,最终将会成为时代的落伍者。
五是要大力弘扬开拓创新的“冲浪”精神。
要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作为教师,面对每一个学生、面对每一个课堂、面对每一个细小的教学环节,都要有一种站在浪尖,高瞻远瞩的“冲浪”精神,不断刷新自我的认知水平、实践经验和理论修养,不断形成自己科学的教育风格;不断在教育科研上出成果,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出成绩。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的创新精神,立足实际,开阔视野,工作出新招,教学有特色,在课堂教学改革上闯出一条我们自己的路。
二、恪守“依法执教”的师德底线。
教师不是神,是人。
是人,就免不了会犯错误。
但家长把我们看作神,那我们就要努力的对得起这份责任。
每个人都要常常想想:怎样做,才能不犯错误,使自己的工作更优秀呢? “依法执教”,是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师德底线。
霍校长会组织老师们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严格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是我们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位教师行为最起码的准则,是红线,是雷池,决不能逾越半步。
师德修养贵在自觉,修养是教师自己对自己的教育,也是一个复杂艰巨的自我教育过程,除了不断学习,不断磨练,更需不断自省和长期的身体力行。
冰冻三尺,非 一日之寒。
忘我地修行,习惯必成自然。
加强师德修养,做一个思想完美的人类灵魂工程师,这应该是我们的毕生追求,也是我们为人师表的必由之路。
我们举行师德师风培训,就是要弘扬优良的师德师风,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力行师德规范,进一步提高我校全体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希望广大教师常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态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德修身,以德立威,内铸师魂,外塑师表,在教育这一平凡的岗位上,学习张丽莉临危不惧、勇于担当的崇高精神境界,学习她大爱无疆、舍己救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学习她恪尽职守、敬业奉献的优秀工作作风,践行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在各自岗位上争创一流,成为一名最“美”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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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心得体会篇一:礼仪培训心得体会礼仪培训心得体会比尔盖茨曾说过,企业竞争是员工素质的竞争,进而是企业形象的竞争,员工的素质高低对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提高员工个人的道德修养,塑造员工的职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服务中心在20XX年1月25日组织服务中心班长助理以上的人员学习了见面礼仪和电话礼仪,整个培训现场内容丰富、和谐活泼、注重实践,各位同事互动交流,更加深入的体会到了见面礼仪和电话礼仪的细节,并给大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这次培训中确实学习到了很多东西,以前对礼仪这个概念很模糊,感觉无非就是懂礼貌,经过这次培训,颇有豁然开朗的感觉,不曾想过原来礼仪会有那么多的讲究,不过想来也是,中国本来就是一个礼仪大国,发展至今,礼仪已经蕴涵了中国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可算是中国的一种传统文化了,要想真正学精用精,还是得靠实践。
不经过培训还真不知道礼仪在工作生活那么重要。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
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发展中,礼仪文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今天,生活、工作、事业等都离不开交际,而成功的交际离不开礼仪。
良好的礼仪可以赢得陌生人的友善,赢得朋友的关心,赢得同事的尊重。
良好的礼仪不仅是个人形象的社会体现,还关系到企业形象。
尤其是我们的工作是为小区住户、业主提供服务的,个人的素质修养,直接关系到住户的满意度,关系到公司的利益。
它看似虚无,其实包含在我们没一人的工作生活中,尤其的待人接物篇二:学习
家长对孩子教育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优长谈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望子成龙女成是普天下为人父母者最大的。
可作为父母,我们究竟要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呢?为此,我请教过孩子的老师和其他家长,也买过这方面的书籍、光盘,经过长期的学习、摸索与总结,事实证明,这些方法在我的孩子身上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在这里,我从四个方面谈一谈教育孩子的一些粗浅看法,与孩子家长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父母要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我们都知道,家庭教育是我们每个人的启蒙教育,为我们一生的成长奠定基础。
所以,我们应当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科学、快乐的成长空间。
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长幼之间的关爱和互敬,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
我们不能把工作中的烦恼和不愉快带进家中,带给孩子。
不要随意向孩子承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从小培养孩子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现在的孩子比以前的孩子更加聪明、活泼,孩子在成长,我们家长也必须得不断的学习成长,汲取崭新的事物和知识。
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他们时常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模仿身边的人或事物, 因此,家庭的生活环境、家长的榜样作用便是一种“无声的教育”。
我女儿今年七岁,刚上二年级。
有一次,先生问女儿:“凡凡,你长大后,希望做什么样的工作呢?”当时我也在场,我对这个谜底充满了期待。
只见女儿作了片刻思考,大眼睛骨碌一转,以极快的语速和轻松的神情回答道:“在家炒股。
”那一刹那,我懵了!我是个自由职业者,时间比较自由灵活,经常在电脑前看股票。
她一定是觉得坐在电脑前炒股是轻松愉快的事情,进而把它选作自己将来理想的职业。
从那时起,我开始重新反省自己的日常言行,紧接着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增减与调整。
争取做到:在孩子面前,不看股票、不玩游戏、不网聊,不给孩子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这样一来,我的空余时间也就多了起来,我开始尝试做些各种各样的小点心。
现在,绝大多数中式点心对我来说都不是难题,自夸一下啊,手艺还不错,呵呵。
最近,我还学会了做生日蛋糕。
我自己多掌握了一门技能,孩子也很喜欢观看我制作点心的过程,有时还一起帮忙做,加上她自己的创意,我们彼此都开心,吃起来也就更有一番味道了。
由此可见,平时,我们家长的所作所为,孩子们都在看着,同时也会影响孩子,我们应该用良好的环境和榜样去影响、熏陶孩子。
二、培养孩子的生活能力和行为习惯孩子与生俱来就对周围的生活环境和事物充满好奇,也渴望参与其中,获得体验与成功的快感,我们不妨给他适当地创造这种机会。
我的孩子一岁多时,学会自己进食,两周岁时会自己穿简单的衣裤,在托儿所的表现比一般的孩子都要强,经$2老师的夸奖。
虽然孩子一开始在做这些事情时,完成的并不好,但是我不断的给她尝试的机会,并加以鼓励,直至她成功。
孩子从小和我分床睡,在她四周岁时,她说她是个大孩子了,提出要独自睡一个房间,当时我心里没底,但还是同意了她的请求。
头几个晚上,半夜里我总要起来看好几次,偶尔也会发现她把被子蹬掉,但是大多时候她都把自己裹得很严实。
后来,我一般不会再特地起来查看她的被子了,完全相信她能把自己照顾好,我很放心。
这也是她最值得骄傲的地方了,经常会自豪地和小朋友们提起:她是单独睡一个房间的。
我们平时可以让孩子洗一些小的东西,比如自己的饭碗、手帕之类的物品。
洗不干净的时候,过后我们可以偷偷再洗一次,但是在孩子面前,我们得肯定地表扬他们。
这样时间一长,孩子就可以把自己能做的事情做得更好。
适当的鼓励和赞赏,可以强化良好的学习行为,防范不良行为的养成。
俗话说“一句鼓励话,胜过百句骂。
”确实,比起批评和指责,“鼓励”对于低龄孩子来说,更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平时我们应该拿放大镜来发现孩子的良好习惯,并给予及时鼓励和赞扬。
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并非一朝一日之功,它需要孩子长期的努力,需要家长不断地督促和引导,还必须持之以恒,像滴水穿石一样,一点一滴、经年累月,直至良好的习惯形成。
三、多和老师探讨,多和家长交流孩子在读书期间,老师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
非常幸运,我女儿的启蒙老师是个教学经验丰富又负责的好老师,很受班级里的学生欢迎。
平时放学后,我经常老师进行交流,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把在家中的不良表现也诉之于老师,和老师探讨如何教导孩子克服不好的习惯,使其错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这样老师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我的孩子,更有利于她从孩子的个性出发,寻找一种更适合我的孩子的教育方法。
针对孩子学习中的几项弱点,根据老师的提议,我做了一张“好孩子进步跟踪表”,当中列了“速度快”、 “很自觉”和“无错字”三项,每日一评,有进步的画一颗红星,无进步的画一颗黑星。
红星可以用来换奖励,积满了十颗红星,我就给买一本她喜欢的课外书。
几周下来,效果显著,女儿很开心,老师也表扬女儿进步明显。
正因为这样,我经常教导孩子尊敬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导,“一日为师,终生为父”,这正是老师的伟大之处。
此外,每隔一段时间,我会在早上送完孩子之后,和其他送孩子的家长习惯性地拉家常,谈论孩子在家的学习、生活。
我会把自己近段时间促进孩子进步、行之有效的新经验与方法讲给家长听,同时也会从对方那里获取不一样的教育方法,以备往后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借鉴。
四、在与孩子的沟通中,不可忽视文字的力量在与孩子一起学习、生活的过程中,有时我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我苦口婆心地劝说与引导,却适得其反的现象时有发生。
碰到类似的事情,我苦恼过,也思索过:我们做父母的不能总是指责孩子,也应该自己反思一下,看看问题出在哪里?或许,我们可以尝试换一种方式,这样孩子会更容易接受一些呢?其实,只要有爱心、有创意,家庭教育也同样可以富有情趣。
有一次,我对孩子的批评教育太过了,但自己并没有意识到,以至于孩子有些伤心并抵触,当时,她写了一张纸片,递到我面前的桌子上。
我一看,纸片上写着“我后悔说过那句话” 。
她的这个举动让我意识到自己的言语过激了,于是,我把语气放低放软:“能告诉我,是哪句话吗?”她依然用小纸片回道:“就是母亲节卡片上的那句话”。
我清楚地记得,母亲节那天,女儿亲手给我做了一张卡片,上面画了好多各种颜色的爱心图案,卡片上写着“妈妈,我爱你!”原来她后悔……想到这里,我的泪涌了出来。
我把她写给我的纸片翻了过来,写道:“对不起,是妈妈错了!”而且,我还故意,把“妈”字右边的“马”写成了“鸟”,在母亲节的卡片中,我女儿就是这么写的,呵呵。
女儿看了之后,随即捂嘴大笑,并批评起我来:“妈妈,你把‘妈妈’两个字写错了,你是怎么当妈妈的?”看到女儿发现了“妈妈”两字的错误并破涕为笑,我也笑了,紧张的气氛顿时活跃了起来。
我对她说:“孙老师,麻烦你帮我纠正一下错误,可以吗?”女儿欣然应许。
从这件事中,我得到的启发就是:在与孩子的沟通中,有时候用文字比用语言更方便有效。
因为文字和语言相比,语言比较羞涩,有时难以启齿,文字比较含蓄委婉,更利用我们和孩子之间进行亲密无间的沟通;语言稍纵即逝,有时候说好几遍也不一定留下多少印象,容易这个耳朵进,那个耳朵出。
而文字克服了这个弱点,只要不把它毁掉,我们什么时候想看,都可以拿出来再看,而且每看一次,感觉都能重温一遍,印象也就自然比较深刻。
与暴风骤雨式的训斥相比,用文字,不仅顾及了孩子的自尊心、容易被孩子接受,也让她能够真实地触摸到父母对她的关注和爱心,从而更有利于父母走进孩子的心扉。
如此经常一来一往,家庭教育同样可以增添不少乐趣。
总之,家庭教育是一门综合性很高的艺术,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项伟大的事业。
它要求家长综合多方面的知识,更好的和孩子进行沟通,调动孩子的积极性,让孩子在学习、生活、交友、做人、自我修养等方面获得良好的教育,把孩子的潜力完全发挥出来。
所谓“得法者事半功倍,不得法者事倍功半”。
家庭教育可以成就一个人的骄傲与辉煌,从大处看,它可能造就一个民族的自豪,乃至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不过每个孩子的教育方式也应该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不能一概而论。
希望我们做父母的都能够在孩子身上多花点精力、多动点脑筋。
最起码应该把我们的下一代教育成一个自食其力的、不为社会所累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摘自网络,希望对你能有所启发,最好以自身教育孩子的感悟来写最好。
纠正坏习惯心得体会
也许有些坏习惯孩子自己也不喜欢,但他又无法控制自己不去做已经习惯的事。
所以,父母应对孩子抱以宽容的态度,在帮助他改正缺点的时候,就要耐心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他的问题。
鼓励永远比批评有效,哪怕孩子只有一点点的进步,也不要吝啬你的表扬,父母一个赞许的微笑,一个会意的眼神都会让孩子受到莫大的鼓舞。
最好不要拿他与同龄的孩子相比,重要的是孩子过去的表现和他现在的行动。
对于偶尔的退步你也不要表现出失望,相信孩子可以战胜自己的坏毛病。
孩子有了坏习惯,即使是“屡教屡犯”,大人也不要抱有成见,感到孩子不可教化。
因为这种态度会伤害孩子的动机,这就不仅不利于纠正孩子的坏习惯,也不利于孩子其他方面的发展和成长。
也不要在心理上给孩子压力。
虽然孩子看起来天真可爱,但他和我们大人一样能感觉到环境或别人给他的心理压力,这样的压力不能有效地帮助孩子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改正,所以要尽量为孩子减轻心理负担。
引导和教育孩子摆脱坏习惯要适时。
因为很多小孩子的坏习惯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家长可以在孩子坏习惯出现后立即进行纠正。
例如发现孩子不洗手就吃东西时,要及时给孩子讲明“病从口入”的道理,并督促他洗手。
当孩子再吃东西时或许就会想起了上一次妈妈(爸爸)的教训。
对于孩子的进步,你也要及时地表扬他。
批评、教训并不是纠正孩子坏毛病的唯一方法,因为孩子自我认识能力还不完善,有时候家长一味地批评,而不给孩子举例讲明为什么,孩子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不愿听从家长的教导,反而会强化自身的坏习惯。
在这样的情况下,家长不妨通过给孩子讲故事、念儿歌等寓意形式,让孩子自己意识到自己身上的缺点。
当你发现孩子的坏习惯始终“屡教不改”时,千万不要认为是孩子在故意违抗你,也许孩子自己还没意识到又犯错了。
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特点和喜好,转移孩子的注意力,比如,当你发现孩子又在咬自己的指甲了,你可以让她帮你打扫打扫房间,这样孩子会忘掉自己刚才的行动。
如果你是一位细心的父母,还可以在家里显眼的地方,贴上一些简单明了的提示图画,时时提醒孩子。
时间长了,孩子自然而然就会忘掉自己曾经有过什么坏习惯。
纠正孩子不良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家长持之以恒及家庭各成员的配合,同时家长也不妨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如果发现自己正是孩子的“坏榜样”,那就需要你和孩子一起改正了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心得体会
中学生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重仪表 1. 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 脱帽行注目礼。
2.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 高跟鞋。
3.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 举止文明,不说脏活,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
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 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 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 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
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
谦恭礼让,尊老爱 幼,帮助残疾人。
9. 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 使用礼貌用语,讲活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
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 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l5. 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 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沦,勇于发表见解。
18. 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 认真值日,保持教室、寝室、校园整洁优美。
不在教室、寝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l. 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
借用公物要按时归 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 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 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 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 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 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 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 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 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 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 待客热情,起立迎送。
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 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 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 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 座位。
35. 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 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 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
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 参加非法活动。
38. 公共场所不喧哗。
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 观看演出和比赛。
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 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已经尽力了///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