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第二章 学习和教育
加强学习培训,推动学习全员化。
明确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学习贯彻《条例》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组织全体组工干部、县委党校干部职工先学一步,专题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涵.
浅析如何发挥好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选C。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