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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路政执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5-08-10 12:55

如何加强路政安全管理员的工作总结

执法文书格式化对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作时要严格依法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通过对新版交通(公路路政)执法文书案例范本(以下均简称为范本)的学习,笔者认为该范本存在若干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主要的缺陷有以下几点:一、行政处罚告知瑕疵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对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公正、公开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全面、客观、完整的处罚告知的法律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所谓的事实应当是指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内容。

而该范本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内容,仅仅以“你(单位)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一案”一笔概过,并没有完整、充分的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性质、情节、后果(主要表现为车货总重量、总重超限量)等具体内容,显属行政告知瑕疵。

纵然,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还是应当要履行全面、完整的告知义务,以确保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开、公正。

同时,范本中告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内容填写不当。

在该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

笔者认为这一填写内容不当,范本中所要求填写的“纠正下述违法行为”的内容,应该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名称。

而非“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这一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从词性的填写要求上来看,填写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也是错误的。

在“下述违法行为”空格后要求填写的内容应该是一种名词,是该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具体的表述名称,而不应该填写为“自行卸分载超限部分货物”这一具体的动作或行动。

二、法律条文引用不正确第一,赔(补)偿决定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对公路造成损害,当事人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路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然而,范本中的赔补(偿)决定书却引用《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作为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的法律依据,显然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引用上是不正确的。

法律条文引用错误将可能直接导致赔(补)偿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该赔(补)偿决定又是一种行政处罚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第二,立案法律依据不正确。

笔者认为,所谓立案是指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或材料需要对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的活动。

立案的直接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开展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等活动;立案调查的结果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立案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条文而非具体的处罚条文。

就超限运输案件而言,正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正是依据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而《公路法》第76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是路政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给予当事人具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所在,而非立案的依据

该范本中的审批表却同时引用《公路法》第50条、76条作为立案依据,显然是不正确的。

同时,在法律条文的引用上过于笼统并中没有准确引用到法条中具体的款或项,这也是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一种表现。

如:《公路法》第50条共有2款内容,只有第1款的规定才是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立案依据。

《公路法》第76条共有6项内容,其中第5项规定才是超限运输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不适当该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有:1、申请复议;2、诉讼。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公路依法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即路政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仅是一种民事行为,在民事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所产生的也仅仅是一种民事上“债”的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在我国民事领域内尚无复议这一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当事人不服赔(补)偿决定要求申请复议是无法可依,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均不具备民事复议这一职权,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救济途径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路政部门要求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如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赔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当范本中赔(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当主要表现为“决定卸分载超限部分的货物”这一内容。

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卸载”应当是路政管理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实施责令“卸载”其性质仍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而赔补偿决定书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契约”,是路政部门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债”的契约。

把“卸载”这一行政处罚措施载入民事契约当中,显属不当,有失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新版交通(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及其范本中的内容仍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及时对该文书格式及范本内容进行完善,以确保路政部门所开展的各项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路政部门执法建设。

如何防范和处理路政执法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一、取证难的表现   参加工作两个月期间来,笔者有幸参加了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园偷倒渣土案件的查处工作。

虽在学习期间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环境下执法、司法过程中取证的艰难,有些不以为然,却在办案的实践中有了切身的体会。

以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为例,在前期的调查工作中,虽然调查人员根据暂扣推土机的编号查找到了推土机司机,还通过对土场周边居民的走访锁定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任人,但当调查人员想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却发现他们手机关机,家中大门紧闭。

让调查人员十分尴尬,调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

后在相关领导的协调下,在公安庐阳分局的协助下,上述责任人才接受了询问调查。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有部分被调查人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对违法行为百般抵赖,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认,有的干脆一问三不知。

苦于无录音摄像设备,调查人员对于态度恶劣的被调查人既气愤又无奈。

  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从案情上分析并不算特别复杂,调查工作却长达一个多月,这并非调查人员的失职,关键是在目前得执法环境、体制下取证太艰难。

  在办案期间,也和许多老队员交流过,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取证难并非仅仅出现渣土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自从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年以来,城管行政执法取证的难题就一直困扰着城管行政执法队伍。

  取证难问题也不仅仅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难题,工商、质监、水务、劳动、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取证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可以说,取证难是行政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共同困扰,其中尤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取证难问题最为严重。

  取证难的具体表现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执法所针对的部分违法行为特别是占道流动摊点违法行为性质比较轻微、违法过程又具有短时性,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取证。

而进行及时取证的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的难度是极大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拉扯,辱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都时有发生。

在渣土案件查处中,暂扣违章渣土车辆的难度也是极大的,。

在城管行政执法所针对的其他违法行为方面,取证的最大难点是当事人、相关证人不予配合。

特别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证据无法全面有效的证实违法行为的时候,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时。

只要当事人、相关证人不予配合,案件调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证难的问题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危害很大。

取证难的直接问题就是导致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对部分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查处,放任了部分违法行为人。

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重复性、艰巨性,尤其是执法的对象具有群体性特征,摊贩群体、渣土老板、渣土车司机群体,群体内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这就会导致个别违法行为人在应付城管行政执法取证上的方法会被群体化,加剧了取证的难度。

对某类违法行为在取证上的无力最终就会导致该类违法行为在实质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

这就严重损害了城管行政执法的力度和严肃性。

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取证难问题必须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 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证难是目前行政执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于传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特别是取证程序保障法的缺失。

翻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有关程序方面的法条是较少的,在城管行政执法的取证规定方面的法条也是屈指可数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规得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四)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不过仔细分析这两条就会发现,虽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取证措施,也规定了相对人、证人的配合义务,但并未规定义务违反之惩戒措施,无有效强制措施的保障。

仅可对违法工具和经营物品进行暂扣,尤其是没有若行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先行登记行为的惩戒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无惩戒既无义务,仅靠相对人、证人的自觉配合是无法保证取证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长效运行的。

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取证程序的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

  (二)取证工具的匮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五年来,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已取得的很大的进步。

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执法形势需要。

在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调查中,一位渣土车司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已先被渣土老板串供,对于偷倒渣土的违法事实不予承认,对此,调查人员予以耐心询问,渣土车司机言语不够缜密,露出了破绽,当调查人员指出其破绽时并予以质问时,被调查的渣土车司机立即否认所述。

由于无录音设备取证,调查人员对被调查渣土车司机的多次翻供行为也无可奈何。

最后对该名渣土车司机的调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执法的取证过程中,照相机、摄像机成为最主要的取证工具。

但录音笔、无线上网电脑等取证设备却较为匮乏,个别单位的执法取证车辆也无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取证的效果。

  (三)执法队员取证技能的不过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成立五年以来,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队员的素质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但仍有个别执法队员特别是新录用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不够全面。

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对程序取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

在取证过程中,不能熟练运用取证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对于被调查人的当事人不够细致耐心,一味打压,反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对于涉案证人不能进行有效安抚,消除其作证的心理顾虑,往往会使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困境,人为的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四)执法环境的制约   城管行政执法的主要为摊点群体、渣土老板群体、渣土车司机群体。

这些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比较淡薄,利益至上,对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

要求其配合执法取证工作更是一种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社会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对城管工作心存偏见,也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更无从谈起了。

例如最主要的证人保护制度,涉案证人往往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行政执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就不足为奇了。

不过若能确实有效的实施证人保护制度,必将在极大程度上解决取证困境。

  三、解决取证难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立法部门在完善实体法体系的同时,更应注意完善程序法的体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坚持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

对于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证立法尤其应加强规定,规则应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又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要求过高,几乎可以和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相比,而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强制措施是无法和司法机关相比的,这对行政机关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

或者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力,或者降低质证的要求。

法院部门在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

不宜过分严格。

  应对恶意不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

从长远看,应规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强制权,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巡警化。

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执行力度的问题。

从目前看,比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门成立城管公安支队,在统一部门的协调下协助城管执法队伍执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取证工作。

对于恶意抗法、不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当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国内部分城市也在试点该办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议合肥市尽快试点实施。

   (二)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为取证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建议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尽可能优先考虑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

为各执法中队配备齐全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

保证在执法取证过程中不会因为取证工具的匮乏而造成的取证困难。

   从长远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也应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执法的效率,减少执法取证工作中的难度。

例如,在运输渣土的车辆中强制安装GPS定位仪,对于渣土运输、倾倒进行全程监控,就可以高效的进行渣土运输监管,同时对于违法运输、倾倒的行为进行取证,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全市市容重点监控地区,路段设立摄像头,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三)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取证技能   应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的培训和学习,让城管行政执法队员对城管行政执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执法队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要培养执法队员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证的技巧。

  在完善硬件建设的同时,还应培养一批对取证工具能够熟练运用的执法队员。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取证工具的效果。

  在询问调查当事人、涉案证人时,更应学习积累询问调查的技巧。

掌握一些心理学的知识,能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证人的疑虑,让其消除心理负担,对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如实回答。

对于极不配合的当事人、证人,要善于施压,促使其配合调查。

  对于证明标准,执法队员应有充分清醒的认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证据能够确实有效的证明违法行为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也可以认定违法事实。

把握好证明标准就把握好了取证的方向,可以减少取证过程中的弯路,避免不必要的难度。

  (四)改善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建设是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执法队员在执法期间应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引导他们从抵触执法转向配合执法。

同时应做到严格执法,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面对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还是应加强自身建设,塑造服务人民的新形象,争取越来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执法取证过程中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为解决目前执法、司法中的取证困境,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证人作证时自身和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证人作证的负担。

根据本国实践,建立符合国情的污点证人制度,减少取证难度,以有效的打击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城管行政执法取证难问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法制建设、硬件建设、队伍建设、执法环境建设缺一不可。

法制建设是根本保障,硬件建设是物质基础,队伍建设是基本方法,执法环境建设是依托。

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目前的国家法治进程息息相关,许多因素并非我们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能影响的,但我们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仍应发挥积极能动性,为推动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做出贡献。

相信通过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法治环境的日益优化,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取证难的问题也会在根本上得以解决。

  短期而言,加强硬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是解决执法取证难题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

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成果,对违法现场,询问调查过程进行科技取证。

还应培养一批执法业务过硬、精通取证技能的执法队员。

硬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在现行体制下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顺利运行。

以完成城管行政执法的职责,更好的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人民。

路政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路政管理部门作为交通行业的“窗口”,路政工作又是社会的一个窗口行业,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执法活动,路政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家和交通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所以,路政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较为全面的素质。

一、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养。

首先,树立坚定的政治观点与立场。

始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真正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树立为国执法,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成为建设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社会主义路政队伍的合格一员。

其次,陶冶自我高尚的道德情操。

自觉与贪图享乐的腐朽生活思想作斗争,做一个真正明志淡薄的人。

在工作与生活中,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注意个人的“生活圈”、“交际圈”和“娱乐圈”,努力塑造自身的高尚灵魂,养成一身正气的优良作风,养成合乎规律而又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再次,培养自身崇高的道德修养。

合格的政治素质来源于崇高的道德修养,崇高的道德修养又来源于不懈的学习,所以,要在努力不懈的学习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同时,要以古人“吾日三省吾身”的认识时刻审视反省自我,在工作与生活中宽以待人,严以律己,以自我的完美人格魅力来展示路政人员的风采。

二、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

路政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律性和规范性,实际工作中路政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将决定着路政管理的成效,过硬的业务能力是路政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能力素质,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处理问题的能力。

公路路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除具有行政执法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这就要求路政人员不但要具有广博的知识,而且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公路法规、交通指挥和交通工程等专业知识。

同时,还要注重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组织协调的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运用组织力量协调外部的各种关系,建立对外协作的良好秩序。

不但要与本系统的兄弟单位搞好协调,而且要与其它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还要与运营单位和司乘人员处好关系。

既要注重发挥其它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调动被管理者服从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障路政管理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开拓创新的能力。

路政工作的特殊性在于路政人员要随时面对不断变化的事物、不断变化的人和人们不断变化的需求,只有在不断地探索中,才能总结出不拘于已有的新经验和新方法。

所以,路政人员要正确认识事物的变化发展,大胆地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学习和借鉴国外和其它进步地区的先进管理经验,这样才能结合自身的实际,创造出适合自身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开创路政管理的新局面。

三、必须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

路政管理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社会工作,没有一定的预见性,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和情况。

在面对这些问题与情况时,路政人员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就必须得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一,广博的知识。

知识作为个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名合格路政人员的前提。

作为新时期的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在精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广泛涉猎社会、自然、法学、哲学、心理、经济、工程、公共关系学等知识,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才能自信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第二,敏捷的思维。

古语讲“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驾行之”,只有在实践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才能锻炼和提高个人的思维能力,才能将知识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在处理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做到行动迅速、思维敏捷、判断准确、处理合理。

第三,健康的体魄。

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不但要处理一般性的工作事务,而且需要随时到实际工作一线巡查检查,只有在工作一线才能真正维护路产路权,才能维护公路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

所以,路政人员不但要以端庄的仪容仪表出现在公众面前,还需要以一个健康的体魄战斗在公路一线,真正发挥路政管理的权力效能。

行政执法人员自查表中的个人总结怎么写

看自己改改吧,实在没找到。

按照三纠[2010]4号文件要求以交通局的工作部署,现将三河地道站交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分管领导、路政部门领导为组员,每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检查、有监督、年终有总结,做到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和部门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落实,达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行为,交通社会形象逐年提高 三河市地道站十分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在教育培训上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训和上级组织的培训,做到以交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一轮训、一年一小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做到行政执法人员百分百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上路执法文明、规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执法文书规范、整洁、符合要求,每年在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均获的好评,从未发现,“不作为”和执法违规违纪行为。

从未发生“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保证,根据文件规定和自身实际,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责职制度。

如通过抓效能建设,制定了责任追究,奖惩制度,与提拔任用、奖金、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相结合。

有的汇编成册,有的制度上墙,经常开展考评活动。

经常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执法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自动接受上级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认真落实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年来,结合机关效能建设,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交通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机关内部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向人大、政协、社区、交通企业等部门和行业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运输业户公开交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程序处罚结果,达到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罚处理结果公示,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也促进了交通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健全、规范。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我站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也明确了分管领导,近年来,未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普法工作情况 我站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实施意见,执法人员和领导都能积极参加交通局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讲座,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结合效能宣传,行风政风宣传活动,每年组织1-2次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宣传活动。

经常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使交通法律法规进车船、进机关,进企业、进客户,进驾乘从业者。

今年以来,我站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

我们印发了 “安全生产月”、“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农村公路法律法规”等成套印刷上千份,深入到文化广场、社区、村街进行广泛宣传,使交通法律法规深入千家万户,普及面广,得到好评。

交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六、自查结果和努力方向 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对照打分,自查结果85分。

通过自查,我站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有:一是领导重视方面还需加强,有时紧时松现象,要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列入单位党政工作议程;二是领导分工要确保到位,只有明确责任、人员到位,才能保证工作落实;三是要加大经费投入,以上不足方面在今后工作中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学习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求助:和路政有关的“作风纪律专项教育活动”个人总结

1、全面完善队内廉政建设的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整改。

2、全面推动公开制,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风民主,接受大家监督。

3、每月开展一次员工思想动态调研,由队领导牵头,以走访、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员工们的心声,了解他们最关心的是事情,对队领导、办公室的希望、要求、意见和建议。

4、加强财务票证管理,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要求财务人员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报表及时、准确,行政罚没款收入能及时上解银行。

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严格控制队内经费开支。

5、加大内部稽查力度,防微杜渐,坚决抵制贪污现象的发生。

半年度工作总结开展以来,要求每一位干部职工认真回顾本人一直以来的工作情况,并明确回答以下若干问题:(1)有无存在通过各种手段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2)有无存在在行使监督权力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3)有无存在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 (4)在队内开展个人岗位分析和单位的岗位分析,通过每一位干部职工对自身的岗位职责、分工范围、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全面分析自己负责的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个环节,结合查找的重点,进行自我剖析。

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有拒不自查自纠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和事。

谈路政执法人员如何将纪律挺在前,防止违纪走向违法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篇一:行政法学习心得(1)】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1302010250法学院13级二班朱均凡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

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

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

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

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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