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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档案法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9-11-24 09:47

如何学习中国档案事业史,或者 学习档案史的心得体会

《中国档案事业史》,档案本就和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讲解的竟还是档案的历史,泛黄的书页,落满灰尘的架子,承载着历史的印记。

讲师肯定头发稀疏,花白胡子,厚瓶底眼睛,历经沧桑的脸掩藏不住炯炯的目光,讲好历史,自身肯定要有一段历史。

错了错了。

赵彦昌老师站在讲台,30出头的意气风发,睿智深邃的眼神,诙谐不俗的言语,让我们震惊,30年的沉淀也可以如此厚重。

课堂主要形式PPt,老师每讲到专有名词或者历史典故,便不由自主的声情并茂拓展一段档案历史,填补课本的空白,也极大的促发了学生的兴趣。

老师每每客观辩证的将古时档案和现在档案管理相比较,让我们领会到历史上我国档案管理的辉煌和现代管理的优劣,端正一个档案人的心态,宣扬了历史的承上启下的可鉴性。

老师总是在不经意间告诉我们现今档案研究的漏洞和不足之处,经常鼓励学生,尝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过江之鲫一窝蜂,留下的只是残羹冷炙,踏足罕见之地,才能摘得意想不到的果实。

老师发表了论文或者出书了,总是会第一时间告诉我们,看到他激动的表情和满足的笑意,我们看到了档案专业的前景。

教档案史的过程中穿插着现今档案研究成果和前沿方向,而不是一板一眼的大谈高头讲章。

课从夏朝档案工作的建立,一直延伸到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档案事业,条分缕析,历史一脉相承,清晰的将档案的起源和发展展示在我们面前。

档案的发展史有泪有笑,可彰可贬。

事物总是在挫折中螺旋上升,起起伏伏,一点点的改进和发展令我们兴奋不已,盛世太平帝王们为了巩固统治,大力收集档案修史,歌功颂德,传之万代。

可是古代社会更多的是战乱连天,朝野更替,伴随着一批档案的销毁,想象着档案在烈火中呻吟,不禁叹一声可惜。

老师严于律已律人,铃声敲响,同学们早已坐定,翘首期待着下一段的改变,谁也不想因迟到“程门立雪”一节课,随机的点名保障了到席率,谁也不愿和老师的记忆开玩笑。

课堂气氛融洽,不定时的提问,提醒我们好久没看书了。

不知道下一招是什么,因此我们时刻防备着,不敢眯眼瞌睡。

本课也是所有课中作业最多,工作最繁琐的。

评论、课题探讨、论文、感想。

博物馆游之后,是一份总结报告。

严格按规定办事,格式体例毫不含糊,给第一次做这些的我们当头一棒。

多做一点,多锻炼下,夯实基础,日积月累。

一项项艰巨的挑战,拉近了我们和档案的距离。

取法乎上得其中,取法乎中得其下,一开始高要求,为了日后的驾轻就熟。

老师的不留情,严厉教学,寄予着对学生的拳拳深情,严师才能出高徒。

老师以身作则,在档案的园地不停耕辍,收获着芬芳。

繁重的任务给了我们明确的目标,冲走了无聊孤寂,在一次次的心神憔悴后磨砺自身。

这节课给了我很多,痛并快乐着

“学习档案袋”感想 作文500字

1)泛读  泛读即广泛阅读,指读书的面要广,要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具备一般常识。

不仅要读自然科学方面的书,也要读社会科学方面的书,古今中外各种不同风格的优秀作品都应广泛地阅读,以博采众家之长,开拓思路。

马克思写《资本论》曾钻研过1500种书,通过阅读来搜集大量的准备资料。

  (2)精读  朱熹在《读书之要》中说:“大抵读书,须先熟读,使其言皆若出于吾之口;继以精思,使其言皆若出于吾之心,然后可以省得尔。

”这里“熟读而精思”,即是精读的含义。

也就是说,要细读多思,反复琢磨,反复研究,边分析边评价,务求明白透彻,了解于心,以便吸取精华。

对本专业的书籍及名篇佳作应该采取这种方法。

只有精心研究,细细咀嚼,文章的“微言精义”,才能“愈挖愈出,愈研愈精”。

可以说,精读是最重要的一种读书方法.  (3)通读  即对书报杂志从头到尾阅读,通览一遍,意在读懂,读通,了解全貌,以求一个完整的印象,取得“鸟瞰全景”的效果。

对比较重要的书报杂志可采取这种方法。

  (4)跳读  这是一种跳跃式的读书方法。

可以把书中无关紧要的内容放在一边,抓住书的筋骨脉络阅读,重点掌握各个段落的观点。

有时读书遇到疑问处,反复思考不得其解时,也可以跳过去,向后继续读,就可前后贯通了。

  (5)速读  这是一种快速读书的方法,即陶渊明提倡的“好读书,不求甚解”。

可以采劝扫描法”,一目十行,对文章迅速浏览一遍,只了解文章大意即可。

这种方法可以加快阅读速度,扩大阅读量,适用于阅读同类的书籍或参考书等。

  (6)略读  这是一种粗略读书的方法。

阅读时可以随便翻翻,略观大意;也可以只抓住评论的关键性语句,弄清主要观点,了解主要事实或典型事例。

而这一部分内容常常在文章的开头或结尾,所以重点看标题、导语或结尾,就可大致了解,达到阅读目的。

  (7)再读  有价值的书刊杂志不能只读一遍,可以重复学习,“温故而知新”。

著名思想家、文学家伏尔斯泰认为“重读一本旧书,就仿佛老友重逢”。

重复是学习之母。

重复学习,有利于对知识加深理解,也是加深记忆的强化剂。

  (8)写读  古人云:“不动笔墨不读书”,俗语也有“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之说。

读书与作摘录、记心得、写文章结合起来,手脑共用,不仅能积累大量的材料,而且能有效地提高写作水平,并且能增强阅读能力,将知识转化为技能和技巧。

  (9)序例读  读书之前可以先读书的序言和凡例,了解内容概要,明确写书的纲领和目的,有指导地进行阅读。

读书之后,也可以再次读书序和凡例,以便加深理解,巩固提高。

  (10)选读  就是读书时要有所选择。

古往今来,人类的文化宝藏极为丰富。

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如果不加选择,眉毛胡子一把抓似地读书,就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书目,进行阅读,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指南学习心得体会

指南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指南心得体会  学习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这学年我园组织老师进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的学习,并进行交流活动,从中收获颇丰。

  《指南》提出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幼儿园应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并注重活动过程。

这使我明白必须彻底改变原先学习的小学教育教学法,现在我们给孩子们设计的活动非常丰富多彩,孩子们在愉快的游戏中发展着社会性和自己的智慧。

  《指南》中指出教育内容要从幼儿的生活经验出发,关注幼儿的兴趣,引导幼儿积极主动的参与活动,提供选择和创造的机会;教育要关注个别差异,满足发展中的不同需要参与情况,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幼儿园要创设与教育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我们为幼儿布置科学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幼儿认知发展所需的材料,特别强调人际关系、环境、强调幼儿之间的相互交往,这些指导思想为我工作指明了方向,成为我教育教学的活动指南。

在尊重幼儿方面,我觉得做为一名教师,要得到孩子的喜爱,尊重。

就必须先要学会尊重、信任孩子。

教师都应该以全面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位孩子,发扬幼儿的长处。

而作为教师,要很好的把握教育教学方向和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在汲取其他教师的长处上,还要学会创新,从而提高自身的教研能力。

时刻坚持幼儿园的教育宗旨,为幼儿更好的成长而奋斗。

  学习《指南》,能使自己做到心中有数,不再迷茫,对于教  育所遵循的发展方向,所要制定的教育目标

中学生学习心得

课堂的策 虽然说,学生的课堂学习有许多类型,但目前的情况来讲,听老师的还是一种最基本的学习方法。

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听教师讲解的策略问题。

听老师讲解的方法和策略 要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保证能够听好教师的讲解,并掌握教师讲解的内容,一方面应该主动的讲解,充分发挥学习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应该注意运用一些科学的听课方法和策略。

在这里,我们主讨论听课的方法和策略的问题。

1、 做好听课的准备 听课准备工作做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听课的质量。

听课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识的准备 这主要是通过预习的方法,了解自己是否掌握听新课需要的知识,如果发现自己还不具备这种知识基础,便要在听课这前及时补上。

这样可以保证在教师讲新课的时候听得懂。

(2)、质的准备 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往往是根据课本的内容来讲解的。

另外,学生在具体的听课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还将记录下来。

有时,教师讲解需要一定的学习用具相配合。

因此,学生在做听课的准备工作时,还应该准备好用的课本、笔记本和其它的学习用具。

(3)精神的准备 听课的精神准备有两方面:一是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二是注意劳逸结合,保证上课前有沛的精力。

2、 集中注意力 阅读、思维和观察等一些学习活都是可以服从个人的意志、能力和愿望进行控制。

但听老师讲解这种学习活动就不同它不可能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是因为,这种学习活动涉及到另外一个人--教师。

因此,在准备工作做好的基础上,要听好课,首先集中注意力。

3、 学生在课堂上听老师讲解学习内容,听觉通道的畅通当然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仅仅把学习心理活动的主要着眼点放在听的方面还是不够的。

如果仅仅是听,那么,充其量是听懂。

听懂不一定是掌握。

从听懂到掌握之间不定期存在一个思维过程的问题。

因此,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听课的时候,不仅要带耳朵,而且要?quot;心想。

这也就是说,听课过程中,思维活动一定跟上。

4、 听课要有针对性 听课的针对性是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具体的听课方法。

这是听课策略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毫无疑问,要求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真正要符合班级内每一个学生的学习需求,这仅仅是一种理,在实际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因此,学生在具体的听课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运用一定的策略,调整自己的听课活动。

5、 积极的回答问题和提问题 教师在讲解教学内容的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了解学生装的学习班情况,一方面会向学生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鼓励学生自己提出相关的问题,对此,学生应该积极要回答问题和提出问题。

6、 正确处理处理听讲和笔记的关系 听课的过程中,作一些笔记是必要的,但是,听和记毕竟是两回事。

注意力分配在听课上面,笔记就难以记全,而将注意力分配在记笔记上,听课的质量就要下降。

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听讲和记笔记的关系我们认为,对于学生的听课来讲,正确性的方法和策略是应该以听为主,以记为辅。

这也就是说,听课的主要注意力应该集中在听的方面。

至于记的问题,只需要记一些重要的东西。

7、 听课应该注意教师所用的方法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学生不仅要记住教师给出的结论,更应该注意教师得出这个结论所用的思路和方法,甚至要通过积极的思维,想出比教师更好的方法。

这样的听课就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策略水平。

那种只知道记结论,如词义、写作特点、答案、得数等,而忽视学习思维方法的听课过程是难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

如何克服不能专心学习 有不少的同学,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他们在看书学习的过程中头脑里演唱会冒出一些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对以往朋友的想念,一次偶然的经历等,他们想办法要克服,但是,总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样往往容易影响学习效率。

根据这些情况,建议如下: 学会合理安排自己时间 人若不会理安排自己的时间,便不会很好的休息和学习。

这样在该学习的时候会想休息,在休息的时候会想着学习,周而复始便会使人处于一种注意力涣散的矛盾状态。

无论学习还是休息都不能专心致志,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杂念在困扰他们,因此有组织有计划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是克服的有效方法之一。

磨练意志 波斯诗人萨迪认为:“事业常成于坚,毁于急躁。

”古谚也说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也。

”意志是人克服道路上困难和障碍的勇气,是推动人前进巨大动力,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的调节作用。

而杂念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学生学习兴趣的缺失有关,也就是说他们对学习有一种畏难习理,知难而退,自暴自弃,这样便会在学习时出现杂念,同时又由于他们有积极向上的愿望,于是他们便处于不断自和困惑中。

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风格 不同性格类型的人,有着不同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如有的人喜欢夜间伏案苦读,有的人喜欢清晨沐着晨光学习,有的人喜欢在床上思考问题,有的人则喜欢边走边想,有的人人喜欢独处一室在清静中学习,有的则喜欢边听音乐边学习,因此选择适合自己性格特点的学习风格也是克服杂念的有效方法。

中学生学习方法杂谈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根本指针,也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信息量激增,知识迅速发展,是当今知识世界的显著特色。

看未来,看发展,方法比单纯的知识更重要。

许多教育专家认为,将来的“文盲”,不再是目不识丁的人,而是一些没有学会如何获取知识,不会自己钻研问题,没有预见力的人。

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必须学会如何学习。

科学的方法是点金术,是通向成功的桥梁。

尤其是在知识更新日益加速的今天,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具备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显得特别重要。

一个只能被动学习,不会主动探求知识的学生,在他们日后的工作、学习中必将遇到许多麻烦,甚至完全无法适应周围的环境。

只有既学到了知识,又掌握了科学的学习方法,才能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并能为社会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学习必须循序渐进。

学习任何知识,必须注重基本训练,要一步一个脚印,由易到难,扎扎实实地练好基本功,切忌好高鹜远,前面的内容没有学懂,就急着去学习后面的知识;基本的习题没有做好,就一味去钻偏题、难题。

这是十分有害的。

学习必须勤于思考。

中学是一个重要的学习阶段。

在这个期间要注意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要防止那种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的倾向。

学习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一个问题可以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去思考,做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学习必须一丝不苟。

学习切忌似懂非懂。

例如,习题做错了,这是常有的事,重要的是能自己发现错误并改正它。

要在初中乃至小学学习阶段就要培养这种本领。

这就要求我们对解题中的每一步推导能说出正确的理由,每一步都要有根据,不能想当然,马马虎虎。

学习必须善于总结。

学完一章,要做个小结;学完一本书。

要做个总结。

总结很重要,不同的学科总结方法不尽相同。

常做总结可帮助你进一步理解所学的知识,形成较完整的知识框架。

学习必须持之以恒。

俗话说“水滴石穿”、“一口吃不成胖子”。

因此,最好制定一个学习计划,常常自我监督,严格要求,每天或分阶段自己或让父母检查,是否完成了学习计划,为什么没有完成,怎样补救等等。

总之,学习不能只凭热情,三日打鱼,两日晒网是做不成大事的。

学习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学科而异,正如医生用药,不能千人一方。

同学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情况,发挥特长,摸索适合自己特点的有效方法。

克服学习高原现象 学习者在学习进程中常会遇到这么一个阶段,即学习成绩到一定程度时,继续提高的速度减慢,有的人甚至发和和生停滞不前或倒退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中称为“高原现象”。

由于学习者不了解它的规律,极易产生急躁、焦虑,结果影响学习成绩的提高。

高原现象是学习过程必须经过的四个阶段之一,研究结果表明,学习者在学习各种新的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一般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开始阶段:学习者要了解新事物、熟悉新规律,学习比较费力,因此一开始速度的提高较慢。

迅速提高阶段:学习者初步掌握了该知识、技能的重要规律或找到了“窍门”后,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并因此受到鼓舞,提高兴趣,树立信心,因而进步很快。

学习高原期:这时由于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剩下的多是难点,加之精神、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学习进步速度突然放慢,尽管每天的练习也很用心,但成绩提高不大,有时甚至成绩下降,总体上处于一种停滞状态。

克服高原阶段:当学习者坚持学习不断改进探索方法,克服了学习途径上的困难,掌握新的规律或技巧后,学习成绩又开始逐步上升。

可见,学习知识技能,必须一个台阶一个台阶的提高前进,一般来说要经过以上四个阶段。

当进入高原期,你要认真诊断,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就能冲上去到达到另一个台阶,即克服高原现象,取得新的成绩,否则会止步不前。

克服“高原现象”的方法产生高原现象的原因很多,下面从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动机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克服高原现象的方法。

变换学习方法。

学习阶段开始所用的方法,到高原期不一定再合理,所以当到了高原期,学习者要尽早探索适应该阶段的学习方法。

另外,学习者的学习方法在使用过和中会逐渐暴露出缺点,学生要不断改进学习方法,克服原有缺点。

例如,学习数学时,解题方法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的常量代换,套用公式,套题型的方法上,那么进一步解决需要运用空间想象力的问题时就必然有一个不适应的阶段,形成停滞不前,因此学习者此时必须变换学习方法。

提高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差,学习质量不高,更容易产生学习停滞现象。

传统的“填鸭式”的训练使许多学生的能力不全面,形成不良的思维定势,影响思维方式的变化与转换,因而要克服高原现象,学习者必须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用脑琢磨规律。

增强克服困难的意志力。

学习班者学到一定程度时,会感受觉到非常疲劳,学习动机会下降许多,这时就需要学习者坚持下,保持强要的动力系统,遇到困境时,具有攻关精神和百折不挠的勇气,有顽强的意志力,才能克服“高原现象”。

丰富知识。

知识基础差的学生很容易遇到“高原现象”。

知识基础不足的学生在学习上欠债太多,因而克服“高原现象”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丰富自己的各种知识,打下丰富的知识基础。

提高心理素质。

有些学生在困难前易失去信心,对自己的能力估计不足而灰心,进而影响学习进步,所以学生应注意培养自己的心理品质,如增强意志力和耐挫能力等,以一个良好的学习心态去克服“高原现象”。

行吗?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档案法》,1987年9月5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但当时尚未颁布。

后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原文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由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的意义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的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以法治档”的轨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档案的权力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的成果,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它是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问世,使档案事业的建设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改变了过去仅靠政策、行政措施等手段来推动档案事业的做法,标志着档案和档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推定了国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同时,它又增强了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保证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更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工作档案没有学籍档案对我有什么影响

没有学籍对工作有影响的,丢失会影响工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

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人事档案。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

其实,学校保存的只是“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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