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条令条例的心得体会
武警XX支队条令学习月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主席“扭住从严治军不放松”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整顿领导机关作风纪律和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为重点,通过系统学习条令,统一从严治军的认识,强化从严治军观念,把从严治军思想落实到基层,实现秩序正规、纪律严明、安全稳定的目标。
二、时间安排 采取正课教育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每周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XX支队长、XX政委任组长,XX任副组长,部门领导和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下设办公室,XX参谋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警务装备股。
四、活动内容 此次活动在系统通读条规原文的基础上,学改结合,重点解决6个问题,为建设武警特色信息化提供保障。
(一)学习重点。
①的总则、军人职责、内部关系、礼节、军容风纪、对外交往、机关一日生活、请假销假、保密、值班、零散人员管理、营区管理和安全工作等内容;②的总则,奖励、处分项目、条件和权限,行政看管;③总则中的首长、机关要求和队列纪律;④的总则、对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理;⑤总部颁发的“五个规定一个通知”,即:正规化管理两个、、《关于解决部队管理教育工作中“五个重点问题”的规定》、和。
(二)整治重点。
根据当前部队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突出就解决哪些问题,进一步强化从严治警观念,下大力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领导机关和干部执纪不严。
重点解决机关不按规定早操,随意性大;干部不按规定着装、条规不熟悉、礼节不周到、警容不端正、形象差,上班迟到早退,办公秩序不正规,以及八小时以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部队一日生活秩序不正规。
突出解决落实各项制度不严格,日常养成不规范、不持久,号令意识不强,少数干部骨干严得不合理、不得法、不科学,决策不民主、处事不公道和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的问题,建立和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克服管理工作随意性。
三是人员失控。
主要是值班干部不在位,机关管理松散,车勤人员思想麻痹、法纪观念淡薄等问题。
四是不按编配备。
主要是解决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车辆超编,士官不定岗定位等问题。
五是官兵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隐患消除不彻底。
重点解决枪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定派用车、电气管理不严等问题。
六是营门卫兵不按规定着装和携带武器、装具。
五、方法步骤 这次条令学习月活动,在总队统一部署之下,支队具体组织实施,共分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4月3日,各中队要对部队条令掌握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分析,了解掌握官兵对条令条例的熟悉程度和执行情况,支队在4月2日对条令学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通过层层发动,大造声势,使条令学习月活动的意义、学习的重点、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方法步骤,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学习辅导。
4月4日至15日,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官兵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二是对重点章节、重要内容分工专人备课,理论辅导,支队拟在4月12日下午召开条令学习专题辅导;三是学训结合,对有关内容进行训练。
第三阶段:查摆整改。
在4月25日前,各单位对照条令查找和治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分析原因教训,制定完善整改措施,支队拟在4月20日组织支队全体士官召开士官讲评会。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
用3到5天时间对“条令学习月”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讲评。
一是各单位组织理论考核和总结讲评,支队拟在4月23日组织条令条例知识竞赛,近期司令部将下发细则;二是支队将派出检查组结合落实基层正规化管理规定检查,对各单位警容风纪、办公秩序、安全工作进行抽查;三是收集各单位活动情况,汇总上报总队。
六、几点要求 一要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条令学习月”活动是第二季度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督导基层抓好落实。
要针对部队条令执行状况制订学习整顿计划,明确重点、方法、目标和要求。
要针对4月份工作任务重的实际,统筹安排,处理好工学矛盾,建立考勤制度,确保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要搞好配合教育,及时宣扬学习贯彻条令的情况和典型事迹。
活动期间,各单位好的做法要及时上报支队,以推动条令月活动的深入。
二要端正学风,提高认识。
要从领导和机关抓起,从干部抓起,增强表率意识,带头学习条令、执行条令,为部属树好形象,做好样子。
各级要从加强部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好条令、法规的重要性,纠正“条令年年学、管理老套路”和学与不学一个样的模糊认识,防止学习流于形式,走过场,切实纠正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重战士轻干部、重条文轻运用的不负责任现象。
三要注重方法,增强实效。
各单位在学习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交流学、相互比”活动,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宣传窗的作用。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印发宣传简报和发挥政工网的作用,组织心得交流、条令学习演讲、擂台赛、案例分析等,浓厚条令月活动氛围。
要坚持“学”、“用”、“考”相结合,在实际应用中加强学习和理解,特别是对一些与本职工作、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内容,要做到熟记会背,照着去做,使条令条例根植于广大官兵的头脑之中。
四要联系实际,学治结合。
要坚持学以致用,把落脚点放在讲求实效和学习成果转化上,要结合当前工作和本单位实际,抓好倾向性问题的治理整顿。
按照条令的要求,加强对队部身边人员、机关干部和勤杂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加强机关直属单位的建设和作风养成,切实解决“灯下黑”的问题。
各单位对查找的问题要进行综合梳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要实事求是,敢于动真,下大力治理本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各单位“条令学习月”活动的情况于4月26日前书面报支队警务装备股
在部队的注意事项
军容军纪
还有所有的训练科目
训练科目分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
共同科目:就是每个军人都要学的,干部、士官、士兵共同的基本的训练科目。
主要是在新兵入伍阶段完成,时间通常三个月内。
内容主要有:队列训练、卫生防护救护、射击、投弹、思想政治教育等。
专业科目:就是在完成共同科目后,根据你分配的岗位进行专业的训练,具体的训练要求,各专业的训练大纲有要求,训练大纲属于秘密。
部队的军容军纪。
军容:按规定的要求着装,仪表也有要求,比如不能留长指甲、长胡须、长发,不得背手、插手、袖手。
军纪:简单的讲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具体的要求可在百度上搜索部队的三大条令,即《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里面说的很详细。
历史提问
民国时期,政府为禁绝鸦片烟毒曾做过很多工作。
民初,政府即发议案要求“各省情况不同,应由督抚提交各该省咨议局妥慎斟酌办法,作为本省单行规则,一律施行,务以能达禁烟(鸦片)之目的为止。
”随后又提出销烟限证管制,烟民登记制度,设立戒烟所等一系列措施。
到了 20 世纪 20 年代,有的省市采用强制手段,对售毒者,以违法治罪;民间收缴烟枪烟具,公开予以销毁;吸毒者被强制禁戒,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
有力地限制了烟毒的泛滥。
禁毒取得一定成效。
在禁毒的号召声中,延及到禁吸卷烟的问题。
自美国 1924 年发表文章始,拉开从科学理论方面研究烟草与人体健康问题的序幕。
其间,科学家、医务工作者、社会学者,以至艺术家,文艺工作者至普通的吸烟者与不吸烟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发表阐述自己的观点,开始旷日持久的吸烟与反吸烟的论战。
1934 年,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吕富华发表《关于家兔涂布烟草焦油致癌的研究》的报告,提出“发现烟草致癌”的科学报告,吕富华后成为中国著名的药理学家,国家二级教授。
在这些禁烟思想和禁戒活动的影响与推动下,民国时期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军队也曾一度实行禁烟政策与采取禁烟措施。
1927 ~ 1949 年,国家只对烟草课以高税或实行“公卖”、“专卖”,未严令戒烟。
但在一些地方,一些有权威的军政长官或社会团体,对所管地区、所辖军队禁止或限制吸烟的事情也有所作为。
在全国相继出现很多戒烟机关、团体。
除了爱国青年学生组织出于反帝爱国热情,反对推销和吸食“洋烟”(纸卷烟)只有行动(甚至是偏激的行动)而无具体的条规外,其他力主戒烟的机关、团体都曾有自己的某些条规。
各戒烟机关、团体条规的共同宗旨是:“节省无益之消耗,戒除不良之嗜好,养成节约之美德。
” 时期,西安力主戒烟的机构、人士曾一度增多,活动也甚频繁。
当时,其反对吸烟的理由主要是:一是反帝爱国。
爱国青年学生把反对吸纸烟与抵制其他“洋货”作为爱国行动之一,以防止财源外流; “九一八”事变,特别是“七七”事变后,以提倡生活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节约财力支援反日、抗日的含义更为明确。
二是吸烟对人体健康无益有损。
三是吸烟不是文明行为(当时有人以吸纸烟为时髦、文明、高雅之消费,甚至以吸高级香烟以显其尊贵)。
四是吸烟易引起火灾及其他社会弊害。
当时的戒烟活动,以宣传、劝导为主,对违犯规定者亦有适当惩罚。
宣传手段以报刊为主,辅之以其它形式。
宣传劝导是民国时期各个戒烟机关团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其宣传形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用报刊宣传。
民国时期各戒烟团体的章则中,都有利用报纸宣传劝导人们戒烟的具体条文。
在西安档案馆保存的报纸中,宣传戒烟戒酒的文章共有 19 篇,其中言论性的文章有( 1932 年的)、( 1923 年的)、( 1932 年的)等共计 6 篇。
还有 1919 年 7 月 18 日上刊登的,既谈到国家采取“寓禁于征”政策敛收富裕阶层的银钱以充实国家财力用于国防和经济建设之利共 19 条,又谈到吸烟之弊害共 10 条。
其他文章均为有关戒烟的消息、动态之类。
集会和上街宣传。
如西安的“长安理善劝戒烟酒会”、“促进会”、“战时生活励进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冯玉祥任总司令的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部等都曾专门召集会议或利用其他集会宣传戒烟(有的包括戒酒及限制酒席花费)。
张贴布告、散发传单。
宋哲元任陕西省主席时,曾于 1928 年 10 月 18 日以省主席名义发表《劝导民众戒吸纸烟布告》,张贴于西安钟楼和鼓楼、南院门和各城门,规劝人们戒烟。
随后,各戒烟戒酒团体也曾发布公告和印制散发传单,以劝导人们戒烟戒酒。
其《劝导民众吸纸戒烟布告》如下: “照得纸烟一物,本含毒质,为害酷烈,甚于鸦片,各界同胞往往漫不加察,惯为尝试,经沾染,贻害终身,既碍卫生,复耗资财。
综计纸烟输入,每年消费金钱数千万元之巨,若大漏卮,殊堪警骇。
现军政界服务人员均严禁吸食,无如一般民众,昧于纸烟之害,不知禁绝,仍如前购吸,初不觉其麻醉,久乃若成痼疾,身体消弱,为害滋大。
矧当外交危急,国耻未报之际,岂宜以有用之金钱,吸含毒之菸叶。
凡我同胞,务宜淬厉奋勉,共同戒除。
已经得瘾者,即以破釜沉舟之决心立予断戒;示得瘾者,誓不再吸,以杜漏卮而图自强。
本主席谆谆劝告各界同胞一体周知 此布 陕西省主席 宋哲元 民国十七年十月十八日” 1928 年冯玉祥任总司令的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驻西安总司令部,在进步思想影响下,对军人的教育率先提出禁烟,且严格施行,起到了表率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在这支军队里,不仅烟毒全无,纸烟也曾绝迹。
这在当时的军政风纪来说,是绝无仅有的。
当时,冯玉祥总司令以军令形式禁止官兵吸食纸烟。
对违犯者由总部执法处以军法处治。
该总部执法处查街人员常在街市检查军人吸烟,发现者,即被带回执法处惩罚。
是年 12 月 11 日,执法处查街人员在街上发现总司令部政治训练一大队第七班学员吴皓山在一饭馆吸烟,并从身上搜出香烟,即被带回审讯。
吴供认不讳,该执法处以其入伍未久,从轻判处:钉镣监禁三个月,以资惩儆。
二、民间自发禁烟 民国时期,民间自发禁烟或戒烟的现象普遍。
这种禁烟或戒烟活动的开展,往往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但也有的是出于对健康、风俗或其他方面的原因。
兹列举若干民间团体自发禁烟的活动事件,从中可知大概情形。
余姚商会禁烟 浙江绍兴余姚商务分会,曾遍发传单,于宣统三年( 1911 )八月开会公议禁吸纸烟事,当月 5 日《浙江日报》曾有报道,其传单谓: “鸦片之禁,谓其害人也,谓其消耗也,政府不惜巨额之税项而毅然行之,外人不顾大宗之贸易而决然赞之。
此可见道德之心,人所有同也。
不意一害尚未除,一害又复起。
近今纸烟盛行,日甚一日,流毒所至,靡有底止。
查纸烟一物,中含毒质,耗脑血,固无论矣;而且火毒所攻,必患喉症。
而奈何嗜好者流,视之为必要,为不肯须臾离者,此诚大惑不解也。
况当物力维艰、生计窘促之时,而任令银钱外溢,自速危亡乎
幸而明敏之士,大声疾呼,警戒劝导,各处响应,相率戒除。
我姚向承斯弊,亟宜踵行。
今拟闰六月初五日在商会讨论手续办法,以期咸使觉悟而绝灭之,庶生命以保,利权以挽,漏卮以塞,物力以纾。
务望各界热心君子,届期早临,不胜盼切。
” 奉化孙族立约禁烟 在清末民初上海等地戒吸纸烟活动的带动下,江南一些地方氏族也有自发实行禁吸纸烟,如浙江奉化县萧王庙地方的孙姓立约禁烟。
这个地方的孙姓世代聚族而居。
族中有孙绍棠者,对于公益事件素为热心,他见上海杭州均议禁吸纸烟,遂函知族人,愿出会费,召集族人开会公议禁烟。
宣统三年( 1911 ) 8 月,孙氏宗房暨绅商学界等在诒燕堂会议,共议决规约如下:“我族人以后各宜劝禁吸食纸烟;以后族内大小各众会集禁备纸烟,违者罚干事人洋五圆;族内冠婚丧祭喜庆等事禁吸纸烟,违者罚事主洋二圆;境内各铺户及摊头人等以十五日为限禁卖纸烟;族内人家伙友佣工等概不得吸纸烟,违者罚户主洋五角;境内各埠航船人等各相劝禁代带纸烟;乞丐人等入境有吸纸烟者禁施钱米。
” 宁波不吸纸烟会 该会成立于 20 世纪 20 年代中期,为民间劝人不吸烟之组织。
该会“将本会宗旨广推于社会,为将来根本革除社会婚丧喜庆吸用纸烟一切绝不经济、绝不卫生、无益应酬的恶习。
” 1925 年 11 月,宁波不吸纸烟会开会讨论戒烟与储蓄结合起来的办法。
主要内容为:“以后请诸君将戒烟所省下之费用,致意储蓄,化无用为有用”,“指定明华银行为存款机关”,“储金分 6 角、 1 元、 2 元及以上四种,以红、黄、兰、白四色证书分别之”,戒烟储蓄部按月分给证书以作为收据。
宁波不吸纸烟会会规甚严整,该会曾发生驱逐一会员的事件。
该埠慎成钱庄伙友陈珊泉,自 1925 年 7 月 2 日填写志愿书,自愿加入宁波不吸纸烟会为会员。
但日后故违定章,购吸纸烟如故,经该会一再劝诫,竟置若罔闻,复由该会致函苦劝,请其改过自新并速交罚金,但仍然不知悔改。
遂于 7 月 4 日晚 7 时召集紧急会议,决定驱逐陈某出会,所有 16 号会证一纸,亦登报予以注销。
无烟店铺 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商铺禁烟,是因为防患火灾,防止传染疾病,如坐落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原 55 号的中华百货售品所。
为消除火灾隐患和防止当时猖獗的肺结核病流行,规定了不卖烟、酒、赌具,也不准内部人员吸烟,饮酒、赌钱。
常来的顾客知道店规,进店自觉把烟头掐灭。
生疏顾客有在店内吸烟的加以婉言劝止。
在全店货场、经理室、宿舍、饭房、仓库等,绝找不见一个烟头、一根火柴棍。
三、宗教团体劝戒烟 皈一道禁戒烟草 皈一道勃兴于清中叶,由山东平原县赵万秩创立。
清末至民国时期,在山东及华北东北各地特别是冀、豫一代的民间广为传播,会众甚夥。
皈一道有坛规十戒,除有抵制鸦片的条例外第十戒为“戒烟草以保持体内清淡之气”。
烟草被明确列入坛规的十戒之内,对会众是一项严格的约束,在广大的市镇、农村形成一个不小的禁烟团体。
在理教禁戒烟草 在理教亦称理教、理门、理善会、白衣道、八方道,属无为教的支派,是成立于清代的民间宗教。
在理教有两个特点:一是严格的组织、严明的教义和严肃执行戒律;二是简单易行的宗教仪式和与民俗结合的宗教活动。
建教早期,因各地建立公所,宗派繁多,信徒大增。
各公所编印的宝卷、刊物等宣传品内容各异,但有一些戒律由各派统一严格执行,如戒烟(包括鸦片)和戒酒两条戒律各派都严格坚守,始终不渝。
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入教时举行严肃的仪式,信徒要发下宏誓大愿永不违反。
当时陕西省省会长安也成立了理善劝戒烟酒支会。
支会的具体规定中,除戒除酒类外还包括戒烟。
该会的主要做法是:广泛、深入地向人们宣传烟、酒对人体健康的害处和无益有害的生活支出,唤起人们的醒悟,达到自觉戒烟的目的。
1923 年 11 月 8 日,长安理善劝戒烟酒支会召集有 300 余人参加的集会。
会上除由一位名叫姚树陔的学者讲演“智、仁、勇三大德”外,还有劝导人们戒纸烟和戒饮酒的内容,化学教师王荩生当场以尼古丁液(白色液体)注射于小鼠致其中毒,以劝人们戒烟。
在理教的内部组织中设有信仰部、修养部、劝戒部和救济部。
其中劝戒部和救济部负有劝人戒禁烟酒和帮人治疗烟癖的职责。
一般在理会均设有戒烟酒公所,并有医生指导戒烟酒,施药看病,同时号召禁戒纸烟,很得人心。
在日伪时期,在理教遍及长江以北,反禁烟而论,在民间一度起到不可低估作用。
另据教内人士回忆说,在理教流传极广,此教的教义核心是什么,不甚了了。
但在理后,绝对禁吸纸烟,确是影响极大的。
20 世纪 40 年代初,在理教在一些地方搞得十分火热。
士、农、工、商在理教者极多,见面作揖为礼,敬烟不吸,均客客气气的说“在理了”。
在理就成了不吸烟的代名词了。
如河北青县有一个卫理公会,会门前挂了一副显眼的对联: “破迷信,改习气,戒烟忌酒; 悟真理,学正道,爱国修身。
” 该会还有一副对联: “烟因火成,若要不撇终是苦; 酒由水制,入不回头难成人。
” 1942 年,大连市信奉在理的渡善堂、普善堂、济善堂、圣仙宫、集善堂等 16 处成立戒烟酒公所,并于同年创建“大连劝戒烟酒联合会”。
该联合会订立《大连戒烟酒联合会简章》,规定会众不得吸烟。
六、著述宣传烟害 民国时期,卫生界或反吸烟人士对吸烟与健康问题开始有更多的认识,这可以从当时的有关著述反映出来。
1916 年 6 月,上海时兆报馆出版《延年益寿》第一版,由当时在上海行医的美国医生施列民( A . C . Selmon )编纂, 1923 年 9 月出第六版,书中第十七章有“吸烟”一节,摘录其文曰: “吾侪今日举家之人,若祖若父若子若孙皆吸香烟或旱烟者,则亦数见不鲜。
其不吸烟之人,任至何处,欲择一无烟气扑鼻之地而不可得。
或在街上,或在车中,或在舟上,莫不有吸烟之人,吐纳烟气,若云若雾,以污其清洁之空气。
至于其他动物,若犬若猫若马若牛及一切兽类,皆不能使之吸烟。
独有此吸烟怪癖而不恤以一己之口鼻作烟之烟囱者,惟人而已。
或者问曰,烟之为物,究于人身有益乎
抑有害乎
吾则应之曰,烟之为物实非人身保持康健所必需,盖吾尝见不吸烟之人,其躯体之健壮寿命之长久,较吸烟者有达之而无不及。
” 书中还以“烟为毒物”、“人民何以吸烟”、“吸烟之人何以不尽速亡”、“吸烟为饮酒之导线”、“吸烟者气自促”及“因吸烟而成心疾”等为题,分别对烟草的危害作了详细论述和介绍。
其中: “烟为毒物”指出,“烟叶之干者,每一百两含杀人之毒质二两,此毒质名曰尼哥丁,其毒较胜于中国之砒霜。
吾人因吞食烟草而毒毙者,往往有之。
” “吸烟之人何以不尽速亡”指出,烟草“虽然焚毁而其毒固未完全熄灭,仍有大部分计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九十五有差留存烟中,吸入人之血内,可不畏哉。
人身习用毒物既久,往往受毒而不自觉,一如其习与伤人之物相接触而不觉痛苦。
若缫丝厂中之打盆者,其手习于热水既久,虽置之沸水中,亦不觉其痛。
然人身似能安于有害之物,但决不能引以为其躯体未损害之证据”。
“吸烟为饮酒之导线”指出,“其舌为烟所熏灼,食普通之物即觉无味,能止其渴者唯醇酒,是以吸烟而不饮酒者,乃绝无仅有矣。
” 《延年益寿》书中还附图两帧,表示一家道小康之某青年,其未吸烟时面貌健壮清明,至其沾染时习,喜吸香烟以后,变为丑陋瘦弱状态。
北京佛教会弘法股理事员兼报纸编辑主任刘显亮( 1884 -
),于 1921 年撰写的《烟酒害》一书,在当时也受到广泛关注。
该书吸收了当时先进的科学观点,系统地论述烟草之害。
1927 年,该书由北京理善劝戒烟酒总会出版。
书中分别就“烟害口津”、“纸烟之害”、“烟毒能害胃”、“烟毒能害肠”、“烟毒能害肺”、“烟毒能害肌肉”、“烟能害脑筋”、“烟有遗传子女之害”等问题作了具体详细的阐释。
如论“纸烟之害”时指出,“尤其是孩童吸纸烟所受之害,更不可设想矣,而况孩童是身体未长全之人,气血不足,比大人受害,易而且烈。
另有一种糊涂人,谓于纸烟之内,可以入药藉而治病者,岂不知烟之一物,与药相反,丝毫不能加入。
若误加之,不但不能治病,且足以增病耳。
” “烟毒能害肠”的观点,指出烟叶之毒,不但害胃,犹能害肠,更能害肺,也有害于肌肉。
“凡用烟者,所吸之烟,先入于肺。
如吸纸烟,入肺尤速,受害益深。
若入于肺,必发生难忍蒸熏之状态,则呼吸力因之改变,或速或慢,必有多不合宜之虞。
所以人之身体,由此日弱一日矣。
诸病亦因之丛生,欲求强壮之身体,岂可得哉。
”“烟之一物,于肌肉亦能侵害之。
何则,肌肉之源,在于肺,在于脑筋。
脑筋肺一失其应行之职,虽有百种卫生,千法营养,欲求肌肉丰润,与肌肉之原状,百人中未必有其一也。
” “烟有遗传子女之害”观点的阐释指出,“以上所论烟酒之毒,能令人全体皆陷于危弱之地,不禁此,甚至有遗传其子女者。
盖因为人之父母,每日颠倒于烟酒之中,非烟天即酒地,日浸月染,能令毛孔之中,皆受有极重之毒,内至骨中亦受此种之害。
设若生出儿女,早已有毒在其体质内,轻者满头生疮,遍体溃烂,重者若痴若呆,或因早夭,此皆不外其父母嗜烟好酒之故,以至所养之儿女,有此等之见证。
而烟毒与梅毒大致相同,不过梅毒烈而速,烟毒隐而慢。
虽有快慢之分,究其害人之道一也。
此论非但我国医生所言,即泰西各国医学博士,亦验化至再,嗜烟之诸公岂可忽之
深望勉而戒之。
”
当兵需要背什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举止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警卫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 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军事思想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
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
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
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
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
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
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
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
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
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
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
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
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
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
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
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
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
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
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二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
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
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基层官兵六个问一问自查自纠报告
一、查原因,定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
纪检部门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必须要得到院党组一班人的大力支持。
工作中,有的领导存在只重视抓检察业务工作,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不深入、不具体。
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的学习传达落实不及时,对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停留在纸面上。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自己是抓业务工作的,因而未能积极主动地抓好责任分工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由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对纪检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理解支持不够,表现在落实上出现了会上号召多,具体措施少,部署安排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
从监督对象来看,由于一些重要的领域和部门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封闭性和专业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准确地覆盖。
从制度运行来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制度可行性不佳,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如我院制定了许多看似十分完备的制度,但真正执行监督起来却非常因难,院党组要顾及检察院的自身形象,领导要顾及方方面面的感情,因此,许多制度便成了摆设,许多问题便长期积蓄起来,纪检监察的监督也就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
三、工作方法简单,削弱了监督成效。
从我院开展监督工作来看,监督方法单一、老套的现象仍有存在,监督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措施,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
尤其由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还不够深入,导致一些监督工作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监督空白点。
四、人员不足和机制不畅,影响监督职能发挥。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除纪检组长外,较多的纪检监察干警都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
再加上执纪监督直接影响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或存在监督对象不愿意接受监督的情况,使得纪检部门执纪问责时面临压力和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严格落实纪检部门监督责任的对策 一是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
必须不断坚持把教育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检察机关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开展廉政条规知识竞赛和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特别是党组负主体责任的意识真正深入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积极支持纪检部门的监督工作,带头履行“一岗双责”,不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带头落实。
要强化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其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践者和带头人,又能够当好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是抓好“三个结合”,增强监督的刚性和效力。
一要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加强对检察人员纪律作风的日常监督。
纪检部门加强对院重要部门、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防控,着力开展督察活动,通过对执法办案、警车使用、三公经费、检容风纪、上下班秩序及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方面进行督察,促使干警增强防腐拒变能力。
二要与人民监督员工作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
利用人民监督员这个平台,弥补纪检部门监督力量的不足,通过不断拓宽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范围,规范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的方式,细化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监督的工作程序。
人民监督员作为外部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纪检部门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掌握人民监督员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要与案件管理部门相结合,跟踪执法办案全过程。
纪检部门要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协作配合,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对案件质量与承办人办案纪律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现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是转变工作职能,突出监督主责。
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是纪检监察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法宝,是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
“三转”就是要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是监督责任。
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主责,使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思路更加顺畅、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必然途径。
针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
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是纪律检查部门的主责,责无旁贷。
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
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检部门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提升履职能力,夯实执纪监督基础。
要切实履行好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必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担当、作风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是基础,是根本所在。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神圣庄严的工作,是党的保健卫士,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精益求精的业务是干不好的,没有坚强的党性、淡泊名利的思想是干不长的,因此,必须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把政治素质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干部,把愿干、敢干、会干的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
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培养,积极为他们创造环境条件,不断提升其履职尽责的能力,使他们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改进作风更加坚决,责任意识更加强烈,自我约束更加严格,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全面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为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兵回家休假能穿军装吗
看你家在哪了…如果在大城市里那最好别穿
纠查都是吃饱了没事干的人…如果你喝酒等严重问题被抓。
会跟他们到警备处拘留打电话通知你原部队来领你出去
麻烦啊…还是小心
御史,本为史官,秦以后置御史大夫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
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
伴随西周君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确立,维护这一权力和制度、对臣属施行监察成为必要。
御史也始设于周,但职非监察,“盖掌赞书而授法令”,至战国时仍掌记事之职,不过因与会军国大事,事实上起着一定监察作用。
谏议对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辅臣保氏“掌谏五恶”,庶人也得传语得失。
春秋战国诸侯兼并,求谏纳谏关系到治国安邦甚至国家兴衰,各国竞相招贤纳谏,谏议并不限于专掌谏议之责的官员。
秦朝,空前集权统一的政权确立,随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官僚机构。
很多制度设置虽然是继承春秋战国发展而来,但要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在君与臣、中央与地方、政务与事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各方面的关系上面临许多新问题,对庞大官僚机构加强控制、管理和协调也非常必要,御史监察和以谏(议)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
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独立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最终发展成为机构空前扩大、官员数倍于前且兼察谏于一身。
御史的内部分工也日见明确、细密,职责分明,监察内容范围不断扩展,直至对政府各部门、机构进行全面的行政监察。
谏官制度由人员庞杂、各有归属的状态,发展为集中隶于门下中书两省以互察,避免失误,最终言察合一。
明代,六科给事中既掌言谏之责,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施行,并监察重至“掌科”。
清朝在机构设置上台省合一。
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随着封建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日益复杂多样,政府参予和管理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政府机构及职能不断扩大,监察机构及职能势必随之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则,种种施行办法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虽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却也充分显示出其内在的合理性,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御史、谏官制度。
一、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取“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泰汉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低于“金印紫绶”丞相和太尉,但作为三分之一掌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又兼副丞相,为丞相的自然继任人,其相互制约作用不言而喻。
御史因有弹劾百官的权力而地位显赫,东汉光武帝曾特许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晋代中丞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后魏御史中尉为台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弛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御史台与三省并称台省;宋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元代御史大夫官阶被提高,与中书省平章政事和枢密院枢密使同为从一品,“台端非国性不授”;明代以“台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权位赫然同六部尚书,称七卿”,清代都御史权位仍与六部尚书同。
御史之长以下,共属官官阶都不高。
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
御史虽秩卑但权重,可以小驭大。
西汉时,严延年为侍御史,时大将军霍光擅权,废昌邑王,尊立宣帝,严延年遂劾霍光“‘擅废立,亡臣人之礼,不道’。
奏虽寝,然朝庭肃焉敬惮。
”东汉光武十一年,鲍永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惧。
”严延年秩仅六百石,鲍永秩比二千石。
唐,高宗永徽元年,监察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致使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
武后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当时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
褚遂良,苏味道都是当时宰相,而监察御史仅是一八品官
明代,英宗天顺初年,御史杨宪巡察京畿,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
宪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复位有功,受到特别宠信,石亨爵忠国公,但英宗闻奏也不由得称赞杨宪,“真御史也”。
明孝宗弘治时,御史汤鼎“首劾大学士万安罔上误国”,万安被驱斥。
杨宪、汤鼎时皆七品。
历代对地方监察也如此,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从三品,下县县令从七品,六部尚书正三品。
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七品。
御史监察不仅在于弹劾不法,同时也对守法官吏施以保护,使官吏免遭不当罪的处罚。
维护官吏的相应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唐宪宗时,东都留守杜亚与大将军令狐运不和,元和五年运于洛阳城北习猎适逢有盗,杜亚借此将令狐运拘捕“意为盗”,监察御史杨宁按验无证,杜亚却“以为不直,密表陈之”,侍御史李元素复审仍无验,但宪宗相信了杜亚,李元素“奏言未毕”,宪宗两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坚持复奏“乞容尽辞”终使宪宗醒悟。
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习狩,恃恩横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礼迎犒”,裴寰“嫉其强暴扰人,但俱文供馈”,被谮,宪宗大怒,宰相等论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陈其事:“以寰为令长,爱惜陛下百姓如此,岂可罪之
”使裴寰获释。
明代英宗时,御史、给事中极言论谏,“振风裁而耻缄默,或遭谪,则大臣抗疏论救,以为美谈。
”大臣相论救竟成一时之风气
监察官劾纠不法官吏,保护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辅相成的,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制度,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关系上也有重要作用。
专以谏诤为职责的谏官,官阶与同时代御史相似,因多没有实际权力,权势远不如御史显赫,但因以直言规谏为尽责,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惯例而不同于一般官吏,常可优容。
如:唐穆宗即位,时吐蓄寇边,穆宗却频出游宴,谏议大夫郑覃等人先后二次谏“宴乐过多,畋游无度”,“赏赐太厚,凡金银皆出自生灵膏血,不可使无功之人”,应“留心政道”,穆宗极不高兴,当知其是谏官后,“意稍解”,且说:“朕之过失,臣下尽规,忠也。
”若谏官意见与皇帝旨意相违,多不能被采纳,谏官可以乞退辞官或改任他职也是历代相沿的惯例。
后汉和帝时,乐恢为议郎,“性廉直介立”。
屡次上书谏诤,“无所huí@③避,贵戚恶之”,乐恢“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回归乡里。
唐贞元十三年,左谏议大夫薛之舆,“累上言时事”,德宗不快,“故改官为国子司业”。
宝历元年,右拾遗薛廷老,因几次上书,“事皆不行,遂自请假”。
宋仁宗时,唐介因劾宰相被贬官,后复任殿中侍御史,即请求仁宗:“‘臣既任言责,言之不行将固争。
争之重以累陛下,愿得解职’。
换工部员外郎……出知扬州。
”明英宗天顺时,御史林诚因弹劾学士商辂,帝“不纳,引病去”。
以小驭大,权力互相制约是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
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卑权重,则人较少顾虑,易于激发其进取精神和责任感,并能行其志,也是借以奖拔新进的有利途径。
二、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与。
这种独立性是监察部门不受干扰,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
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
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
”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
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
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
”李承嘉无言以对,可见御史弹劾直奏皇帝已有惯例。
唐至德元年,肃宗则明令“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
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
”谏官情况也类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
咸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迁怒医官用药无效,“系之狱”,宰相刘瞻召谏官令上疏,但谏官无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极言”,当知谏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响。
在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互相纠举。
唐万岁通天五年,监察御史纪履忠直劾御史台之长御史中丞来俊臣五大罪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狠戾”,称其罪合万死,请下狱治罪。
唐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奉诏浚陵阳渠,匿诏不时行,故使奔蹙,以归怨于上”。
明代,监察制度也大体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陆坤,陈重风纪八事疏中有:“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
”如洪武初年,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险恶似忠……擢置台端,擅作威福”。
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陈时政厉诋都御史刘敷,劾奏刘敷及御史强珍、徐镛、于大节、给事中王徽、肖显、贺钦、巡抚彭韶等一批官员。
至于监察部门内上级长官整饬下属,奏罢不称职者更是当然之事。
监察官行使职权的这种独立性,使监察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互相纠禁以解决监察官自身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
汉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则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
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
武周时,武则天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分设左右二台,左台察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台专察州县,“二台迭相纠正”。
唐中期以后御史台分置台、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纠劾。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也是科道互纠。
(一)历代所除授选任的监察官都有品德方面的要求,即要具备清廉刚正、忠勤的品质,有斗争性,能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克己奉公。
(二)监察官的人选须是任职具有一定年限的州县理人官、或其他官员,初仕者不得选任,即要求有一定阅历和实践经验。
有实际治民、治政经验,了解地方实际情况,能体察下情,通达治体,任监察官,执行其职责自然能得其要领。
(三)监察官选任对策高第者、明习法律者或进士、举人出身者,即在才能学识上要求有学识、通古今,能有独立见解,法纪观念强且懂得法纪,这些人处理事务,考虑问题必然更为恰当得体,能有力维护国家纲纪,对执行其职责有更高的自觉性。
(四)士族子弟不为御史、大臣之族不任科道、辅臣所荐不除台谏,其目的和作用十分明了:避免贵戚、重臣与监察官之间因私情而徇私枉法,擅权自隳纲纪,为保证监察官真正独立发挥其监察作用,其防范和制约的作用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积极的而且非常必要的回避制度。
从选任监察官的规定来看,自汉至明要求日趋明确,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了对监察官品德、经验、才学和回避的全面要求。
四、对地方监察的重视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历代统治阶级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都高度重视,对派出的地方监察官的职责、监察对象、范围、规则都曾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御史之外还常派使臣临时出巡监察地方。
常驻与巡察,例行巡察与不定期出巡相结合,表明了对地方吏治的格外重视。
也仅以汉、唐、明三代为例:汉惠帝三年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规定“所察之事凡九条”。
武帝元封五年置部刺史,以“六条”察州:“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rén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
”主要监察对象是地方二千石,其次地方豪强,重在抑制地方势力。
其监察内容除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等级秩序外,主要针对土地兼并、苛剥百姓、严刑冤狱、横行不法等重大社会问题。
在对地方的例行监察外,汉武帝、宣帝、后汉顺帝都曾遣特使出巡,察吏治得失。
唐代贞观二十年遣孙伏伽等二十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
武后时“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
神龙二年分天下为十道,以六条察地方:“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蠡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贪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隋唐以后,所察六条比汉代在监察对象上扩大到一切地方官吏,监察内容也扩大官员各方面政绩等常规性内容。
唐贞观八年曾以李靖等十二人为黜陟大使巡察全国,二十年太宗曾“亲自临决牧宰以下”进擢二十人,罪死七人,流罪以下及黜免数百人。
武后时一度每年春秋遣风俗使和廉察使,置十道巡察使后。
玄宗、肃宗、代宗、德宗、宪宗时仍屡有遣使出巡、观察风俗、黜陟官吏的记载。
明代洪武四年“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亲加删定,诏刊颁给。
”洪武六年始定期考察,京官六年一考察,又“谓之京察”;孝宗弘治时又“定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谓外察”,考察其目有八,为: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正德时左都御史胡世宁条上宪纲十余条。
嘉靖六年,张璁署都察院,“奏行宪纲七条,钳束巡按御史”,“一许互相纠举,一去处不许出郭迎接等,一每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一去处如有陈告官吏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
一所至博采诸司官吏行止廉勤公谨者礼待之,荐举之,一当存心忠厚其于刑狱尤须详慎,一所至不许多用导从,饮食供帐只宜从俭。
”十二年,编修王廷相上疏遵宪纲将关系职守重大者六条定为条规。
由于各历史时期政治形势不同,其监察对象、内容、要求等也有不同,明代巡察地方条规多有申明、记载,不能一一列举。
明代监察官例行巡察考察及奉旨出巡更是大量见于记载,现仅举数例管窥一斑:英宗正统时曾分遣大臣考察天下方面官,郑辰以工部右侍郎往四川、贵州、云南,“悉奏罢其不职者”,又与徐琦“考察南畿有司,黜不法者三十人”。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余人,“因帝虑未当”,后“更考,存留者三之一”。
天顺六年山西巡抚李侃考察属吏,奏罢布政使王允、李正芳以下百六十人,并因此请自罢。
又有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至四百余人”。
弘治六年,考察当罢者共一千四百员,又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员,因皇帝多所原宥,后“当黜而留者九十余员”。
由上可知,监察官在澄清吏治,安抚百姓,维护老百姓的某些基本利益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确实罢黜了不少失职不法官吏,一定程度防止了官吏的迅速腐化,缓和了社会阶级矛盾。
地方统治的稳定是中央政权巩固的基础,封建统治者对地方吏治的重视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所必须的。
五、御史谏官制度在谐调阶级关系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早在封建社会初期,统治阶级就从以往的历史经验中懂得君主的权力虽大,但终有限度,要受到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秦、隋两代以统一强大的王朝而顷刻瓦解,更成为后来统治者的深刻教训,被引为借鉴。
唐太宗特别强调:“天子者,有道则人推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
”地主阶级在统治镇压的同时,也不能不顾及必须保障人民生存的基本条件,“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对官吏加强管理和监察,制止贪官污吏不法行为的恶性发展,在一定限度内维护百姓利益,保障社会安定,缓和阶级矛盾,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
封建时代的监察制度是以巩固皇权,维护中央集权和统一为其宗旨,在封建国家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和机构日益扩大的前提下,皇权不得不越来越依赖庞大的官僚队伍进行统治,同时又要有效地控制这一官僚机构,因此监察制度中维护和加强集权与皇权的目的也越来越被突出。
在加强巩固皇权方面,人民的权力最大限度的被剥夺,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方面,人民的利益尽可能的被降低。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完全对立又互相制约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封建时代专制集权的政治学说与“民贵君轻”、“恤民”、“仁政”的统治思想也是相对立又相补充而并行发展的。
历代监察制度对官吏失职不法行为的察处都发挥了一定作用,对缓解社会不满情绪,安抚民心,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皇权的不断强化,使谏官御史上言不同政见也越来越受到压制,唐代对御史谏官还有特殊的礼遇和优容,即使触怒皇帝“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而不可辱也”,被杖只是偶有发生,君臣议政颇为自由。
魏徵曾总结历史经验告诉太宗,臣有良、忠之别,“良臣使身获美名,君受嘉号,子孙传世,福禄无疆”,如稷契咎陶,“忠臣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并丧,空有其名”,如龙逢比干,故君主应“使臣为良臣,勿使臣为忠臣”。
明清时期对御史谏官就没有这样的特殊礼遇可言了,廷杖被视为常规,被杖死者不胜枚举。
进谏者生命失去保障,必然直言进谏者日少,谏议制度事实上大大削弱。
统治者出于其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保持统治集团的意志统一,维护内部的稳定与平衡,就极力宣扬和提倡人们作“空有其名”的忠臣。
明代特别明令“死谏、死节、阵亡者皆得赠官”,一方面以杀死进谏者来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以给死谏者封赠的殊荣,式闾表墓,名垂青史,使为人臣者得到精神慰籍而满足。
权力与名利的平衡缓解了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协调了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一大特色。
正因为谏官制度有这样的实际效果,历代统治者出于同样的政治目的,忠臣越来越受到大力提倡,良臣之议则逐渐湮没无闻,以致出现“论国事而至于爱名,则将惟其名之可取,而事之得失有所不顾,于匡弼之道或者其未善乎。
”封建监察制度“本欲水火相济,盐梅相承,然后庶绩咸熙,风雨交泰,则知人主不得独是独非,皆由圣旨。
” 古人对其重要性早有认识,并视之为维护巩固封建统治的有效手段。
六、御史、谏官制度的根本弊病在于地主阶级的专制皇权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作为专制皇权和官僚制度的产物在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政治制度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从历代御史的监察职责中都首先看到维护封建等级礼仪和皇帝至高至尊的权威地位的规定,大量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无须赘述。
其次,监察官的权力是皇帝授与的,监察官无论弹劾、进谏,最终决断权都在皇帝手中。
汉元帝时,中书谒者令石显深得元帝信用,专权用事为奸邪,当时的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以他们的高官大权竟皆不敢言。
成帝即位后,石显失宠,匡、张二人“乃奏其旧恶,请免”,司隶校尉王尊为此劾奏匡、张二人“位三公,典五常九德,以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为职。
显等专权擅势,大作威福……不以时白奏行罚,而阿谀曲从……无大臣辅政之义也。
赦后衡、谭举奏显,不自陈不忠之罪,而反扬著先帝任用倾覆之徒……,失大臣体”。
王尊所奏并非全无道理,最终成帝决定匡衡等人不治罪,王尊左迁高陵令,这清楚表明了皇帝在其中的作用。
臣属能否尽职劾、谏,皇帝的态度至关重要。
弹劾,谏诤最终都由皇帝决断,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
唐中宗时,监察御史崔琬弹劾兵部尚书宗楚客,侍中纪处纳“专威福,有无君心,纳境外交,为国取怨”,宗楚客之弟晋卿“专徇赃私,骄恣跋扈”,唐制规定,大臣凡被御史弹劾均要“俯偻趋出待罪朝堂”,但宗楚客等人竟恃宠“chēn目作色”,中宗竟然也不分曲直,不予追究,却下诏要崔琬“与楚客约为兄弟两解之”。
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曾下诏求言,九卿大臣各上言数事,多有所回避,直言者少,尽管如此,被宪宗认为忤旨者还达六十余人之多,因为是下诏求言,刚刚“自行修省,不宜加罪言事者”,于是“书六十人姓名于屏”,准备“俟奏迁则贬远恶地”。
由上述可见,专制皇权下的监察制度其实施受到皇帝个人态度、能力、认识等直接影响,皇帝有才能又颇为清明,重视吏治,监察制度就得到加强,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其作用将大大削弱。
从这个角度讲,谏议对皇帝的监督作用就更为微弱了,对皇权完全没有约束力。
至于皇帝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利用御史为治驭、搏击臣下的工具,法纪随意被破坏,也就毫不奇怪了。
第三、御史职在纠劾百官,不可避免会得罪于权贵,并遭到权贵的毁谤,甚至迫害,因此监察官必须也只能依赖皇权的保护。
汉和帝时乐恢“诸所刺举,无所回避”得罪外戚窦宪,自乞归乡后,窦宪仍不放过,竟通过州郡逼迫乐恢服毒自尽。
唐景云二年僧人慧范恃太平公主的权势“逼夺百姓店肆,州县不能理”,御史大夫薛谦光劾奏,结果“反为太平公主所构,出为岐州刺史”。
明嘉靖时严嵩父子屡遭弹劾,皇帝却慰留之,其结果前后劾严嵩父子者十余人皆被遣,或以他过置之死;为严嵩所不悦者,“假迁除考察以斥者甚众,皆未尝有迹也”。
清代和坤更是尽人皆知恃宠擅权、作威福、凡弹劾者皆得祸。
关于这一点,连皇帝自己也明白,唐睿宗就因此感叹过:“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
御史绳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
”元代皇庆中,郝天挺拜为御史中丞时,入见皇帝也以猎为喻奏明“御史职在击奸,犹鹰扬焉,禽之弱者易获,其力大者必借人力,不然不惟失其前禽仍或有伤鹰之患”,其意也在取得皇帝的支持。
由此可见如无皇权的保护,御史监察弹劾后果可想而知。
对皇权的依赖是封建监察制度的先天不足,是根本性弊病。
监察官受权于皇帝,就决定其必须效忠于皇帝,听命于皇帝,维护皇权,为皇帝服务,所以也难怪历代监察官劾奏常常以皇帝的喜怒、好恶为转移。
第四、封建监察虽然发展颇为完备,在维护封建制度和加强皇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监察官毕竟也是封建官僚的成员,在统治集团日益腐化,政治腐败每况愈下的情况下,他们也不例外地会不断腐化,以致成为统治集团内部政争的工具,而失去真正的监察作用或难以发挥其作用。
封建社会后期御史监察制度中一重要发展就是加强了对御史自身的约束。
如前文所述,明代对出巡御史本人越来越多、越明确地作出种种规定,进行钳束,并且御史出巡返回都察院,有了汇报考核的办法,还规定御史违法罪加三等,执法犯法从重处罚。
清代则更系统地汇编了《钦定台规》,不仅监察部门使职权有了明确的依据,对御史等监察官的监察规则、要求都更具体化,正反映了这种状况及封建统治阶级自身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和防范。
这也正是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与现任官僚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