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对待和处分违纪的学生
学生违反纪律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这一点可以说是天经地义,所谓国有国法、校有校纪、班有班归,无规矩不成方圆。
但是怎么样才能使受到处分的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而不至于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呢
学生违反纪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们班主任怎样将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转变为好事
最近一年多来,我在班上大力推行这样一种处罚方式:对违反纪律情节比较轻的学生,我罚他上讲台唱一首好听的歌或者将一个动听的故事,对于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学生我罚他们用正楷字写一份内200字左右的违纪心理报告,描述他当时的违纪心理,请大家注意心理报告书不是保证书更加不是检讨书。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我发现这种处罚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显好了很多。
第一:受这种处罚方式的学生一般不会对老师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因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讲故事时下面的同学会给他热烈的掌声,可以说他是在一种很快乐的氛围中受到教育。
第二: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将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对他的口才及胆量是一个考验和训练,写心理报告的学生要用正楷字来写间接的帮他们练字和培养了组织语言的能力。
第三:可以令到学生的心态更加积极、可以发掘到一部分学生的潜能。
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谢同学,平时不爱出声,有一次违反了学校的宿舍管理条例。
他自己选择了罚上讲台将故事,结果他的故事讲得很流畅,而且情节生动,获得了同学们一阵有一阵的掌声,在同学们的掌声中,他在大庭广众表现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强了,而且充分的意识到自己其实并不比别人差。
我这种处罚方式是借鉴了魏书生老师、赵健涛老师的方法。
第二个问题:如何批评学生,怎样才能够令学生虚心接受批评
记得我刚做班主任的时候火气是比较大的,很容易在课堂上发脾气批评学生,有时弄得自己也很难堪下不了台,而且我发现这种方法批评学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气了但实际上他只是摄于你做班主任的威严而心里不服气。
后来在做班主任的过程中不断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数。
第一招叫做:“退三进一”,我们看电视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老虎等凶猛的动物在进攻前首先是身体向后撤退,为什么撤退呢
是为了更好的向前进攻
我们批评学生一个缺点的时候不妨先表扬他的三个优点,此谓之“退三进一”。
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点,作为班主任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有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刘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这样一句经典的话:“一个丑恶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灵美
”,我们的学生再怎么调皮也不至于将他同罪犯等同起来吧
我们班有个男生小黄,性格比较反叛,具体表现可以用两句话来总结概括:班主任说什么他都不乐意,班干部做什么他都认为不对
但是这个学生有一个爱好爱踢足球,口才和反应能力都很不错,出黑板报也是个人才,有一次我们班与兄弟班踢足球,结果我们班以3:2胜了,其中有两个球是他进的,那么我当时立即把握住这个大好时机当晚就找他出来谈话,首先我就赞扬他今天在足球场上表现如何积极英勇,关键时刻连下两城,力挽狂澜,为班级的胜利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获得了同学们一浪接一浪的掌声,之后我又跟他聊荷兰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艺术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别来劲,聊完足球我发现他的脸上已经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后我又跟他回顾在主题班会上他如何舌战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后我有大力表扬他出的黑板报如何的别具一格,赞扬完后我发现他已经变成了欢乐的海洋,这个时候我看准时机话题突然一转:“但是你有没有好好想过,你在班上那么有才干却没有一个人选你当班干部,你有没有冷静的思考过为什么
”然后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开始的时候他还只是点点头,到了后来他自己主动表态,过了一段时间我又跟他出来长谈了一次,慢慢的我发现这个学生在学习态度及与同学相处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期中考试后他第一个跑到我家里来问自己的成绩,问自己的成绩有没有进步。
高二一开学我起用该同学做班干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经有一次考试进入过全级前十名。
我所带的高二(2)班在学习上从高一到现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都处于全年级九个班的领头羊的位置,而且是遥遥领先于其他班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班级良好的学习气氛和竞争环境。
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而且自学生来斗门中学军训的第一天我就把这样一个理念教给了全班学生,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
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
学习上我大张旗鼓的鼓励学生向老师发问甚至是发难,要问到所有的科任老师当场回答不出你的问题、满头大汗的时候才算真正的动了脑筋。
纪律上我积极主张邝根生老师提出来的“先专政后民主”,一个班级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凡是违反纪律的学生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一旦有一次你没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则,那么你将变成一个没有原则的人。
在你处理违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少数学生对于处理不满意,那么班主任在这个时候应该马上进行疏导工作,这就是“法”和“情”的关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先将法律在讲人情,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则。
班上有名男生小扬,有一次被班干部记名之后作出了很强烈的反应,他认为自己不过是迟到了两秒钟就被班干部记入了黑名单,觉得高二(2)班的纪律实在是太严了,甚至强烈要求调到其他班去,我把他违纪的事情做了处理,处理的当晚我就找他出来长谈,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经过一晚的长谈后,在我没有要求他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他自己主动向主管纪律的班干部承认错误,鉴于他的进步我后来试用该学生担任班干部,结果他很成功的组织了几次班级大型集体活动,由对纪律很不满变成了对班级纪律积极维护。
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生活和各项活动中,根据是非标准进行褒贬,该肯定的就肯定,并给予适当的表演和奖励;该否定的就否定,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种能够扶持正气、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思想、阻止不道德现象的集体舆论。
这种集体舆论不是班主任的单向灌输,而是建立在全班占压倒多数的正确认识与言论基础上,具有同一性、扶正性和对全班成员都有感染力和道德上的约束力,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的方法是借力用力,借助集体的力量。
举个例子:凡是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监考过我们高二(2)班的老师都会知道在考试的过程中从来没有一个学生提前交卷、更加没有学生作弊等违纪现象。
我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在高一的时候我们班上有百分之八十的学生的校服被别人偷过,针对这个现象我在班上召开过主题班会,班上对小偷偷我们班的校服事件都深恶痛绝,主题班会的内容是偷东西与作弊,利用辩论等各种方式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考试作弊和小偷偷东西没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偷别人的精神财富,后者是偷别人的物质财富。
甚至前者更加可恶。
同时我还宣布,每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后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全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检举揭发在考试中有不规范行为的同学名单,结果这一招还真管用,考试从来没有学生作弊。
真正触动学生的往往是集体的舆论,学生最不愿意的就是他在班级集体心目中的形象受损,刚开始做班主任的时候,每天忙得不亦乐乎,但效果并不理想,这样做班主任的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难道做班主任一定要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很好的培养一支高效率的班干部队伍。
班主任、班干部及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同伞柄、支架和布,一个再好的伞柄如果没有支架的支撑是无论如何也撑不起一片天空的。
记得有一次在班主任研讨会上,黄齐娟老师曾经介绍过给班干部戴高帽子的方法来培养班干部,这一招还是蛮有用的。
我以前也用过这种方法,但用起来没有黄老师那么的得心应手,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在时间和场合上把握得不够好,经常在公共场合给班干部虽然可以激励班干部的斗志,但是无意中也会引起另外一部分学生的不满情绪,认为老师过分夸大班干部的作用,听了黄老师的报告茅塞顿开,由公开场合逐渐变为地下工作者,给班干部带高帽子后班干部的做事情的积极性高涨。
但每一个人的情绪不可能永远高涨,班干部遇到挫折的时候也很容易沮丧,这个时候班主任应该教他们一些工作方法和技巧。
举一个例子,有个班干部抱怨他举办的活动同学们反应冷淡,不够热情,比如他提出来星期六晚上在班上搞一台文艺晚会,结果表示要参加者寥寥无几,结果泡了汤。
后来我问了其他班干部,为什么没有人参加,其他班干部说是他的工作方式令到很多人无法接受,他的工作方法多是命令式的,他说:星期六晚上搞文艺晚会,全班同学都必须参加” 很多刚上任的班干部或者新班主任都喜欢用这种语调,其实很多学生都不太接受这种方式,我教这个班干部用这样一种方法:首先讲出这次晚会的节目设想如何丰富多彩、整个晚会的安排等等将同学们的胃口先吊起来,提高大家的兴趣,然后最后来问大家:“同学们是觉得这周搞晚会好呢还是下周搞晚会好一点
”,这种方法叫做二选一,既暗示了晚会肯定要搞又给到全班同学商量时间的余地,而且以这种商量的语气讲出来让所有的学生都感觉到了自己的意见受到了尊重,他一讲完班上就讨论的很激烈,有的说这周、有的说那周。
少数几个表示不参加,但大部分人都说下周好点有充分的准备,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但还有几个犹豫不决,在一个星期的筹备中几个不太想参加的同学也被感染了,最终的结果是这次晚会搞得非常成功,不仅如此还吸引了大批别班学生参加,后来别班也纷纷效仿我班,使我班的学生脸上充满了豪迈之感。
同样的事情但在工作方式上改动一下取得的效果是如此的不同。
好了,今天我仅仅是湖光略影、蜻蜓点水般轻轻的点了一下,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如何处理课堂违纪学生 对因课堂讲话或者其他违纪而被科任老师登名批评的学生,应该怎么处理
对因午休讲话违纪而被值日老师或者级委登名批评扣分的同学,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一直是班主任工作的头痛事情,而且这类问题会经常出现的。
有很多班主任为了让学生深刻和不再出现同样的违纪,经常以抄书、留堂等方式来进行惩罚,或者有些喜欢说教的班主任会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教育一大番。
以前,我也曾试过用上述的方式,但效果不大,喜欢讲话的同学还是不定期地反复,哪怕是在重重的处罚之下,而且这些方式很容易导致师生之间的对立,因为这些方式不能让学生反省自己的问题,他们只会认定班主任总是处罚自己。
首先,作为班主任,一定要清楚初中的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出现的讲话等违纪行为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对这类事情应该有必然会发生的心理准备,从而杜绝处理中的过激行为的出现。
其次,我们要正确认识行为出现的原因。
学生课堂讲话或其他违纪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活跃过度而难以自制。
这一类往往是由于老师或学生挑起某个话题或者老师安排某一任务而出现的。
二是学生将个人的事情带到课堂上处理。
这是不懂得安排自己的事情而导致的。
三是学生无心向学,上课无所事事而必然出现的违纪。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的解决,我的做法是:一、强调课堂纪律。
我强调课堂一定要听从老师的安排,该动的动,该静的时候需要静。
二、教育学生正确处理自己的事情。
我强调:(1)不要将自己的私事带到课堂上处理,影响自己学习,影响他人学习,也影响老师的上课;(2)将自己的事情分分先后来处理,把不属于课堂学习的事情留到下课后再处理;(3)特别是要把自己的不好的事情收起来处理,没有必要让老师和其他同学知道得那么多,这对自己的形象并没有帮助。
三、上课必须做笔记,做到有事可做,课堂只有安排了学习任务,时间才是可以打发的和有收获的。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和做法,开学这段时间以来,当我班的同学因为讲话或其他违纪而被老师登名批评、或者留堂、或者被请到办公室教育的。
我的补充教育总是:1、被老师批评是一件羞耻的事情,努力做到不要有第二次;2、学会将事情分先后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该学则学,该玩才玩;3、做好课堂的安排,让自己的课堂时间有学习任务……而每每这时,我看到的总是学生悔过的表情。
围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学生可以写
中共中央近日印中国共产党廉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为全面从严治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问题——有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有的党的领导弱化,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
“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导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现象。
”谢春涛说。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
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谢春涛说。
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准则修订过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
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条款、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经典感’。
”高波认为,这是一条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看得见、摸得着、易懂易记易执行的高线。
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10月16日,中央在相关案件通报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为引人注目:周本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潘逸阳“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这些“纪言纪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转化为纪律要求,纳入到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的修订,除上述“一增”外,还有“一减”“一整合”。
“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谢春涛认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本质上体现了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
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立德向善,立规惩恶,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800字作文:《大一学生守册》学习心得
转眼间,大学第一学期已经过去了一大半。
在这短暂的几个月里,我以一个亲历者的身份度过了我向往很久的大学生活。
其中,既有欢喜也有迷茫。
平日里和辅导员、老师的交流时间很少,再加上我是一个不太善于交流的人,所以就很少交流了。
不过接下来的大学生活中,我会尽量多的和辅导员、老师们、同学多交流。
刚踏入大学校门,里面的一切对于我这个向往上大学的人来说都是新鲜的。
学校很大,学生很多,自然与高中有所不同,尤其像我们幼专,大多数都是女生,在这里就是美女多的数不过来的地方。
我们不像以前那样有固定的教室,总是跑来跑去,也不像以前的课程从早到晚排的满满的课程,我们有很多自由时间让自己来支配。
在这里,我们可以在安静的自习室里做个学霸,可以在安静的校园里散散步,可以参加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结识新的朋友,可以在藏书丰富的图书馆里看自己喜欢的书,也可以呆在宿舍里无所事事……一切都看我们自己怎么安排。
时间过得可真快,当我什么都还没有明白时,这学期却快要过去了。
从爸妈送我到这里的那天起到现在,真的过得很快,就这样大学的八分之一结束了。
渐渐地我好像明白了许多,在大学不能太颓废,应该抓住每分每秒来充实自己。
大学是一个自由发展的地方,这里没有老师的叮嘱,很多事情都需要自己独立解决,大学生们可以在这里尽情的表现自己。
大一学习紧张,课程拥挤,是我不得不对生活产生抱怨,甚至叛逆。
虽然在学习上没有找到好方法,然而在这段时间学会了独立,学会了人际交往,从中也懂得了许多道理。
总之一个学期我成长了许多。
以后,我要更好的规划,劳逸结合,定好长远的目标,然后用小目标来作为里程碑,一步一步地完成每一个小目标,逐步与大目标拉近距离。
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处理规定心得体会
1、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规吃喝的纪律规定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条例第十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法官违法违纪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是哪些
亲,中石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处种类及期 (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