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心得体会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多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儿园数量已从2009年的13.8万所,增加到2014年的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了70.5%。
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
《规程》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人财物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部门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的实际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
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
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需要。
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幼儿园新工作规程解读汇总
新旧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比历史发展1952年3月18日颁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
“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暂行规程》被废止。
1989年6月5日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6年3月,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试行稿进行了修订,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发布新《幼儿园工作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新增)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五章:幼儿园的教育第六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七章:幼儿园的教职工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第十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一章:附则新旧工作规程对比新《规程》主要在四方面提高了标准、增加了细节要求:幼儿园定位与任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突出幼儿的主体地位提高家长与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幼儿园定位与任务把幼儿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原有《规程》中将幼儿园的定位表述为“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规程》中则表述为“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促进幼儿良好发展作为核心任务。
新规程中提出,“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同时幼儿园要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教育”。
新《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试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职责要求,明确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有何意义
一、当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新的时代要求教育培养的人不仅应该具备21世纪社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创新精神、主动学习与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交往能力和合作、自主、自信等社会性人格素质。
因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了素质教育改革高潮,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以培养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
但由于社会条件、经济发展和教育科研状况、人们观念与认识的局限等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目前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一方面,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意识到学前阶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是中小学的基础与保障,这是可喜的现象。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士(包括家长、教师等)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想法。
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上,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上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的问题,如忽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情感、态度、自主性、社交能力等的培养。
第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领导机构与计划的保障。
在当前政府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地区的在近几年的工作计划中基本不提或根本不提及学前教育,使得这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缺乏计划保障。
第三,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1989年)、(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的提高。
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则有全国性的法律,可见,学前教育与它们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第四,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近2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等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并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在(1995年)中,即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但遗憾的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五,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上,我们认为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
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
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尚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
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1.各级政府,特别是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与领导。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思想观念到实际工作中真正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重视与发展的地位,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主管意识,把学前教育发展切实列入工作计划和中。
应着眼于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需要,总结我国幼教50年发展与改革的经验,借鉴世界幼教发展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与近期目标。
2.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启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与现实需要的调研,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重点明确规范学前教育的责任、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责任与权利、待遇等重要法律关系问题,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发展。
3.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
广大幼教工作者应充分认识与重视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加强对新形势下儿童心理与行为发展规律,早期环境、教育与儿童发展关系及其作用机制,学前教育目标、内容、过程和方法,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等的研究,深入探讨儿童早期发展和学前教育的独特性与规律性,以更科学地按照个体发展规律与教育规律进行教育,促进童的健康、和谐发展。
各级政府,特务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新形势下事业发展政策、体制的研究,在人员、经费、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给予应有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与能力。
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必然对教育者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予以进一步的重视,将幼儿教师素质提高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开放、立体交叉的幼儿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以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特别是帮助教师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更新教育观念与思想,改善师生互动与教育行为的质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从而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识与能力,保障素质教育在学前教育中普遍、全面的实施。
5.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与服务机构。
我们应以社区为依托,依靠基层社区各部门的力量,因地制宜地积极创设和利用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大力发展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与需要的各种正规与非正规的学前教育和早期服务机构,以既充分发挥社区资源在儿童早期教育中的作用,又有利于满足更多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服务的需求,并促进更多儿童在早期积极、健康的发展。
如何做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地学习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精神,广泛深入地发展我国幼教事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而在农村幼儿园深入贯彻《规程》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一、存在问题我们通过参观幼儿园、走访教师、听课观摩等形式对张家港市一些村镇幼儿园进行了调查,虽然这几年农村幼儿园的房舍、设备焕然一新,教师队伍的素质也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不足之处。
最大的问题在于:教师的教育观念落后、存在小学化倾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内容超前。
有部分村幼儿园不顾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提前在幼儿园进行汉语拼音和识字教学,而且教学方法是机械地灌输。
有的幼儿园大班课程表上安排每周有3次拼音课。
这是严重违背《规程》精神的。
当然我们并不完全排除在幼儿园进行拼音和汉字教学的可能,只是认为不应把它们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
而且即使进行拼音和汉字教学也要注意采用适合幼儿认识特点的教学方法。
(二)教学形式单一。
许多农村幼儿园采取的都是集体教学形式,上课时小朋友座位的安排也千篇一律,缺乏变化,不论上什么室内课,老师都是站在装有黑板的墙边讲,小朋友坐成一排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幼儿园工作规程》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
该《规程》分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11章程66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