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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3-06-05 14:02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

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

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

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

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

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

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

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

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

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

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

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

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

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

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

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

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

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

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三联阅读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

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望采纳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前段时间学校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教育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小学教育工作者的天职。

师魂即师爱。

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

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

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要适合小学生的)

学习心得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自觉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一是认真学习《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政治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政治素养。

  二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坚持向同事学习,向前辈请教,多动笔,多听课,不断给自己充电,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三是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使学生能够从生理和心理上都能健康成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作为一名教师,深感任重而道远。

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经验,取他人之所长,补己之不足,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

  以下是我师德师风的个人总结:  一、在活动一开始,认真学习了方案和动员报告,感触很深,原来我总是觉得自己的工作进步较快,成绩还行,没有紧迫感和压力。

这次我认真仔细的与他人横向一比,终于使我看到了自己在各方面与学校和社会要求的标准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有继续拉大之势。

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自己确实感到了这次思想作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心得体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在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

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

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

怎么写中学生义务教育法的体会

“义务教育法”体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面健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

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

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

我们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

我们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人曾经指出:“没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没有一定有害的方法。

”我们必需辩证的看待。

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许多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

在选择和应用时,需要同德育目标相结合。

与《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原则相一致。

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

我一定认真学习、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FONT>学习《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收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教育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了。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启发式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同时,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

规定〈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这些活动的开展确实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及形成健全人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切实纠正了以学习代替活动,以文化学习挤占活动时间,导致学生由于缺乏文体活动而出现的厌学情绪和叛逆管理的现象,可见义务教育法,从宏观整体上。

以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教师、学生应当遵循的义务教育法,还给学生应有的活动权利,让学生真正做到全面发展,健康发展。

〈3〉明确考核要求,规定:对学生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义务教育督导不得以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从这方面看我们云岗中学就会从应试中解救出来,我们吸收的学生不是一流的学生,我们的成绩是比不过重点校,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学生什么都差,为此,我们可以据学生的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特色教育,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但我们也仍然有我们的困惑,比如重点校的各方面投入,及方方面面均比普通校有很大优势,造成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高考制度不解决,那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很有见地的地方均会落不到实处,贯彻起来困难重重,为此,我做为一名人民教师,还是真心希望义务教育法顺利实施。

我会按照义务教育法去做,去执行义务教育法,做义务教育法的楷模,为实施素质教育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谨言慎行,方为人师 ——学习《义务教育法》 “……我真希望能够用手中的笔在纸上勾勒出您那往日温暖的形象,您那熟悉笑容、信任的目光,对我就是力量与欢颜…… 在初一第一次参加800米的比赛上,由于缺少经验,我在第一个弯道时没有把握好速度,便与大地母亲做了一个最彻底的拥抱。

等我爬起来向前一看,原来在我身后的选手都一个个地跑在了我的前头,而此时我腿上的伤口渗出了血,疼痛向我袭来并消磨着我的意志,于是我决定放弃。

而就在这时,宛若久阴下突然出现的阳光——您站在跑道边上对我喊:‘加油

你能行,老师相信你

’听到这席话,我又努力地奔跑起来。

尽管我不是光荣的第一,甚至连名次也没有取得,但是我完成了比赛,并且在和自己的比赛中大获全胜

……老师,虽然您已经不再教我们了,但我对您仍然心存感激,真心感谢您对我人生的指引

”这是我在教师节时收到的一封刚刚毕业学生给我的信。

从信中可以看出,这件事尽管对我来说是一件久已淡忘了的小事,但对于这名学生却记忆深刻、影响深远。

由此,它给了我很大的启示,那就是作为一名教师应该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哪怕一句话、一个细小的动作和眼神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

毫不夸张地说,教师对学生一个细微的言行可能会造就一名学生,也可能会毁灭一名学生。

因此,从职业意义上讲,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谨言慎行”,要时刻以平等的思想对待学生,尊重、爱护每一位学生,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上进心,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促进他们的成长,让他们拥有一颗健康而积极的心去探索世界和未来。

前不久,我校对全校教职工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宣讲活动。

通过认真、系统的学习,我对教师言行标准的理解进一步深化,使我从法律的层面上重新思考和审视日常对学生的教育行为。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9条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这说明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已经不仅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范畴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而在教育教学中如果出现上述类似行为,也不仅仅是教师职业素养的问题,而是遵纪守法的问题了。

这样,作为从事教师的我们,就更应该树立和强化教师职业的“言行意识”,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谨言慎行,留意于自己的言行中的每一个细节,不要对学生造成无意的伤害和出发法律。

愿我们用爱心、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为学生的成长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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