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法》六大亮点亮点一:公务员范围更加明确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亮点二:公务员引入聘任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亮点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四:严重失误领导辞职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亮点五:实行交流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公务员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亮点六: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
公务员法规定,对于错误的上级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可以说“不”。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但公务员法同时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怎么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面来源: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
一、公务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公务员管理各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三、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五、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六、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简述《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
学习了
感谢LZ其实公务员没有转正时是属于还没录用状态,所以只要单位同意,就可以走人。
而转正后的公务员要想辞职的话关键还是要单位放人,至于5年服务期,只要录用时没有签订最低服务年限的协议,也是可以辞职的。
说白了,单位同意放你走你就能走,这个是可以人为操作的。
另外很多公务员招考公告上说“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不得报考”,意思就是说在职公务员可以考。
我很多同学就是在职公务员再考上别的单位公务员的,很多都只工作了一、二年。
由于办理调动手续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人是先辞了再录。
除非像广东那样公告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报考,其它的大部分省份都是可以的。
公务员法 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条件的规定。
一、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辞退,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
辞退不同于开除,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
辞退虽然也是要让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辞退不是行政处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
此外,辞退与开除在后果上也不一样,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被开除的公务员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辞退是公务员的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对传统人事体制的重大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人口把关不严,队伍过于庞大,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实行公务员的选优汰劣,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打破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总结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二、辞退的条件 辞退条件是公务员辞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什么样的公务员应当被辞退,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
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作到宽严适度,是搞好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
根据本法的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依据。
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就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就可以将其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就是公务员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公务员能否胜任现职工作,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主要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
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
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
为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
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
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
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
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
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
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
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
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
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
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
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
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
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
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
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
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如果公务员不忠于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机关就可以予以辞退。
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
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自从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1989年到1993年的试点,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
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至2000年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
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如同我们当前的小康社会一样,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
一、中国体制下的公务员和各国公务员的界定与区别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
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我国公务员干部体制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
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
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
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
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
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
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
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
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
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
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
中国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它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超越政府雇员,接近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相比其他国家,从英美等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政事分类”、“两官分途”,正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内容和应有之义。
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反映了当代人事管理一般规律的要求。
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尽管对公务员范围(外延)的界定有大(如法国、日本)、中(如美国、德国)、小(如英国)之分,但一般都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即政务官)与事务类公务员(事务官)两类。
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与事务类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通常作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分类的前提条件,反映了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
一、“„两官分途‟只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技术原则,不具有制度本质的意义”。
把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有利于完善“党管干部”!和强化业务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实际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国家人事制度上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人身依附等“家长制”现象,以及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中的某些短期行为;有利于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问题 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国务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陆续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几十个具体法规,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已初露端倪。
但是,仍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我们虽然已有几十个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但其中的具体条文多原则、多抽象,可操作性、适用性差,对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无法起到具体的规范作用。
同时,缺少一些比如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
公务员法规体系仍不系统、不完整。
法规之间不配套、不协调的现象比较突出,相互“打架”,不能形成合力。
特别是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仍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
“暂行”规定在较长时间内代替正式法律是极不正常的。
法律权威的欠缺导致其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保证实施。
在公务员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等不正常局面仍屡见不鲜。
改善这种状况首先要深刻认识到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实现“干部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为此,今后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一是适时修订宪法,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进宪法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虽经多次修正,但修正的内容主要为经济方面,涉及政治方面的不多。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始终没有体现在宪法中。
现行宪法中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
这些沿用下来的概念,含义既不统一,又不清楚,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分歧。
应当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制度,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入宪法,并明确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基本关系。
以此提高国家公务员立法的效力,强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性,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与保障。
有些国家已经把有关公务员的条款写进宪法里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是要提高立法层次。
在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十几年具体实施过程认真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尽快将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使之成为依法管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完成该法的订立。
三是应逐步出台空缺的单项法规。
当前的重点是制定公务员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力争建立起较为系统、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
四是根据《立法法》和现有法规的实施效果对已出台的各单项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五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用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进行国家公务员法制化建设的同时,要同步地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建设,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公务员跟老师。
你们会选择考哪个呢
相信很多在校生还有刚毕业还在寻找工作的学生想要进入体制的,往往会在这二者之前纠结。
诚然,如果是急着找工作,大家经常是做二手准备,两个都同时考,看看哪里能上。
如果是骑驴找马,要先想想清楚再作决定的话,其实这两个职业还是有很多可以比较的地方的。
大猫我刚巧以前也是做老师的,后来选择考公。
昨天是教师节,本来想聊聊这个话题,忙起来就没顾得上说。
今天有空了,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在这两个职业之间权衡的,都是希望能选择稍稳定点的职业。
稳定和出去勇敢闯闯都是个人的选择,不存在好与坏对与错的区别,就不多讨论了。
我们今天来讨论下这两个职业各自的好处与不好的方面。
一、稳定性方面稳定性方面,如果是正式编制的老师那职业稳定性其实和公务员是差不多的,可以说基本上没差别。
虽然说公务员是行政编,老师是事业编,事业编正在面临改革,但一般来说不管如何改革,教育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之前国企改革,工人下岗,基层政府人员分流的时候,也没听说教师有下岗的。
所以说两者的职业稳定性差不多。
二、职业前景方面在官本位的社会,考上公务员好像会听起来更好听一些,据统计,2016年底,中国有700万公务员,有多少人是能走上领导岗位的呢
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多少人穷其一生,直到退休,可能也就只能评上一个主任科员,正科级的,有些人甚至退休都评不上。
官位与人的比例永远是粥少僧多。
当然做老师想要升级当主任,当校长,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
但做老师有一点好,越老经验越丰富。
而且如果不想从政,可以评职称,只要职称评上去了,工资待遇也有相应的提升。
从这点来说,公务员就没那么好,级别没上去,工资基本上就也不会有什么变化和提升。
不过现在已经开始试行薪资改革了,就算级别上不去,只要连续几年考核合格以上就可以加工资之类的,这点以后再和大家细说。
三、收入方面收入方面以目前的现状来说,公务员是略占优势的。
但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经济较好的区域,公务员工资和老师工资比较接近。
比如像深圳,据说公务员和老师的工资都能达到年薪二十万左右。
在经济略差的地方,公务员收入会比老师的稍高一些。
现在还规范一些了,像早些时候老师的工资就是一块唐僧肉,地方要建个桥啊,修个路啊,捐个款啊什么的都来咬一口,有时候还会拖欠工资。
现在这种情况应该会比较少了。
这两年来的好消息是国家对教育越来越重视了,习大大对教育也特别重视。
年初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央4号文件”)以来,中央多次出台落实文件,目前多数省份已于教师节前完成本省关于中央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并加快相关政策落地。
一些地方通过补发或者加薪的方式提高教师工资,部分地区涨幅更是超过30%。
基本目标都是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薪资水平。
可以说,从现在开始,老师的春天来了。
四、工作强度工作强度这个也不好一概而论。
以前以为考上公务员就可以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日子其实是不可能的。
最有可能实现这种日子的是那种还有一年或者两年就要退休的老人。
年轻人的话会很忙,越是基层越忙。
大猫以前在某个单位,每每是周一一上班,就有五六个材料的任务要堆过来,加班熬夜是常事。
而且公务员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之前我的主任,才四十出头,头发全花白了,都是工作给累的。
当然老师也是比较辛苦的,备课,说课公开课、改作业,写论文、如果做班主任那就更辛苦了,小孩子一堆事情等着你解决。
当然做老师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大家都羡慕的,就是假期长。
双休不说,每年的寒假暑假加起来快有三个月,实在是让人羡慕。
今年暑假的时候我同学夫妻两人都是老师的,就自己开车自驾环中国行去了。
羡慕得不行啊,现在只有每年十天的公休假,还得省着点用。
五、社会地位因为中国一直以为是官本位的社会,所以相对来说公务员的社会地位给人感觉略高一些。
少数草根从基层做到顶层的经历更是多少人心目中的奋斗目标。
老师的地位虽然说一直被文化人所尊崇,实际上以前在社会上地位是不算高的,说难听的会被叫做教书匠。
不过现在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了,尊师重教的氛围早就形成。
现在家长对老师奉为神明,老师说啥就是啥。
节日还是想法给老师送礼物什么的。
而且做老师还有一个好,就是自己的孩子教育基本上是不成问题的。
多少人为了自己孩子上学的问题费尽心血买学区房啊什么的,一般老师的子女都是可以上自己任教的学校的,不用按照划片的原则,这一点多有吸引力啊,多少人为了孩子上学那是呕心沥血的。
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现在网上都把这些考试统称为考编了,就是考个编制。
我本人也很有体现,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都是多管齐下的,急着要找工作的时候一般不会说一定要考老师,一定要上公务员之类的。
但当你有了一个工作,想要换一个稳定工作的时候,我上面的一些比较可以做个参考。
有什么可以资询的也可以给我留言。
简单的总结一下就是:如果有志于从政,有志于在政界成就一番事业的可以努力考公务员。
如果比较淡泊名利,想要过得轻松自如些的可以考老师,毕竟现在收入不差,社会地位也好,而且算是技术人才,相比起公务员来说,是要好一些的。
毕竟相当多数的公务员从事的工作都是事务性,非技术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