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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学术讲座心得体会

时间:2013-10-06 17:14

讲座总结怎么写

7月18日下1点30分,湘湖讲堂期心理健康讲座《快乐学习、健康成—影响中学生学习理因素及调试方法》在萧山图书馆一楼湘湖厅举行。

本次讲座由萧山区心理咨询师协会和萧山图书馆联合举办,由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萧山区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爸妈在线杭州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商学院心理学教师薛旭光老师主讲,众多家长朋友慕名前来。

讲座主要围绕如何放弃陈旧的学习方法,发掘学习兴趣和动力,培养良好学习习惯,掌握科学学习方法等方面展开。

薛老师用饱含激情的演绎方式,深入浅出地从心理学的角度解读了影响学习的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指出进入初中和高中阶段后,学习心理值得重视,并与家长朋友们分享了如何舒缓孩子的学习压力,提出了客观冷静分析,合理利用时间,克服考试紧张心理,多与孩子沟通情感的策略,得到了现场家长们的普遍认可。

薛老师在现场与家长们进行了多方位的互动交流,介绍了优化学习的方法,细致地分析了如何在预习、听课、复习、作业和评价五大环节中贯彻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讲座后,不少家长和薛老师进行交流,表示本次讲座很有针对性,介绍的方法很实用,对初中高中学生的学习很有帮助,并希望薛老师提供本次讲座的讲义。

薛老师认真解答家长们的问题,并表示希望与家长朋友们共同努力,帮助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学术讲座新闻中主讲人介绍应当放到哪个位置

讲座新闻稿怎么写:10月14日下午,中科院政**博士在我区作于国家高新区评价指系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副主任主持,王世波副主任及区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

**博士从历史演进,设计思路,具体流程等几个方面系统的解析了新的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定位于“政策评价”,强调高新区对国家导向目标的实现程度,重点强调“自主创新、创业环境、内生增长、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引导高新区良性发展。

报告内容深入浅出,参会人员认真学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最后,**副主任作了总结发言。

提出此次报告为我区进一步了解国家层面对高新区的发展要求,推动我区肩负的“四位一体”新使命,更好地实施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

我们首先要理清思路,总结经验,加强对评价指标体系系统的学习研究,严格按照国家高新区进行管理。

其次要统筹布局,系统分工,区直相关部门要抓好落实工作,切实提高我区各方面的指标任务。

科技局(标题交代嘉宾,擅用定语抓人眼球)201X年11月15日晚18点30分在二区主楼B307,《环球时报》著名战地记者邱永峥、英文版记者林美莲做客基础学部新基论坛,做了题为《使命召唤》的讲座。

团省委副书记陈凯云、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曹云峰、校团委副书记夏辉老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首段交代事件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并用一句话概括重点)讲座中,邱永峥向同学们介绍了作为战地记者有关美军、利比亚战争以及阿富汗战争的亲身体验。

向同学们展示了许多关于美国军人和美国军队武器装备的照片,讲述了他亲身感受到的有关美军武器装备、作战计划、职业精神的情况。

记者林美莲给同学们分享了作为女战地记者的特殊经历。

当同学们问到当看到给人很大情感冲击的现场时新闻人是怎样处理自己的情感并保证新闻的客观性时,林美莲说:“其实我觉得新闻没有绝对的客观,只是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保持客观。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我会记住自己的身份是什么,专注在自己要做的事情上面。

不过,我觉得新闻人确实很需要很强大的心脏去消化一些东西,要有更坚定的信仰,要相信阳光。

”(以上是正文部分,要求涵盖事件的重点内容,条理清晰,逻辑顺序明确,一段两段皆可,200字左右)两位记者的精彩讲座在全场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最后一段总结,可叙可议,夹叙夹议亦可。

要求简短有力~)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近期的学习,本人切实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排的此次学习活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的最有效手段。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是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社会,其知识更新、知识折旧日益加快。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要适应和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通过培训班的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认识要面对不断更新的工作要求要靠学习,要靠培训,要接受新思维、新举措。

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创新思维,以创新的思维应对竞争挑战。

我真正认识到加强培训与学习,是我们进一步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的需要。

加强培训与学习,则是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最直接的手段之一,也是我们提高业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只有通过加强学习,才能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只有这样,才能不负组织重望,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通过学习培训,使我清楚地体会到要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和锻炼1是要不断强化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全局意识”,是指要站在全局的立场考虑问题,表现在政治上是一种高度的觉悟,表现在思想上是一种崇高的境界,表现在工作上是一种良好的姿态。

要求我们用正确的思路来思考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要有超前的思维,要有悟性,有创新精神,而不是仅仅做好自己负责的那一方面的工作了事,要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要牢记“全局意识”,自觉适应目前形势发展需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和调整好精神状态,为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要树立群众利益第一位,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的原则,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勇于攻克难关的进取意识,敢于负责,勇挑重担。

2 是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熟练工作方法。

要学会沟通与协调,要善于与领导、职工、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沟通,要学会尊重别人,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要经常反思工作、学习和生活,把反思当成一种文化,通过反思,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3是要敢于吃亏、吃苦、吃气,弘扬奉献精神。

“三吃”是一种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的主流风气。

就是要为人处世要心胸开阔,宽以待人。

要多体谅他人,遇事多为别人着想,即使别人犯了错误,或冒犯了自己,也不要斤斤计较,以免因小失大,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

要树立奉献精神,树立“吃苦、吃亏、吃气”的思想。

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做别人做不了的事,忍别人忍不了的事,严格要求自己。

新闻评论怎么写

新闻评论范文  篇一:新闻评论(范文)  《大鱼海棠》为何与优秀失之交臂  自7月8日上映一周以来,动画电影《大鱼海棠》让国产动画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赴你十二年之约”“希望我们的下一代有好作品可以看”——在片方的“情怀”式宣传之下,《大鱼海棠》被寄予厚望。

然而,在其正式搬上大银幕后,票房可观,口碑却毁誉参半。

一半是期待,一半是失望,落差之间,《大鱼海棠》与“优秀国产动画电影”这一称号失之交臂。

即便如此,《大鱼海棠》所引发的种种讨论却引人深思。

  显然,《大鱼海棠》正是试图凭借“中国风”来跻身“优秀国产动画”的行列。

可贵的努力和探索足以让其摘取“良心之作”的头衔。

在动画电影行业,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美国动画电影和以吉卜力工作室为代表的日本动画电影,一个构筑了庞大的童话世界,一个横跨儿童与成人观影群体,对动画电影的发展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近年来,许多国产动画对以上两种模式进行拙劣模仿,粗制滥造的创作让观众频频失望。

而《大鱼海棠》在吸收国外动画创作与制作优点的同时,饱含了中国动画人的匠心。

创作团队在国画、敦煌壁画中捕捉中国传统绘画独有的特征,反复推敲一只凤凰或一团火焰的运动轨迹,影片中一个3秒钟的镜头制作周期长达一个月……可以说,该片在美术创作上追求细腻与精致的匠心,正是国产动画所稀缺的。

此外,符合电影工业逻辑的制作流程与生产机制,也为影片注入了大量的现代元素。

  然而,精美的画面却不是成为

实习心得体会

太长了,发不下了,不是不是这个,是的话我度hi里发给你监督学作业1时间:学习完教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勤政监督与廉政监督有何不同

应怎样完善我国的勤政监督

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的讨论提纲。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评分。

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答:以下为小组讨论记录; n* b4 R% H: o' Z; F* \\\\: y1 |5 b) D老师:勤政监督与廉政监督是监督包含的两方面内容,我们先来讨论廉政监督。

1 V, m2 t0 I* k5 Z0 D G同学1:何为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何为廉政

廉政,顾名思义,是指清廉为官,廉洁从政。

一般来讲,任何政党,甚至团体,尽管其信仰、组织路线,意识形态各有不同,但是他们对其组织内部官员廉洁从政的要求大体相同。

亦即廉政是政党成员,政府官员忠于信仰,效力政府的道德底线,是德性、是品质、是从政为官的重要前提条件。

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同学2: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以史为鉴,效仿前贤。

在我国历史上记载着许多清官廉吏,他们让百姓受惠,令世人敬仰,当然更应当是现今为官者的楷模。

例如,张伯行檄文禁馈送:清代乾隆年间,张伯行出任江苏巡抚,上任时他便公布了一份特别的官箴《禁止馈送檄》:“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脂民膏。

宽一分,民受之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

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

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

”他正是这样惠政励已、廉洁自律,始终不违誓言,在历史上享有“江南第一清官”之誉。

5 X0 x; _- Q# ^1 u\\\/ a! h同学3:廉政监督需要文化。

廉政需要摒弃古今中外文化之糟粕,汲取古今中外文化之精华。

廉政需要廉政文化入耳、入眼、入心的陶冶和滋养。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和社会文化、校园文化相融相和,永远并肩前行。

廉政需要为官者端正自身的名利观。

为官者要自醒、自重,通过长期艰苦的思想历练,坚持做到淡泊名利、鄙视官本位思想、耐得起寂寞、扛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努力做到宠辱不惊,心态平和。

为官者似乎应当有这种认识——值得尊敬的不是您的岗位,而是您在任何岗位上称职的工作。

; J. ` t. `% H\\\/ _- B同学4: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悲剧已经成为历史,但是一人升官,鸡犬升天的现象在我们国家的部分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个别官员及亲族的内心深处仍然存在着极大的权力欲望和“乘车、借光”等思想,这些腐败或者是潜腐败的表象,也可能是某些官员不检点甚至走向堕落的初始根源,应当引起警惕,并深入做好防微杜渐的思想教育工作。

同学5: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始终摆正官与民的关系。

几千年来,离我们早已远去的孔孟之道,留给后人那多为人为官的至理名言,回顾朝更代改的历史,真是令人叹服。

孟子曾针对人民与君王的关系时讲到:“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

当官要摆正位置,为人民当的官不是父母官,你服务的百姓才是父母。

老百姓是水,水能载着你扬帆远行,水也可以让你翻船喂鱼。

同学2: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努力践行群众观点和发扬民主作风。

同志讲过“越是困难的时候,越是要关心群众。

”“一个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要懂得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为官者,来自于群众,就要永远尊重群众、爱戴群众,一旦忘了本,必将被人民所抛弃。

同学3:廉政监督需要党的监管机构设置科学合理。

廉政需要党的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中共中央从2003年建立的对各省、市、自治区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巡视制度;近年来,中央纪委对部分省、市“垂直”派驻纪委书记等举措,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党的组织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作为领导干部本人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检查和提醒。

{老师:我们再来讨论勤政监督,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勤政监督

同学1:勤政是政党、政府对其官员使命感、责任意识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的重要衡量指标,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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